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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培訓課件

運輸提升 2014-11-26 0
軟件名稱: 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培訓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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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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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 xxx 砂石煤業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2011、4


第一節


煤礦電氣安全


一、煤礦供電


(一)煤礦電力負荷對供電的基本要求


1、煤礦電力負荷對供電的要求


(1)可靠性


1)要求供電不間斷。


2)對重要負荷供電應絕對可靠:如主排水泵、副井提升機等。


3)采用雙電源供電。


(2) 安全性


1)供電安全就是包括人身和設備安全。


2)依《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技術規程規定,進行工作,確保供電安全。


(3) 供電質量


1)要求用電設備在額定參數下運行,因為此時性能最好。


2)反映電能優質指標主要有兩個:頻率和電壓。諧波含量要小。


(4)經濟性


1)盡量降低基本建設投資。


2)盡可能降低設備、材料、有色金屬的消耗。


3)盡量降低電能消耗和維修費用等。


2 電力用戶的分類


( 1)一級用戶(一類負荷)


1)定義:凡因突然中斷供電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在政治上產生不良影響的負荷均屬一級用戶。


2)舉例:主通風機、主排水泵、副井提升機等


3)供電要求:兩個獨立電源供電。


(2)二級用戶(二類負荷)


1)定義:凡因突然停電造成大量減產或大量廢品的負荷。


2)舉例:礦山集中提煤設備、壓風機。


3)供電:兩個獨立電源供電或環形線供電。


(3)三級用戶(三類負荷)


(1)定義:指除一、二類負荷以外的其它負荷。


(2)舉例:學校宿舍、地麵附屬車間及礦井機修廠等。


(3)供電:單回路供電、多負荷共用一條輸電線路。


用戶分級管理便於供電係統設計和電力調度,合理供電。


在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先停止三級用戶供電,以保證二級用戶全部或部分供電,確保一級用戶供電不間斷。


( 二)煤礦供電係統


1、電力係統是指發電廠內的發電機、電力網內的各輸電線路和升降變電所以及電力網用戶組成的統一整體。


即電能的產生—變換—傳輸—分配—消耗。


2、煤礦供電係統由地麵變電所、井下中央變電所、采區變電所和輸配電線路組成。


(一)觸電危害


1.電流對人體的作用


煤礦井下空間狹小、潮濕、有淋水、


礦塵大,容易造成電氣設備漏電。因


此,煤礦井下發生觸電事故可能性較大。


觸電事故是指人體觸及帶電體,或


人體接近高壓帶電體時有電流流過人體


而造成的事故。


按電流對人體傷害的程度,觸電可


分為電擊和電傷兩種。


電擊是指電流流過人體內部,造成人體內


部器官損壞,而導致殘廢或死亡。


電傷是指強電流瞬間通過人體的某一局部


或電弧對人體表麵造成的燒傷、灼傷。  在觸電死亡事故中,大多數是電擊死亡


事故。因此,觸電事故主要是指電擊事故。


電擊是電流對人體內部組織造成的傷害。


僅50mA的工頻電流即可使人遭到致命電擊,


神經係統受到電流強烈刺激,引起呼吸中樞衰


竭,呼吸麻痹,嚴重時導致心室纖維顫動,以


至引起昏迷和死亡。


3. 影響觸電傷害的因素


觸電的危險程度於很多因素有關,而這些因素是互相關聯的,隻要某種觸電到相當程度,都會使觸電者達到危險程度。


(1)電流的大小。


( 2 )人體電阻由體內電阻(500 Ω)和皮膚電阻(650 Ω ~ 10 KΩ ),一般人體電阻在1000 Ω ~2000 Ω之間。


(3) 持續時間。


( 4 ) 接觸電壓


(5) 電流的途徑。


電流通過心髒、呼吸係統和中樞神經係統時,危險性最大。從外部看,左手至腳的觸電最危險,腳到腳的觸電對心髒的影響較小。


( 6)電流頻率。


直流電危險性比交流電小很多。


(7)人體健康狀況。


對觸電有心理準備的,觸電傷害輕。


(二)人體觸電的原因及預防措施


1.人體觸電的原因


(1)作業人員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操作


規程》有關規定、帶電作業、帶電安裝、帶電檢查、


修理、處理障礙;忘記停電、停錯電、不驗電、放


電等。


(2)不執行停、送電製度,停電開關沒閉鎖;


沒按要求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執


行“誰停電,誰送電”安全作業製度不嚴,誤送電。


(3)未設可靠的漏電保護、漏電保護失效或甩掉不用;漏電保護失效接地網斷線的情況下人觸及帶電的設備外殼。


(4)不按要求使用絕緣用具、帶電拉隔離開關等誤操作導致人體觸電。


(5)不按要求攜帶較長的導電材料,在有架線的巷道行走時觸及架線。


(6)工作中,觸及破損電纜、裸露帶電體等。


2.人體觸電的預防措施


(1)避免人體接觸低壓帶電體;避免人體接近高壓帶電體。各變配電所的入口處或門口,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警示牌;無人值班的變配電所,關門加鎖。


(2)對人員易接觸的電氣設備盡量采用較低電壓;如煤電鑽電壓、信號照明電壓使用127V;遠距離控製電壓36V等。


(3)在井下采用變壓器中心點不接地係統,設置漏電保護、保護接地等安全技術防止人身觸電。


(4)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用電製度和《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二、防爆電氣設備及安全檢查重點


工作在煤礦井下爆炸性環境中的電氣設備必


須采取一定的防爆安全措施,使其在規定的運行


條件下不會引起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爆炸。


按規定的條件設計製造的、不會引起周圍爆


炸性混合物爆炸的電氣設備通稱為防爆電器設備。


(一)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標誌及組別


礦用電氣設備分為礦用一般型和礦用防爆型


兩類,礦用防爆電氣設備又分10種。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是隻能用於井下無瓦斯、


煤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非防爆型電氣設備。外殼明


顯處有清晰的永久性凸紋標誌“KY”。


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類型及標誌


防爆電氣設備按使用環境不同分為Ⅰ、Ⅱ


兩類。


Ⅰ類:為煤礦井下用防爆電氣設備,主要用於含


有甲烷混合物的爆炸性環境。


防爆標誌由設備類型、級別、組別連同防爆電氣


設備總標誌“Ex”組成。如礦用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防爆


標誌“ Exd Ⅰ ”。在防爆電氣設備外殼明顯處有永久凸


紋標誌” Ex ”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MA”。


Ⅱ類:用於工廠的防爆電器設備,主要用於除甲烷


外的其它爆炸性混合物環境。


(三)礦用隔爆型電氣設備


隔爆型電氣設備是指設備的所有電氣元件全部置於隔爆外殼內,隔爆外殼既具有耐爆性又具有隔爆性(不傳爆性),即內部可燃性爆炸混合物時所產生的壓力不會使外殼損壞、變形引起殼外爆炸性混合物(瓦斯、煤塵)的爆炸;內部產生的高溫火焰不會傳到殼外引起殼外爆炸性混合物(瓦斯、煤塵)的爆炸(由隔爆麵的長度、間隙和粗糙度決定)。


由於使用、管理、維護不善會造成防爆電氣設備的失爆。失爆是指電氣設備的隔爆外殼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


井下隔爆型電氣設備常見的失爆現象有:


(1)隔爆外殼嚴重變形或出現裂紋,焊縫開焊、連接螺絲不全、螺口損壞或擰


入深度少於規定值。


(2)隔爆麵鏽蝕嚴重、間隙超過規定


值,有凹坑、連接螺絲沒壓緊。


(3)電纜進、出線不使用密封圈或使


用不合格密封圈,閑置喇叭口不使用擋板。


(4)電氣設備內部隨意增加電氣元件、


維修設備時遺留導體或工具導致短路燒外殼。


(5)螺栓鬆動、缺少彈簧墊使隔爆間


隙超過規定值。


(四)安全檢查重點


因為電火花是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的主


要火源之一,所以搞好電氣設備防爆對有效


遏止瓦斯、煤塵爆炸具有重要意義。目前,


我國煤礦井下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失爆電氣


設備, 失爆電氣設備引起的特別重大瓦斯、


煤塵爆炸事故屢有發生,因此必須加強防爆


電氣設備的檢查、管理工作。


1、 對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管理的具體要求


(1)嚴格按 《規程》選用。


(2)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管理由電氣防爆檢查組全麵負責,集中統一管理。


(3)嚴把入井關。入井前必須檢查“一證一標誌”(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


其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可入


井。


(4)加強檢查、維護。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


術要求。失爆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


嚴禁繼續使用。


2.安全檢查重點


(1)是否按《規程》規定使用。


(2)隔爆外殼是否完整 無損,是否有裂紋和變形。


(3)隔爆外殼的緊固件、密封件、接地件


是否齊 全完好。


(4)隔爆麵的間隙和有效寬度是否符合規


定,隔爆麵的粗糙度、螺紋隔爆結構的擰入


深度和合扣數是否符合規定。


(5)電纜接線 盒和電纜引入裝置是否完好,零部件是否齊全,有無缺損,電纜


連接是否牢固、可靠。電纜與密封圈之間


是否包紮他物;閑置喇叭口是否用擋板封


堵。


(6)連鎖裝置功能完整,內部電氣元


件、保護裝置是否完好無動作可靠。


(7)隔爆型電氣設備安裝地點有無滴


水、淋水,周圍圍岩是否堅固;設備放置


是否與地麵垂直,最大傾角是否符合規定。


三、井下低壓電網及其安全檢查重點


(一)礦井供電係統


為保證礦井供電的可靠性由2個獨立的電


源向礦井變電所供電。 礦區供電電壓等級主


要由35kv專用線路供電,采用雙回路供電。通


常情況下,經過經濟技術比較,當兩種電壓的


技術經濟指標比較結果相差不多時,宜采用電


壓較高的方案。


井下供電係統一般由輸電電纜、中央變電


所、分區變電所、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


采區配電點及各類電纜組成。


1.礦井供電必須符合的要求


(1)礦井供電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


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


負礦井負荷。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


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


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2)礦井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


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


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


(3)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


路不得共杆架設。


(4)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5)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6)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7)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8)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高壓,不超過10000V;低壓,不超過1140V;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遠距離控製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9)井下低壓配電係統同時存在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10)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係統圖,


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


電機車等線路平麵敷設示意圖,並隨著情況變


化定期填繪。


圖中應注明:①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


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②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


③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


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幹線和支


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④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麵


和長度。


⑤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11)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12)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製。


(13)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點電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斷相、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製裝置。


(14)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製單相


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


地麵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


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


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


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15)煤電鑽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


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啟動和停止煤電鑽


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


的綜合保 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16)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


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


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每天必須


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


試驗。


(17)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係。井下低壓饋電線下有可靠的漏電、短路檢測閉鎖裝置時,可采用瞬間1次自動複電係統。


(18)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並遵


守下列規定:①經由地麵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


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


雷電裝置。②由地麵直接入井的軌道及露天


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


屬體進行不少於2處的良好集中接地。③通信


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19)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


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镟或用其他可


靠的方式支護。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麵標


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


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3、采區供電係統


采區供電係統是礦井供電係統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礦井供電係統安全運行的薄弱環節。


(1)采區變電所


采區變電所是采區用電設備的電源。為保


證采區供電係統運行安全、合理、經濟,采區


變電所應是采區的動力中心,其位置對采區供


電安全和供電質量有直接的影響,其位置的選


擇應符合《規程》和《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的


要求。


根據《規程》的規定,采區變電所硐室的結構及設備布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镟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


(2)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巷道交通。


鐵門上應裝設便於關嚴的通風孔,以便


必要時隔絕通風。裝有鐵門時,門內可


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


門的開閉。


(3)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一個出口,出口必須符合用不燃性材料 支護的要求,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用於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4)硐室內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可吊掛在牆壁上,高壓電纜也可置於電纜溝中,高壓電纜應去掉黃麻外皮,高壓電纜穿入硐室的穿牆孔應用黃泥封堵,以便與外界空氣隔絕。


(5) 硐室內各種設備與 牆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後麵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6)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硐室內,並嚴禁設集油坑。帶油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


(7)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以避免妨礙行人和搬遷。


(8)硐室內的絕緣用具必須齊全、完好,並作定期絕緣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絕緣用具包括絕緣靴、絕緣手套和絕緣台。


(9)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 “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合的供電係統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10)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應有值班工崗位責任製、交接班製度、運行製度。值班工應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運行記錄、漏電繼電器試驗記錄等,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並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11)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表明用途,並有停送電的標誌。


( 2)采掘工作麵的供電


向采煤、開拓、掘進工作麵供電時,由於


采煤工作麵負荷集中而且較大,開拓、掘進工


作麵一般開掘巷道較長,距采區變電所較遠,


往往采用移動變電站的供電方式。


采煤工作麵的低壓配電,可根據采煤工作


麵的供電負荷的容量選擇一台或兩台移動變電


站,俗稱配電點。可通過配電點集中控製台的


操作按鈕或開關分別向采煤機、運輸機、破碎


機、轉載機、液壓泵等設備供電,並能實現


連鎖與停電。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做到如下幾點:


(1)甲烷風電閉鎖與甲烷電閉鎖


1.風電閉鎖是指為掘進工作麵供風的局部通風機供風後,其工作麵的瓦斯濃度在《規程》的製定範圍以內,才可人工為該工作麵動力電源線路的電氣連鎖。其作用是防止停風或瓦斯超限的掘進工作麵在送電後產生電火花,造成瓦斯燃燒或爆炸。


2.甲烷電閉鎖是指掘進工作麵正常供風或


停風的狀態下,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值或整定值,


切斷掘進工作麵的動力電源,這種瓦斯監控裝


置與動力電源開關間的 連鎖,稱為瓦斯電閉鎖。


其作用是防止正常通風產生局部瓦斯積聚時,


造成電火源引發瓦斯爆炸事故。


2)對局部通風機的供電要求:


1. 保證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運轉是決定掘進工作安全生產的一個重要環節。以往局部通風機與動力電源共用一趟線路,而且供電係統中的檢漏繼電器的動作不具有選擇性,又安裝在變電所低壓電網的總開關上,而很難保證局部通風機運轉的連續性,這給掘進工作的安全造


成了重大影響。


2.《規程》規定: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


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中,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


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


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


風機可靠運轉。


1.過電流保護


過電流是指電氣設備或電纜的實


際工作電流超過其額定電流值。


過流的危害主要有:


①、絕緣老化降低使用壽命;


②、造成電氣設備(含電纜)燒


毀,引發電氣火災;


③、引爆瓦斯和煤塵。


常見過電流現象有短路、過負荷和斷相。


造成電動機過負荷的原因主要有: ① 電源電壓低; ② 頻繁起動; ③ 起動時間長; ④ 機械卡堵。電動機內部有異物、偏軸掃膛以及外部負荷引起的運行阻力大導致電動機過負荷。


(3)、斷相


是指三相交流電動機的一根相線或一相繞組斷線。 ① 熔斷器熔斷; ② 電纜與電動機或開關的連接頭脫落。


③ 電纜芯線一相斷線。


(2)、過電流保護


過流保護包括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斷相保護等。


煤礦井下低壓電網過流保護裝置主要有電磁式過流繼電器、熱繼電器、熔斷器等。


礦井低壓供電係統中短路電流、過載電流大小和持續時間長短,決定了對供電係統中電氣設備的危害程度,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將短路電流、過載電流的危害限製在最小程度。


設置過電流保護的目的就是在線路或


電氣設備發生過電流故障時,能及時切斷


電源防止電流故障引發電氣火災、燒毀設


備等現象的發生。


短路保護包括熔斷保護和繼電保護,


熔斷保護用於各種啟動器,繼電保護嚴格


按規定整定及校驗。


(3) 安全檢查的重點


(1)電氣設備額定電壓與所在電網的額定電壓是否適應。


(2)電氣設備額定電流應大於或等於它的長時最大實際工作電流。


(3)電纜截麵的選擇是否符合設備容量的要求。


(4)高、低壓開關設備切斷短路電流的能力,即開關的額定斷流容量是否大於或等於線路可能產生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


(5)電氣設備安裝前後測量其絕緣電阻值是否合格,使用中是否定期測試電氣設備的絕緣。


(6)安裝地點能否使電氣設備免遭碰撞、砸和淋水的影響。


(7)電纜的敷設、和電氣設備連接遵守《規程》規定的要求,不得將電纜浸泡在水溝裏,要防止砸、碰、壓電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熔斷保護中的熔絲是否用銅絲、鐵絲代替。


(9)繼電保護整定是否合理,能否切斷最小短路電流。


2、漏電保護


漏電的危害


1、造成人身觸電傷亡;


2、引爆瓦斯和煤塵;


3、引起火災;


4、引爆電雷管。


井下常見的漏電故障分為集中性漏電和分散性漏電兩種。


①集中性漏電是指電網的某一處因絕緣破損導致漏電,占井下漏電的85%以上。


集中性漏電又可分為長期、間隙和瞬間三種。


②分散性漏電是因淋水、潮濕導致電網中某段線路或某些設備絕緣下降至危險值形成的漏電。漏電會導致人體觸電,引起瓦斯、煤塵爆炸,提前引爆電雷管,引起電氣火災等。


(1)漏電故障的原因


(1)電氣設備因絕緣受潮或進水;


(2)電纜受到擠壓、砍砸、過度彎曲、鐵器劃傷


或針刺;


(3)導線連接接頭不牢固、有毛刺、無防鬆措施


等;


(4)電氣設備超期服役或長期超負荷運行造成絕


緣老化;


(5)維修電氣設備時,由於停、送電操作錯誤;


(6)維修電氣設備時,將工具和材料等導電體遺


留在設備內部;


(7)操作電氣設備時,由於弧光放電造成一相接地;


(8)在電氣設備內部增加其他部件,使帶電導


體與外殼之間的電氣間隙或爬電距離小於安全值


時。


(2)預防措施


① 嚴禁電氣設備及電纜長期過負荷。


② 導線連接要牢固,無毛刺,防鬆裝置好,接線正確。


③ 維修電氣設備時要按規程操作,嚴禁將工具和材料等導體遺留在電氣設備中。


④ 避免電纜、電氣設備浸泡在水裏,防止電纜的機械損傷。


⑤ 不在電氣設備中增加額外部件,必須設置時,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⑥ 設置保護接地裝置。


⑦ 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3)漏電保護


為保證漏電保護裝置能有效可靠,防 止漏電引發各種危害,對煤礦井下低


壓漏電保護裝置提出如下要求:


① 安全性。


② 可靠性。


③ 選擇性。


④ 靈敏性。


⑤ 全麵性。


漏電保護的作用主要有:


① 監視電網的絕緣。


② 迅速切斷漏電故障線路的電源,防止


漏電故障引發各種危害。


③ 補償電容電流。


漏電保護動作、閉鎖電阻值如下:


動作電阻 /kΩ 電壓等級/kΩ 閉鎖電阻/kΩ


20 1140 2×20


11 660 2×11


3.5 380 2× 3.5


1.5 127 2 ×1.5


(4)安全檢查重點


(1)檢漏繼電器是否與單台饋電開關配合使用。


(2)檢漏繼電器的輔助接地線應是橡套電纜,芯線總麵積不少於10 ㎜² 。距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於5m。


(3)檢漏繼電器應水平裝設在適當高度的支架上,並要求動作可靠,便於檢查試驗。


(4)值班電工是否每天對檢漏繼電器的運行情況 進行一次檢驗,是否有試驗記錄。


(5)電纜與設備連接是否牢固。


(6)電纜的各種絕緣損失情況(機械或外力損害、擠壓、砍砸、過度彎曲)。


3. 保護接地


是指在變壓器中性點不接地係統將電


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及構


架等與大地作良好的電氣連接。設置保護


接地,可有效防止因設備外殼帶電引起的


人體觸電事故。


保護接地:用導體把電氣設備所有正常狀況下不帶電的金屬部分和埋在地下的接地極連接起來。通過人身電流與接地極電流的關係:


通過人體電流為


有保護接地時人體觸電示意圖


在中性點不接地的供電係統中,當電氣設備內部絕緣損壞而使一相帶電體碰殼,且人體接觸外殼時,接地電流將通過人體電阻與接地裝置電阻並聯入地,再通過其他兩相對地絕緣電阻和電容回到電源。由於接地裝置的分流作用,通過人體電流就大大減小。


如不設保護接地,當人體觸及因某一相絕緣破損而帶電的外殼,電流將通過人體 入地,經其他兩相對地絕緣電阻及電網對地電容流回電網。當電網對地絕緣水平較低,通過人體的電流可能超過極限安全電流30mA而導致人體觸電事故。


《規程》對保護接地網及接地電阻的規定:


(1) 保護範圍:電壓在36伏以上和由於


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


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


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1) 主接地極


主、副水倉或集水井內必須各設一塊主接


地極。主、副水倉和分區的主接地極,均應采用


麵積不小於0.75㎡、厚度不小於5毫米的鋼板製


成。


(2) 局部接地極


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在下列地點應裝


設局部接地極:


(1) 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


壓器);


(2)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3)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4)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麵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麵,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5)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接線盒。


井下保護接地係統示意圖


1—接地母線;2—輔助接地母線;3—主接地極;4—局部接地極;5—漏電保護輔助接地極;


6—電纜;7—電纜接地層;8—中央變電所;9—采區變電所;10—配電點;11—電纜接線盒;


12—連接導線;13—接地導線;14—采煤機組;15—輸送機。


(4)安全檢查重點:


(1)主接地極、局部接地極是否按《規程》規定設置。


(2)保護接地線是否完整,接頭是否鬆動、鏽蝕,接地線是否斷裂或截麵減小。


(3)每台電氣設備是否單獨與接地母線連接。


(4)接地線與接地母線連接是否焊接。用


螺釘連接是否用鍍鋅、鍍錫螺釘和螺母接牢;


絞接時是否接牢。


(5)接地裝置是否是鋼材或銅材。


(五)井下電纜的安全管理


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1.井下用好、管好電纜的基本要求


(1)嚴格按《規程》規定選用;


(2)嚴格按《規程》規定連接;


(3)合格懸掛,不埋壓、不淋水;


(4)采區應使用分相屏蔽阻燃電纜,嚴禁


使用鋁芯電纜;


(5)盤圈、盤“8”字形電纜不得帶電,


采、掘機組除外。


(5)電纜主線芯的截麵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6)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①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氯乙烯絲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② 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氯乙烯絲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③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2、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的規定


(1)電纜實際敷設地點的落差,應與電纜規定的允許敷設落差相適應。


(2)電纜應帶有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麵的導體,即保證作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電阻應不超過規定值。


(3)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4)必須選用經檢驗合格的,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


(5)電纜主線芯的截麵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6)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①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45°及其以上的井巷


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


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


烯護套電力電纜;


②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


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


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


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③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7)固定敷設的低壓動力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 對應電壓等


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8)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9)照明、通信、信號和控製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


橡套電纜或MVV 型塑力纜。


(10)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3、 敷設電纜(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


除 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電纜必須懸掛。


① 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


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②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以上的井巷


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


(2) 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


有適當的弛度,並在承受意外受力時自由墜


落。


(3) 電纜懸掛點的間距, 在水平巷道或


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 在立井井筒不得超


過6 m。


(4)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


嚴密封堵管口。


(5) 電纜懸掛在壓風管或水管上方時,相距0.3米以上。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在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


(6)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同電力電纜分掛在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必須裝一側時,井筒內,相距0.3米以上;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相距0.1米。


(7)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


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相互的間距應大於


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距離不少於50㎜。


(8)硐室內電纜應沿牆壁懸掛或敷設在電纜溝內,電纜溝應具有5‰的坡度,以


防積水。電纜、接線盒、終端盒在敷設和


運行中都不應受很大的拉力。


(4) 電纜連接


(1)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


接頭;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將接頭設在


中間水平巷道內。


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


平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


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2)電纜連接應符合的要求


1)電纜同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使用與電氣設備防爆類型(各種礦用防爆型、礦用一般型)相符的接線盒。


2)電纜芯線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同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3)不同型電纜之間不得直接連接,必須用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5.井下安全用電“十不準”及電氣管理核心


(1)不準帶電檢修;


(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電流保護裝置;


(3)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煤電鑽綜合保護和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


(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爆破;


(5)不準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


(6)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麵,未經檢查瓦斯,不準送電;


(7)有故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


(8)電氣設備的保護失靈後,不準送電;


(9)失爆電氣設備,不準使用;


(10)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


井下供電應做到:


1)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


2)四有:有過電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


3)兩齊: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


4)三全: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


5)三堅持: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使


用煤電鑽、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堅持使用甲


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


煤礦電氣設備的安全管理


一、電氣事故及防治


1、電氣事故


電氣事故包括觸電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


(1)觸電傷亡事故可分為電擊和電傷。觸電形式有:受害人與正常帶電導體部分接觸、因漏電而與帶電部分接觸、沒有直接與帶電導體接觸三種。


(2)設備事故主要指電氣設備因過電流、過電壓、絕緣損壞與老化和其他原因所產生的漏電、電弧、電火花和危險溫度引起的設備損壞、甚至引起煤塵、瓦斯爆炸及電火災等嚴重繼發性事故。


2、電氣事故發生的原因


(1)電氣係統中所含器件絕緣損壞


(2)電氣係統不合理,設備選型不當


(3)保護接地不符合要求


(4)繼電保護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整定不合理


(5)運行、維護、實驗測試不規範,安全檢查未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6)各種防護措施不當或不符合要求


(7)違反操作規程,違章作業


(8)缺乏安全知識


3、電氣事故的預防


(1)保證電氣係統的絕緣水平,對係統絕緣水平進行監視


(2)保證電氣係統構成合理,符合有關規定


(3)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有保護接地,並接成接地網


(4)電氣係統中所有電氣設備選型正確


(5)繼電保護配置合理


(6)運行維護合理,及時處理過載現象


(7)帶電部分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


(8)電氣設備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要執行工作票製度和工作監護製度


(9)正確選擇、使用、維護礦用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應來防失爆。


(10)電氣設備和電纜要定期進行檢查、調整。


第二節 煤礦機械運輸安全


一、提升設備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


二、帶式輸送機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


三、電機車運輸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


四、采掘設備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


五、機電運輸提升事故防治及事故案例


六、壓縮設備安全運行


七、礦井排水設備的安全運行


目的:了解《煤礦安全規程》對煤礦提升、


運輸等機械的規定,降低運輸事故災害,確保礦


井生產安全。


一、提升設備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


(一)提升係統的檢査


為確保提升係統的安全運行,必須對設備進行預防性計劃檢修,具體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小俢、中俢、大俢,並要製定出檢修周期,檢修內容和質量標準等。


對所安裝的提升設備,經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投入運行後的設備,必須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每3年進行一次測試,認定合格後可繼續使用。


檢查驗收和測試的內容:


(1)《煤礦安全規程》所規定的各種保險裝置。


(2)天輪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軸彎曲現象。


(3)電氣、機械傳動保險裝置和控製係統的情況。


(4)各種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狀況和精密程度。


(5)檢查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各部間隙及連接、固定情況,並驗算其製動力矩和防滑條件。


(6)測試保險閘空動時間和製動減速度。對摩擦式提升機,要檢驗在製動過程中鋼絲繩是否打滑。


(7)測試盤形閘的貼閘壓力。


(8)井架的變形、損壞、鏽蝕和震動情況。


(9)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況。


檢查和試驗結果必須寫成書麵報告,對所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變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391條規定: 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台、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製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製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1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運行


380 條(1)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鬥。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麵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


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麵時,人員必須


從井口平台進出吊桶,並隻準在吊桶停


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後進出吊桶。雙吊桶


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2)381條: 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


物料的罐籠(包括有乘人間的箕鬥)應符合下


列要求:


①乘人層頂部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


門,兩側裝設扶手。


②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


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並


不得有孔。


③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罐簾,高度不得


小於1.2m。罐門或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


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杆的間距不得大


於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④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⑤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淨高(帶彈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於1.9m,其他各層淨高不得小於1.8m。帶彈簧的主拉杆必須設保護套筒。


⑥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麵積應不小於0.18m²。


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製止。


(3)382條: 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


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箕鬥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4)383條;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


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鬥,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


器 。立井罐籠防墜器空行程時間一般不超過0.25s。)


(5)390條: 檢修人員站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工作


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 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杆。


② 必須佩帶保險帶。


③ 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


不得超過2m/s。


④ 檢修用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6)424條: 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m/s²,其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且最大不得超過12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員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1/2;無罐道時,不得超過1m/s。


(7)425條:立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大速


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用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2/3;無罐道時,不得超過2m/s。


385條: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裝時與罐道之間所留的


間隙: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木


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鋼絲繩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徑與


鋼絲繩直徑之差不得大於5mm;采用滾輪罐耳的組合鋼


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保持10~15mm。


386條 罐道和罐耳的磨損達到下列程度時,必須更換:


(一)木罐道任一側磨損量超過15mm或其總間隙超


過40mm。


(二)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軌腰


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磨損量超過


8mm,或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m,


或者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三)組合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


(四)鋼絲繩罐道與滑套的總間隙超過15mm。


418條: 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的最大內、


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單層纏繞時,內偏角應保證不咬繩。


419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上纏繞的鋼絲


繩層數嚴禁超過下列規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升降物料的,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2層。


(二)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


的,2層;升降物料的,3層。


(三)提升信號及信號把鉤工


1. 井口和井底係統必須有把鉤工


392條: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


乘罐製度,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


發出後嚴禁進出罐籠。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


合提升。


2.提升信號裝置及信號工


393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製回路相閉鎖,隻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後,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台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394條: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信


號工轉發,不得越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向絞車


司機發信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受此


限:


① 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② 箕鬥提升(不包括帶乘人間的箕鬥的人


員提升)。


③ 單容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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