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發放、回收管理製度
1.4平方毫米(包括4平方毫米)以上的電纜由動力科統一
管理。動力科負責計劃編製、出票、建帳、編號,各使用單位需用電纜時需經動力科審核認定,由礦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
2.動力科與電纜使用單位建立保管手冊,使用單位不得將電纜保管手冊丟失、塗改、缺頁等,電纜領取單位,由電鉗班長專人負責,雙方在保管手冊上簽字後方可領取,交回後及時注銷。
3.使用單位領取的電纜,由於管理不善而被損壞的,按損壞程度和數量的100%賠償,丟失電纜按原值賠償;電纜做頭時必須按實際需用長度剝皮,不得隨意截割,實際做頭損失率按年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4%,如超過電纜頭所限的長度,按每米電纜的原值進行罰款,不經請示隨便割斷一次罰款500元,超過兩次以上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損壞的電纜機修廠修補後,由動力科驗收後,方可領取。
4.各單位需用電纜時,必須提供用途,使用地點、負荷、長度,動力科電氣技術員核算後,方可發放使用,各單位不得私自存放電纜,閑置電纜及時交回,違者經查出後三日內不交者,給予500元處罰。
5.使用電纜單位必須提前3天到動力科辦理審批手續。由於工作麵地點變動需要交接的電纜必須有移交單位、接受單位、動力科三對麵進行現場交接簽字,及時辦理轉帳手續。
6.電纜要進行編號、壓號,實行帳、卡、圖牌板管理。
7.移動變電站出來的低壓饋電二次側電纜,由使用單位維護,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單位共用一條電纜時,由用電負荷大的單位管理和維護。
8.井上、下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井上、下電纜安裝運行、維護規律工作細則》,對各單位使用的電纜情況每月檢查核對一次,每月20日至25日到動力科對帳。
9.對全礦井上、下的電纜,使用、維護、吊掛等按礦《經濟責任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