礦燈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搞好我礦礦燈管理工作,為我礦生產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特製訂《靈新煤礦礦燈管理製度》,請依照執行。
一.礦燈由機電科統一管理,使用完畢後立即交充電室,嚴禁把礦燈帶回家中或宿舍。
二.本礦職工憑燈牌借燈,外部人員可通過礦調度室證明借燈,否則均不予借燈。
三.每次借燈使用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到充電室換燈或將延點使用的礦燈的燈號、時間彙報礦調度室和礦燈房,以便做好記錄,否則按違犯《礦燈01manbetx 01manbetx 》論處,每發現一次罰款30元。
四.燈牌隻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發現者,罰款30元。
五.如燈牌丟失,要及時向礦調度室和燈房登記,持本單位證明到礦燈房辦理補辦手續,並交燈牌費5元,如礦燈丟失,要按新礦燈價格賠償。
六.在領發礦燈時,雙方當麵檢查,如發現礦燈不完好,應立即更換。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損壞礦燈或部件等情況,交燈時應向值班人員說明情況,並做好記錄,進行處理。
七.礦燈交回時,如發現有損壞燈頭、玻璃、燈線、電瓶、燈鎖的情況。視其損壞程度罰款50元。如因工作人員不負責任而造成透氣孔漏液等情況,給予充電工罰款30元。
八.如因特殊情況將礦燈損壞,應由使用人所在單位出示證明,並由礦調度室、安監部門認可後報機電科,否則按原價賠償。
九.各單位應把調出人員的燈牌收回,並及時交礦燈房,否則造成後果要追查原單位領導責任。
十.各單位新增加人員需配發礦燈時,應提前10天將人員名單、需礦燈數量報運轉車間,由機運轉車間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