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煤礦
目錄
1 總則 1
2 礦井危險性分析 7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8
4 預防與預警 16
5 應急響應 23
6 信息發布 26
7 後期處置 26
8 保障措施 27
9 培訓與演練 30
10 獎懲 30
11 附則 31
附件1:某某煤礦瓦斯爆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44
附件2:某某煤礦煤塵爆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54
附件3:某某煤礦井下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63
附件4:某某煤礦礦井停電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78
附件5:某某煤礦礦井提升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91
附件6:某某煤礦頂板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102
附件7:某某煤礦井下運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119
附件8:某某煤礦井下水害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135
附件9:某某煤礦洪澇災害及停產撤人專項應急預案 155
附件10:某某煤礦地麵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164
附件11:某某煤礦突發公共衛生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189
附件12:某某煤礦鍋爐爆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197
頒布令
某某煤礦應急預案由一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10個專項應急預案(瓦斯爆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煤塵爆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井下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井下水害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礦井停電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礦井提升事故專項應急預案、頂板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井下運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洪澇災害及停產撤人專項應急預案、地麵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及某某煤礦鍋爐爆炸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組成。經集團公司和礦評審,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製導則》標準要求,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礦實際情況,能夠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範本礦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風險和防範事故的能力,保證職工安全健康和公眾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
現決定正式頒布,於2008年 月 日起實施。
批準人:李仲輝
二00八年 月 日
備案: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礦調度室、安監處、地方政府。
某某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
為保證迅速、有序、高效救援行動,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增強我礦對突發重特大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
1.2 依據
1.2.1 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1)《中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製導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AQ/T9002—2006);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4)《煤礦安全規程》;
(5)《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0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
(8)《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9)《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
(10)《特種設備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
(11)《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
(1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
(13)《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8號令);
(14)《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5)《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6)《國家電網公司城區電力係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製導則(試行)》;
(17)《國家處置大麵積電網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2.2 山東省地方政府文件
(1)《關於印發(山東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煤安查字〔2004〕91號);
(2)《關於認真做好申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準備工作的通知》(魯煤安查字〔2004〕92號);
(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0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4)《山東省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
(5)《山東省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山東省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7)《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1.3.1本應急預案適用的區域範圍
某某煤礦井下生產、輔助係統及地麵工廣和生活區範圍內發生各類事故後的應急救援。
1.3.2事故類型
煤礦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井下火災、礦井停電、提升事故、頂板事故、運輸事故、水害事故、洪澇災害、地麵火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
1.3.3事故級別
3人以下的人身傷亡事故和一級及以下的非傷亡事故。具體分類如下:
1.3.3.1非傷亡事故級別
(1)三級非傷亡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a) 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小時至4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4小時至16小時;
b) 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
c) 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的;
d) 按高瓦斯區域管理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分鍾以內的;
e) 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噸以下;
f) 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麵停止生產;
g) 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至10萬無(含10萬元)的;
h) 提升設備的斷股、卡罐;起吊設備斷繩;主井、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m以內;
i) 小型物件墜入井筒;
j) 電機車(機動車輛)碰頭、追尾、撞車、翻車;
k) 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
l) 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m) 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
n) 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在1m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3m以下、冒頂高度在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5m以下、冒頂高度在1m以上;
o) 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p) 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2)二級非傷亡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a) 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小時以上但不足16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16小時以上,但不足三晝夜;
b) 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
c) 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噸(含10噸);
d) 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分鍾(含10分鍾)的;
e) 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f) 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g) 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在1m以上的;
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在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
h) 提升設備斷繩、蹲罐、墜罐;主井、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m以上的;
i) 大型物件墜入井筒;
j) 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k)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l) 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50萬元(包括50萬元)的;
m) 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
n) 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o) 35kV以上供電係統誤停、誤送電的;
p) 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0萬元)的;
q) 礦區內積水較多,東部山洪威脅本區,主、副井、35kV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
r) 其他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
(3)一級非傷亡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a) 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小時以上或采掘工作麵及生產係統停工3晝夜以上;
b) 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c)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d) 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e) 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f) 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g) 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分鍾及以上的;
h) 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
i) 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j) 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k) 西葦水庫出現決堤,大量洪水衝向本區;
l) 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1.3.3.2傷亡事故的分類
a)輕傷事故:指事故中隻有輕傷的事故。
b)重傷事故:指事故中含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c)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含輕傷重傷)的事故。
1.4 應急預案體係(見圖1)
圖1
1.5 應急工作原則
1.5.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減少煤礦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5.2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礦長總負責,分管礦領導分工負責及有關部門科室領導配合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
1.5.3 依靠科學,依法規範。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煤礦事故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預案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
2 礦井危險性分析
2.1 礦井概況
某某煤礦位於山東省鄒城市境內,井田煤層南北走向,總體為西高東低。南端以皇甫斷層為界,與南屯礦井相鄰;北端山西組煤層以1-1號孔和35號孔的連線為界,太原群煤層則以鋪子斷層為界,與興隆煤礦相鄰;西部山西組以第三層煤露頭、下組煤以第17層煤-430水平垂直下切與田莊、楊村煤礦為界;東部與東灘煤礦相鄰。
區內交通便利,鐵路、公路運輸發達,京廣、京滬及連接京廣線與京滬線的新鄉至兗州的鐵路(兗新線)分別從礦井的西部、東部及北部通過,公路網四通八達。
礦井於1986年6月正式投產,設計年產量300萬t,礦井服務年限80年;2003年核定礦井生產能力為640萬t/年,2007年核定通風能力為724萬t/年。
井田開拓方式為立井開拓,采用兩翼對角抽出通風方式,副井進風,南、北風井排風。現主要生產采區為五采區、十采區,五、十采區采用走向長壁布置工作麵,相鄰工作麵采用無煤柱開采,不留護巷煤柱,沿空送巷。
礦井通風方式為兩翼對角抽出式,主要通風機采用上海鼓風機廠的G4-73-11№:28D型離心式風機,南、北風各安裝兩台,一台工作、一台備用,電動機型號為:YR630-10/1180,電動機額定功率630KW,額定轉速為589r/min。
2.2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根據礦井煤層地質賦存條件和曆年來發生的事故統計分析,礦井有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潛在可能性。可能發生的事故主要是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井下火災、衝擊地壓(礦震)、水害、礦井停電、提升、運輸事故等,特別是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井下火災、衝擊地壓(礦震)、水害事故危害巨大,後果嚴重,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設備、設施損壞,並且易造成次生或衍生事故。如:煤塵爆炸可能會發生多次爆炸,易引發瓦斯爆炸、燃燒,摧毀礦井生產係統;瓦斯爆炸可能引起煤塵爆炸和頂板事故;井下火災易引起煤塵爆炸、瓦斯爆炸;衝擊地壓(礦震)易引起瓦斯積聚、煤塵揚起甚至發生爆炸。礦井為“一通三防”、水害事故及衝擊地壓(礦震)事故重點防護單位。
礦井為低瓦斯礦井,礦井煤層具有自然發火危險,為容易自然發火礦井,煤層自然發火期3~6個月,最短煤層自然發火期為26天;礦井煤塵具有爆炸危險。
礦井屬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型礦井,主要含水層為煤層頂板砂岩與紅層,礦井湧水量較大,2007年平均湧水量490m3/h;礦井防治水重點為回采工作麵湧水的正常排放、掘進工作麵老空水的探放等工作。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應急組織體係(見圖2)
3.1.1應急領導小組
建立礦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
組 長:李仲輝 郭 軍
副組長:王荀晏 張守田 宋連啟 李 峰 張 震 唐子波 呂立安 丁玉賢
成 員: 辛忠玉 李付臣 馮傳波 阮國強 楊士富 張 果
尹明長 邵明月 張澤軍 李 劍 單 偉 魏忠民 張純柱 王宗勝 劉禮軍 李首和 梁傳軍 呂傳海
狄傳民 葛 飛 任曉東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領導及辦公室、成員聯係表見附表1。
3.1.2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礦調度室,單偉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全麵負責日常業務、組織協調工作,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
3.1.3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應急領導小組全麵負責礦應急救援工作。
⑴負責編製、修訂礦應急救援預案;
⑵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和裝備;
⑶組織應急救援預案培訓、演練和演習;
⑷接受集團公司的指令和調動,指揮、調度礦應急救援力量參加社會支援;
⑸負責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的上報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的彙報。
3.2指揮機構和職責
3.2.1應急救援指揮部
設立某某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總指揮:礦 長
副總指揮:總工程師(第一副總指揮,總指揮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時,由第一副總指揮行使總指揮職責)、書記、分管副礦長、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安監處長
事故現場副總指揮:分管副總工程師
應急指揮部職責:
⑴負責全麵負責應急救援工作;
⑵負責通知指揮部成員立即到達調度室(指揮部成員聯絡表見附表2);
⑶負責向總指揮報告事故信息;根據總指揮指令調度並指揮各應急救援小組參加救援工作;跟蹤事故救援情況;
⑷根據事故現場基本情況,研究救援計劃,並向總指揮提出建議;
⑸向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和安監局彙報事故情況。
圖2
3.2.2指揮機構職責
3.2.2.1 總指揮職責
①負責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②負責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反應行動,在礦總工程師和救護隊的協助下,製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
⑶負責與上級應急救援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直接監督檢查應急操作人員的行動。
3.2.2.2副總指揮職責
⑴協助礦長組織和指揮應急救援任務;
⑵負責向礦長提出應采取的降低事故後果行動的對策及建議;
⑶負責保持與事故現場副總指揮的直接聯絡;
⑷負責協調組織和獲取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其它救援物資、裝備以支援現場救援行動。
3.2.2.3事故現場副總指揮職責
⑴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和協調,保證現場職工和救援人員應急救援計劃的執行;
⑵負責控製事故次生和衍生的緊急情況;
⑶負責應急救援行動過程中與指揮部副總指揮的聯絡和協調,並提出建議;
⑷負責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3.2.2.4成員單位職責
在礦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各成員單位職責:
⑴礦長:是救災的全權指揮者,在礦總工程師和相關人員的協助下製定營救遇險人員和事故處理作戰方案。
⑵礦總工程師:是礦長處理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礦長領導下組織製定營救遇險人員和事故處理作戰方案。
⑶副礦長、礦副總工程師:根據礦長命令,負責某一方麵的搶救工作。
⑷安監處處長:根據批準的營救遇險人員和事故處理作戰方案,依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搶險救災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員的控製有效監督。
⑸救護隊隊長:對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具體負責,全麵指揮、領導礦山救護隊,根據營救遇險人員和事故處理作戰方案所規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遇險人員的救援和事故處理。如果與外局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部,由本礦救護隊隊長擔任指揮,協調各救護隊的行動。
⑹生產技術科科長:按照礦長命令協調各方麵工作,協助礦長進行營救和災害處理;負責準備必需的圖紙和資料。
⑺科研測繪中心主任:根據礦長命令完成測量和鑽孔定位工作;負責準備必需的圖紙和資料。
⑻采、掘區隊長:負責清點受威脅區域範圍人員,采取措施有組織地帶領到安全地點,直至地麵,將現場的事故範圍及原因等情況,如實詳細地報告礦調度室,隨時接受礦長命令,完成有關搶救和災害處理任務。
⑼礦值班調度員:負責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等情況,按事故報告程序立即將情況報告礦長、礦總工程師、公司調度室、礦山救護隊及有關領導和單位,及時傳達礦長命令,通知召集有關人員到調度室或指定地點待命,隨時調度井下救災的工作,統計掌握出入井人數和井下各地點的人數。
⑽供電工區區長、人力資源科科長:根據入井人員礦燈、自救器牌號、井下礦燈考勤記錄,查清井下的人數及姓名,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未持有經簽發入井許可的人員不得發給礦燈、自救器。
⑾經營管理中心主任:及時準備好必需的搶救器材,根據礦長命令迅速到指定地點。
⑿機電科科長:根據礦長命令,負責改變主要通風機工作製度,並保持其正常運轉,掌握礦井內停送電工作,及時搶修或安裝機電設備,完成其它有關任務。
⒀運搬工區區長:負責將遇險人員及時運至井上,保證救災器材及時運到使用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⒁醫院院長:負責組織受傷人員的急救治療,組織護理和藥物供應。
⒂通風科科長、通風工區區長:按照礦長命令,負責改變礦井通風製度,監視主要通風機工作情況和組織完成必須的通風工程,並執行與通風有關的措施。
⒃礦長辦公室主任、生活科科長:負責對遇險人員的妥善安置和救災人員的食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
⒄保衛科科長:負責處理事故搶救和治理過程中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現場秩序,不準閑雜人員入礦,並在井口附近設專人警戒,嚴禁閑雜人員逗留圍觀。
3.2.3應急救援小組及職責
指揮部下設10個應急救援小組。
⑴事故處理組
組長:生產副礦長
成員:安監處處長、專業副總工程師、事故單位負責人、專業科室科長。
主要工作:現場指揮協調事故搶救及恢複生產工作。
⑵礦山救護組
組長:救護隊隊長
成員:救護隊隊員
主要工作:偵察、探明災區情況,參與搶救方案的製定,並實施對遇險人員的搶救。
⑶通防組
組長:通防副總工程師
成員:通風科、通風工區、防塵工區全體管理人員
主要工作:保證全礦通風係統穩定,監測井下空氣成分;全麵落實事故搶救過程中和事故處理後的通風係統調整與恢複工作。
⑷機電組
組長:機電副礦長
成員: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供電工區、運搬工區、機安工區、東宇公司全體管理人員
主要工作:負責全礦供用電、機電設備的調試、運轉、維護等工作;及時將救災物資送至井下指定地點。
⑸器材供應組
組長:總會計師
成員:經營管理中心、計劃科、財務科、運搬工區全體管理人員
主要工作:負責救災物資的準備、購置,並按規定裝車運至副井井口或地麵事故地點。
⑹秩序維護組
組長:保衛科科長
成員:保衛科全體管理人員
主要工作:負責地麵事故現場保護,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故搶險期間安全保衛工作。
⑺醫療急救組
組長:職工醫院院長
成員:職工醫院全體管理人員
主要工作:全麵落實遇災人員急救、康複計劃,包括急救站的設立、物資準備、救治護理人員配備等。
⑻後勤服務組
組長:後勤副礦長
成員:生活科、食堂、礦長辦公室全體管理人員
主要工作:負責事故處理過程中全部參戰人員的生活安排。
⑼事故調查組
組長:安監處處長
成員:安監處、紀委、工會及各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
主要工作:事故原因組織調查,勘察事故現場,搜集原始資料證據、形成事故報告。
⑽善後處理組
組長:工會主席
成員:礦長辦公室、工會、紀委、人力資源科、勞動保險科、醫院、生活科等單位負責人
主要工作:負責事故善後處理。
4 預防與預警
4.1 危險源監控
4.1.1瓦斯、火災事故監控
4.1.1.1安全監控係統
某某煤礦采用KJ95N安全監控係統,配置兩台主機,一台監控、一台備用,中心站配有不間斷電源。目前,井下共安裝監控分站15台、傳感器62台;其中,甲烷傳感器14台、一氧化碳傳感器7台、風速傳感器7台、溫度傳感器2台、負壓傳感器2台、風機開停傳感器8台和風門開關傳感器22台。
4.1.1.2礦井束管監測係統
為加強井下氣體監測和煤層自燃發火預測、預報,礦井先後建立了KSS-200束管監測係統和煤礦煤層自燃早期預測預報裝置。係統在微機控製下可將井下任意地點的氣體,通過已敷設的束管連續不斷的抽至井上氣相色譜儀中進行精確分析,實現對CO、CO2、CH4、C2H2、C2H4、C2H6、O2、N2等氣體的含量的在線監測,其分析結果用實時監測報告、分析日報表兩種方式提供給相關機構的同時,自動存入數據庫中,以便對某種氣體含量的變化趨勢進行分析,預報煤炭自燃的趨勢;在不進行束管監測時,可由人工定點取樣分析,直接輸出分析報告和圖譜。
4.1.2頂板事故監控
根據作業現場礦壓儀器儀表顯示數據、頂板離層儀顯示離層大小、現場觀察等對頂板進行監測監控。
4.1.3煤塵爆炸事故監控
4.1.3.1測塵員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周期、定點測塵。
4.1.3.2通風科對采掘工作麵開工前的綜合防塵設施進行驗收。
4.1.3.3通風工區瓦斯檢查員、通風工、密閉檢查工等下井職工必須檢查其巡回檢查路線上防塵設施情況和巷道積塵情況。
4.1.3.4采掘工作麵防塵的監督檢查采取檢查表的方式,檢查表應列明區域內應具有的防塵設施及完好狀況,區域內的巷道衝刷及粉塵積聚情況。安監員必須認真對照檢查,填寫清楚,發現問題,必須立即督促整改,並將檢查表報安監處值班領導。采掘工作麵配備專責防塵人員,每班負責責任區內的防塵工作,並把名字填寫到防塵管理牌板上。
4.1.4礦井停電事故監控
設備選型按照國家電力行業、《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選擇保護齊全、可靠的設備和裝置,通過各種保護裝置的動作情況和監控係統對危險源監測。日常情況下,機電維修工,崗位配電工,每天應對各保護裝置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損壞時,應及時更換。
4.1.5運輸事故監控
4.1.5.1斜巷跑車監控方式、方法:用遊標卡尺檢查絞車提升鋼絲繩直徑;目測絞車提升鋼絲繩斷絲數及鏽蝕情況;定期取樣到監測中心檢驗絞車提升鋼絲繩及連接裝置;用塞尺檢查絞車製動閘的間隙。
4.1.6井下水害事故監控
井下水文采用觀察、探測、預測預報等方式進行監測。工作麵回采前進行水文地質分析,凡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或預計湧水量較大的工作麵,要積極開展水文地質探查,查明充水含水層(體)富水部位和構造富水、導水情況,並提出詳細防治措施。回采工作麵必須有完善的排水係統,排放水能力應不小於預計最大湧水量的1.5倍,工作麵排水設備需保持配套完好,並委派專人進行管理維護,確保能隨時啟動排水,其備用排水設備也應配備齊全完好。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對掘進迎頭前方預計異常地質構造,進行超前探測,探水安全距離不得小於30m,確保排除隱患後方可向前掘進。沿空巷道施工時,必須認真排查采空區泄水密閉和泄水鑽孔暢通情況,對堵塞的翻水池和放水鑽孔應進行疏通處理,同時分析采空區內可能造成的積水具體情況。發現積水應超前探放,確保排除采空區積水威脅。測繪中心水文地質人員應經常觀測迎頭水文地質情況,及時進行預測預報,杜絕水害事故發生。掘進區隊應隨時觀察迎頭水文情況,發現突水征兆,對人身安全及安全生產可能造成威脅時,區隊值班人員首先利用工作地點的通訊工具,向礦調度室彙報。調度室值班人員,應通知水文專業人員到井下現場及時調查,並及時分析研究水災情況現狀並預測水災情況發展趨勢,為領導製定治理方案提供準確的技術資料。
4.1.7洪澇災害監控
4.1.7.1 每年從5月20日起,調度室要實施晝夜值班,及時收聽收看每天的天氣預報、查收上級預警預報。
4.1.7.2 機電科、運轉工區、機安工區、供電工區對全礦井上、下排水設施,供電設備和排水管路,密閉門、水閘門、管道設備等要進行一次徹底檢查、檢修及技術性能測定,配備不同型號的防洪搶險用水泵40台(套),確保每台設備完好。
4.1.7.3 調度室、機電科、居委會等單位必須在4月底以前做好地麵高層建築物、變電所、供電通訊線路、避雷設施的接地電阻測試和線路維修、加固清掃工作。
4.1.7.4 主、副井、中央變電所、35kV變電所的防洪擋水牆和擋水板,由相關單位安排專人檢查和調試。
4.1.9.5 機電科和運轉工區必須在5月底以前完成井下所有大泵聯合試運轉。
4.1.7.6調度室負責落實施工單位,組織井下水倉、排水溝的清挖工作,保證水倉有效容量和排水暢通無阻。
4.1.7.7 調度室、工農辦負責安排落實工廣區以外防洪溝的清挖疏通工作。
4.1.8提升事故監控
4.1.8.1提升鋼絲繩的監控
大筒工堅持日常檢修,每天檢查鋼絲繩斷絲、鏽蝕、磨損等情況
製動,應停車檢查鋼絲繩情況,特別檢查受力段的變化。加強對主井主提鋼絲繩繼續使用的管理,應由經驗的老工人具體負責。多繩機保持鋼絲繩張力差不超10%。
4.1.8.2製動係統的監控
堅持對製動係統的日常檢查,機修工要對製動器的間隙每天一測量,副井提升機小於2.5mm,另外三台提升機小於2mm,若不符合規定要求應及時調整。副井安全缸及工作缸安全可靠,各控製閥及管路係統不得漏氣,主井的液壓站壓力符合規定,保證二級製動,壓力正常。
4.1.8.3安全保護裝置監控
電修工對提升機的各種安全保護,按規定日常檢查,保證其靈敏可靠。
4.1.8.4杜絕裝重煤故障
提升機司機及裝卸載司機必須密切監視設備運行情況,杜絕裝重煤現象,電修工應加大對保護裝置的檢查力度,確保保護靈敏可靠。
4.1.8.5大筒工每天要對提升容器全麵檢查,重點檢查容器滾動罐耳(或滑動罐耳)及懸掛裝置,確保容器運行平穩。
4.1.8.6副井罐籠防墜器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試驗,保證動作靈敏可靠。
4.1.8.7提升係統關鍵部位定期探傷。立井提升容器同提升鋼絲繩之間的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主、副提升機的製動係統連杆,銷軸等關鍵部件,每年應做一次探傷試驗,對不合格的部件及時更換。
4.1.8.8每部提升機每年由測繪中心對井塔、井架、井筒的中心線測量一次;對於井筒設施每周由大筒工檢查一次(區隊管理人員參加);機電管理部門每月組織一次專項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提升容器與井筒設施的安全間隙測量、井架、提升容器、提升繩、罐道、罐耳、尾繩、分繩架、托罐裝置、楔形罐道、防撞梁及提升機的各種保護等。
4.1.8.9大筒工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運轉工區、機電科反映。諸如:井筒變形、罐道錯位、尾繩變形等情況。機電科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召開會議製定解決方案,有必要的列為機電隱患報礦解決。
4.1.8.10對於井筒設施中易損件,如行程開關、四角罐道、滾動罐耳、分繩架、懸掛裝置等要有足夠備件。對提升機按規程要求進行每年一次的性能測試。注意冬季的防寒防凍工作。
4.1.9地麵火災監控
以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定期組織對危險源的防火安全檢查,充分利用煙霧感應報警、紅外線報警、視頻監控報警等多種手段。
4.1.10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控
4.1.10.1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監控。
通過設置檢測點,定人、定時檢測與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方法;專職與兼職人員相結和的方式進行監控。
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昆蟲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動物的危害。
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製度。對易感人群提高預防接種率、應急接種率和覆蓋率。
加強對飲用水監督的力度和頻度,使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實行預防性健康查體製度不得使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醫療、衛生單位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製度、操作規程,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
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病原體的其他人員,礦根據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4.1.10.2重大食物中毒的監控
通過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和平時衛生監督檢測相結合的方法;專業人員與單位管理者共同參與的方式進行監控。
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對礦區職工家屬進行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和培訓,使他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嚴格要求從業人員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確保食品安全。
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重點抓好節日和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
4.1.10.3職業中毒的監控
通過礦安全簡報,通風科、環保中心檢測報表和現場查看的方法,專業隊伍與相關單位相結合的管理方式進行監控。
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危害告知警示標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降低職業危害;對從事生產一線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嚴格加以控製;並有針對性的采取防護措施;加強對生產工作人員的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對職業危害的認識;掌握職業病防治的方法;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4.2 預警行動
總工程師負責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分析、研究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確定應對方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預防事故發生。調度室根據專項事故應急預案預警條件信息報告,及時通知指揮部成員做好應急準備。
4.3 信息報告與處置
4.3.1輕傷或三級非傷亡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
4.3.1.1礦井發生輕傷或三級非傷亡事故後,現場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調度室、安監處,調度室報告值班礦領導。
4.3.1.2礦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組織救援,安排相關部門調查分析後,填寫《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按月向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安監局報告。
4.3.2重傷或二級非傷亡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
4.3.2.1礦井發生重傷或二級非傷亡事故後,現場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調度室、安監處。調度室報告值班礦領導和分管礦長(總工程師)。
4.3.2.2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組織救援,並報告礦長。同時由礦長通過電話、電報、電傳等方式將事故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安監局。
4.3.3死亡或一級非傷亡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
4.3.3.1礦井發生死亡或一級非傷亡事故後,現場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調度室、安監處,調度室報告值班礦領導和分管礦長(總工程師)、礦長。
4.3.3.2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組織救援。同時用電話、電報、電傳等方式將事故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安監局。
4.3.4事故報告內容
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時間、事故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報告人姓名等。
4.3.5礦調度室實行24 小時值班製度,值班電話:552215,接收全礦事故報告信息。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值班電話:383150、382022、941006。安監局值班電話:392283。
4.3.6事故發生後,礦長立即組織全礦安全緊急會,通報事故基本情況,責令相關部門調查分析並形成事故調查分析報告,下發礦屬各單位,吸取事故教訓,采取預防措施。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按照事故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Ⅲ級響應、Ⅱ級響應、Ⅰ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Ⅲ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輕傷,或造成1~2人中毒,或造三級非傷亡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Ⅱ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重傷,或造成3人及以上輕傷,或造成二級非傷亡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Ⅰ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 人及以上死亡,或造成3 人及以上中毒、重傷,或造成一級非傷亡事故。
5.2 響應程序(見圖3)
5.2.1 Ⅲ級響應:由單位負責人或現場負責人負責啟動現場處置方案,必要時請求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啟動《某某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專項應急救預案》。
5.2.2 Ⅱ級響應:由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負責啟動《某某煤礦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必要時請求礦長啟動《某某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援預案》。
5.2.3 Ⅰ級響應:由礦長啟動《某某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必要時請求集團公司救援。
響應分級程序流程圖(圖3)
5.3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製,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5.3.1事故情況上報事項
由調度室、安監處分別將事故情況上報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安監局,內容包括事故分析報告、經濟損失、事故影響範圍、環境破壞程度、救援費用核算、事故現場控製和恢複、受影響及遇難人員家屬的安置等情況。
5.3.2向事故調查小組移交相關事項
由安監處向事故調查小組移交相關事項內容包括事故現場保護、取證相關資料;事故分析處理過程原始資料;事故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相關製度、措施、記錄等。
5.3.3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6 信息發布
調度室是礦井事故信息發布的指定部門。負責礦井事故信息對外彙報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準確及時,經總指揮批準後,向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安監局報告事故信息。
7 後期處置
7.1善後處置
善後處理組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
工會、礦辦、黨辦負責人組織相關部門對事故受影響及遇難人員親屬進行安置、補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人力資源科、經管中心負責人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征用物資補償,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
財務科負責人進行事故救援費用的支付。
環保中心負責人製定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的方案,由相關單位按方案處置。
調度室負責人組織有關單位按照安全質量標準化等要求恢複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
救護隊、調度室在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
人力資源科負責人進行相關的保險受理和賠付工作。
經管中心負責事故善後處理法律谘詢和理賠工作。
7.2工作總結與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後,安監處及時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製定防範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礦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應急救援過程和應急救援保障等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並在應急響應結束一個月內,將總結評估報告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與信息保障
調度室負責建立數字交換信息係統,通信配置在線VPS電源,保障24小時通信網絡正常運行,完善與救護隊、井下中央變電所、主要通風機房、提升機房等重要部門、地點直通電話。堅持24小時通信值班製度,每天測試救護隊直通電話,儲備足量直通通信設備通信電纜,確保應急期間信息通暢。
8.2 應急隊伍保障
8.2.1應急指揮部負責協調全礦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管理。
8.2.2礦調度室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礦應急救援體係建設及礦井應急救援工作。
8.2.3礦井必須建立專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護隊。
8.2.4礦救護隊在應急指揮部的指令下,參加全礦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8.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8.3.1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儲備。由礦物資供應部門為主儲備,保障救災物資、設備足額儲備,狀態完好。
8.3.2 救援物資設備的調運。根據救援的需要,由應急救援指揮部隨時調集儲備庫的物資和設備。
8.3.3應急救援需要使用的應急物資和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責任人及其聯係方式等見附件。
附表3:水災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儲備統計表
附表4:某某煤礦防洪物資庫存儲備統計表
附表5:重點防洪部位防洪物資儲備統計表
附件6:防洪設備名細表
附表7:地麵火災消防器材儲備統計表
附表8:井下消防材料庫材料儲備統計表
附表9:井上消防材料庫材料統計一覽表
附表10:救護隊裝備庫裝備清單
附表11:救護隊個人技術裝備清單
8.4 經費保障
財務科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從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由礦長審批。
8.5 其他保障
8.5.1交通運輸保障
8.5.1.1礦車管中心、汽運公司、運搬工區,必須保障救援工作用車。在應急響應時,利用現有的交通資源,提供交通支持,協調沿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證及時調運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人員、隊伍、裝備、物資。
8.5.1.2礦井救援和醫療救護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事故發生地由礦保衛科、安監處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製,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最大限度地贏得應急救援時間。
8.5.2治安保障
事故發生地由礦保衛科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做好治安工作。
8.5.3技術保障
應急救援技術組為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保障。
礦依托有關院校和科研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和應急技術以及礦井救援技術設備的研究和開發。
8.5.4礦井救援醫療保障
8.5.4.1礦救護隊負責指導全礦事故傷員的現場急救工作。醫療救護組為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醫療救護保障。
8.5.4.2礦醫院作為礦井醫療救護中心,指導、參加礦井事故中傷員的救治工作。
8.5.4.3礦醫院在副井口設立礦井醫療保健站,負責礦井事故現場傷員的醫療急救。
8.5.5後勤保障
後勤保障小組,負責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全部外來人員生活接待及內部參戰人員的生活安排。
9 培訓與演練
9.1 培訓
9.1.1礦救護隊按訓練計劃進行日常戰備訓練,確保隊伍的戰鬥力。
9.1.2保衛科負責對各單位兼職消防隊員的培訓。
9.1.3教培中心負責組織全礦職工救援與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
9.1.4全礦職工應急培訓計劃、方式、要求由教培中心每年初製定,並保證實施,做好記錄。
9.1.5生活科負責全礦家屬區居民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進行宣傳教育。
9.1.6宣傳科利用廣播、電視、標語等媒體向全礦職工和家屬宣傳事故預案中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
9.2 演練
9.2.1調度室負責製定年度演練計劃。計劃依據礦井事故發生可能性,確定演練的規模、方式、範圍、內容。
9.2.2年度演練計劃由總指揮組織實施。
9.2.3調度室負責寫出演練總結。安監處負責對演練進行評估,並修訂應急預案。
10 獎懲
10.1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
10.2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謊報瞞報、保障不力的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附則
11.1 術語和定義
11.1.1應急預案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製定的行動方案。
11.1.2應急準備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行的組織準備和應急保障。
11.1.3 應急響應
事故發生後,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11.1.4 應急救援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為消除、減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擴大或惡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動。
11.1.5事故
指人類在進行有目的的活動過程中,發生了違背人意願的且表現出不利於實現目標的現象。
11.1.6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是針對具體設備、設施、場所或環境,在安全評價的基礎上,評估了事故形式、發展過程、危害範圍和破壞區域的條件下,為降低事故損失,就事故發生後的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應急救援的設備、設施、條件和環境;行動的步驟和綱領;控製事故發展的方法和程序,預先做出的、科學和有效的計劃和安排。
11.1.7分級
指根據事故危害程度而劃分的級別。
11.1.9預警
包括發生影響企業安全的所有事件。為可控製的異常事件或容易被控製的事件。可向外部通報,但不需要援助。
11.1.10危險辨識
指找出可能引發不良後果的材料、係統、生產過程的特征。
11.1.11分類
指對因危險物質種類不同或同一種危險物質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發生危險物質事故而劃分的類別。
11.1.12重大危險源
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值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11.2 應急預案備案
本應急預案報集團公司和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安全監察分局備案。
11.3 維護和更新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安監處及時組織修訂,每年組織一次對本預案評審,並及時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實現持續改進。
11.4 製定與解釋
本應急救援預案由礦長組織製定,解釋權歸安監處。
11.5 應急預案實施
本應急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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