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規定(暫行)
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規定(暫行)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範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02、446號令和《鄭煤集團公司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礦屬各單位,責任追究適用於部、隊級領導幹部及直接責任人員。
第二條 下列02manbetx.com 由礦組織調查處理,礦安全、調度、財務、綜合辦參加:
一、輕傷事故。
二、瓦斯超限、冒頂、斜巷跑車、爆破事故、采區變電所停電、主、局扇風機停風等二、三級非傷亡事故及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
第三條 下列事故礦配合集團公司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一、重傷事故,一級非傷亡事故。
二、1~2人死亡事故;
三、瓦斯煤塵爆炸、燃燒,煤與瓦斯突出,瓦斯嚴重超限,礦井火災,井下突水,冒頂堵人,全礦井停電,壓力容器爆炸(以下簡稱重大非傷亡事故)等以及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後果嚴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第四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是查清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範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五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事故單位必須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工作,負責現場保護,召集有關人員,提供有關圖紙資料。
第六條 發生事故重傷1人,給予直接單位當班隊長(或分管隊長)負責人撤職處分。
發生事故重傷2人或本係統累計2人次,性質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直接責任單位負責人免職處分、主管部室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降級處分、安檢科負責人罰款處分。
第七條 發生事故死亡1人次,給予直接責任單位當班隊長(或分管隊長)開除處分,給予主管部室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停職檢查(取消待遇)處分。
當年發生事故累計死亡2人次,免去安檢科負責人職務。
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給予主管部室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安全部門負責人撤職處分。
第八條 同一單位井下累計出現機電設備失爆2 次的,給予包機人、機電副隊長降級處分,出現3次以上給予機電副隊長免職處分,同時給予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降級處分。
非客觀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給予直接責任人、當班隊長(或分管副隊長)降級處分。
發生放炮崩人、斜巷跑車、停電事故的,給予直接責任人、現場負責人降級處分。
新工人未經培訓下井、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3人以上的,給予責任單位隊長降級處分;5人以上的免去隊長職務。
第九條 發生三級非傷亡事故,給予當班隊長(或分管隊長)降級處分。
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給予直接單位當班隊長(或分管隊長)降級處分。
造成礦井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重大非傷亡事故,免去事故單位當班隊長(或分管隊長)職務,其他責任人根據責任大小給予相應處分。
造成礦井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一級非傷亡事故,給予事故單位當班隊長(或分管隊長)撤職處分,其他責任人根據責任大小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條 其他事故責任人員由事故調查組提出建議,報礦批準。
第十一條 事故責任人員的處分,由事故調查組提出建議,提交礦領導會議研究。綜合辦公室根據礦領導會議決定或上級部門的批複,下達處分決定,並存入個人檔案。
本規定由調度室、安檢部、綜合辦公室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