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職業技術學院教學儀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
湘潭職業技術學院教學儀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高等學校教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和《高等學校實驗實訓室工作01manbetx 》,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學院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購置質優價廉的教學儀器設備;保證教學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行;不斷研究製定措施,提高投資效益;對所購教學儀器設備進行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 各種經費渠道購置或外單位調入、捐贈、自製的單價在500元以上,能獨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學儀器設備均屬本辦法的管理範圍。
第四條 教學儀器設備的管理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主管院長統一領導下,由教務處歸口管理,實行院、二級學院兩級管理體製。
第五條 各二級學院應有一名分管本部門教學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領導,並根據規模大小配專職或兼職總保管人員1人。各實驗實訓室設兼職保管員1人,具體負責本單位教學儀器設備的管理、使用、維護、維修等工作。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章 教學儀器設備的申請與購置
第六條 所有教學儀器設備的購置,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申請審批手續後方可落實采購。
第七條 各二級學院要根據本部門實驗實訓室建設規劃、專業設置、教學與科研發展方向及教學、科研任務的實際需要,綜合現有設備,經費條件,輕重緩急,市場供應狀況等因素,經集體討論確定申購計劃。
第八條 申購計劃時應認真填寫購置設備的現有台件數,掌握現有設備的性能狀況,充分提高現有設備的利用率,必須更新的教學儀器設備,先辦理報廢手續,經論證批準,方可填報更新設備的購置計劃;新開實驗或教學大綱外的實驗,需經所屬二級學院充分論證後,方可填寫購置計劃。
第九條 各二級學院應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填寫《湘潭職業技術學院教學儀器設備申購表》,經二級學院部教學副院長審核,二級學院院長簽字蓋章後,報教務處彙總。教務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上報主管院長審批後執行。
第十條 除因教學急需等特殊原因外,未列入預算計劃的教學儀器設備,原則上不予審批和購置。
第十一條 科研用實驗教學儀器設備,要在向學院申報的科研項目獲得批準後,方可申報購置,不在教學教學儀器設備購置計劃中填報。
第十二條 所有批準的實驗實訓室建設項目的教學儀器設備購置均須填寫《湘潭職業技術學院教學儀器設備申購表》,送教務處審核,報主管院長審批後方可購置。
第十三條 教學儀器設備的采購必須按已批準的采購計劃執行,各種經費渠道教學儀器設備的購置,原則上均應由國資處統一辦理,特殊情況或專用設備,必須經國資處同意或授權後,方可由使用單位自行采購。
第十四條 批量設備原則上采取學院招標采購為主,談判、詢價采購為輔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所有進口(包括捐贈)設備和控購物資,均由教務處負責完成,二級學院列相關的申報手續。
第三章 教學儀器設備的驗收
第十六條 教學儀器設備的數量、外觀、規格型號等常規性驗收,由教務處、國資處負責完成。
第十七條 教學儀器設備的技術驗收,由各教學單位技術人員,使用者和保管人員共同參與完成。
第十八條 10萬元以上(含)的大型精密教學儀器設備的驗收,由使用單位組織有關專家和教務處、國資處、使用單位、供貨單位等有關人員共同組成驗收小組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進口設備必須在索賠期內完成驗收工作,國產設備也應在合同規定的驗收期限內完成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 自行安裝的教學儀器設備,必須首先仔細閱讀安裝使用說明書,嚴格按說明書要求安裝、調試。廠方負責安排的,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由廠方派人到校安裝、調試和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在驗收過程中,如發現有破損、短缺和質量問題的,使用單位應做好記錄,及時報告國資處,以便在有效期內向供方提出交涉,辦理退、換、補、賠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調撥、贈送或自製的教學儀器設備,也需按規定辦理驗收手續,作價和建帳工作。
第四章 教學儀器設備的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教學儀器設備的使用與保管必須有一套嚴格的規章製度,要製定01manbetx 01manbetx ,實行崗位責任製,明確使用人和保管員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大型精密貴重儀器,必須選派業務能力強的技術人員負責管理和指導使用,上機操作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使用。同時對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要定期進行性能指標測試,作好維護保養工作並建立技術檔案,準確記錄使用、借用、損壞、檢查、維護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教學儀器設備的完好率要達到教育部規定的考核、評估指標,並采取措施,不斷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學院將逐步運用經濟手段定期對全院各使用單位進行檢查考評。
第二十六條 保修期內的教學儀器設備,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對保修期外需進行技術改造的教學儀器設備,要經批準後方可拆改。
第二十七條 要充分發揮教學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在保證完成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鼓勵院內各單位相互借用,開展院外有償技術服務。在設備借用和技術服務中,應遵守有關管理製度,履行必要的手續。學院教務處有權對院內的教學儀器設備進行合理的調配。經教務處同意各二級學院可對本單位內的教學儀器設備進行合理調配。但在調配中須履行必要手續,確保帳、物、卡無誤。
第二十八條 報損、報廢與報失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 由於非人為的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毀損,按報損處理。
(2) 因耐用期滿,並在正常情況下確已喪失效能的,按報廢處理。
(3) 由於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職守或保管不力而發生被竊、遺失等,按報失處理。
2.報損、報廢、報失規定:
(1) 報損、報廢儀器,首先由二級學院組織技術檢查,填寫《報損報廢申請表》一式兩份,鑒定簽字後,報教務處和國資處。
(2) 國資處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進一步論證,確認後經主管院長批準報廢。報廢設備金額較大時,提交院黨政辦公會議討論後批準報廢。
(3) 報失儀器必須由報失人填寫報失申報表,並填明詳細情況,二級學院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後,報教務處和國資處研究處理。對未經專管人員同意而擅自操作或不嚴格按01manbetx 01manbetx 使用而導致儀器設備損壞的,視其責任大小予以賠償。如被竊,還必須有學院保衛處提供的偵破證明。
3.報廢設備的處理。經國資處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一律送交國資處倉庫。
第二十九條 教學儀器設備領用或保管人在辦理調動、退休等離崗手續前,必須在本單位辦理好教學儀器設備的清點移交工作。並由本單位出示證明,經教務處、國資處審核批準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五章 賬務管理
第三十條 教學教學儀器設備驗收合格後,應及時辦理教學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入賬和報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各二級學院的教學儀器設備,不論是使用何種經費,來自何種渠道,必須納入學院固定資產管理範圍,並由設備管理員將每件教學儀器設備建賬後,方可辦理付款報銷手續。接受捐贈的教學儀器設備按照同類設備價格或根據捐贈單位提供的有關憑證計價入帳。
第三十二條 各二級學院的設備管理員應及時將教學儀器設備的編號牌粘貼在該設備的明顯位置,以便清查核對。教學儀器設備一律采用統一的編號標簽。
第三十三條 教務處建立全院教學儀器設備總賬、分戶賬、分類賬;二級學院建立教學儀器設備分戶賬。
第三十四條 各二級學院的帳務管理員必須定期對本單位的教學儀器設備賬、物進行核查,以保證賬物相符。教務處每年組織對教學儀器設備進行清查核對工作。帳務管理員調離崗位必須進行帳務移交。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單價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設備為低值耐用品,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的管理及教學儀器設備的維護、檢修、借用、調配、報廢、損壞丟失賠償另行製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