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電氣管理辦法
小型電氣管理辦法
一.全礦所有的小型防爆電器設備(三通、四通接線盒、打點器、按鈕、電鈴等)統一由動力科負責管理,由機修廠負責維修和保管。
二.動力科要設專人負責各類小型防爆電器設備的編號、建帳、立卡、發放、回收、檢查、考核等工作。
三.動力科每月要根據小型防爆電器設備的狀況給機修廠下達檢修計劃,機修廠依照計劃認真進行檢修,對檢修前後的小型防爆設備必須妥善保管,防止丟失和損壞。月底由動力科負責落實檢修計劃的完成情況(按計劃少修一台件罰機修廠20元),並按要求填報小型防爆電器設備檢修完成狀況表及考核表。
四.生產使用的小型防爆電器設備均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經審批後到供應站領取(票據必須由動力科簽章登記),新出庫的小型防爆電器設備由動力科驗收、編號、建帳、立卡後方可入井使用。凡屬更換的小型防爆電器設備,動力科必須給領用單位下達交舊明細,領用單位必須按明細如期將舊件交動力科驗收,如有損壞或拆卸舊零配件時,動力科可按丟失配件或損壞程度進行考核。
五.新安裝所需的小型防爆電器設備,由安裝單位提出計劃,動力科根據檢修及庫存情況給予解決。需進購新件時,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按第四條規定領取。隨設備配套進貨的小型防爆電器設備,使用或安裝單位必須通知動力科進行驗收、編號、立卡、凡私自使用未經編號、無帳卡的小型防爆電器設備,每查出一件次罰使用單位30元。
六.動力科每月對各使用單位使用的小型防爆電器設備進行一次核對清查,如有丟失、損壞、報廢,則按原價50=100%進行罰款。(動力科要對各單位原有的小型防爆電器設備進行一次全麵清查、登記、建帳)。
七.各單位在使用小型防爆電器時,吊掛要整齊可靠,電纜接線盒在巷道中應兩端吊掛,不準靠電纜支持重量,兩端0.5m內不得有彎。信號打點器、控製按鈕數量在兩台件以上時,必須集中在控製盤上。單一的打點器或按鈕必須可靠的固定在巷道幫上,不得少於兩個固定受力點,嚴禁將其落地,否則按違章處罰,防爆性能和完好狀況,由動力科檢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