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管理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01manbetx 01manbetx 適用於礦燈管理與維修作業。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進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了解充電架的基本工作原理,自救器的完好標準,掌握本01manbetx 01manbetx 和有關標準、規定,能夠獨立操作。
三、安全操作
第4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崗位責任製,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章製度。
第5條 新領取的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集中管理。礦燈的總數,要比經正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自救器按規定每季度檢驗一次。
第6條 礦燈使用前先進行充電,充電前應關閉燈頭上的電源開關,燈熄滅後將燈頭插到充電架上充電(順時針方向旋轉180 度),觀察充電架上紅色充電指示燈亮,表示充電開始;當充電架上紅色“充電” 指示燈熄滅,綠色指示燈亮表示充電完成。
第7條 礦燈管理工在值班時,認真檢查巡視各充電設備運行狀況,及時做好記錄,發現異常迅速處理,確保礦燈正常使用。
第8條 對不經常使用的礦燈要進行放電處理,礦燈出現問題要馬上處理。
第9條 每班應對整個充電室及走廊的環境和設備衛生清掃,保證設備及室內外衛生清潔。
第10條 礦燈管理工有權按照以下情況作出提示。
1、入井人員升井礦燈、自救器上架前,不準將帶有油汙、灰塵、水滴的燈、自救器放入燈架。
2、進入燈房人員要文明禮貌,按自取燈程序取還礦燈、自救器。
3、嚴禁閑雜人員進入燈房。
4、嚴禁取、放燈人員在燈房內大聲喧嘩、長時間逗留。
5、升井後應及時將礦燈和自救器上架。
6、使用人員要愛護礦燈、自救器,嚴禁丟失或損壞礦燈及自救器。
第12條 值班人員對收回的礦燈、自救器進行下列檢查:
1.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損壞;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做好詳細記錄。
2.是否有破損變形。
3.礦燈是否衛生清潔。
4.礦燈的兩光源是否正常。
5. 對下班兩小時後未歸的礦燈,應立即上報礦調度室。
6. 自救器外觀無變形開裂、封條無斷裂、護套完整、編號字跡清晰對號入架、有發放卡、有出勤台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