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炮三檢”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使用管理製度
1.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區隊長、采掘區隊長、技術員、班組長、放炮員、流動電鉗工入井必須按規定攜帶、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2.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由通風區負責發放、保養、校驗,並做好發放記錄,必須保證儀器數量及完好。
3.報警儀領取後必須愛護,妥善佩帶保管,避免儀器損壞丟失。
4.使用人員應了解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使用方法,入井後即將儀器打開使處於監測狀態。
5.嚴禁私自拆卸儀器;嚴禁隨意扔放、摔打、撞擊儀器;儀器損壞或出現故障時也不得私自拆開修理,必須待升井辦完交還手續後由專職修理工維修。
6.報警儀當班使用當班交還,不得連續使用超過12小時。
7.發放人員在發放報警儀時必須確認儀器處於完好,電源充足,開關靈敏可靠,否則不得發放使用;
8.發放室人員必須及時對儀器充電和發放,負責定期檢查和校驗報警儀,凡出現以下情況必須及時維修,嚴禁發放:
(1)儀器外觀不完好,如外殼變形嚴重,無放爆蓋。
(2)儀器充放電不正常,欠電壓。
(3)電源正常使用時間不符合規定,不能連續使用8小時。
(4)儀器檢測的靈敏度、精確度超過規定。
(5)報警值無法校準。
9.井下放炮員、班組長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即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檢查瓦斯濃度)製度,及時認真地將檢測數據填入手冊。
10.放炮員入井領取報警儀時一並領取瓦斯檢查手冊,下班後將白淨儀、手冊同時交還發放室。
11.發放員必須按規定做好儀器、手冊的領用、收回台帳。
12.通風區每周一將上周儀器的發放、使用情況報通風科,每月底將本月的情況上報通風科,由通風科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並集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