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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新煤礦合同管理辦法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11-26 20:2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靈新煤礦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維護企業利益,促進經濟發展。

第二條 為了規範我礦的合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製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礦和其他外部法人、組織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

第四條簽訂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加強合同行為管理工作,預防合同經濟損失,運用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合同管理遵循集中、統一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並實行承辦人製度,審核會簽製度,合同評審製度和檔案管理製度

第七條 對外簽訂合同,由礦長簽訂或授權代理人簽訂,未經授權,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礦名義或本部門、本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戰略管理科是礦合同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礦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健全全礦合同管理製度,並監督檢查製度執行情況;

2.保管礦合同專用章和礦長授權委托書

3.監督合同行為符合法律和本辦法規定;

4.建立並保管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記、統計、保管;

5.監督檢查合同履行;

6.有關合同的起草、審查等其它應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每一件合同的承辦,指定一名承辦人,承辦人必須是承辦部門行政負責人。

承辦人自簽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礦長彙報,並協商進行解決。

第三章 合同審查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前必須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持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所載內容應與實際相符。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法人代表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2.合同標的證件,包括產品說明書、商標注冊、專利證明。擬簽合同標的物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證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書、資質證書;

3.合同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4.合同簽訂手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5.簽約方的履約能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要求對方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

6.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法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7.合同項目技術上是否可行,是否便於操作;

8.合同條款是否齊全;

9.法律規定的公證鑒證合同是否經過公證鑒證;

10.需經集團公司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審批的,必須有上級部門的審查、審批簽署意見;

11.需要審查的其他重要事項;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庇的,不得與之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的,應要求對方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本條涉及的各種文件材料是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文件為複印件的,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二條 合同除及時清結的以外,一律采用書麵形式。

第十三條 使用格式條款合同時,承辦人必須弄清各條款內容,必要時要求對方予以解釋。

第十四條 凡《合同法》、國家或行業有標準的示範文本的,應優先適用。

當事人協商一致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信、電子數據交換、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計劃單、調撥單(書)、預算單(書)等文件、單據等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五條 礦與外部法人、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合同文本原則上由我方或者以我方為主起草。

第十六條 合同文本中的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合同涉及到的數字、日期應注明是否包含本數。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正式打印或印刷製成。

第十七條 合同包括下列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代理人姓名和職務、聯係方式等。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係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帳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第十八條 礦長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必須出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一事一授權並明確委托權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第十九條 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文本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交礦評審組。

第二十條 合同評審組由礦級領導、相關副總、戰略管理科、財務科、承辦部門及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評審會議由承辦人負責召集。

第二十一條 合同評審的內容

1.合同的經濟性,包括: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包括: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靠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資信可靠、具有履約能力;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的嚴密性,包括:條款齊備、完整;文字清楚、準確;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相應手續完備;相關附件完備;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5.合同的合法性,包括主體、內容、形式、簽約程序合法;

6.資金、資產、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第四章 職權限定

第二十二條 原則上合同價款或酬金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合同由礦長簽字,合同價款或酬金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礦領導簽訂。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需簽訂合同(礦長外出不在本礦時),合同價款或酬金在5000以上的,由礦長授權後分管礦領導方可簽訂,並實行授權委托書製度,授權的範圍和期限,由礦長明確。

第二十四條 合同按照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1.需要簽訂合同時,分管礦領導指定承辦人,由承辦人與合約方接觸,獲取成立合同的相關信息並書麵彙報分管礦領導;

2.分管礦領導依據計劃安排與合約對方洽談,並形成意向性協議;

3.意向性協議彙報礦長同意後,由承辦人組織形成合同文本草案;

4.合同文本草案形成後,承辦人召集合同評審會議,並按評審決議修改合同文本草案;

5.合同文本草案必要或上級有規定時送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審查、審核、審批;

6.合同文本草案經礦評審或通過上級審查、審核、審批後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7.正式合同文本報戰略管理科、分管礦領導審查並經礦長同意;

8.簽訂合同時先由合約方簽字並蓋章,後由我方簽字、蓋章;

第二十五條 煤炭銷售、物資采購、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遵守《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中限定職權。

第二十六條 煤炭銷售合同的職權劃定:

1.礦主管銷售副礦長與合約方洽談或達成意向性協議;

2.煤炭銷售合同由銷售公司負責起草並召集評審;

3.銷售公司具體負責合同的履行。

4.煤炭銷售合同的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原則上不得跨年度。

第二十七條 物資采購合同的職權限定:

1.主管副礦長負責與合約方洽談或達成意向性協議;

2.供應站負責合同起草並召集評審;

3.供應站具體負責合同的實際履行。

4.供應站按采購計劃在集團公司限定的職權範圍內與供貨方接洽並組織簽訂合同;

5.采購合同必須堅持一事一簽訂。

第二十八條 工程合同的職權限定:

1.工程合同包括:井巷施工;煤炭開采;設備維修;土建維修;基本建設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及其它;

2.生產礦井井巷施工合同由生產技術科負責起草並召集評審,由主管掘進副礦長與合約方洽談或形成意向性協議;

3.煤炭開采合同由生產技術科負責起草並召集評審,由主管生產副礦長與合約方洽談或形成意向性協議;

4.設備維修合同由動力科負責起草並召集評審,由主管機電副礦長與合約方洽談或形成意向性協議;

5.房屋及其它建築物維修合同由計劃科負責起草並召集評審,由總會計師與合約方洽談或形成意向性協議;

6.基本建設工程土建、礦建合同由基建科負責起草並召集評審,具體由分管礦領導與合約方洽談或形成意向性協議;

7.其它合同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起草並召集評審,具體由主管礦領導與合約方洽談或形成意向性協議;

8.工程合同按單位工程簽訂,必須堅持一工程一合同。

第五章 合同生效、履行

第二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公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對合同的生效附條件、期限的,條件成立、期限屆至時生效。

第三十條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後,必須全麵、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未經代理人事後追認或不予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麵、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當立即通知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合同生效後,相關內容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的,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或合同有關條款確定。

第三十四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時,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

第六章 合同章及合同的檔案管理

第三十五條 礦合同專用章由戰略管理科專人負責保管,並按規定負責簽章。

第三十六條 到外部簽訂合同時,合同章保管人同往並負責印章的保管及簽章工作。

第三十七條 礦簽訂的所有合同由戰略管理科專人負責歸檔保管。

礦簽訂的各類合同由戰略管理科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條 合同的管理采用一份合同,一份檔案的管理方法,堅持分門別類,集中保管,專人負責,嚴守秘密的原則。

存檔的合同必須是合同文本的原件。

第三十九條 按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合同並建立合同台賬。

合同檔案管理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1.合同文本和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附件、審查意見、評審報告及其他有關文件;

4.履行情況記載;

5.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6.其它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爭議處理等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條 所有簽訂的合同礦必須保留三份,由承辦人負責送達戰略管理科存檔一份,財務科據此收付合同價款或酬金一份,承辦部門辦理業務保留一份,需要時經分管礦領導同意可送達礦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嚴格履行合同借閱審批手續。合同原則上允許查閱,但不得外借、複製。確須外借或複製時,由礦長批準,戰略管理科登記並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返還。

第四十二條 因辦理結算、驗收、履行義務等相關業務暫時需留存合同的部門,在業務結束後將合同交戰略管理科歸檔保管,期間不得複製並做好保管、保密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合同查、借閱時嚴格履行查、借閱登記製度。

第四十四條 每年年底各承辦部門將履約完畢的合同報戰略管理科集中保管,任何部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保留或持有合同。

第七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在合同行為或合同管理工作中為礦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的,可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合同審查、審核、評審人員故意造成合同缺陷的;

2.提供虛假資料,隱滿重大事實的;

3.超越授權或未經授權簽約的;

4.發生糾紛後不及時彙報或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5.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6.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7.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的;

8.使用協迫、欺詐等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

9.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各單位曆年保管的合同集中交戰略管理科保管。

第四十八條 礦其它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執行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律、政策和集團公司規定相抵觸時,執行上級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戰略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執行。

授權委托書

編號:

被授權人簽字: 日期:

簽訂何種合同或合同主要事項:

合同價款或金額:

請求授權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礦長意見:

礦長簽字:

年 月 日

備注:

附:承辦人姓名 單位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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