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礦企業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管理辦法
軟件名稱: | 安徽省煤礦企業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管理辦法 | |
文件類型: | .doc | |
界麵語言: | ||
軟件類型: | Doc | |
運行環境: | ||
授權方式: | ||
軟件大小: | 14 KB | |
軟件等級: | ||
軟件登陸: | yinchangwang | |
作 者 : | ||
官方網址: | 官方站 | |
程序演示: | 演示 | |
解壓密碼: | ||
整理時間: | 2014-12-02 | |
軟件簡介: | 安徽省煤礦企業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安徽煤監局於9月22日印發《安徽省煤礦企業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皖煤監政[2014]39號) ,2014年10月1日起試行,適用於對副礦級以上相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行為信息的登記建檔和責任追究。
第二條 煤礦企業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是指淮南、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大礦業集團”)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及地方煤礦相當於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
第三條 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涉及的相關人員實行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依法依規的原則。
第四條 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建立煤礦企業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檔案,實行“一事一表”、“一人一檔”管理。
第五條 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四大礦業集團屬安徽省委、省政府和省國資委及其上級公司管理的人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管理。
第六條 煤礦企業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在有下列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之一,未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記入個人檔案。拒不整改且情節較重的,進行約談,提出警告;情節嚴重,不適合繼續擔任現職務的,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向有關部門提出組織處理的建議;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處理:
第七條 煤礦企業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有下列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記入個人檔案;依法提出黨紀、政紀處分建議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證照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三)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四)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七)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複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進行從輕追究的。
第八條 煤礦企業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有下列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依據事故調查處理相關規定給予處理、處罰,並記入個人檔案:
(一)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二)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的;
(四)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九條 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定期對煤礦企業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總結分析。對需要進行約談、警告或給予黨紀政紀和組織處理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煤礦企業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移送。
第十一條 每年第一季度,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向全省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通報上一年度煤礦企業副礦級以上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情況。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試行,《關於印發安徽省煤礦礦長安全責任記分考核辦法的通知》(皖煤安監辦﹝2012﹞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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