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車使用管理考核辦法
電機車使用管理考核辦法
為了加強機車管理,提高電瓶壽命,特製定本規定。
一.機車的管理考核、維修保養統一由運輸區負責。
二.凡使用機車的單位、班組,每班接班後,必須由使用單位安排人員按時更換電瓶,否則,每班每次視情節罰款20元。
三.司機必須愛護機車,不得違章操作,不得超規定頂拉)礦車(空車不得超過18輛;重車不得超過8輛),否則,發現一次罰款20元。
四.司機不準用機車強行頂(拉)掉道的空車或機車,發現一次視情節罰款20-50元。
五.機車司機必須熟練掌握機車的各種性能,發現不正常現象(如車閘失靈,無慢、快速等)必須及時彙報運輸區調度,由運輸區機車維修人員及時處理或采取其它措施。否則,機車司機有權拒絕使用。
六.機車嚴禁無證操作。控製鑰匙必須由司機本人保管,司機離開時,必須將鑰匙取下,否則視情節罰款20元。
七.工作結束後,使用單位須將所用電瓶複歸上架,以便及時充電,否則每次按30元罰款。
八.機車使用單位或班組如發現電瓶缺液、損壞等情況,應停止使用並及時彙報運輸調度,以便采取措施。因充電人員玩忽職守所致,要追究責任。
九.機車在使用保險後,司機應平衡操作,不得突起突停,否則,燒毀保險應由使用單位(班組)承擔費用(每月機車保險消費數量由運輸區擬定,節約獎勵,超耗自負)。充電及維修人員應做好檢查交接工作,否則,責任自負。
十.如發現任何有損電瓶或機車壽命的行為,充電人員有權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