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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達煤業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11-30 20:5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目 錄

1.安全技術審批製度......................................5

2.安全監督檢查製度......................................7

3.安全獎懲暫行辦法..................................... 10

4.安全舉報製度..........................................13

5. 安全例會製度..........................................15

6.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18

7.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19

8. 安全與經濟效益掛鉤製度................................22

9.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25

10. 礦用設備器材管理製度.................................26

11. 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值班製度.............................37

12. 入井檢查和帶班作業製度...............................39

13.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42

14. 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43

15. 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管理辦法.......................51

16.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56

17.重大危險源檢測、評價、監控管理製度....................58

18.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65

19.安全操作管理製度......................................67

20.工程施工管理製度......................................69

21、安全質量標準管理製度...............................71

22、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72

23、安全監督檢查製度.....................................73

24、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74

25、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管理製度.................................75

26、礦井測風製度..........................................75

27、礦井通風管理製度......................................76

28、礦井防塵管理製度......................................77

29、礦井停風管理製度......................................78

30、礦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檢查管理製度..........79

31、瓦檢員交接班製度......................................81

32、礦井瓦斯排放製度.....................................82

33、礦井盲巷管理製度......................................82

34、庫房消防管理製度......................................83

35、車間、要害部位防火管理製度............................84

36、地麵配電室、井下變電所消防管理製度....................84

37、矸石場防火管理製度....................................85

38、坑木場防火管理製度....................................86

39、自救器領用、發放、使用管理製度........................86

40、安全儀器、儀表檢驗製度................................88

41、井巷維修管理製度......................................88

42、火工品管理製度........................................90

43、地麵庫房爆破材料領退使用管理製度.....................90

44、爆破材料報廢、銷毀製度...............................91

45、巷道貫通製度.........................................91

46、調度員交接班製度.....................................92

47、采煤班長交接班製度...................................93

48、掘進班組長交接班製度.................................93

49、機電02manbetx.com 追查03manbetx 製度.................................93

50、充電工交接班製度......................................94

51、主扇風機值班人員交接班製度............................95

52、配電值班人員交接班製度................................96

53、鍋爐工交接班製度......................................97

54、鍋爐房要害場所管理製度................................98

55、防爆電器設備入井檢查製度.............................99

56、設備定期維護保養製度.................................99

57、電器設備定期試驗製度.................................100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技術審批管理,規範安全技術審批製度,保障安全技術管理、技術改造、技術革新、科技攻關、新技術推廣應用等基礎工作正常開展,參照《煤炭企業總工程師責任製》、《煤炭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若幹規定》、《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國家或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和下屬煤礦企業。

第三條 安全技術審批堅持合法履職、分級審批、高效運作、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安全技術項目需由(集團)公司審查後轉報省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一)、新井建設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

(二)、礦井水平延深安全專篇;

(三)、改擴建工程安全專篇;

(四)、“三下”開采設計;

(五)、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報告;

(六)、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鑒定報告;

(七)、其他應報省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安全技術項目。

第五條 下列安全技術項目需報下屬煤礦企業或下屬煤礦企業的子公司審批:

(一)、新井建設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初審;

(二)、生產礦井水平延深計劃、地質報告(說明書)、方案設計

(三)、礦井資源勘查設計及勘查地質報告;

(四)、礦井重大生產技術改造項目、重大安全工程項目和主要設備更新計劃;

(五)、礦井采煤、掘進、洗選等自動化和信息化建設項目;

(六)、礦井年度儲量動用計劃,礦井儲量報損、注銷和關閉報告;

(七)、礦井年度采煤、掘進、洗選計劃;

(八)、自有資金改擴建工程設計,生產礦井水平延深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

(九)、生產礦井采區接替計劃,采區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

(十)、綜合機械化采煤、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受水害或自然發火或地質構造嚴重影響的采掘工作麵設計;

(十一)、特殊采煤方法的工作麵設計、下屬煤礦企業首次應用的采煤方法和掘進新工藝應用作業01manbetx ;

(十二)、防治災害的重大安全技術措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礦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基建礦井工程管理和階段性進度計劃,確定工程標準和修改設計;

(十四)、一般性生產技術改造項目和安全工程項目,一般性采煤、掘進、洗選工藝改革項目;

(十五)、礦井瓦斯利用項目;

(十六)、其他應由下屬煤礦企業審批或明確由其審批的安全技術項目。

第六條 其它如采煤工作麵設計、掘進工作麵設計、各類安全技術措施、采區施工設計的審批由各下屬煤礦企業自行規定。

第七條 應由上級單位審批的安全技術項目,由下一級單位初審合格後逐級報送;

第八條 工程設計一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必須由原審批單位審查批準後,再由設計單位修改設計。

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因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需製定補充措施時,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製補充措施,由原審批單位批準後執行。

第九條 安全技術審批工作由各級總工程師負責,需審批的安全技術項目由各級總工程師批準;本單位同職級人員按照分工及代理關係對其批準的安全技術項目負責;副總工程師按照總工程師授權履行職責,其批準的安全技術項目由總工程師承擔責任。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方案或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必須堅持會審製度。先組織生產、技術、通風、機運、安全等相關部門會審,再由審批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報省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安全技術項目,需(集團)公司批報的,各下屬煤礦企業應至少提前1個月上報(集團)公司;由下屬煤礦企業審批的安全技術項目,其上報時限由下屬煤礦企業規定。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和下屬煤礦企業審批安全技術項目應自收到紙質文件之日起1個月內批複,緊急情況緊急批複;需上報單位修改、完善的安全技術項目,按照重新上報的時間計時。

報省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安全技術項目,由下屬煤礦企業負責跟蹤。

第十三條 各級均必須建立工程技術檔案。經批準的設計、規程、措施、批複文件、修改資料等全部歸檔。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製度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為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證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等的貫徹實施,及時排查和治理安全隱患,促進礦井生產安全穩定健康發展,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安全監督檢查方式

安全監督檢查由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檢查類型分年度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專業檢查、員工自行檢查。

(一) 年度綜合性安全檢查每年進行兩次,由(集團)公司組織。

(二)下屬煤礦企業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檢查,礦井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三)專項檢查是組織對重大隱患跟蹤檢查、專項整治情況檢查、節假日及全國性重要會議期間等重點時段檢查、事故多發或重點監控礦井檢查。

(四)專業檢查是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組織專業人員有計劃、有重點地對某項專業工作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條、安全監督檢查內容

安全檢查內容包括查思想、查作風;查機構、查管理;查現場、查隱患;查員工培訓、查應急救援;查依法依規建設等。

(一)查思想、查作風,就是檢查公司全體員工尤其是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的思想認識。從思想、意識、作風入手,檢查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能否正確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是否重視安全工作,切實履行安全職責。

(二)查機構、查管理,就是檢查各級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三)查現場、查隱患,就是從作業現場、生產設施、設備及相應的安全衛生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等方麵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生產係統是否穩定可靠,重大隱患整改是否及時。

(四)查員工培訓、查應急救援,就是檢查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進行員工培訓,是否按照有關要求編製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五)查依法依規建設,就是查新建、改(擴)建礦井是否按照“三同時”要求執行。

第三條、安全監督檢查的標準

安全監督檢查按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行業)標準、(集團)公司製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或標準、作業規程等進行檢查。

第四條、存在問題和隱患的處理

對於安全監督檢查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按照隱患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的“五落實”原則進行處理。

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進行以下工作:

(一)召開安全檢查會議,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提出處理意見。

(二)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下達檢查意見書,明確整改責任主體、驗收責任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員。

(三)重大安全問題或隱患報上一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四)對拒不整改隱患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重複發生的安全隱患,加倍處罰。

第五條、安全檢查評價

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從作業人員、機器和設備、作業環境(簡稱“人、機、環”)三方麵對被檢查單位進行安全評價,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采掘工作麵或礦井責令停產整頓。

第六條、安全檢查情況通報

(集團)公司對檢查活動進行總結,對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提交總經理辦公會議或安全辦公會議研究解決,並以安全簡報的形式進行通報。

第七條、對參加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

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堅持原則,凡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不指出、不監督或對自身無權處理的隱患和問題不移交而導致事故發生的,要追究檢查人員的責任。

安全獎懲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管理安全生產,落實責任,強化管理,規範安全生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下屬煤礦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考核獎懲。

第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種類有獎金、評選先進;處罰的種類有罰款、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 因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構成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在本辦法處罰之列。

第五條、 下屬煤礦企業應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下屬各單位班子成員、有關部門製定獎懲辦法。

第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行政、經濟獎懲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和財務資產部及總經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負責辦理。

第二章 獎 勵

第七條、 適用於下屬煤礦企業的獎勵:

(一)、在年度安全管理中有創新,取得重大成就的個人,給予5000-10000元獎勵。

(二)、對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縮小事故災難、減少人身傷亡,或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有顯著成績的個人,給予1000-5000元獎勵。

(三)、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個人,給予1000-5000元獎勵。

(四)、當月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下屬煤礦企業,按照以下標準對其班子成員進行獎勵:正職及安全、技術副職2000元,生產及其它副職1000元。

第八條、 年度安全獎勵:

(一)、年度死亡人數在控製指標內的下屬煤礦企業可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

(二)、年度未發生死亡事故,獎勵領導班子成員正職及分管安全、技術的副職各2萬元,生產副職1.6萬元、其餘副職1萬元。

第三章 處 罰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製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亂,罰主要負責人3000-5000元;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製的其它領導,對個人罰款2000-40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條、 年度內發生一次死亡二人及以上事故,或全年死亡控製指標超標的子公司,取消各類先進評選資格,相關責任人另行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對造成重大技術、生產安全管理非傷亡事故、損失在1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因此造成傷亡事故的,另行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重大隱患不按規定上報,未按“五落實”的要求進行整改的,給予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給予子公司5-10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生產死亡事故或基本建設死亡事故超過(集團)公司下達的死亡指標的50%時,每多死亡1人罰下屬煤礦企業5萬元,對有關安全管理責任人員給予1000-2000元罰款,並視情節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下屬煤礦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員工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培訓,給予分管安全和培訓的下屬煤礦企業領導2000-4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章人員或事故責任者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4000-10000元處罰。

第十六條、 發生事故時未按應急處理預案及時趕到現場,在搶險救災中不聽指揮,或臨陣脫逃、工作失職、貽誤戰機、擴大災害損失的人員,處以4000-10000元罰款,同時給予記過以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十七條、 不按規定標準提取和使用安全費和維簡費的子公司,對責任人給予2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不按規定設置安全監管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的直屬礦山企業,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處罰5000元。

第十九條、 對未及時按照要求辦理各種證照,造成企業停工、停產、被處罰的責任者,罰款5000-10000元。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根據產量或產值,按一定比例提取專項費用作為安全獎勵基金,所有罰沒款計入安全獎勵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月安全獎勵資金由下屬煤礦企業承擔,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班子成員的獎勵資金在(集團)公司安全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按本辦法獲得的安全獎勵不計入年薪。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舉報製度

為了充分調動煤礦工人和社會各界依法監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嚴肅處理違規、違章生產行為,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推動(集團)公司生產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集團)公司,以及下屬煤礦企業、礦井和個人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舉報。

第二條(集團)公司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下屬煤礦企業、礦井和個人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的舉報。

第三條 舉報範圍:

(一)、上級認定的或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認定的重大安全隱患,包括《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認定的重大隱患;

(二)、證照不齊的生產礦井、基本建設礦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生產礦井、基本建設礦井對從業人員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即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持證上崗作業的;

(四)、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簡稱“三違”行為);

(五)、發生死亡事故後,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六)、安全隱患管理、整治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七)、嚴重安全隱患應該報告而不報告的;

(八)、其他嚴重安全問題。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和手機短信等形式舉報,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

舉報電話:13638515420。

舉報電子郵件:112150975@qq.com。

舉報通信地址:貴陽市延安中路48號世貿廣場24樓05號。

郵編:

第五條(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受理舉報,其組成人員均為受理人員;其他部門接到舉報應予移交。

受理舉報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受理人員按要求規範登記並編號;

(二)、受理舉報的部門負責向公司有關領導報告,以便明確舉報事項調查處理部門;

(三)、舉報事項調查處理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所受理的舉報事項,形成書麵材料,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四)、舉報事項調查處理部門提出的調查處理意見應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查、研究,形成處理決定,並由受理舉報的部門負責督促處理決定的執行;

(五)、對於署名舉報,舉報人員能夠查證的,處理決定和處理結果由受理舉報的部門負責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經調查,所舉報安全生產問題屬實的,獎勵舉報人500~1000元。

第七條 對同一安全生產問題的舉報,隻獎勵一次,獎勵對象為第一舉報人。

第八條 對於舉報人實行保密,任何人員不得泄露。泄露舉報人的,由(集團)公司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理。

第九條 對於舉報人實行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複舉報人。舉報人受到打擊報複的,受害人應當及時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的,一經核實,由(集團)公司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下屬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問題舉報製度,受理的舉報事項及處理情況,應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製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製度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安全例會製度

為了加強內部管理,規範有序地開展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等,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例會種類

(集團)公司安全例會分三種:安全辦公會議、安全工作緊急會議和安全述職會議。

安全辦公會議是((集團))公司總部研究、03manbetx 和解決階段性生產安全問題的會議;安全工作緊急會議是根據國家、省安全生產形勢的要求,(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狀況,針對重點時段、重點單位、重點事件臨時性召開的會議;安全述職會議是專門安排安全生產狀況差的下屬煤礦企業到(集團)公司進行安全工作專題彙報的會議。

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死亡事故頻繁發生,超過安全控製指標;有重大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排除或安全管理混亂,發生非死亡事故,但事故性質嚴重的下屬煤礦企業應進行安全述職。

二、安全例會主要內容

(一)安全辦公會議

1、傳達近期有關會議精神,落實有關領導的指示精神。

2、通報階段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

3、研究、03manbetx 近期安全生產形勢、存在問題,製定針對性的工作措施。

4、研究、決定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安全工作緊急會議

1、傳達國家、省有關安全工作緊急會議精神,落實有關領導的重要指示。

2、研究、製定安全工作的緊急措施和實施方案。

(三)安全述職會議

1、有關單位負責人安全工作述職。

2、研究具體工作措施。

三、安全例會的召開時間、會議主持和參加人員

(一)召開時間

安全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或下季度第一個月月初召開;安全工作緊急會議是否召開以及何時召開由安全變化情況決定;安全述職會議是否召開由分管副總經理提出,總經理決定。

(二)會議主持

安全辦公會議、安全工作緊急會議和安全述職會議,原則上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受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委托安全工作分管領導可以主持會議。

(三)參會人員

安全辦公會議:(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相關部門負責人等參加。

安全工作緊急會議:(集團)公司領導班子、相關部門負責人等,下屬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等參加。

安全述職會議:(集團)公司主要領導、部門(辦公室、安全、技術等)負責人,下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分管領導等參加。

四、安全例會的準備

安全例會的準備由安全生產部牽頭,根據會議內容由辦公室等部門,按照業務分工共同完成。需準備的主要資料包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年度安全評價報告(安全指標完成情況、重大安全技改工程完成情況、事故03manbetx 、存在的主要問題、重大隱患整改進展、工作建議和措施),提交會議研究的重大問題,事故單位述職材料,國家、省有關會議精神及領導指示精神。

五、安全例會召集和考核

應參加安全例會的人員必須參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必須由本人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安全例會由辦公室會同安全生產部負責召集,由辦公室負責簽到和考核。

六、安全例會精神的落實

(一)形成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

每次會議由安全生產部安排專人作會議記錄,重要的會議由辦公室會同安全生產部形成會議紀要,相關人員、部門和下屬煤礦企業負責落實。

(二)對重大事項決定的落實實行監督

安全例會對重大事項和問題作出的決定,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必須保質保量落實,落實情況一並納入部門和下屬煤礦企業領導班子履職情況考核內容進行考核,接受安全生產部和員工監督。

七、實施

(一)、下屬煤礦企業應製定相應製度。

(二)、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三)、本製度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為加強安全基礎管理,落實安全目標責任,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和《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安全目標管理

(集團)公司成立煤礦安全委員會,煤礦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安全生產部,(集團)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安全目標管理的組織實施。

成員單位為安全生產部、生產技術部、財務資產部、總經理辦公室等部門。

第二條、安全目標

(集團)公司安全目標分年度安全目標和五年安全規劃。年度目標根據省政府安委會下達的年度安全目標,結合(集團)公司自身安全規劃進行製定;五年安全目標規劃,根據國家和省政府對礦山安全發展的總體要求,結合(集團)公司自身發展的需要,綜合礦井安全生產現狀進行製定。

年度安全目標和五年安全規劃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定,報董事會批準執行。

第三條、安全目標管理內容

安全目標管理內容包括:絕對死亡指標(含基建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安全工程;安全文化建設等。

第四條、安全目標管理方式

(集團)公司每年與下屬煤礦企業簽定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明確當年安全目標管理具體內容和考核標準。

第五條、安全目標管理責任

各級各單位生產安全第一責任人是安全目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逐級落實安全目標責任,層層分解安全指標,製定確保安全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

第六條、實現安全目標的保障

從思想教育、製度建設、行為規範入手,以建立先進的企業安全文化為表現形式,建立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政治保障製度。

按照(集團)公司科技發展規劃要求,確立安全科技項目,推廣應用先進生產工藝,研究解決製約安全生產的難題,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為安全目標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安全投入保障製度》的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確保實現安全目標的必要投入。

第七條、安全目標考核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安全目標考核,生產技術部、財務資產部、總經理辦公室等部門負責配合。安全目標考核意見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後,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獎懲辦法》等規定進行獎勵或處罰。

第八條、實施

(一)、下屬煤礦企業應製定相應製度。

(二)、本製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三)、本製度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為建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製,規範生產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參照《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 和《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要求,參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發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和《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精神,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本製度所稱安全費用包括下列費用:

(一)、下屬煤礦企業生產礦井按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礦井安全生產投入的資金;

(二)、(集團)公司安排的專項安全資金。

第二條 生產礦井每月按下列標準在成本中提取安全費用:

(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湧水量大的礦井,原則上不低於50元/噸煤;其他煤礦井不低於30元/噸煤或按有關規定辦理,並覆行報批手續。

(二)、下屬煤礦企業若已執行省級(含省級)以上政府部門製定的安全費用提取標準,與本製度相比較,按就高原則執行。

第三條 生產安全費用做到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條 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降低。確需調低的,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報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五條 安全費用具體使用範圍: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係統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支出;

(十)、重大安全生產課題的研究;

(十一)、按照國家標準為員工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

(十二)、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

(十三)、預防事故發生和搶險救災的安全技術費用;

(十四)、其他與礦井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六條 安全投入計劃提供

(一)、下屬煤礦企業根據年初的生產計劃,製定當年的安全費用項目、資金及進度計劃,報有關會議審查批準,經批複後的安全費用項目、資金及進度計劃,原則上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報有關會議審查批準執行。

(二)、年度安全投入總體計劃,納入企業全麵預算。

(三)、物資供應部門根據年度安全投入計劃製定采購供應計劃,並保證所有采購產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做到保質、保量。

第七條 下屬煤礦企業每年向上級公司專項彙報一次安全費用項目、資金及進度計劃執行情況。

第八條(集團)公司財務部門、安全監管等部門應不定期檢查下屬煤礦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下屬煤礦企業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九條 下屬煤礦企業應製定相應製度。

第十條 本製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製度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安全與經濟效益掛鉤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參照《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和《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要求,根據(集團)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集團)公司下屬煤礦企業。

第三條 (集團)公司在實施安全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同時,還輔以評選先進榮譽獎勵和對事故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紀律處分。

第四條 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在本製度處罰之列。

第二章 安全風險抵押

第五條 安全風險抵押製度適用於下屬煤礦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本部相關管理人員。本部管理人員適用範圍為: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部、生產技術部、財務資產部、總經理辦公室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

第六條 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按年度考核,每年度各類人員安全風險抵押金抵押標準、考核獎勵辦法和獎勵標準,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各類人員安全風險抵押金抵押和獎勵,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會同財務資產部負責落實和考核。

第八條 未完成有關文件規定的考核指標的,罰沒風險抵押金。

第九條 安全風險抵押金由個人繳納,繳納時間為每年3月底前,由(集團)公司財務資產部收取,專帳管理。

第十條 下屬煤礦企業自行製定本單位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

第三章 獎 勵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對下列情況給予安全獎勵:

(一)、在年度安全管理中有創新,取得重大成就的個人;

(二)、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縮小事故災難、減少人員傷亡,或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有顯著成績的個人;

(三)、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個人;

(四)、當月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下屬煤礦企業班子成員;

(五)、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實現安全活動中目標的單位和有關人員;

(七)、其它應予獎勵的情況。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根據本製度製定年度具體安全獎勵辦法,安全獎勵標準和費用承擔方式在具體辦法中明確。

第十三條 下屬煤礦企業自行製定本單位安全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安全獎勵標準根據生產經營效益情況,可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 處 罰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針對以下情況實行經濟處罰:

(一)、安全生產責任製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亂的下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下屬煤礦企業領導;

(二)、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責任人;

(三)、重大隱患不按規定上報或未按“五落實”要求進行整改的單位責任人;

(四)、未按規定組織員工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培訓的下屬煤礦企業安全和培訓工作分管領導和有關管理人員;

(五)、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章人員或事故責任者的人員;

(六)、發生較大事故時未按應急處理預案及時趕到現場,在搶險救災中不聽指揮,或臨陣脫逃、工作失職、貽誤戰機、擴大災害損失的人員;

(七)、不按規定標準提取使用安全費和維簡費並進行安全生產投入的單位和責任人;

(八)、不按規定設置安全監管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九)、未及時傳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指令或其它規章、會議精神等,由此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員;

(十)、不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或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

(十一)、安全質量標準化未實現年度目標的單位;

(十二)、由於工作嚴重失職,造成其它嚴重生產安全後果的責任人員。

第十六條(集團)公司經濟處罰由安全生產部會同財務資產部執行。

第十七條 經濟處罰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出具通知單,財務資產部負責收取,並實行專帳管理。

第五章 安全掛鉤工資

第十八條 下屬煤礦企業班子成員年薪收入與安全生產業績掛鉤,掛鉤比例在相關辦法中規定。

第十九條 直屬下屬煤礦企業班子成員安全生產業績由(集團)公司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辦法另行製定。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為考核牽頭部門,財務資產部、總經理辦公室等部門參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下屬煤礦企業及其礦井實行安全結構工資製,其辦法由各單位自行製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下屬煤礦企業製定的本單位各類安全與經濟掛鉤辦法,應報(集團)公司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安全風險抵押獎勵、安全獎勵不計入年薪。

第二十四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製度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第一條為防止事故發生,並在事故發生時能迅速組織事故救援,有效阻止事故擴大,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適用於(集團)公司下屬煤礦企業。

第三條礦井主要災害包括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粉塵、火災、水害、頂板、衝擊地壓等災害。

第四條下屬煤礦企業是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的責任主體,行政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者。

第五條礦井總工程師根據礦井年度安全生產部署和災害預測預報情況,組織相關部門,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第六條 下屬煤礦企業負責審批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督促各礦認真執行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監督檢查計劃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 各礦井必須每季度由礦長組織,對主要災害預防措施、計劃的完成情況和管理情況認真進行全麵檢查、考核,對照礦井實際情況對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進行修訂和完善;下屬煤礦企業每季度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修訂、完善和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第八條 礦長負責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人、財、物”的落實;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具體負責相關的主要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組織實施;安全副礦長負責監督、檢查主要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實施情況;各業務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管理、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九條 下屬煤礦企業及礦井應加強災害預測預報工作,製定完善相應的管理製度,加強監督監控管理工作,采取預防措施,落實措施計劃,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條 在直屬企業(子公司)的指導下,礦井每年由礦長負責,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防洪演習、反風演習,對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組織人員專門研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礦井演習報告報直屬企業(子公司)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 直屬企業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全麵的安全大檢查,礦井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麵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根據整改難易程度分層次、限時間,落實方案、資金、措施和責任人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安全查崗製度,搞好查崗活動,減少違章行為,防止事故發生。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問題,督促和協助整改安全隱患。鼓勵通過提高技術手段,保證查崗效果。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隱患嚴格進行排查,及時報告、監控和整改。

第十四條各礦井應認真組織全體員工學習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簽字、考核。

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本製度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礦用設備器材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礦用設備、器材管理,保障礦用設備、器材的正常供應和運行,充分發揮設備、器材的效能和投資效益,提高裝備水平,保證安全生產,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和下屬煤礦企業以及所屬礦井。

第三條 設備、器材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靠科技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

(二)科學選型與合理使用相結合;

(三)日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

(四)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

(五)專業管理與全員管理相結合;

(六)技術先進與經濟合理相結合。

第四條 設備、器材管理的主要任務:強化設備、器材綜合管理,做到全麵規劃、合理選購、及時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適時改造和更新,不斷完善和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水平,充分發揮設備、器材的效能和投資效益。

第五條 設備、器材管理要積極采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科學技術新成果,推行以設備、器材狀態監測為基礎的維修方法和計算機輔助管理,不斷提高設備、器材管理和維修技術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 設備、器材管理的基本職責:管好、用好、維護好設備、器材,及時更新改造,使設備、器材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證安全生產發展需要。

第七條 下屬煤礦企業應成立設備評審委員會,分別對下屬煤礦企業和礦井之間設備的調撥、報廢和閑置設備處理進行評估。

第八條 礦井設備、器材應當合理備用,盡量減少閑置。

第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設備預警機製,對超期服役、達到報廢要求的設備應實行強製淘汰。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十條 (集團)公司設備、器材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主管部門製定的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製定本企業設備、器材管理的規章、製度;

(二)、負責設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動檢修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組織設備管理方麵的經驗交流、員工的業務培訓,為下屬煤礦企業的設備管理提供信息和谘詢服務。

第十一條 下屬煤礦企業設備、器材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設備、器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製定本企業設備、器材管理辦法。

(二)、審批所屬礦山主要固定設備更新計劃。

(三)、組織所屬礦山主要固定資產設備、器材的選型配套調研和分析論證。

(四)、督促礦井建立設備、器材台帳,並實行計算機輔助管理。建立主要設備、器材技術特征卡片及各類圖紙資料檔案,定期核對設備、器材數量,建立台帳,做到帳、卡、物一致。

(五)、負責組織對特大、重大設備、器材事故追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礦井設備、器材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設備、器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

(二)、編製上報設備、器材的補充、更新、改造、大修及報廢計劃。

(三)、編製上報設備、器材預防性檢修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參與設備、器材的驗收。

(五)、設備、器材入庫、領用、退庫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設備、器材使用、維護、檢修製度,並嚴格貫徹執行。

(七)、適時安排設備、器材大修、改造和更新,不斷合理淘汰報廢落後的老、舊、雜設備、器材,滿足礦井安全生產不斷發展進步的需要。

(八)、組織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

(九)、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彙總、上報機電專業統計和節能工作報表。

第三章 設備器材的配套選型

第十三條 礦井需要購置主要生產設備、器材前,應由礦井設備管理部門提出需購置設備、器材的技術性能、可靠性和維修性的要求,在下屬煤礦企業分管領導的主持下,由相關部門和所需設備器材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參加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四條 設備、器材的選型必須充分考慮通用化、標準化要求。選購的設備、器材必須是定型產品、有安全標誌、有生產許可證、不屬於國家禁止使用的淘汰產品。

第十五條 同一礦井應規範同類設備、器材使用型號,最大可能地實現配件互換。

第十五條 下屬煤礦企業設備管理部門應參與主要大型設備器材規劃、選型、購置和驗收工作。施工單位與使用礦井要建立嚴格的交接手續,做到設備、器材、附件、備件、工具和技術資料齊全,並存檔。

第十六條 井下防爆設備、器材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要求,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等。否則,一律不得采購和使用。

第十七條 大型設備、器材或關鍵設備必須在考察、調研和分析論證的基礎上編製選型配套設計,確定相關技術參數,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八條 設備、器材選型配套設計要求:

(一)、設備、器材選型配套設計由礦機電業務部門負責,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批準上報。

(二)、設備、器材選型配套設計必須符合本行業有關規定以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

(三)、設備、器材選型配套設計必須緊密結合使用現場客觀實際,並進行多方案比較,不得選用技術落後、高耗能或淘汰設備。要大力推廣應用新設備、新技術,降低消耗、提高效率。

第十九條 凡需要進行配套的設備、器材,必須由下屬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或機電副總工程師牽頭,組織相關配套廠家工程技術人員分析論證配套相關問題,並簽訂配套技術協議。

第四章 計劃與購置

第二十條 礦井大型設備、器材購置計劃由礦井機電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編製,經分管礦領導或礦長審核後,報下屬煤礦企業機電業務主管部門初審,經下屬煤礦企業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後,由物資供應部門組織采購。小型設備、低質易耗器材計劃由礦分管領導審核後報下屬煤礦企業物資供應部門,經下屬煤礦企業分管領導批準後,按照物資采購辦法進行采購。

第二十一條 各礦井必須在每年12月15前上報下一年度設備、器材購置計劃到下屬煤礦企業,並在設備、器材使用前6個月上報設備、器材購置技術參數,經下屬煤礦企業機電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後,由物資供應部門組織采購。

第二十二條 物資供應部門應按照物資采購供應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采購供應合格的設備、器材。

第五章 驗收與入庫

第二十三條 新采購的大型固定設備、器材和需要配套的設備、器材在設備供貨商發貨前,必須由物資供應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相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現場驗收。新到貨的設備、器材由使用單位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設備、器材發貨前驗收,嚴格按照該設備、器材的出廠驗收標準進行。質量、性能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同意發貨。

第二十五條 設備、器材到貨驗收的內容包括:

(一)、設備、器材的質量、數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二)、設備、器材的附件、備件、工具是否齊全並符合合同及裝箱單的要求;

(三)、設備、器材及附件、備件、工具等在運輸途中有無損傷;

(四)、設備、器材的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專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產品說明書、技術資料等是否齊全並與裝箱單一致;

(五)、凡購置儀器、儀表等相關器材,必須有檢驗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 暫不安裝、使用的設備、器材,原則上都必須入庫妥善保管,定期維護保養。無法入庫保管的設備、器材,必須下墊上蓋,防止日曬雨淋、鏽蝕,嚴禁拆卸,並安排看守防止丟失。

第二十七條 各種固定設備、器材的全部圖紙、使用說明書、質量檢查、試驗報告、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專用產品安全標誌等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檔案室,建檔登記保管。

第六章 安裝與使用

第二十八條 新購置的設備、器材到貨經過驗收後,應及時安裝調試,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設備、器材必須嚴格按照安裝圖紙、技術資料要求進行安裝,並嚴格執行本行業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防爆設備、器材入井前必須經防爆管理人員檢驗合格並貼證後,方可入井安裝。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明確設備安裝負責人,確保安裝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二條 設備、器材安裝完畢,必須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 凡儀器、儀表必須按照檢定周期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條 各種設備、器材的司機或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後,且身體素質符合崗位條件要求者,方可上崗操作。

第三十五條 礦井新設備、新器材投入使用初期,使用單位主管技術人員,應經常檢查其運行情況,及時向設備管理、生產技術、安全監督和設備采購等部門反饋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礦井必須製定主要設備、器材的01manbetx 和崗位責任製,並組織司機或操作人員貫徹學習。固定設備安裝地點必須懸掛或張貼設備01manbetx 和崗位責任製。

第三十七條 設備、器材的使用要定人、定機,司機或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必須嚴格執行01manbetx 和崗位責任製的規定,嚴禁違章作業。

第七章 維護與檢修

第三十八條 使用中的設備、器材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可靠,防爆設備不失爆;按照有關要求定期檢查、試驗,並做好記錄,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條 所有設備、器材,都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製度,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良好、安全經濟運行。

第四十條 主要設備、器材按規定分別製定合理的運行標準和工作定額,定期進行精度、性能測定,發現效能降低和精度超限時,應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程進行使用和管理,定期進行性能檢測和預防性試驗,保證安全運行。

第四十二條 所有設備、器材的儀表和控製裝置,必須按照規定周期進行校驗,保證靈敏、準確、可靠。

第四十三條 設備、器材維修工作應實行包機製。對負責管轄範圍內的設備,要做好巡回檢查、計劃檢修和故障檢修;對重點設備、器材的關鍵部位要實行日常點檢和定期點檢,並認真填寫記錄。

第四十四條 主要設備及機房硐室,必須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裝備,並有完整的製度、規程、記錄、圖紙

第四十五條 要加強設備、器材的潤滑管理,建立“五定”(定人、定質、定量、定點、定期)製度,並對主要設備進行潤滑專責管理。

第四十六條 堅持執行設備、器材維修保養與預防性檢修相結合的檢修製度,按設備、器材狀態,合理確定檢修時間和檢修內容。

第四十七條 設備、器材檢修分日常檢修、一般檢修(中修、項修)和大修三種類別。檢修設備、器材時,必須按照《設備、器材檢修標準》進行檢修;需有資質單位檢修的設備、器材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修;各種儀器、儀表、控製裝置必須由有資質單位檢修,定期校驗。

第四十八條 根據礦井生產的實際,實施不同的檢修方式:

(一)、采掘、運輸和其它移動設備,應保持一定的備用數量,實行按計劃輪換檢修。

(二)、大型固定設備要按計劃周期輪換運行,備用的設備必須保持完好;主要排水設備及其管路等,必須在每年雨季前進行一次全麵檢修。

(三)、平時不能輪換檢修的設備、器材,必須在礦井停產檢修日進行檢修。

第八章 改造、更新與報廢

第四十九條 礦井可對技術性能差的老、舊設備實施技術改造,但必須編製技術改造方案,經上一級公司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五十條 設備、器材的技術改造必須結合大修進行,所需費用不得超過改造時新購置設備價的70%。否則,應納入更新範圍。

第五十一條 礦井應根據長遠發展規劃、年度生產作業計劃和設備、器材現狀編製設備、器材更新計劃,經下屬煤礦企業批準並下達正式計劃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 設備更新的原則: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性能落後又無法修複改造的老、舊設備。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器材,應該報廢、更新:

(一)、設備老化、技術狀態落後、耗能高、效率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設備;

(二)、經過修理,雖能恢複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重置價值70%,經濟性明顯不合理的;

(三)、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設備;

(四)、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五)、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必須淘汰的設備。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要妥善保管待報廢設備,報廢前不得拆卸、丟失;批準報廢的設備,由下屬煤礦企業設備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方案,經主管領導批準後,由供應部門統一處理。

第九章 調撥和處理

第五十四條 各級各單位應做好閑置設備、器材的調撥和處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下屬煤礦企業之間閑置設備、器材的調撥和處理,由下屬煤礦企業設備評審委員會,按照市場規律對設備、器材的現狀進行評估,合理作價,並簽訂設備資產調撥合同。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設備、器材資產調撥產生的收入,必須全部用於設備、器材的更新改造,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章 基礎管理

第五十七條 各單位必須落實相關部門對設備、器材的管理責任,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設備、器材管理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十八條 各礦井要建立健全防爆檢查組、電氣管理組、小型電氣組、電纜組、設備組、配件組、油脂組、膠帶組、器材組等管修合一的專業化小組,各專業小組負責設備、器材統一領取、發放、回收、修理、安全檢查和信息資料收集等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條 設備管理要做到數目清、狀態明、屬性準、帳卡物一致。各種設備必須分類逐台編號登記、建卡,建立分類設備台帳,實行計算機輔助管理。設備台帳每年調整一次,設備台帳必須與財務部門的固定資產台帳一致。

第六十條 設備要建立設備履曆簿和技術特征卡片,並繪製提升、運輸、壓風、通訊、供電、供熱和供水等設備布置係統圖。

第六十一條 各礦必須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製、設備運行維護保養製、設備定期檢修製、機電幹部上崗製度、設備管理製度、電氣試驗製度、安全活動製度、事故分析製度、設備包機製度和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製度,並認真執行。

第六十二條 各礦必須建立健全設備、器材檔案。做到技術檔案齊全,技術測定資料和各種技術、安全措施、試驗資料齊全。

第六十三條 建立健全各類記錄。有人值班的機房、硐室,要認真填寫要害場所登記簿、運行記錄、事故記錄、巡回檢查記錄、檢修記錄、幹部上崗查崗登記簿等,並做到冊簿齊全、整潔、統一。

第六十四條 設備、器材導致生產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原因、明確責任、嚴肅處理、吸取教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複發生。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要按規定報告,對拖延報告、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要加重處罰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設備、器材統計工作,做到準確、及時、整潔報送年、季、月度統計報表,定期開展統計分析。

第十一章 員工教育與培訓

第六十六條 設備、器材管理部門要配合員工培訓教育部門製定設備、器材管理人員的培訓計劃,對設備、器材管理人員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和多種形式的技術培訓,以提高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七條 對設備司機(操作工人)、維修工人要組織多種形式、不同等級的教育培訓,每年進行一次全麵考核,使其基本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術達到本工種、本等級應知應會要求,並做到“三懂、四會”。

第六十八條 積極開展設備、器材司機和操作維修工人技術崗位練兵比武活動,不斷提高機電員工的技術素質。

第十二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被評為(集團)公司及以上的設備管理先進單位或個人的;

(二)、推廣先進經驗,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技術革新有顯著成績的;

(三)、防止重大設備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員。

第七十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賠償經濟損失,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違章指揮等造成設備、器材安全事故和經濟損失的;

(二)、由於工作失職,造成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

(三)、購置的設備無法使用,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製度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值班製度

第一條、值班製度

(一)、下屬煤礦企業實行各級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值班製度。

第二條、值班人員範圍

(一)、下屬煤礦企業:班子成員、總經理助理和副總工程師。

(二)、礦井及以上單位機關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本單位領導幹部值班。

第三條、值班時間

(一)、下屬煤礦企業領導幹部在所屬市區境內的安排值班,在市區境外出差的不安排值班。

(二)、 領導幹部實行輪流值班,值班時間為24小時,原則上從當日8:00到次日8:00。

(三)、下屬煤礦企業在法定假日放假期間,礦井在法定假日放假和雙休日期間應安排礦領導值班。

(四)、法定假日放假期間,下屬煤礦企業領導幹部值班時間原則上按24小時,也可以按8小時或12小時。

第四條、值班職責

(一)、掌握安全生產情況。

(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三)、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四)、按程序處置安全生產緊急事項。

(五)、檢查勞動紀律及各單位值班工作情況。

(六)、向上級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七)、傳達上級和政府有關部門指令。

(八)、落實上級和政府有關部門布置的工作。

第五條、值班要求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領導幹部值班工作,認真安排布置,落實值班人員職責。

(二)、值班人員不得離開本單位行政區域,原則上應在調度室(值班室)值班,並堅守值班崗位,履行值班責任,盡職盡責完成值班任務。

(三)、值班人員原則上不得缺席,特殊情況必須向調度說明,並向主要值班領導請假。

(四)、值班人員必須保持24小時手機開機,且不得拒絕接聽調度電話。

(五)、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禁止喝酒。

(六)、值班人員應執行交接班製度,及時交接未完事項。

(七)、各級安全生產調度必須逐級上報本單位當日值班人員名單,並掌握所屬各單位當日值班情況。

(八)、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值班由本單位調度室負責統一協調和掌握,必須提前24小時通知值班人員。

入井檢查和帶班作業製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5]53)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及時排查、控製、消除安全隱患,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本製度適用於各礦井和直管礦井的公司。

第二條 直管礦井的公司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開展入井檢查。礦井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生產安全部門負責人應當開展入井檢查和實行帶班作業。

第三條 直管礦井的公司相關人員每月入井檢查次數及主要職責:

一、入井檢查次數規定

(一)、正職領導每月不少於6次;

(二)、分管生產、安全、技術、機電等方麵的副職領導每月不少於8次;

(三)、副總工程師每月不少於9次;

(四)、安全、生產業務處室正職負責人每月不少於10次,副職負責人每月不少於12次;

(五)、其他部門負責人每月入井檢查和帶班作業班次由下屬煤礦的公司確定。

二、主要職責

(一)、監督檢查礦級領導幹部下井帶班作業執行情況;

(二)、檢查礦井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的落實情況及各級領導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製情況;

(三)、檢查礦井“一通三防”、頂板、機電運輸、防治水等防範重特大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檢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重大隱患整治等工作的開展情況;

(五)、檢查作業環境、機械設備、安全設施的安全狀況及“三同時”執行情況。

第四條 礦井負責人和生產、安全、經營管理人員每月入井檢查和帶班作業班次的規定及主要職責:

一、入井檢查次數的規定

(一)、礦井正職和總工程師每月不少於10班次;

(二)、礦井分管安全生產副職每月不少於15班次;

(三)、礦井其它領導每月不少於8班次;

(四)、礦井副總工程師、部門負責人等,每月入井檢查次數由直管礦井的上級公司確定。

二、入井帶班作業的次數規定

(一)、礦長帶班次數不少於6次。

(二)、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部門負責人帶班作業次數由直管礦井的上級公司根據礦領導的人數、工作量、業務分工等因素進行確定入井帶班作業次數。

各礦井根據領導帶班次數的規定,確定入井帶班的班次。保證每班至少有一名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礦領導入井帶班作業。

三、主要職責

(一)、監督檢查當班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區)隊長等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上崗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以及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製情況;

(二)、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特別是“一通三防”、頂板、機電運輸、放炮環節、防治水等防範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三)、檢查重大隱患整治進展情況,督促當班落實整改安全隱患,發現“三違”行為,及時予以製止;

(四)、對現場出現的問題及時分析研究,並通過製定措施、完善製度、落實“人、財、物”等予以解決;

(五)、負責檢查和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第五條 檢查考核

(一)各下屬煤礦企業、直管礦井的公司要進一步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建立和完善礦井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製度和考核辦法。明確下井帶班的作業種類、下井帶班人員範圍、每月下井帶班的次數、在井下工作時間、下井帶班的任務和職責權限,以及考核獎懲辦法等。

(二)各級領導幹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確的目的和任務,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三)納入下井帶班作業範疇的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次數和入井帶班次數不少於(集團)公司規定的標準。

(四)下屬煤礦企業、直管礦井的公司領導下井查出的問題要作專門的交待、指定、落實部門和人員整改以及確立整改完成時間。

(五)下屬煤礦企業、直管礦井的公司要對領導幹部入井檢查和帶班作業的情況采取不同形式予以公布、通報。

第六條 本製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七條 本製度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規範入井人員行為,參照《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和《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及《煤礦01manbetx 》,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範等,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本製度所指的入井人員包括礦山管理人員、生產人員、新工人、在校實習生、新畢業的大(中)專生(包括技校生)、安全檢查人員和參觀考察人員等需要入井的人員。

第二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包括含有化纖成分的衣服),嚴禁入井前飲灑。

第三條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區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流動電鉗工等入井,有瓦斯災害的礦井必須隨身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第四條 嚴禁任何人員在井口周圍20m範圍內吸煙,井口看守人員、井口檢身人員負責監督。

第五條 礦井設置井口檢身室,配備專職入井檢身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負責對所有入井人員進行入井和出井檢身;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檢身員的檢查。井口檢身室距離井口原則上應不大於20m。

第六條 入井人員必須自覺進行入井、出井登記,各礦井應安排人員負責入井、出井人員的統計工作。

第七條 入井人員必須熟悉掌握避災路線,正常生產時應按規定路線入井和出井。

第八條 入井人員在井下必須服從管理,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打鬧,不得隨意移動、開啟、關閉電器設備。嚴禁拆卸、敲打礦燈。

第九條 嚴禁入井人員將爆炸物品、安全生產材料、各種生產設施設備等公有財物私自帶出井。

第十條 入井人員出井後必須及時歸還礦燈、自救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等公用工具。

第十一條 在校實習生入井必須由礦方安排專人負責帶隊陪同。入井前,礦方應對實習生進行入井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 其他參觀考察人員入井必須征得礦方同意並由礦方安排專人負責陪同。入井前,礦方必須進行入井須知培訓,陪同人員必須介紹清楚所要到達地點的基本情況和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凡未從事過井下作業的人員(包括新分配畢業生),第一次下井作業前,必須按規定接受入井安全知識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作業人員必須接受“三大規程”(煤礦01manbetx 、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以及其它相關規定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入井上崗。

第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從事井下生產安全管理的人員,必須獲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上崗資質證,否則不得入井從事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要求等規定的其他入井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團)公司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嚴肅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全麵落實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的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原則,有效防範同類事故重複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上級有關製度、辦法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第四條 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事故調查處理的牽頭部門,技術、財務、辦公室等部門應當參與。各部門必須嚴格履行職責、相互配合,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時,有關單位必須積極支持和配合,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應堅持追究當事者責任與追究管理者責任並重和初次從輕、多次從重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依規進行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部、總經理辦公室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值班人員應當立即通過調度室逐級向上報告;、安全生產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值班領導和安全分管領導等相關人員彙報,然後根據事故應急處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領導彙報,並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

情況緊急時,下屬煤礦企業調度室調度員或值班人員可以直接向(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人或(集團)公司安全分管領導彙報。

第十條 下屬煤礦企業調度室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向貴州煤監局所屬分局和事故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情況緊急時,下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安全分管領導可以直接向貴州煤監局所屬分局、事故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貴州煤監局領導報告。

第十一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二條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四條 各級相關管理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故單位負責人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或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記,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麵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死亡事故原則上由下屬煤礦企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委托組織調查的,由受委托單位組織進行事故調查。

重傷事故、3人以上群體輕傷事故、重大非傷亡事故(如斜坡跑車事故、大巷運輸事故、井下火災事故、放炮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事故等)原則上由下屬煤礦企業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要求親自組織調查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由下屬煤礦企業自行組織調查的事故或由(集團)公司委托下屬煤礦企業組織調查的事故,(集團)公司認為其調查處理意見不妥的,(集團)公司可以重新組織調查。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專業、精簡、高效原則。

事故調查組原則上由安全、生產、技術、財務、辦公室等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安全分管領導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全麵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事故責任的調查重點是:現場操作者的責任;現場管理者的責任;各級管理人員的管理責任;事故發生前到過事故發生地點的各級管理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其它方麵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及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經確認後按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調查組成立之日起15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集團)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同意,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教訓,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集團)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審閱認可後,事故調查工作方告結束。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有關資料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由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自事故調查結束之日起15日內,事故單位以正式文件向(集團)公司或下屬煤礦企業報告事故處理意見,由(集團)公司或下屬煤礦企業進行批複;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的事故,自事故調查結束之日起10日內,由(集團)公司做出正式書麵處理決定;由下屬煤礦企業自行組織調查的事故,自事故調查結束之日起8日內,下屬煤礦企業必須做出正式書麵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事故單位接到批複後,應當嚴格按照批複意見,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移交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分析和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接受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技術部門以及員工的監督。

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在事故發生後1個月內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向(集團)公司所屬相關單位進行通報,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三條 事故處罰決定由組織事故調查或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負責做出。負責做出處罰決定的單位要求事故單位上報處罰意見的,事故單位必須上報。

第三十四條 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做出處罰決定的,遵照其決定執行;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沒有做出處罰決定的,依照(集團)公司的處罰決定執行。以上兩級均沒有處罰決定的,依照下屬煤礦企業處罰決定執行。

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集團)公司、下屬煤礦企業均做出了處罰決定的,不重複處罰,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發生死亡事故並違反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的,嚴格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反(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的,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獎懲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發生重傷及以下事故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二、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三、事故單位有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四、各級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導致事故發生的,處以300~500元的罰款。

五、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

(一)、事故調查組組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的;

(二)、不按時提交事故報告的;

(三)、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

(四)、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或者借機打擊報複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排查、整改、分級監控和管理生產作業中的各種隱患,以消除或控製事故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參照《煤礦隱患排查和整改實施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4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等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所列15 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其認定按照《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 號)執行。

第三條 下屬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的責任主體,下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麵負責。礦井(包括生產礦井和基建礦井,下同)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以礦井為單位,各礦礦長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

下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隱患排查、整改、監控等工作,督促礦井落實整改隱患所需的“人、財、物”,及時消除隱患。

礦井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按照《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的要求進行。

第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對所屬各礦井的重大安全隱患負有重點監督、專項監察、定期督促的職責,其他部門配合。

第二章 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

第五條 下屬煤礦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製度,健全各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責任製。

(一)、下屬煤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和各礦礦長,對礦井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負全麵責任。應當定期組織由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員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要定期督促和檢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資金的落實,主持召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辦公會及工作會議,及時作出決策和下達指令。

(二)、下屬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對礦井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負責組織製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負責配備技術力量,確定崗位責任、開展科研攻關、推廣應用新技術,組織安全技措資金計劃,參加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

(三)、下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部門,對礦井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監察責任;對各自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有安全監察直接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和業務保安責任製的履行情況,參加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跟蹤落實隱患的現場整改情況,對各自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實行閉合管理。

(四)、下屬煤礦企業專職安監人員要按“三大規程”及有關文件規定,認真排查各礦井安全生產隱患,跟蹤安全生產隱患整改,認真檢查整改隱患的各項措施執行情況,嚴格把關。

(五)、下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部門,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實施整改的主要機構,對隱患排查、整改負直接管理責任。具體負責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製定具體整改方案、指導整改方案的實施以及現場整改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礦井每月、下屬煤礦企業每季至少進行一次全麵的安全隱患排查;安全隱患排查應按“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頂板管理、斜坡提升、機電運輸、放炮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地質災害防治等八個方麵分類進行。

第三章 安全隱患的管理和監控

第六條 礦井安全生產隱患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監控:

(一)、安全隱患分類。安全隱患按照其解決的難易程度分為四類:需要地方政府或省級部門協調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為A 類;需要(集團)公司協調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為B 類;屬於下屬煤礦企業自身解決的安全隱患為C 類;屬於施工隊自身解決的安全隱患為D類;

(二)、安全隱患分級。安全隱患按照其危害程度和性質分為重大和一般2個等級;

第七條 下屬煤礦企業負責製定各類隱患的整改方案;(集團)公司掌握並協助A類隱患的協調、整改;協調、跟蹤B類隱患的整改;下屬煤礦企業負責各類安全隱患的整改、跟蹤、督查。各級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難以整改的安全隱患,應聘請相關技術專家進行論證、製定整改技術方案。

第八條 下屬煤礦企業應成立重大安全隱患整改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由下屬煤礦企業落實,礦長組織實施。按“五落實”的原則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由礦長按照重大隱患的整改驗收標準組織自檢,下屬煤礦企業安全分管領導組織驗收。A類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結束後,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組織驗收。

重大安全隱患整改驗收應由責任單位書麵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隱患內容、整改方案、整改過程和自檢結果等,並附下屬煤礦企業主要領導簽署的自檢驗收意見。

第九條 下屬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正常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活動製度,並按照季度和年度分別召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分析會,並作好原始記錄備查。

第十條 建立隱患公示製度。下屬煤礦企業要在調度室或主要井口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隱患單位、隱患內容、整改方案、整改責任人和整改結果等。隱患公示製度由下屬煤礦企業負責建立。

第四章 安全隱患的上報和建檔

第十一條 礦井重大安全隱患要以《安全生產隱患彙總表》的形式,及時報送本單位相關領導和部門、上級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部門。礦井所有安全隱患均應報下屬煤礦企業,其他安全生產關鍵問題,仍按現行的相關規定,經梳理後由礦井主辦部門專門填寫《安全生產隱患彙總表》報下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部門;A類、B類安全隱患下屬煤礦企業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安全生產隱患彙總表》要按照隱患的類別、等級和專業,依照A類、B類、C類、D類的先後順序依次進行填報。

第十二條 下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達《安全隱患整改意見書》或《安全監察意見書》,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隱患整改。

第十三條 下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部門要建立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檔案,實行檔案化管理。

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安全隱患的名稱、種類、產生原因和現狀、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單位、整改責任人、驗收負責人、整改驗收人員、整改驗收結論和整改驗收時間等。

第十四條 A類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由(集團)公司向省級安委會或省安管局(煤監局)報告。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對重大安全隱患沒有按期進行整改的,先停產整頓,再按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對未按期完成安全隱患整改或因安全隱患整改不當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對重大安全隱患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不按時上報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或不按要求建立安全隱患檔案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500-2000元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下屬煤礦企業應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集團)公司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整體水平,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素質,依法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強安全技術培訓,進一步落實“強化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泛宣傳”的原則,使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走向正規化,達到提高廣大職工安全生產技術素質的目的,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本製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和直管礦山企業。

第二條 安全教育培訓分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

第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時送培到有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新訓或複訓,考試合格由其發放證件,考試不合格者費用自理(包括複訓)。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四條 各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時送培到有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新訓或複訓,考試合格由其發放證件,考試不合格者費用自理(包括複訓)。各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條公司內部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不定期進行內培,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要進行複培,複培不合格則調離管理崗位。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一). 由煤礦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職工安全知識三級教育,並組織職工進行考試,考試成績入卷歸檔,經考試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工作。

(二)、 三級教育的基本內容:1、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2、入井須知,各項製度,“三大規程” ,應知應會;3、礦井災害預防及基本措施,應急措施,避災線路,個體防護、自救互救;4、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事項。

(三)、 三級教育培訓方式:

1、新工人入井作業前,必須參加由礦組織的崗前培訓學習,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入井,對井下作業的新工人,應安排熟練工人現場培訓,熟練工人應與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基層隊要嚴把此關,對未簽訂師徒合同安排上崗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隊長的責任。在未經考核確認操作合格前不得單獨作業。

未經崗前培訓者,一律不得入井工作。未經崗前培訓入井工作者,罰款200.00元。誰安排誰承擔其處罰;

2、井下工作人員每月至少一次參加礦上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學習,可實行分班組輪流參加,並經考試,不合格者,可調換工種或取消下井作業資格。無故不參加培訓學習或遲到早退者,一律按曠工論處,並對個人罰款50.00元。

3、建立職工培訓學習檔案,個人學習成績,一並歸檔。使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正規化。

第七條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一)、 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對班組、操作人員進行日常安全教育。

(二)、新工人進井,必須經過培訓方能上班,否則不準安排工作。

(三)、召開班前會,作好班前會記錄,說明安全生產注意事項,講評安全生產情況,布置當班安全生產工作。

(四)、召開班組和職工安全生產會議,專題計劃、檢查、總結、布置、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五)、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清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確定事故責任,製定預防事故的有效措施。

(六)、學習操作規程和整頓勞動紀律。

第八條 下屬煤礦企業應根據本製度製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重大危險源檢測、評價、監控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全麵及時掌握公司管轄範圍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及分布,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早期預控機製,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及國家安監總局《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根據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00)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的需要,(集團)公司及各單位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監控管理的範圍如下:貯罐區(貯罐)、庫區(庫)、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煤礦(井工開采)、尾礦庫等。 第三條 為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管工作的領導,(集團)公司決定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集團)公司分管技術、生產、安全、保衛、供應的副職領導為副組長,以及協助管理采掘技術、機電技術、安全技術、基建技術、物資供應的副總師和生產、安全、機電、通風、保衛、物資供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領導小組;並成立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管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部,負責對重大危險源的綜合監管工作。各單位亦應成立相應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領導小組和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管辦公室。

第四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有關業務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管,對本部門業務管理範圍的重大危險源負有業務保安監管責任:

(一)(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分別是公司和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綜合監管機構,分別對公司和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負有綜合監管責任。

(二)(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分別是公司和本單位頂板、水患、矸石山、地質災害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頂板、水患、矸石山及地質災害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三)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通風管理部門分別是公司和本單位瓦斯、突出、煤塵及煤炭自燃著火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瓦斯、突出、煤塵及煤炭自燃著火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四)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機電管理部門分別是公司和本單位電氣火災、鍋爐、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及提升墜落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電氣火災、鍋爐、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及提升墜落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五)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保衛消防部門分別是(集團)公司和本單位民爆器材、危險化學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民爆器材、危險化學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六)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物資供應部門分別是(集團)公司和本單位油脂儲庫及其它易燃物資儲庫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公司和各單位的油脂儲庫及其它易燃物資儲庫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七) (集團)公司煤礦建設(民用建築)工程管理單位是(集團)公司煤礦建設工程、民用建築工程中各類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煤礦建設工程、民用建築工程中的各類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監管、監控是一項係統工程,需要合理設計、統籌規劃、強化監控、科學治理:

(一)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摸清底數,掌握各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分部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和定期報告製度。各單位每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00)標準和《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規定,如實填報登記《重大危險源申報表》,並於每年元月底前將有關材料報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審查、彙總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係統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實時檢測或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係。各單位每3年至少要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進行一次安全評估,要落實安全評估報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對策措施。

(三) 重大危險源涉及生產過程、工藝、材料、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各單位要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估,每次的安全評估報告均要報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和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四) 各單位要針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重大危險源情況,明確專門管理機構監管、配備專門人員檢測監控、健全完善管理製度、開展動態檢測監控、分析檢測監控參數、及時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五)各單位每月、(集團)公司每季必須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危險源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險危害因素、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資金投入,要組織製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技術管理措施,逐級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責任製。

第七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組織製定重大危險源安全應急預案,並要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要對職工家屬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讓職工家屬了解、掌握重大危險源事故的應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識。

第八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及其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實行分級管理與監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險源,必須作為安全管理和檢測監控的重點對象;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險源,也應加強管理和監控、不留死角。   第九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必須對各類重大危險源進行分類、分級建檔管理,建立健全各類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電子板本及檢測監控參數、技術圖紙及治理整改措施資料。

第十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對各類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治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則,要采用先進科技檢查監控手段和治理技術裝備,提高監控、治理的本質安全水平。   第十一條 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隱患由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製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實治理整改時限、責任和質量要求,並將治理整改方案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檢查、驗收治理、整改質量;對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隱患由本單位的分管副職負責組織製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實治理、整改時限、責任和質量要求,由本單位的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檢查、驗收治理整改質量,並將治理、整改結果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隱患,必須下達書麵治理整改通知單責令有關單位或部門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停止生產作業或停止使用運行,製定切實有效的防範、監控、整改措施後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部門,必需加大對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治理整改質量的跟蹤監督力度,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時、治理整改質量不好的,不論發生事故與否,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整改不力、監管不力責任。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部門必須加強職工對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治理、防災、避災及《重大危險源申報與管理》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對重大危險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兩級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機構要把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有關法規、標準及防控、治理知識納入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計劃組織實施、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從事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後,方可從事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作業。

第十六條 為統一重大危險源監管,(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統一使用國家局組織開發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係統軟件,建立各單位和(集團)公司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並按重大危險源的分布情況及危險等級,要製定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和防範工作。

第十七條 各單位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備、設施,要按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規則》(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顯著、安全位置標注安全標誌和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以警示人員重視重大危險源部位的安全生產。

第十八條 各單位要加強在重大危險源環境、設備、設施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要嚴格按照國家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有關規定為作業人員配置齊全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品;對特殊用途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試驗,經檢測試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對地麵存在重大危險源、一旦發生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單位、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大危險源管轄單位,要加強與重大危險源毗鄰單位和人員的溝通聯係,及時告知他們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應急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要加強重大危險源預警監控係統、管理信息係統建設,凡可采用遠程視屏監控係統的重大危險源均要製定規劃,逐步建立遠程視屏預警監控係統,實現動態、實時監控;要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建立起作業班組→區隊(車間)→生產經營單位→公司直線式的、快捷暢通的重大危險源管理信息係統,班組、區隊(車間)、單位和公司均要明確專人負責重大危險源相關信息的定時采集、整理歸檔、逐級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製度從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製度如與上級重大危險源管理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精神,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製定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第一條 本製度適用於直管礦山企業和下屬煤礦。

第二條 礦井每年根據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要求,必須編製災害預防處理救援預案,內容包括礦井“一通三防”、采掘、機電、運輸、防治水、衝擊地壓以及地麵危化物品、火等方麵的災害情況、預防措施、發生災害的處理措施,相關領導和部門職責等內容,並向全礦職工貫徹學習。

第三條 發生事故後,礦調度室值班領導必須迅速了解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性質、災區作業人數、傷亡人數、傷亡者姓名、受傷部位、傷亡情況或事故簡要情況,按照災害預防處理救援預案,依序立即通知相關領導和部門、事故單位負責人,組織搶險救援人員、工具、藥品、到礦調度室或事故地點、現場指揮負責人、搶救工作,並在30分鍾內向總公司彙報,並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及時性補報。

第四條 在礦長未趕到調度室期間,由當天值班領導負責臨時指揮,按照災害預防處理預案規定組織、指揮搶救工作,當領導和部門趕到礦調度室後,以礦長任總指揮、礦總工程師任副總指揮,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生技科長、機電科長、通風安全科長、綜合科部門負責人、調度室主任為成員的搶險救災指揮部,認真履行事故搶險救災指揮工作。

第五條 全礦所有人員必須聽從指揮、服從安排,按照災害預防處理預案要求,迅速進入工作崗位,履行自己的搶險救災職責,同時要加強配合協作,嚴禁拖延、推諉扯皮,延誤搶險救災工作,確保搶險救災工作快速、準確開展,把災害程度和損失降到最低。

第六條 主要災害事故應急措施:

(一)發生頂板、機電、運輸、衝擊地壓事故後,處於受災區人員應視其情況,在班長、值班隊長或者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迅速搶救受傷人員,搬離危險區域,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事故簡要情況,包括事故性質、時間、地點、傷亡人員姓名、部位、傷情等,同時聽從調度室指揮。組織搶險、救險工作要隨時與調度室保持聯係,便於搶險救災工作。調度室必須立即命令現場值班人員首先撤出危險區域人員,然後組織搶險救災。

(二)發生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火災、水災等事故,現場人員必須迅速戴好自救器,應視其災害情況,在班長、值班隊長或者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迅速搶救受傷人員,搬離危險區域,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事故簡要情況。對初期火災較小能直接滅火的,要迅速利用現場一切能利用的工具進行滅火,不能直接滅火時,要迅速撤離災區,並迅速向礦調度室彙報事故地點和災情,礦調度室必須立即通知值班電工,切斷災區電源,並通知波及範圍內所有人員全部進入進風巷搬到地麵。

(三)現場搶救傷員執行“三先三後”原則:即先搶救重傷人員後撿救輕傷人員,對出血傷員先止血後搬動,對骨折傷員先固定後搬運,以減輕傷情和傷害程度;對窒息人員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先搬運至新鮮風流,再進行人工呼吸。

(四)加強井口檢身工作,當發生事故後,除搶險救災人員憑調度室或礦長簽發的入井許可證入井。其餘人員不得入井。礦調度室必須迅速統計井下人員數量、分布情況,受災區域人員數量、分布情況,為搶險、救災指揮提供決策依據。

第七條 直管礦山企業應製定相應製度。

第八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製度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

煤礦安全操作規程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內容,更是煤礦工人維護自身生命安全的保障,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製定安全操作管理製度。

第一條 、煤礦操作規程的製定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

第二條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中,要分別製定各工種的崗位操作規程,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明確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第三條 、作業規程的編製要結合(操作規程)對施工現場、工程狀況進行必要的說明和規定。

第四條 、井下采、掘、通、機、運各項目工程施工前都必須結合操作規程的內容,編製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

第五條 、生產、安全、通風、機運各有關部門領導在審批項目工程施工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時,必須結合操作規程有關內容,對施工現場全過程進行審批。

第六條 、貫徹項目工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時主持人員必須結合操作規程的內容,同時進行貫徹。

第七條 、每一位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熟悉本工種操作規程,掌握其操作技能,明白自己工作的操作準備、操作程序、工作標準、安全注意事項及工作結束後,離開操作現場前應處理的遺留問題。按章操作,確保全麵地、安全地完成工作任務。

第八條 、對新參工人員、重新轉換工種的職工,在工作前,除進行其他安全、業務知識培訓外,必須由單位技術人員或隊長或培訓教師負責組織安全操作規程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安排師傅,簽訂師徒合同,上崗實習,實行期一般為三個月。

第九條 、實習時間結束後,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考試小組對其進行考評,經考評認定其應知應會合格,方可獨立操作。

第十條 、各單位每年必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操作規程複訓,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操作技能,考試不合格者,必須複訓,複訓不合格者,調離本崗位工作。

第十一條 直管礦山企業應製定相應製度。

第十二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製度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工程施工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施工管理,落實責任,強化管理,規範安全生產行為,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直管礦山企業和下屬煤礦。

第二章 施工現場安全製度

第三條 人的安全管理製度

(一)、製定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及作業標準,細化上牆,規範人的行為,保證人員安全高效地進行操作。

(二)、定期進行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使人員自覺遵守安全操作方法和熟悉作業標準。

第四條 物的安全管理製度

(一)、施工設備的安裝應符合有關的技術規範和01manbetx 要求,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

(二)、經常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使設備處於完好狀態,防止由於磨損、老化、疲勞、腐蝕等原因降低設備的安全性。

第五條 環境的安全管理製度

按文明施工標準對施工現場進行圍擋、封閉管理,材料堆放、現場住宿、現場防火等保證項目和治安綜合治理、施工現場標牌、生活設施、保健急救、社區服務等一般項目達到施工的有關規定要求,創造舒適、安全的環境。

第六條 作業標準化管理製度

安全管理對作業現場布置(安置、定位管理)和操作程序設置(包括作業程序、作業操作、安全設施、作業環境、安全標誌、防護用品、工具擺放、安全用語)均實行行業標準化管理。

第七條 班組安全管理製度

(一)、建立建全安全例會、崗位製度、安全教育、安全檢查、交接班、隱患整改、安全考核製度。

(二)、推行全麵安全管理,堅持輪流安全值日,安全責任考核評比落實到人,民主管理落實到群眾,工作質量落實到標準,現場整潔落實到作業組。

第三章 工程質量驗收製度

第八條 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執行國家標準,分別按各專業評級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文明生產、安全管理等項目標準,評定各環節的質量等級,沿用企業標準的項目,根據企業標準評定等級。

第九條 工程質量驗收的牽頭部門為生技科、安全科、監事會,采、掘工程質量的驗收由監事會、生技科組織,分管該工程的工程技術人員,所在隊隊管人員共同驗收。每次驗收均在現場履行驗收簽字製度。按評分標準記算質量等級。

第十條 工程質量驗收采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日常檢查是感觀質量、文明生產、班組安全評估為主要內容,日常檢查內容納入每旬的質量評定,按標準扣分。定期檢查是主要項目,實行選點測量,拉線靠尺,全麵核檢,按標準分類記分。評定等級時將定期檢查和日常檢查評定的扣分因素,加權平均計算實際得分,按實際得分評定質量等級。

第十一條 文明生產:工作環境內的文明生產按旬檢查評分,區域內的文明生產按礦劃定的管理區域。檢查得分納入該隊質量標準化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 機電、運輸、通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驗收;實行按月評定,由主管部門、專業組長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評定標準級別,並納入當月質量標準考核,並根據評級分數計算當月標準化工資結構的標準結構工資。

第十三條 工程竣工、設備安裝、管線鋪設等項目工程的質量驗收由安裝竣工單位提交驗收的各項資料。專項工程由上級驗收評級,主管部門初驗,發包的工程由主管部門初驗後由分管領導組織驗收,分管的質監員參加各項驗收工作,由主管部門提交驗收報告。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第一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是提高煤炭企業管理水平的關鍵,是改變煤礦安全水平差、效率低、生產落後狀況,實現安全生產,全麵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一項根本性的舉措,也是煤礦安全長效機製的主要內容和根本途徑。

第二條 建立健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和驗收製度,製定檢查驗收標準,認真組織考核驗收。

第三條 每月15號、30號對各采掘工作麵、各部位進行安全自查,自查采用動態檢查的形式進行,由礦長帶隊,總工、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安全員參加。

第四條 對各工作麵、各部分的檢查得分進行公布。

第五條 對查出的問題製定三定表,要求定人、定時間,按標準進行解決,並對責任者追加處罰。

第六條 對自查出和最優工作麵,按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麵進行驗收。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

第一條 礦井事故隱患,係指煤礦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按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A級:難度大,企業自身解決不了,須由上級主管部門幫助解決的隱患;B級:難度較大,科、隊自身解決不了,須由礦解決的隱患;C級:由科、隊自身必須解決的隱患。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分為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災和其它類。

第二條 對A級事故隱患,應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條 事故隱患的整改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分管副礦長、工程師組織各業務部門進行事故隱患的整改。

第四條 安監部門負責事故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事故隱患的統計和報告。

第五條 事故隱患排查必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於存在事故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製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無措施的不準生產。

第六條 因事故隱患整改不落實而導致事故發生,在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的責任者。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第一條 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全麵的安全大檢查,礦每周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各生產連隊每天進行一次全麵自查,各級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要認真搞好日常現場巡回安全檢查。

第二條 安全大檢查由公司分管領導具體組織,有關科室、安監部門參加。

第三條 每次安全大檢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規程”的規定,認真做好準備工作,檢查時要盯住現場,抓住重點,檢查內容包括:(一)檢查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的貫徹落實情況;(二)檢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的編製審批、各項規章製度及施工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檢查安全措施資金使用和工程進度情況;

(四)檢查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情況;

(五)檢查各級幹部安全責任製和工人崗位責任製落實情況;

(六)檢查單位和個人勞動保護、儀器和設備的安全狀況和使用情況;(七)檢查工作現場環境汙染、塵毒危害的治理情況;

(八)檢查中發現現場有威脅職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業環境設施,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第四條 安全大檢查後,及時組織召開安全檢查彙總會,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按四定原則(即: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落實處理。

第五條 對安全大檢查彙總會落實的問題和隱患,各責任單位負責人必須限期組織整改,對整改隱患態度消極、拖拉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其責任。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第一條 每年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上報審批且貫徹實施。

第二條 已批準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貫徹執行。應立即向全體職工貫徹學習,熟悉避災路線,並報協議救護隊。

第三條 礦井“一通三防”工作由礦總工程師全麵負責,通風管理部門負責“一通三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通風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礦井風速、風量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條 礦井每年必須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並上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六條 建立安全儀器儀表檢驗製度。

第七條 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設置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防火管路係統,消防器材應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八條 采掘工作麵施工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或補充。

第九條 做好頂板預測、預報工作,積極推廣應用先進的開采技術、工藝及設備。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第一條 礦應建立各工種崗位操作規程

第二條 操作規程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各專業人員編製。

第三條 操作規程應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與標準,明確違反操作規程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後果與危害。

第四條 各工種必須熟悉本工種操作規程。

第五條 工人入礦進行安全培訓時,操作規程納入培訓教育重點內容;人員變動、工種更換後必須重新學習所從事工種的操作規程。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七條 違反操作規程和標準所導致的人身傷亡事故或產生的礦井危害,違章人員必須承擔後果及責任。

第八條隨著技術進步,操作規程應及時修訂。

礦井測風製度

第一條 通風管理部門每旬必須對礦井所有用風地點進行一次全麵測風,每次測風必須在固定的測風站內進行。

第二條 同一地點測風次數不得少於三次,每次測風結果誤差不得超過5%,並同時測量溫度、檢測瓦斯、二氧化碳濃度。

第三條 測風員必須嚴格按測風操作規程操作,認真準確填寫測風掛牌、手冊及台帳,做到掛牌、手冊、台帳三對口。

第四條 臨時測風點,應盡可能選在巷道斷麵規則,前後10米無拐彎、障礙物及支護完好的地方,並準確測量斷麵。

第五條 通風管理部門必須根據測風結果,製定風量調節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後,及時進行風量調節,做到合理供風,並作好記錄。

第六條 每次測風報表必須及時上報總經理、礦長、總工程師和相關部門。

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第一條 隨時掌握礦井的通風狀況,了解通風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彙報。

第二條 礦井及采掘工作麵需要的風量應按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計算,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

第三條 礦井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和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並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四條 隨時掌握主扇的運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風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經總工程師或公司值班領導批準。

第五條 對采空區和報廢的井巷及時進行密閉,減少漏風。

第六條 經常檢查采掘工作麵的進出口,保持暢通無阻。

第七條 局部通風機由指定人員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其他人員不準隨意開、停。

第八條 搞好“一通三防”的基礎工作,對“一通三防”上存在的隱患及時整改和彙報,對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之處及時進行完善。

礦井防塵管理製度

第一條 防塵管理崗位職責

(一)、工程師:為礦井防塵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礦井粉塵防治工作全麵負責。

1、主持製定礦井粉塵防治管理製度並監督執行;

2、主持製定礦井防塵規劃、 完善防塵係統;

3、製定防止粉塵爆炸的措施,杜絕災害事故發生;

4、主持防塵管理工作例會,組織礦井防塵工作檢查,落實隱患整改;

5、組織編製、整理、收集礦井防塵資料,並不斷修改完善。

(二)、各生產單位責任人:為分管區域內粉塵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分管區域內的防塵工作全麵負責。

1、負責本單位防塵管理製度、措施的貫徹落實;

2、落實防塵操作人員,搞好本單位區域內的粉塵防塵工作;

3、參加防塵管理工作例會及礦井防塵工作檢查,落實隱患整改;

4、做好本單位防塵圖件、台帳的收集存檔工作。

(三)、防塵工:

1、負責井下防塵地點安設噴霧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以及設施的移設、拆除和安裝工作。

2、按要求定期清掃積塵、衝洗巷道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條 測塵及測塵月報製度:

(一)、井下測塵點每月要全麵測定一次粉塵,容易產生大量粉塵的地點(溜煤眼橫巷、工作麵尾子巷等)每旬必須測塵1次。

(二)、井下測塵必須由專職測塵工擔任;

(三)、測塵儀表每年必須大修校正一次,保證儀表的準確;

(四)、測塵報表每月下旬由測塵工上報,各種數據必須齊全、準確,並由通風部門負責人、總工程師、礦長分別審閱後簽字。

(五)、對測塵月報反映出的問題,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及時安排處理。

第三條 礦井防塵管理製度

(一)、健全防塵管理組織。總工程師任防塵管理負責人,日常事務由通風部門負責,防塵工具體負責防塵措施的執行。

(二)、各相關單位按照防塵管理職責的規定,落實礦井綜合防塵措施,對落實不力的單位追究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三)、將防塵工作納入管理人員的績效考評,兌現獎懲。

第四條 綜合防塵措施

(一)、健全防塵設施,完善礦井防塵供水係統。

(二)、井下各煤倉和溜煤眼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三)、掘進岩巷和硐室,半煤巷掘進硬底時,必須采用濕式打眼,衝洗巷幫,並堅持使用水炮泥、放炮後必須采用灑水降塵。

(四)、采煤工作麵放炮時應堅持使用水炮泥,工作麵放煤鬥處應設置灑水降塵設施。

(五)、各煤炭轉載點,溜煤眼橫巷應使用噴霧設施,並定期清掃積塵。

(六)、每周必須對運輸巷內浮煤徹底清收一次,並每旬撒布岩粉,每年對主要運輸巷刷漿一次。

礦井停風管理製度

第一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由機電部門及時製定停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第二條 地麵變電所在停電以前,機電部門必須將預計停電的時間報告生產科,提前作好安排。

第三條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領導迅速決定全礦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第四條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台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時,通風機房值班人員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時,通風管理部門安排落實正確控製風流措施,防止風流紊亂。

礦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檢查管理製度

第一條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礦井總回風巷都應納入檢查範圍。

第二條 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每班不少於3次。

第三條 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

第四條 采掘工作麵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檢查2次,二氧化碳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

第五條 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麵,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檢查一次;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第六條 瓦檢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

第七條 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第八條 每旬對井下采掘工作麵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檢查一次。

第九條 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檢查一次,檔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周檢查一次。

第十條 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風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及時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生產部彙報。

第十一條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瓦檢員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 交接班地點:堅持現場交接班,采煤工作麵的瓦檢員在回風巷入口的新鮮風流中交接班,掘進工作麵的瓦檢員在局扇處交接班。

第二條 交接班時間:瓦檢員應根據現場工作實際,入出井所需時間確定交接時間,不得提早離開檢查地點到交接地點等候交班,應避免分工區域出現長時間無人監視通風瓦斯狀況。

第三條 交班內容:

(一)、分工區域的通風及通風係統、瓦斯、煤塵、防火、放炮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是否需要下一班處理及應采取的措施。

(二)、分工區域內的各種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需要維修,增加或拆除。

(三)、分工區域內的各種“一通三防”隱患及其他安全隱患,當天處理的情況和需要繼續處理的內容。

(四)、有關職能部門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需要彙報請示問題。

第四條 交接班應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對交班內容了解清楚後,交接班人員都必須在交接班手冊(或記錄本)上簽字記錄備查。

第五條 防止“空崗”。交班時,如果接班瓦檢員未到班、交班瓦檢員必須請示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決定是否由交班瓦檢員繼續進行下一班的工作,還是由地麵另派瓦檢員。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不能中斷瓦檢工作。為了防止發生“空崗”,通風部門值班領導(或班組長)在每班前要詳細清點瓦檢員人數,發現缺人時必須立即采取替補等措施

礦井瓦斯排放製度

第一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條 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炭濃度不超過0.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四條 瓦斯排放應實行分級管理製度,嚴格審批權限。

第五條 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由安全管理部門編製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組織實施,救護人員帶機排放,通風、安全、生產、機電等部門協助,參加排放人員的職責和現場負責人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礦井盲巷管理製度

第一條 礦井生產、技術部門嚴把設計、部署及現場施工關,杜絕或減少盲巷產生。

第二條 臨時停工地點不準停風,掘進工作麵的局扇實行“三專”供電,保證正常運轉。

第三條 礦井生產過程中出現盲巷,必須及時向生產部報告,生產部通知通風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四條 盲巷必須設禁止牌和檢查牌,同時通風部門建立台帳。

第五條 定期檢查盲巷的密閉和柵欄的質量情況及其附近瓦斯、二氧化碳的濃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條 進入盲巷檢查必須有專門的安全措施,並按規定執行。

庫房消防管理製度

第一條 庫管員必須熟悉消防知識和本崗位所使用的消防器材使用辦法,工作責任心強,堅守工作崗位。

第二條 庫內各類材料按類別分類、分庫存放,嚴禁混存混放,危險品、化學品、雷管炸藥物品必須單獨存放,庫房內嚴禁存放雜物,私物和非本庫存放物品,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庫房。

第三條 庫區內嚴禁明火,庫內不準攜帶煙火和點燃物品,火工產品庫不準穿化纖等易產生靜電的衣服進入,不準在庫房內使用手機。

第四條 火工產品庫不得有任何電源,其它材料庫的照明線路必須保證安全,值班室可控製庫內全部電源,無人員入庫禁止送電,庫內照明不得使用大於25W的燈泡。

第五條 保管員每天對庫內外進行消防檢查,發現火險隱患立即報告主管部門,采取措施處理,發現火險,應立即使用就近滅火器材,電器火災首先切斷電源,使用幹粉滅器或沙滅火,盡快撲滅初期火災,並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保護好現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

車間、要害部位防火管理製度

第一條 車間、要害部位(配電、充電、設備操作司機等特殊工種)員工上崗培訓必須進行消防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第二條 各工作場所、車間、要害崗位的防雷設施每年定期進行防雷校驗,配齊滅火器材,檔案、資料室和有電氣設備運行、操作的部位同時配備幹粉滅火器和河沙,其它部位配備泡沫滅火器,所有部位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2具,河沙不少於0.5m3。

第三條 滅火器超過有效期限必須更換,泡沫滅火器每次換藥應貼上標有使用期限的標簽。

第四條 各車間、要害崗位有消防責任人,每天進行消防檢查,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礦消防檢查,保持消防管道、消防栓正常,對查出的隱患製定措施,落實專人限期整改。

第五條 所有工作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煙,非本崗位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準進入工作場所。

第六條 發生火險,工作人員應使用就近的滅火器材撲滅初期火災,並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保護好現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

地麵配電室、井下變電所消防管理製度

第一條 值班人員應熟悉工作區域內供電係統,操作高壓電器設備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台上。

第二條 值班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並熟悉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因工作需要必須在工作地點進行電氧焊時必須嚴格按審批後的措施操作。

第三條 巡回監視電器設備運行狀況,出現有火花、發熱、冒煙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切斷電源,並報告主管部門;硐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可能引起火災的一切物品。

第四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柴油和變壓器油等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部份嚴禁在井下存放;嚴禁將乘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

第五條 出現火險時,應立即利用最近的滅火器材撲滅初期火災,並迅速報告調度室和主管部門;電器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第六條 加強消防知識、法規和業務學習,提高消防意識和自身素質;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

矸石場防火管理製度

為了全麵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確保生產的正常進行,特製定本製度及措施:

第一條 成立矸石場防火管理領導小組,由供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條 供銷部門必須搞好業務保安,供銷科長、班組長對矸石山的防火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三條 生產部每月組織一次安全防火檢查,對查出的隱患要指定人員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由供銷工作人員負責當班工作期間防火安全的檢查及隱患排查工作。

第五條 保衛守護人員進行安全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第六條 矸石山周圍嚴禁大量堆積易燃物品,如柴草、桔杆等。

第七條 矸石山上及周圍不得隨意從事焊割等作業,如確實工作需要,作業前必須製定好安全措施。

第八條 矸石山周圍嚴禁進行生火取暖,做飯等活動。

第九條 布置消防水管到矸石山,並隨時保證水泵及管路完好,能及時供水。

第十條 消防池內隨時保持不少於200立方米的蓄水量。

坑木場防火管理製度

第一條 坑木場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條 坑木場內嚴禁生火取暖。

第三條、坑木場內嚴禁吸煙。

第四條 坑木場內應保持整潔。

第五條 嚴禁在場內場外五十米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條 坑木場工作人員應懂得“三懂”、“三會”,即“三懂”懂得本生產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得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初起火災的方法,“三會”即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

自救器領用、發放、使用管理製度

第一條 入井人員,必須領取自救器,出井時應及時交回充電房。

第二條 充電房值班員應對發出的自救器進行登記,對打開過的自救器不得發放,入井人員有權拒絕領取自救器外殼變形或開啟過的自救器。

第三條 領取自救器的人員,不得隨意開啟搬手、拉斷封印條,自救器應避免摔碰,不許當坐墊用,以防漏氣失效,不能隨意打開自救器外殼。

第四條 充電房收回自救器時,值班員必須仔細檢查開啟搬手、封印條、封口帶、上殼、下殼是否完好,如有拆開或損壞,該台自救器報廢,必須作好記錄報安全科,責任人員必須按原值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條 (一)、掀開保護罩;(二)、用拇指掀開紅色的開啟搬手拉斷封印條;(三)、一直搬掉封口帶、撥開外罐上部,並扔掉外罐上部;(四)、握住頭帶、把藥罐從外罐中拉出來,並丟掉外罐下部;(五)、從口具上拉開鼻夾;(六)、把口具片塞進牙齒與嘴唇之間,並咬住牙墊;(七)、兩手輕輕拉開鼻夾墊,夾在鼻子上,與鼻子貼合,並立即用口呼吸;(八)、取下礦工帽,把頭帶套在頭頂上;(九)、戴上礦工帽,開始撤離危險區;(十)、如外罐被碰癟、過慮藥罐取不出來,用手托著外罐下部呼吸使用。

第六條 自救器具使用注意事項

(一)、當井下發現有火災或瓦斯爆炸的征兆時,須立即佩帶自救器,馬上離開現場。

(二)、當空氣中一氧化碳濃度達到0.5%以上時,吸氣過程中,佩帶者有幹、熱的不舒適感,這是自救器有效工作的正常現象,必須一直佩帶到安全地帶,方可取下自救器,如因幹、熱感覺而取下,隻要呼吸一次,就可能危及生命。

(三)、佩帶自救器脫險時,不要說話,必要時可用手勢聯係,要勻速行走,保持呼吸均勻,到達安全地點以前要防止碰掉鼻夾,萬一碰掉鼻夾,要控製不用鼻孔呼吸,並迅速再夾上鼻夾。

(四)、佩帶自救器要求操作準確迅速,使用者必須經預先訓練,並經考試合格方可配備。

(五)、自救器不能用來頂替其它工作,隻能作逃生使用。

安全儀器儀表檢驗製度

第一條 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必須定期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二條 便攜式光學甲烷檢定儀每半年檢驗一次。

第三條 測定井巷風速用的風表每半年檢驗一次。

第四條 礦用監控儀、瓦斯傳感器、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半年檢驗一次。

第五條 每月對礦井安全監控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第六條 安全檢測儀器、儀表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進行維修、校正。

井巷維修管理製度

第一條 各區段運輸巷、區段回風巷、主平硐、集中運輸巷、主副斜井、總回風巷、溜煤高眼、材料眼,必須加強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麵,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大於7%。

第二條 井巷維修職責劃分:

(一)、采煤隊負責使用的區段運輸巷、采麵回風巷、采麵上、下安全出口,下煤高眼、材料眼的維修;

(二)、掘進隊負責施工巷道交付使用前的巷道維修,並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三)、安全管理部井巷維修班負責主平硐、 主要集中運輸巷石門、總回風巷(眼),采煤後的區段運輸巷工字鋼回收、支護、地麵輕便道穿硐及公司安排的維修任務。責任單位負責人必須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巷修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第三條 井巷大修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經審查後實施。

第四條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或支柱歪倒。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裏逐架進行,並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裏。

第五條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禁止上、下段同時作業。

第六條 修複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隻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方能作業。

第七條 報廢巷道必須封閉,並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標明,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牆必須留設泄水孔,回收報廢井巷內支架和裝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 公司每月對全礦井巷維修情況進行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落實整改。

火工產品管理製度

第一條 火工產品的運輸必須由民爆公司專車專人押運、采購人員不得使用其它車輛運輸。

第二條 卸火工產品時必須小心輕放,現場必須有專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裝車運往庫房必須由人工運輸、嚴禁帶電運輸,同時嚴禁將炸藥、雷管混裝運輸。

第四條 凡運火工產品人員,嚴禁攜帶煙火,否則將嚴肅處理。

第五條 火工產品往庫房運輸時,采購人員必須親自押運,杜絕失誤。

地麵庫房爆破材料領退、使用管理製度

第一條 爆炸物品的管理遵照國家及省、市、縣的有關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條 爆炸物品的領取,必須先由生產部門開具領料單,由生產部門指派專人到庫房領取,當天的票必須當天領取,過時視為廢票,爆炸物品管理人員對持過時的票據人員不予發放爆炸物品。

第三條 任何個人不得無票領取爆炸物品

第四條 未用完或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須退還庫房統一保管,管理人員必須做好登記。

第五條 爆炸物品管理人員必須把好領、退、用關,做到帳物相符。

第六條 爆炸物品的領退必須由領退人員和管理人員簽名。

爆破材料報廢、銷毀製度

第一條 凡失效、報廢的炸藥、雷管必須層層退庫,嚴禁亂丟亂放,隨意丟棄,最後由井下總庫退回地麵總庫。

第二條 報廢時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中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第三條 銷毀時保衛部門申報當地派出所和相關部門,在核對準確銷毀數量後,在無人區進行銷毀處理。

巷道貫通製度

第一條 堅持巷道(煤巷、半煤巷、岩巷、開切眼)貫通通知單製度。

第二條 貫通通知單由地測部門編寫,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貫通通知單應提前(岩巷20米,煤巷、半煤巷30米)發送施工單位,礦分管領導及技術、 安全、通風等單位。

第三條 巷道貫通前,通風部門應做好正常的通風工作,保證兩端的巷道內不積存瓦斯,並作好貫通時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

第四條 巷道貫通相距20米時,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員,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按規定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五條 巷道貫通時,必須派主管人員臨場統一指揮,確保施工安全。

第六條 在地質構造複雜地區進行貫通工作,還應按處理破碎、頂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第七條 巷道貫通後,通風部門組織人員立即進行風流調整,實現全風壓通風,並檢查風速和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調度員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 交接班必須在崗位進行,並提前10—15分鍾到達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條 交接班人員必須把當班井下發生的情況,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問題未處理完的,接班人必須在弄清楚的情況下,及時處理,並檢查一遍原始記錄是否填寫齊全的情況下才能接班。

第三條 交班人員未交清楚當班情況和未填寫好當班記錄,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接班人不查問,接班後發生的問題而影響生產,概由接班人負責。

第四條 接班人飲酒和精神不正常時,交班人不得交班。接班人不得強行上崗,否則按規定處理並及時報告有關領導解決。

第五條 接班人未到,雖到交班時間,交班人不得離崗,並將情況報告有關領導,采取措施後,方可離崗。

第六條 調度員在接班後,必須堅守崗位,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做好各項記錄及正確處理出現的問題。

采煤班長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 嚴格實行現場手上交接班製度。

第二條 交班人必須向下一班交清當班的所有情況,否則,下一班接班人有權不接。

第三條 凡是交班人未交清的問題,因此發生了相應事故或影響了生產,全部由交班人員負責。

第四條 交班人交班時,必須各自作好原始記錄。

第五條 出井後,應到調度室向分管隊長彙報當班的安全、生產等情況。

掘進班組長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 必須在作業現場向下一班接班人員交清當班作業點的生產、安全情況,交清公用工具和下一班協商解決本班存在的問題,如有殘瞎炮,必須留專人協助處理,交班後經下一班接班人員同意,並將交班內容在交接本上記錄清楚,方可下班,否則,後果自負。

第二條 接班人員必須認真聽取交班 人員的情況講述,認真檢查各類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完好,查看是否有漏交的問題,必須在弄清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並對遺留問題的解決辦法同上一班取得一致,且監督上一班人員按實情在交班本上記錄後,放可接班,否則,後果自負。

第三條 接班後必須認真組織本班人員開好班前會,認真分析客觀存在的問題,認真檢查工作點的安全,準備作業。

機電事故追查分析製度

為了搞好安全生產,消除不安全隱患,防患於末然,從事故中吸取教訓,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凡礦井發生重大二類事故及運輸事故,礦安監、生產、機電等部門以及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和領導,必須參加事故追查會。

第二條 機電事故、運輸事故,歸口由安全科負責收集、整理、統計、分析。

第三條 因外界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機電設備、設施損壞或人身傷亡,概不作機電事故統計。

第四條 機電、運輸事故的追查調整由安全科負責組織和牽頭。

第五條 對發生機電、運輸事故隱瞞不報或謊報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出,除按事故的程序組織追查和處理外,還應追究謊報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

第六條 對造成重大機電、運輸事故的責任者或直接經濟損失較大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及經濟責任。

充電工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 遵守勞動紀律,不酒後上班。交接班必須在充電房進行。

第二條 交班人必須交清當班的工作情況,礦燈數量,充電器具,防火及各項工作記錄,存在的問題。

第三條 雖到交班時間,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準擅離崗位,要及時向領導彙報,采取措施後方可離崗。

第四條 交班前或交班時發生故障,交班人和接班人必須共同協助排除,待故障排除後交班人方可離崗。

第五條 凡接班人酒後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時,交班人不得交班,接班人不準強行上崗,交班人要及時向領導彙報。

第六條 交班人未交清當班的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未填好當班的有關記錄,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並報告領導。

第七條 當班的礦燈、充電器、蓄電池及其它出現故障,必須當班解決,不準移到下一班,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彙報。

第八條 交接班時,如接班人不查問或接班不清上崗和交班人隱瞞不交待清楚應嚴肅查處。

主扇風機值班人員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 遵守勞動紀律,不酒後上班。交接班必須在機房進行,應向調度室彙報,接班上崗必須持證。

第二條 交班人必須交清當班工作情況,交接班要認真做到五檢查,並具備交接手續;

(一)、電動機溫度的檢查

(二)、軸承溫度和聲音的檢查

(三)、機器振動的檢查

(四)、負壓水柱情況的檢查

(五)、跑漏風的檢查

第三條 雖到接班時間,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準擅離崗位,應及時向調度室彙報,待采取措施。

第四條 交班前或交班時出現故障,應共同協助排除,故障排除後,交班人方可離崗,不能排除的故障要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第五條 接班人酒後上崗或精神不正常時,交班人不準交班,接班人不準強行上崗,交班人應及時彙報調度室及有關部門。

第六條 交班人未交清當班工作情況和填寫好當班工作記錄,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並向調度室及有關領導彙報解決。

第七條 如接班人不查問或接班不清上崗和交班人隱瞞不交待清楚,應嚴肅查處。

配電值班人員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 遵守勞動紀律,不酒後上班。接班人必須提前10分鍾到達工作地點,在現場手上交接班。

第二條 雖到交班時間,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準擅離崗位,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三條 凡在交接班時發生事故或倒閘操作時,應暫停交接班,必須共同協助處理,待處理完畢後方能交班離崗。

第四條 交班人必須交清當班工作情況,必須交接內容有:

(一)、係統運行情況

(二)、工作設備有無異常情況

(三)、接地保護、繼電保護、自動保護

(四)、儀器、工具、材料、消防器材

(五)、未進行完的操作命令

(六)領導指示與其它有關的事項

(七)、環境衛生

第五條 交班人未交清當班工作情況和未填寫好當班工作記錄,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並報告領導。

第六條 接班人酒後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時,交班人不準交班,接班人不準強行上崗,交班要及時彙報。

第七條 如接班人接班不清上崗或交班人隱瞞不交待清楚應嚴肅查處。

鍋爐工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 遵守勞動紀律,不酒後上班,接班人提前10—15分鍾到達工作地點,在現場手上交接班,上崗必須持證。

第二條 交班人必須當麵交清鍋爐運行情況和注意問題,檢查水位表、氣壓表、安全閥及其它設備是否正常完好,要有工作記錄,並具備交接班手續。

第三條 雖到交班時間,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準擅離崗位,要及時報告領導,采取措施後方可離崗。

第四條 凡接班人酒後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時,交班人不準交班,接班人不準強行上崗,交班人要及時彙報。

第五條 交班人未交清當班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未填寫好當班工作記錄,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並報告領導。

第六條 鍋爐及其它附屬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出現故障,必須當班處理,不準移到下一班,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彙報,及時解決。

第七條 接班人接班不清上崗或交班人隱瞞不交待清楚,應嚴肅查處。

鍋爐房要害場所管理製度

第一條 鍋爐房內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機房,非鍋爐房內的司爐人員、操作工、維修工不得隨意進入鍋爐房內。

第二條 鍋爐司爐工必須持證上崗,實行掛牌值班,司爐工及其維修工應熟悉鍋爐的各項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應做到“三懂四會”。(三懂即懂操作規程、懂鍋爐性能、懂鍋爐原理;四會即會操作、會保養、會判斷和處理故障。)

第三條 司爐人員不能擅離工作崗位,司爐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管理好和使用好鍋爐房的一切設備、設施、工具及消防器材。

第四條 凡外來參觀學習、檢查人員必須經保衛、安全部門及礦主管領導的同意,並有機電管理人員帶隊登記後,方可進入。

第五條 凡進入鍋爐房內的人員,嚴禁隨便觸摸設備、設施,遮擋工作人員的視線,影響操作人員操作。

第六條 領導幹部及有關工程技術人員上崗檢查,必須在登記薄上簽字及登記檢查情況,發現重大隱患時,必須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後方可離開。

第七條 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交接班製度,嚴格遵守勞動組織紀律和礦規礦紀,嚴格執行國家及上級部門對要害場所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礦機電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每月至少對其設備運行和製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麵性檢查,查處隱患,提出措施,積極整改。

防爆電器設備入井檢查製度

第一條 凡新領用或經修複的防爆設備入井,使用隊必須報請機電、安全部門進行入井檢查驗收,合格後方能入井。

第二條 凡購置回礦的防爆設備必須三證齊全。

第三條 入井設備必須在地麵進行全麵檢查,檢查頭、檔板、密封圈、喇叭口、各緊固螺絲是否齊全,各防爆麵的檢查數據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第四條 入井防爆設備要建立單台設備檔案。

第五條 入井後的防爆設備還應進行跟蹤檢查,做到入井使用的防爆設備防爆率達100%。

設備定期維護保養製度

為保證安全生產,貫徹執行“預防為主,計劃檢修”原則,對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是延長設備壽命及降低事故的主要途徑。為 此,。特作如下要求:

第一條 設備的日常維護由操作員負責進行,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報有關部門派人檢查。

第二條 對技術性強,需用專用工具或儀器才能進行的,由專職檢修人員修複。

第三條 維護保養工作必須每班進行,所有設備必須按隨機技術文件及設備操作規程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在巡回檢查中,應采用“勤看、勤聽、勤摸、勤量”的方法進行,操作人員應為檢修工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五條 設備檢修人員應認真作好維護查修記錄。

第六條 設備的檢修按不同的檢修內容和工作量大小分為大、中、小修。其檢修周期按設備周期性檢修標準進行。

電器設備定期試驗製度

第一條 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由分片負責電工每日檢查一次。分管隊長每周檢查一次,機電科每月抽查一次,由礦技術負責人或分管礦長每年定期抽查一次。

第二條 凡配電係統繼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每季度一次,負荷變化時應根據情況及時調整。

第三條 高壓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每年由機電科組織一次。

第四條 主要電器設備絕緣電阻各單位每月檢查一次。

第五條 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機電科每季度一次;片區電工負責人和分管隊長,每周檢查一次外部和懸掛情況。

第六條 移動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每月一次(使用部門及片區負責電工每班檢查一次外表有無破損)。

第七條 值班維修電工每月對檢漏繼電器進行一次詳細檢查和遠方人工漏電試驗,每天值班電工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試驗。

第八條 每年由機電科組織對全礦變壓器和主要電器設備的絕緣油進行一次抽樣送有關單位化驗。

第九條 每季度對接地網電阻值進行一次測定。

第十條 防雷接地和避雷器,由機電科組織在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一次測定和試驗。

第十一條 新安裝的電器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在投入運行前測定,並達到合格。

第十二條 地麵電器設備和普通設備按相應的規程測量和試驗。

第十三條 本製度未注明實施單位和人員的項目,由各分管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製度規定的各項測試、整定、試驗數據和處理檢查情況,都必須填入電氣試驗專用記錄表內,並由各隊負責收集、整理彙編,每季度末報公司機電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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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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