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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煤業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12-04 22:3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目 錄

1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工作管理製度………………………………(1)

2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8)

3安全會議製度……………………………………………………………(11)

4安全目標管理製度………………………………………………………(13)

5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18)

6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26)

7 安全質量標準管理製度……………………………………………(37)

8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39)

9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49)

10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53)

11安全技術審批製度………………………………………………………(58)

12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67)

13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91)

14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110)

15 安全獎懲製度……………………………………………………………(115)

16 安全舉報製度……………………………………………………………(118)

17煤礦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製度…………………(121)

18 安全責任追究製度……………………………………………………(125)

19 群眾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製度……………………………………….(131)

20 群監員管理辦法……………………………………………………….(135)

21 群監員獎罰辦法……………………………………………………… (136)

22 女職工家屬協管安全工作製度……………………………………(137)

23 女職工家屬協管安全工作考核細則………………………………(140)

24 鶴煤集團青年安全監督崗管理製度………………………………(142)

25 鶴煤集團煤礦安全約談管理製度………………………………(150)

26 鶴煤集團煤礦安全通報管理製度 ………………………………(154)

27 鶴煤集團煤礦安全03manbetx 管理製度 ………………………………(156)

28 鶴煤集團煤礦掛牌督辦管理製度 ………………………………(157)

29 鶴煤集團安全管理處罰複議仲裁製度 …………………………(158)

30 鶴煤集團重大危險源管理製度……………………………………(162)

31 鶴煤集團化工企業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製度………(165)

32 鶴煤集團化工企業倉庫、罐區管理製度…………………………(167)

33 鶴煤集團化工企業安全作業管理製度 …………………………(171)

34 鶴煤集團危化品管理製度……………………………………………(172)

35 鶴煤集團化工企業檢修、維修管理製度…………………………(174)

36 鶴煤集團化工企業生產設施管理製度 …………………………(175)

37 鶴煤集團化工企業生產工藝管理製度 …………………………(177)

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工作管理製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會議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繼續深化“012345”主動預防性安全管理模式建設,全麵落實“抓係統,係統抓”的工作要求和“管生產、管業務必須同時管安全”的原則,推動主動預防和自主管理,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製,有效杜絕各類02manbetx.com 發生,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成立鶴煤集團安全生產“雙基”建設領導小組

為保證安全“雙基”建設月度考核工作落到實處,鶴煤集團成立“雙基”建設及考核領導小組。

組 長:董事長、總經理

副組長:公司副總經理級領導

成 員:鶴煤集團副總師級人員,生產部、基建部、機電部、通風部、地測部、總工辦、非煤部、企管部、紀委、組幹部、勞資部、計劃部、財務部、後勤部、工會、團委、綜合辦、宣傳部、保衛處、福源購銷公司、安監局等相關部門人員。

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局,安監局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雙基”建設和考核的組織與實施。

第二條 各級各類管理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鶴煤集團的安全管理製度,做到依法依規組織生產。各單位要組織修訂完善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和各工種崗位操作標準,並對職工進行全員培訓,係統訓練,人人達標,逐步實現崗位操作規範化。

第三條 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實行百分製,“雙基”建設考核按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為一考核月度,考核結果與單位安全結構工資、班子成員安全“雙基”建設獎罰掛鉤。安全結構工資掛鉤比例:礦井為單位工資總額的30%,化工單位、洗選廠和救護大隊為單位工資總額的20%。

第四條 對本部礦井考核

1.對單位考核以90分為基準分。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獎(罰)該礦井安全結構工資4%。

2.對礦領導考核以公司對礦井“雙基”考核得分作為礦領導班子的平均分數,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對礦長、黨委書記按照規定標準兌現獎罰; 其他副職由礦長、黨委書記對其“安全管理效果、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安全重點工作”等方麵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於25日前報公司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領導審核同意後,按照正職對其考核得分占60%(其中生產副職和非生產副職分開進行浮動考核),單位“雙基”建設考核得分占40%的考核原則,兌現月度安全“雙基”建設獎罰。凡出現正職對副職考核不能親力親為、不認真、考核結果嚴重脫離實際的,在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分數的基礎上,加扣3分,並對礦長、黨委書記加扣2分。

第五條 對區域公司考核

1.對單位考核鶴安、鶴濟公司2013年上半年以88分為基準分,下半年以90分為基準分(如有特殊情況另定),鶴鄭公司以90分為基準分。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獎(罰)區域公司複工複產礦井及公司機關安全結構工資4%。

2.對區域公司班子成員考核以公司對區域公司“雙基”考核得分作為區域公司班子成員的平均分數,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區域公司正職按規定標準兌現獎罰;推行區域公司正職考核副職的責任化考核機製,按照正職對其考核得分占60%(其中生產副職和非生產副職分開進行浮動考核),單位“雙基”建設考核得分占40%的考核原則,兌現區域公司班子成員月度安全“雙基”建設獎罰。

第六條 對化工單位、洗選廠考核

1.對單位考核均以95分為基準分,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獎(罰)安全結構工資4%。

2.廠領導考核以公司對化工單位和洗選廠“雙基”考核得分,分別作為單位領導班子的平均分數,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對單位正職按照規定標準兌現獎罰;其他副職由正職對其進行責任化考核,考核結果於25日前報公司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領導審核同意後,按照正職對其考核得分占60%,單位“雙基”建設考核得分占40%的考核原則,兌現獎罰。

第七條 對救護大隊考核

1.對單位考核以95分為基準分。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獎(罰)該單位安全結構工資2%。

2.對領導考核以公司對救護大隊“雙基”考核得分作為單位處級領導的平均分數,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按照規定標準兌現獎罰。

第八條 為強化安全責任,突出係統自主管理,繼續推行副職考核分管係統的責任化考核機製,分管副總經理每月30日對分管部室進行“雙基”建設考核,考核得分占30%,鶴煤集團對機關生產業務部室考核得分占70%,總考核結果與分管礦井生產業務的副總工程師掛鉤。以90分為基準,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按照規定標準對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工程師及生產業務部室兌現獎罰。礦井發生工亡或一級非傷亡02manbetx.com ,均不再兌現獎勵;按照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對鶴煤集團考核結果,以90分為基準,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按照規定標準對分管非生產業務的副總師、參與考核部室部長和部室兌現獎罰。對參與考核的部室實行獎罰總額包幹,具體由各部室部長(負責人)自行分配後,將參與考核的副處級和科級人員名單及標準提供至安監局。礦井發生工亡或一級非傷亡事故,地麵發生重傷或二級非傷亡事故,均不再兌現獎勵;因部室責任受到河南煤化集團批評的,責任部室和分管副總師當月“雙基”獎勵不予兌現。

第九條 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堅持麵對基層、麵對現場、麵對問題,圍繞安全管理定位和職責範圍,逐級檢查考核,問題成因倒查。月度考核時間從每月25號始,由安全“雙基”建設考核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對各單位進行考核。考核查出的問題反饋到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按照“五定”原則製定整改計劃,“舉一反三”落實整改。整改情況納入次月安全“雙基”建設考核。

第十條 為體現“抓係統、係統抓”的工作要求,突出係統自控,鶴煤集團安全“雙基”建設實行專業係統量化對標考核。機關各相關部室根據分管專業,在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的同時,對各單位安全生產係統進行對標排序。各專業係統權重分配見下表(安監局對重大隱患、事故的考核項不在權重的考核範圍):

礦井及

區域公司 安全

管理 采掘 開拓 機電

運輸 一通

三防 地測

防治水 技術 安全

培訓 群眾

安全

係統權重 30% 10% 10% 10% 10% 10% 10% 5% 5%

化工單位 安全

管理 生產 設備 培訓 群眾

安全

係統權重 50% 15% 15% 10% 10%

第十一條 各專業係統對各單位安全生產係統均按百分製考核,考核結果由考核部室負責人簽名後報安全“雙基”建設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相應專業係統對各單位安全“雙基”考核權重統一核算最終結果。

各單位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得分=100分-∑(各係統權重扣分)-∑(重大隱患、事故扣分)±∑(重點工作加、減分)。

第十二條 化工單位、洗選廠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分別由非煤部和福源購銷公司牽頭組織,安監局、工會、勞資等部門參加,考核結果分別由非煤部、福源購銷公司彙總後,當月30日前報安全“雙基”建設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 每月15日前,由安全“雙基”建設考核組按照考核結果,拿出獎罰意見,經公司領導審批後,由勞資部具體辦理兌現手續。

第十四條 勞資部每年一月底前提供被考核單位上一年月度平均工資總額。

第十五條 安全“雙基”建設提倡務實迎檢,不擺花架子,不得特意安排員工向檢查考核人員敬禮、問好。檢查過程中發現以下現象之一的,在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分數的基礎上,加扣3分。

1.停產、列隊迎接檢查的;

2.井下出現擺花、繪畫和新的裝修的;

3.彙報情況不屬實或考核發現管理過程弄虛作假的;

4.正職對副職、副職對分管係統考核不認真、不能親力親為,考核結果嚴重脫離實際的。

第十六條 機關各考核部門、本部各礦和區域公司每月要認真、嚴格、實事求是地做好本單位安全“雙基”建設自檢和總結工作,並於每月25日前報安監局;機關各考核部門於考核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將考核情況報安監局,對不報送自檢、總結和考核情況的單位,不予兌現安全“雙基”獎勵。

第十七條 鼓勵安全管理創新,月度考核時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適當加分。

1.安全管理創新項目,被推廣或由河南煤化集團、鶴煤集團組織召開現場推先會的增加3分。

2.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裝備,經河南煤化集團、鶴煤集團有關部門論證,安全效果顯著的,分別增加2分、1分(每個項目以最高級別增加一次)。

3.河南煤化集團“雙基”考核成效納入當月鶴煤集團對礦井“雙基”考核。在河南煤化集團“雙基”考核中獲得第一名的,當月“雙基”考核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第四名扣1分,第五名扣2分,第六名扣3分。

第十八條 本部各礦井、各區域公司、化工單位、洗煤廠和救護大隊要根據集團公司2013年安全“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和本辦法,以落實集團公司、鶴煤集團及本單位2013年1號文為重點,按照“簡明、務實、有效”的原則,製定本單位的安全“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每月進行安全“雙基”建設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兌現獎罰。

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為了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深化“012345” 主動預防型安全管理模式,明確和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鶴煤集團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公司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各級領導和員工有責任和義務參加各種安全管理(技術)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工作能力,遏製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製是公司對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和各類員工所規定的在他們各自職責範圍內,應負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製度。它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的重要保證,是落實“管生產必須首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具體措施,是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保證,也是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有效手段。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完善各類員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三條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采用分級負責製。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最高機構,統管公司安全生產的製度、目標的製定、落實、監督、考核和完善、改進;安全監察局負責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的製度、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分管領導、業務部室、礦(廠)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執行、落實公司製定的安全生產製度、分解目標,並監督、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各區隊、車間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從而形成層次分明、分級管理、監管有序的管理架構。

第四條 各級領導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製度,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五條 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員工要認真履行公司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落實到位,並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實現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六條 為督促各級管理人員履行各自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對各級人員進行定性考核,形成架構嚴謹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保證體係。考核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個部門、各類管理人員及各類員工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考核,實行分級考核的辦法。即: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領導由河南煤業化工集團考核,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負責對副總師級領導、各部室負責人、礦(廠)班子成員考核;各部室負責人負責對部室管理人員考核,礦(廠)長對負責對科室、區隊(車間)負責人考核;各科室負責人負責對科室人員考核,區隊(車間)負責人負責對班組長考核;班組長負責對本班組工人進行考核。

第八條 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與安全檢查同時進行,考核結果作為公司評優、晉升、獎金評定、降級、處分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條 獎懲。年度內每次考核均稱職的部門、個人都可以入圍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比,職務晉升,獎金等級的評定。對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的部門和個人,公司除對此進行批評教育外,責令限期達到稱職,並給予適當經濟處罰。

第十條 由於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對責任人除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會議製度

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牢固樹立“用心做事”理念和“從零開始向零奮鬥”的安全理念,營造企業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安全生產的能力,有效預防企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鶴煤集團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安全會議指按公司規定召開的安全工作會議,以及依安全生產形勢召開的臨時安全工作會議。

第二條 各生產礦井及地麵生產經營單位應參照本製度,建立本單位的安全會議製度。

第三條 安全會議,公司由總經理或安監局長負責組織召開,各生產礦井及地麵生產經營單位由礦(廠)長或安全副職組織召開,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安全會議主要內容:及時傳達貫徹上級安全文件、安全會議等精神,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充分調動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宣傳典型經驗和先進事跡,吸取典型案例的經驗教訓,推進依法依規安全管理。

總結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針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03manbetx 原因,及時製定安全管理對策及防範措施

布置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務,安排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任務,確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第五條 公司、礦(廠)每年召開一次安全工作大會;公司每季度、礦井每月應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專題安全工作會議(安委會)。

安監局長每季度、礦(廠)安全副職每月應組織一次安全係統會(例會);其他分管副總經理每月、礦(廠)分管副職每周應組織本專業口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

公司、礦(廠)“雙基”建設和考核領導小組分別每季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部署“雙基”建設工作(可與其他會議合並)。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公司、礦(廠)應及時召開安全會議,03manbetx 原因,查找問題,製定並落實安全措施

第六條 各級安全工作會議可結合其他工作會議一並召開。

第七條 安全工作會議實行簽到製,由安監部門統計並作為單位考核工作的組成部分,納入安全績效考核範圍。

被通知參加會議的人員,都應按通知要求的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準時參加會議,做到善始善終;確實不能參加的,要在開會之前和召集人說明情況後,委派人員參加。

對未經允許擅自不參加的部門或遲到、早退的人員,會議召集人有權對其進行處罰。

第八條 會議召集者在開會之前,應做好有關資料準備工作,會議上要討論研究解決的問題應提前列出。會議上決定的事項,各部門、單位必須不折不扣的認真執行,及時完成。

第九條 安全工作會議的相關人員將有關內容記錄在相應的安全會議記錄上。並設專人詳細記錄參加人員、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內容,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簽到表、會議紀要等資料必須按規定保存,入檔管理。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法律法規,牢固樹立“用心做事”核心價值觀,繼續深化“012345” 主動預防型安全管理模式,強化安全管理,努力實現鶴煤集團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公司每年應結合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工作目標、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和員工安全技術水平狀況,製訂具有先進性、可操作性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標。

第二條 公司要將年度安全生產總體目標逐級分解,層層落實責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安全保證體係。安全目標與經濟利益掛鉤。安全目標在生產經營中必須占重要比重,結合安全生產實際,納入經濟管理考核體係。

第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目標的落實負全麵責任,各部門必須製定規劃措施,保證安全目標的全麵實施,執行到位。

第四條 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安全目標的考核,嚴格按規定兌現獎罰,使安全目標管理起到促進和保證安全生產的杠杆作用。

第五條 積極推行“雙基”建設,嚴格“雙基”建設考核。

1.用“規範化”加強基層建設。重點要持續抓實隊伍建設。一要規範管理職能。按照“抓係統、係統抓”的工作要求,準確定位,強化職能,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模式。集團公司要由監督檢查向管理、服務並重轉變;子公司要由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轉變;礦(廠)要由生產任務型向安全生產型轉變。二要規範隊伍建設。按照機構健全、職能強化、人員齊備、素質提升、管理到位的要求,配齊配全基層管理機構和職數,確保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形成安全網絡化、梯次化管理格局。三要規範安全行為。按照責任落實“零盲區”、責任邊界“零錯位”、責任履行“零缺位”的要求,突出現場執行和現場操作,健全、提高並落實安全行為標準,規範幹部的安全管理行為和職工的安全操作行為。通過持續加強基層建設,切實從組織體係上形成事事有人管、全員抓安全的工作格局。

2.用“標準化”加強基礎建設。重點要持續抓實質量標準化建設。一要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機電運輸、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及尾礦壩監控等關鍵環節和薄弱時間、薄弱地點、薄弱人物等薄弱環節的有效控製,強化專業達標。二要按照“細化、量化、準確化、科學化”的要求,製定並執行崗位安全精細化考核標準,引導員工養成精細化工作習慣,強化崗位達標。三要根據管理裝備水平和自然災害程度,按照“嚴於標準、細於標準、高於標準”的要求,製定質量管理實施細則,全方位、全過程加強動態質量管控,強化現場達標。通過加強基礎建設,確保管理無漏洞、現場無隱患、行為無“三違”、安全無事故。

第六條 切實落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實施專業掛鉤和安全包保製度。所有公司級領導和副總工程師都要包保到礦(廠),所有礦(廠)級領導和副總工程師都要包保到區隊(車間)。獎罰與掛鉤專業和包保單位的安全績效掛鉤。

第七條 嚴格落實礦(廠)級、區隊(科室)幹部值班和帶班製度。公司組織組幹部等相關部門進行不定期檢查,凡不能按規定執行者,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加大反“三違”力度。各單位要重點加強薄弱地點、薄弱環節的檢查力度,查找影響安全的突出問題和人員,查出的“三違”人員必須有處理結果。

第九條 各單位要繼續提升“三化”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規範化、質量管理標準化、現場管理精細化)水平,大力創建“標杆工程”、“示範區”、 “示範項目”、“精品路線”帶動礦井全麵達標。對“三化”安全管理滑坡的單位,嚴格按照《鶴煤集團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工作標準及考核辦法》扣分,並落實到相關責任人。

第十條 各單位強化安全培訓工作,提升員工安全技能。

1.堅持培訓常態化不動搖。各單位要以安全生產工作為主線,在做好培訓需求調查的基礎上,每月製定安全培訓內容,對重點內容培訓情況進行考核,公司每月抽考。要注重培育幹部員工對安全工作的敏感性,提高對安全事故的預知能力,逐步提升員工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把該幹的幹好,不該幹的堅決不幹,有效預防和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2.堅持培訓正激勵機製不動搖。要不斷創新培訓方法和機製,提高職工學習意願,努力解決職工不願意學習怕考試的思想問題,出台對成績優秀職工的獎勵政策,讓職工願意學習。建立健全並充分發揮各培訓機構的實操基地作用,讓員工現場觀摩、體驗,加深感官認識,增強培訓的實用性。

3.堅持業務領導上講台培訓方式不動搖。領導幹部不僅要上講台,更要提高講授質量,提升培訓效果,切實起到提升素質、提高管理水平的作用;要著力創造管理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自主學習的良好氛圍,努力實現所有管理人員都達到懂業務、知標準、想提升、善管理;還要深入井下現場進行實操培訓,做到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五職礦長在抓好本職工作的同時,還要發揮個人專業特長,做好傳幫帶,每人帶1-3名工程技術人員。

4.堅持培訓質量責任倒查製度不動搖。各級培訓機構必須對培訓質量負責,用人單位必須對後續崗中培訓負責,所發證件、所在崗位要與應具備的知識技能相匹配,凡發現員工因知識技能不足出現“三違”的,除追究用人單位的管理責任外,還要追溯培訓部門的培訓責任。

第十一條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嚴格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按“五定”原則製定整改計劃積極落實整改,做到“閉環”管理,整改期間要製定完善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嚴格落實。

第十二條 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控製各類事故發生。各礦(廠)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全體員工學習、考試,做到人人皆知;由安全副職負責組織預演,確保《預案》啟動靈活、救援及時可靠。

第十三條 保證安全投入,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各單位必須明確導向,無論經濟形勢多麼嚴峻,都必須保證安全費用按照規定標準足額提取和使用,堅決防止因投入不足造成新的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 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進一步完善分專業、分線路、分頭麵安全檢查流程,檢查內容要涵蓋所有需要檢查項目,參檢人員要仔細對照檢查表進行工作,保證安全檢查的質量。

2.進一步加強安全隊伍自身建設,首先從本部礦井中選出30名安監人員,參照鶴煤安全督導隊管理辦法,對其進行傳、幫、帶,使其盡快熟知檢查標準,能夠看準說對,通過多批次特殊培訓,不斷提升安全隊伍安全監管水平。

3.加強安全監察民主監督體係建設,切實發揮各級群眾安全監督員作用,即要實現安全監察民主管理,補充專業監察的不足和漏洞,又要實現對專業安監人員工作盡職盡責情況的民主監督,時刻保持安監隊伍的專業性和純潔性。

4.堅決防止和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因管理原因致使礦井出現重大生產安全係統不健全或重大事故隱患的,一律按省政府文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出現重大隱患後整改不力的,要對整改負責人進行問責,因計劃、財務、供應等原因造成的進度緩慢或到期未整改完畢的,相關人員負同等責任。

5.在抓“建設大係統,消除大隱患”同時,絕不能放鬆一般隱患管理,堅決防止同一類隱患重複出現。對現場重複出現的問題,機關業務管理部門要建立對應管理辦法和責任倒查管理機製,確保問題徹底消除。

6.切實保證隱患能夠治理到位。一是發現擬定隱患整改時間明顯滯後的,責成重新排定整改日期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二是推行隱患整改電子檔案並實現聯網,讓未整改銷號隱患始終處於廣泛的監督之下。三是加大隱患整改現場落實力度,實行區隊、礦井、公司督導隊三級驗收銷號製度。四是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徹底隱患要加大處罰力度,重點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管理責任。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為加強安全投入資金管理,提高安全投入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規範管理程序,明確管理權責,結合鶴煤集團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鶴煤集團安全投入包括: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安全費用。

第二條資金計劃編製原則: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的編製以國家批準投資計劃、《項目申請報告》建設內容及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為基礎,根據工期要求,編製年度計劃;安全費用計劃的編製要求在保證公司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突出重點、統籌考慮,確保公司發展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部門的職責

第三條 計劃部為公司安全投入管理綜合部門,負責公司安全投入資金計劃管理工作,主要職責:負責公司安全投入資金計劃的編製、調整、下達工作;負責資金計劃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負責項目的申報和對上、對外聯係工作(相關部室配合)。

第四條 計劃項目實施各階段具體工作由安監局、機電部、生產部、通風部、基建部、總工辦、地測部、質檢站、設計處、財務部等各部室(單位)按照其業務範圍,分別負責。

第三章 安全投入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安全投入使用標準

根據國家、河南煤化集團有關政策及規定,安全投入資金來源:

1.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國家補助資金、銀行貸款、企業自籌。

2.安全費用(按煤炭產量計提):二礦、五礦50元/噸;三礦、中泰公司、六礦、八礦、九礦、十礦70元/噸;寺灣井、王河煤礦、徐莊礦30元/噸;海華公司、蘇家溝礦10元/噸;兼並重組礦井50元/噸。

第六條安全投入使用範圍

(一)煤礦安全技術改造:上級批準項目範圍內的工程、設備及設施。

(二)安全費用:

1.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2.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係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衝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3.完善礦山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及應急救援支出。 包括完善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係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非煤礦山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係統支出。

4.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非煤單位使用)。包括: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係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係統、運輸(提升)係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建築施工企業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係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台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交通運輸企業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係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冶金企業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機械製造企業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係統支出;

5.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非礦山開采企業)。

6.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7.安全生產檢查、評價、谘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8.配備、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9.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10.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11.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12.非煤礦山尾礦庫閉及閉庫後維護費用支出。

13.交通運輸業購置、安裝和使用衛星、通信導航係統等支出。包括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係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14.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15.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所屬行業情況選擇使用上述項目。安全費用的具體列支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材料費、電費、職工薪酬、修理費、設備投入等與安全投入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四章 計劃項目的管理與實施

第七條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編製與調整

1.計劃部根據國家批複的項目投資計劃、《項目申請報告》建設內容及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編製建議計劃,報公司領導通過並報上級批準後下達項目年度計劃。

2.計劃內容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變化的,要在變化實施前以書麵形式上報,公司相關部室簽批意見,征得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調整。

第八條 安全費用資金計劃編製與調整

1.每年11月上旬,公司業務部門根據資金使用範圍,結合礦井安全、生產經營情況,對各單位上報的下年度資金建議計劃項目進行審核,提出資金建議計劃,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後報計劃部。

2.建議計劃首先要安排好跨年度項目,然後再安排新上項目。計劃部對各業務部門建議計劃進行綜合平衡,編製出下年度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後下達年度資金計劃。

3.計劃下達後,公司各分管領導及業務部門不得再安排計劃外項目,因安全生產急需新增項目的,經公司領導批準後實施。

4.資金計劃的調整:根據資金計劃執行情況,結合生產經營情況,各業務部門對年度資金計劃提出調整意見,10月上旬報計劃部,計劃部審核彙總,報公司領導批準後下達。

第九條 工程管理

各有關部室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施工、技術管理、季度、年度和竣工驗收工作。

1.礦井基建部牽頭負責井巷掘進、土建工程等方麵的管理。

2.生產部牽頭負責采、掘、修等方麵的管理。

3.通風部牽頭負責“一通三防”等方麵的管理。

4.地質測量部牽頭負責地質測量、地質勘探、防治水等方麵的管理。

5. 機電部牽頭負責機電設備選型和機電安裝工程等方麵的管理。

6.招標辦負責限額內設備、工程及材料招標。

7.物資供應分公司負責設備訂貨及到貨等方麵的管理。

8.安監局負責質量標準化方麵的管理。

9.非煤部負責非煤企業的管理。

第十條 項目驗收

各單位應按計劃項目,每月組織本單位各科室進行月度驗收,並以報表形式報公司計劃部及有關分管部室。

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業務範圍內的項目內容進行月度、年度及竣工驗收,驗收資料原則上由礦保管。驗收資料包括開工報告,進度(竣工)驗收表,主要材料領用單據,設備出庫單據等。

各有關部室要根據職責範圍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對未能按期完成的項目03manbetx 原因,寫出書麵材料報有關業務部室及計劃部。

第十一條 安全投入統計管理

實施單位要認真統計報告期安全投入完成情況,每月26日前對計劃部和業務主管部室報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安全投入資金月報。

第十二條 安全投入台賬

1.公司財務部、礦財務科要建立安全投入財務資金台賬。

2.公司計劃部、礦計劃科、安監科要建立安全投入工程台賬。

第五章 項目結算與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安全費用及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的結算

(一)工程竣工一個月內應及時提交各項結算資料,進行竣工結算。

1.凡合同規定一次包死的工程項目,合同價作為工程結算最終價。

2. 凡合同規定部分一次包死,另一部分留有資金缺口的內容,一次包死的部分作為工程結算的最終價,另一部分必須根據該工程 (合同及)招標標書所規定的編製依據進行結算。

(二)結算中簽證費用的資料,必須齊全。簽字人簽署意見必須有量化數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分送各簽字人所在單位,作為結算價款的依據。

(三)施工單位的結算書,應先送建設單位初審(有監理也應由監理部門審核),建設單位(含監理)初審並簽署初審意見後,再上交計劃部,由計劃部組織複審。

(四)計劃部複審完後,送交審監委審計,審監委對工程結算進行全麵最終審查。凡工程結算出現違紀問題的,要追究有關主管部門的責任。

第十四條資金的撥付

1.工程進度款的撥付。各單位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公司業務部門驗收的工程進度進行撥付。

3.工程竣工結算款的撥付。外委施工項目由各單位依據審監委審計後的結算金額,在扣除質保金後撥付;單位自行施工的項目,由礦審計部門審核後結算。

4.設備出庫結算,由各單位機電管理科室驗收後,與物資供應部門進行結算。

5.國債項目國家補助資金,由計劃部根據國家補助的範圍,列出補助項目明細及金額,報公司領導簽批,財務部及時撥付各項目單位

6.各單位資金撥付應建立簽批程序,礦領導簽批後方可最終付款。計劃外項目不得付款。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五條按照規定標準,各單位安全投入計劃及相關記錄、台賬進行檢查和考核。

1.為保證安全投入,各單位須建立安全投入保障製度。沒有建立製度扣1分,製度沒有落實的扣0.5分。

2.各單位應根據安全投入計劃,建立使用台賬。沒有建立台賬的扣1分。

3.未按月度完成分解計劃的,扣責任單位0.5分。

4.未足額提取和足額使用安全費用扣2分,不用於安全方麵的項目扣1分/項。

5.因投入不足造成安全隱患扣1分/條;考核期內完不成“六大係統”建設完善計劃扣3分/礦。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製,規範和加強安全費用管理,根據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所屬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冶金、機械製造等相關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費用的管理應遵循“足額提取、確保需要、預算管理、規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費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須建立健全安全費用管理製度,明確安全費用管理責任部門及其職責和權限,製定詳細的安全費用使用範圍、使用計劃和審批流程,加強安全費用的考核監督。

第二章 提取標準

第五條 公司所屬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安全費用。河南省內Ⅰ類、Ⅱ類瓦斯管理區的噸煤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河南省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分類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2〕18號規定執行;河南省外的煤炭生產企業,如果當地政府規定的提取標準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可按當地規定的標準進行調整,但應報公司備案。公司所屬非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按照財企〔2012〕16

號規定執行。具體提取標準見附表。

第六條 各單位可根據安全投入的實際需要,科學測算本單位安全投入規模,合理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確需調整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應提前報公司批準,並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屬礦山開采企業的,應根據上述規定,合理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並報公司備案;屬非礦山開采企業的,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並在合理預計全年營業收入的基礎上,按月均衡計提安全費用,年終進行統算調整。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非正常停產超過一年恢複生產的非礦山開采企業,以最近完整生產年度的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

第八條 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餘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需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的,應在對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評估的基礎上,報公司批準後,並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炭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方可操作。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第三章 使用範圍

第九條 各單位應嚴格按照財企〔2012〕6號文規定的使用範圍使用安全費用,為便於公司統一管理和統計,將安全費用使用範圍歸類、簡化整理為以下涵蓋公司所屬各行業安全投入內容的十五大項:

1.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2.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係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衝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3.完善礦山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及應急救援支出。 包括完善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係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非煤礦山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係統支出。

4.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非煤單位使用)。包括: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係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係統、運輸(提升)係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建築施工企業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係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台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交通運輸企業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係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冶金企業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機械製造企業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係統支出;

5.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非礦山開采企業)。

6.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7.安全生產檢查、評價、谘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8.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9.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10.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11.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12.非煤礦山尾礦庫閉及閉庫後維護費用支出。

13.交通運輸業購置、安裝和使用衛星、通信導航係統等支出。包括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係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14.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15.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所屬行業情況選擇使用上述項目。

第十條 根據安全費用的使用範圍,安全費用的具體列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材料費、電費、職工薪酬、修理費、設備投入等與安全投入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須明確安全費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管理職責,製定安全費用使用的審批程序。所有計入安全生產費用的開支,均須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安全費用實行預算管理,安全費用預算須納入年度經營預算編製範圍。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實際情況,科學編製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的考核分析,不斷提高安全費用使用效果。

第十三條 各單位須明確安全費用和生產經營支出的劃分標準,科學、合理確定安全費用與生產性支出的分配方法,完善相關基礎管理工作,真實反映本單位安全投入的實際狀況,嚴禁生產性支出擠占安全費用。對於安全費用中列支的材料費、電費、職工薪酬、修理費等與生產經營支出容易混淆的耗費,一是要堅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原則;二是要堅持與安全費用預算相結合的原則;二是要堅持分配依據不充分不計入安全費用的原則。

第十四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各單位應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炭安全監察機構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五章 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實行專戶核算,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會計核算辦法》(河南煤業化工〔2009〕69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並按照使用範圍設置明細科目,根據管理需要設置相應輔助核算項目。在“專項儲備-安全費用”中列支的費用,須至少按“材料費、電費、職工薪酬、修理費、其他”設置“安全費用要素”輔助核算。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不能滿足需要時,超支部分直接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為全麵企業反映安全投入的實際狀況,煤炭生產企業可在“其他應付款”下增設“安全投入”二級明細作為過渡性科目,歸集本單位發生的所有計入專項儲備和從成本渠道直接列支的資本性和費用性安全投入。對於需要單獨考核的瓦斯治理投入等項目,須經過相關管理責任部門審核認定,並設置相應輔助核算進行歸集。非煤炭生產企業實際安全投入大於提取標準或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規模較大時,可參照煤炭生產企業核算。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核算會計分錄示例:

1、提取安全費用時:

借:製造費用

貸:專項儲備—安全費用—提取數

2、發生安全費用時,根據經安全管理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審核確認的原始憑證,“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進行歸集:

借: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

貸:原材料等

然後作對應結轉分錄,如果是費用化投入:

借:專項儲備—安全費用—使用數

貸: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

如果是資本化投入:

借:在建工程

貸: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

資本化投入轉入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按照結轉金額一次性提足折舊:

借:專項儲備—安全費用 —使用數

貸:累計折舊

提取安全費用不能滿足使用按正常成本渠道列支時:

借:生產成本(或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

貸: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

月末 “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科目餘額須為“0”。

第十六條 報表填報

1.生產成本表及分產品成本表:成本表中安全費用項目,反映企業按標準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

2.專項資金提取使用情況表:反映“專項儲備-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直接列入成本的安全投入不在該表填列。

3.煤炭企業安全投入明細表:安全投入明細表應嚴格按照“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科目發生額進行填報,反映企業的實際安全投入全部狀況。瓦斯治理費用應根據已啟用的“瓦斯治理投入”輔助核算歸集的結果,在表中單獨填報。

第十七條 對於在專項儲備中直接列支的固定資產,由於已一次性提足折舊,應做好備查及納稅調整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安全費用預算及使用情況備案製度。每年3月底之前,各單位須將上年度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情況及本年安全費用預算情況報公司備案。

第十九條 各單位安全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單位安全費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本單位安全費用管理製度、無安全費用預算、隨意擠占、挪用安全費用等違規現象,將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轉發<關於煤炭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鶴煤財轉〔2012〕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須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安全費用的核算和報表填報在2012年8月進行重新分類調整。為保持年度內輔助核算的連續性,“專項儲備-安全費用”可自2013年1月1日啟用“安全費用要素”輔助核算,在2012年度采用台賬形式輔助管理。

附: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明細表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明細表

單位:元/噸

序號 礦井名稱 提取標準

鶴煤集團

1 二礦 50

2 三礦 70

3 五礦 50

4 中泰礦業 70

5 六礦 70

6 八礦 70

7 九礦 70

8 十礦 70

9 寺灣井 30

10 王河煤礦 30

11 國電徐莊礦 30

12 海華公司 10

13 蘇家溝礦 10

14 鶴濟克井一礦 50

15 鶴濟克井二礦 50

16 鶴濟克井三礦 50

17 鶴濟磨莊 50

18 鶴濟東井 50

19 鶴濟濟聯 50

20 鶴濟王屋山 50

21 財源礦井 50

22 鶴濟富源 50

23 鶴濟順達 50

24 鶴濟新峰 50

25 鶴濟金捷 50

26 鶴濟複興 50

27 鶴濟鼎新 50

28 大河澗許溝煤礦 60

29 許溝煤礦 50

30 鶴安同發聯辦 50

31 鶴安柴廠 50

32 鶴安永興達 50

33 鶴鄭魯莊煤業 50

34 鶴鄭力源礦井 50

35 鶴鄭興華煤業 50

36 鶴鄭嶸達煤業 50

37 鶴鄭興泰煤業 50

38 鶴鄭興源煤業 50

39 鶴鄭涉村煤業 50

40 鶴鄭金玉礦井 50

非煤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明細表

屬行業 提取基礎 提取標準

煤層氣(地麵開采) 開采量 5元/千立方米原氣

金屬礦山開采 原礦產量 露天礦5元/噸,地下礦山10元/噸

非金屬礦山開采 原礦產量 露天礦2元/噸,地下礦山4元/噸

小型露天采石場 原礦產量 1元/噸

建設施工企業 建築安裝工程造價 礦山工程2.5%,房屋建築、水利水電、電力、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工程2.0%,市政公用、冶煉、機電安裝、化工石油、港口與航道、公路、通信工程1.5%。

危險品生產與存儲 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 采取超額累退方式平均逐月提取。

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4%;

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2%;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0.5%;超過10億元的部分,0.2%。

交通運輸 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 平均逐月提取。普通貨運1%,客運、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1.5%

冶金 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 采取超額累退方式平均逐月提取。

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3%;

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1.5%;

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0.5%;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0.2%;

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0.1%;

超過100億元的部分,0.05%。

機械製造 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 采取超額累退方式平均逐月提取。

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2%;

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1%;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0.2%;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0.1 %;

超過50億元的部分,0.05%。

地質勘探 勘探項目或工程總費用 2%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和基礎工作建設,構建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實現煤礦安全狀況根本好轉,全麵提升鶴煤集團整體素質。為加大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力度,築牢安全基礎,保證安全生產,結合鶴煤集團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加強領導,建立健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機構。從公司到基層單位逐級建立標準化工作領導機構,明確行政一把手是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設立標準化工作機構,鶴煤集團在安監局設立質量標準化處,基層單位在安監部門設立標準化工作辦公室,標準化日常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

第二條 科學規劃,精細達標。每年年底,基層各單位、各專業要認真製訂出下一年的達標規劃,經本單位安委會研究通過後分別報鶴煤集團安監局和各專業部室,各專業部室審核後報安監局,安監局審核彙總後報公司安委會研究,最終確定鶴煤集團達標規劃。各單位根據規劃製訂逐月分解計劃,認真實施,精細達標。

第三條 建立質量標準化培訓製度。為使員工達到規範操作、“上標準崗,幹標準活”,必須使每位員工熟知標準,因此,各單位必須建立標準化培訓製度,按照員工的崗位歸屬,即“幹什麼,學什麼”的原則每半年進行一次質量標準化標準培訓,考試不合格者嚴禁上崗。對上級新修改、下發的質量標準要做到隨時培訓,隨時達標。

第四條 建立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製度。嚴格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製度,采掘工作麵要做到每旬驗收,其它工程項目做到竣工一項驗收一項。基層單位每月對各專業質量標準化全麵驗收一次,並將驗收結果上報鶴煤集團安監局。公司安監局每季組織一次對礦井、地麵生產經營單位的質量標準化驗收。公司標準化驗收要做到動、靜結合,動態檢查與靜態驗收在標準化驗收結果中各占一定比例,促使標準化由靜態達標向動態達標轉變。

第五條 建立質量標準化投入製度。公司、基層單位要建立標準化專項投入賬戶,並做到專款專用。生產礦井按照5元/噸煤標準提取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基金,其中3元/噸煤歸鶴煤集團統一安排使用,另2元/噸煤由礦井自行使用。所有標準化工程基金必須用於安排解決影響質量標準化的工程、項目、設備、設施,要做到有安排、有實施、有驗收。

第六條 大力開展質量標準化競賽活動。為營造“趕優爭先”質量標準化工作氛圍,公司、基層單位要大力開展質量標準化競賽活動,如 “標杆工程”、“示範區”、 “示範項目”、“精品路線”建設等活動,以點帶麵,全麵促進標準化水平的提升。

第七條 積極開展質量標準化觀摩、學習活動。為不斷提高各單位質量標準化水平,要采用“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適時開展專業與專業、礦井與礦井之間的觀摩、學習。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安全培訓管理,全麵提升員工專業素質和安全操作技能,促進公司安全生產,構建和諧礦區,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總局令第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4號)、《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總局令第52號)、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豫安監管〔2012〕99號)等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安全零理念”及“兩調整,兩提高”的要求,結合公司人員結構現狀,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堅持依法培訓、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製度為核心,努力實施全覆蓋、多層次、高質量的安全培訓;強力推進“三項崗位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安全資格、安全技術培訓,一般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全員安全知識培訓、業務技術素質、實際操作技能提升培訓,切實做好培訓管理各項工作,服務和促進安全生產。

第三條 鶴煤集團、區域性公司和委托代管企業適用本製度。

第二章 培訓的原則和目標

第四條 培訓原則

1.按需施教原則。本著“幹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培訓理念,按需施教,學以致用,注重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

2.學用結合原則。堅持理論學習與實操培訓相結合,案例分析、補充知識與提高能力相結合。“學習工作化、工作學習化、工學一體化”。

3.全員培訓與定向培訓的原則。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各級各類在職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術素質和業務技能。同時,定向培訓關鍵崗位生產技術骨幹和特種作業人員,形成公司的核心安全生產技術團隊。

4.崗位培訓與脫產培訓相結合的原則。崗位培訓要以老帶新,以師帶徒;脫產培訓以公司現有的二級、三級培訓機構、單位培訓部門為主,開展培訓工作。

第五條 培訓的目標

1.服務於公司發展戰略和人力資源計劃,結合員工個人職業生涯發展,提高員工對公司文化的認知感和認同度,推動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

2. 提高員工崗位操作技能,提升員工的整體素質。

3.促進員工安全操作的自然養成,確保員工安全成長與發展,確保公司本質安全。

4.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安全資格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其他從業人員經過安全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全部持證上崗。

第三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構建安全培訓管理體係。

1.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機構。公司成立員工培訓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董事長 總經理

副組長:分管培訓的公司領導

成 員:副總師以上公司領導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勞資部,工作人員由組幹部、勞資部、安監局、宣傳部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

2. 各區域性公司、礦(廠、處)、委托代管企業也要按照本製度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明確職責、各負其責。

第七條 管理職責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擬定公司年度、月度培訓計劃,並進行年度、月度培訓工作總結

2.組織實施全局性的培訓項目。

3.協助實施、監督、指導、考核下級組織的培訓項目。

4.督查公司所屬單位、區域性公司、委托代管企業等單位培訓管理工作。

5.及時向領導小組彙報培訓管理有關情況

二、機關部室職責

1.公司組幹部負責幹部培訓計劃的編製、實施,勞資部協調配合實施。

2.公司宣傳部負責員工企業文化培訓計劃的編製、實施,勞資部協調配合實施。

3.公司勞資部負責技能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計劃的編製、實施,按培訓管理規定監督、考核培訓機構、各基層單位的培訓工作。

4.公司部室按照“係統抓、抓係統”管理要求,生產部、礦建部、機電部、通風部、地質測量部、安監部、總工辦等部室負責本專業係統業務培訓內容、計劃編製、實施,勞資部協調配合實施。

三、各礦井(廠、處)也要按“係統抓、抓係統”工作要求,落實“管生產管業務必須同時管培訓”責任製,建立公司、礦(廠、處)、區隊(車間)三級培訓管理體係。礦處級領導、基層業務科室負有對本係統員工的培訓責任;區隊、車間負有對本單位員工的培訓責任。

第四章 員工培訓的分類和內容

第八條 公司根據不同對象,分類確定培訓內容及方式。

一、管理人員的培訓

1.高層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以把握公司發展戰略、增強宏觀駕馭能力和決策能力為主。

2.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培訓

培訓以係統為模塊,針對本係統以轉變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技能、本崗位業務流程為主進行培訓。

二、崗位人員多層次、小規模、專業化及實操培訓

1.培訓內容以熟練掌握本崗位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01manbetx 以及現場作業措施為主。抓好崗位技能培訓,增強自主保安能力,促使員工本質安全型工作。

2.各礦培訓部門要充分利用實操培訓基地,對新入職員工、特種作業人員、其他從業人員開展員工崗位實操培訓。生產崗位人員的崗位培訓以本單位或本部門係統為模塊,培訓部門負責組織

實施,各區隊要聘請生產一線實際工作經驗豐富的技師、操作能手、老工人擔任實操培訓教師,實行手教手、口教口、以師帶徒,現場實物進行操作示範培訓。

3.各礦“五職礦長”、黨委書記和副總師按照係統分工對分管業務的管理、技術人員,每季度不少於1次專業授課,必須保持每月有礦領導和副總師2人次以上授課;其中“五職礦長”必須培養1-3名專業技術人員;各安全生產業務科室長對分管專業的員工,每季度進行1次授課;生產區隊長對本隊工人,每月進行1次授課;工人技師和高級技師對同工種工人,每月進行1次授課。

4.區隊管理技術人員要利用班前30分鍾講安全、每周2小時學技術時間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政策法規、規定、技術作業措施,講授設備操作技能、安全危害、現場危險預知、避災自救要領。

三、入職培訓

新進入公司的員工,本單位和部門必須進行入職培訓,以職業資格培訓、安全資格培訓、企業文化培訓、法律法規培訓、企業規章製度培訓、素質能力提升培訓為主要內容,使員工盡快融入公司。

四、崗前培訓

首次進入該崗位的員工本單位或部門必須進行上崗培訓,以了解本崗位的工作內容、流程與程序、職責及相關崗位協作配合情況,使員工的工作理念與企業精神相融合。

五、安全資格培訓

“三項崗位人員”的安全資格、安全技術培訓、複訓,必須到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並提前作好預知,按時進行培訓、複訓;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六、職業健康培訓、質量標準化培訓、應急救援預案培訓等其它臨時性應急培訓也要結合實際納入培訓計劃,按培訓製度學習、考核。

第五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的組織管理

第九條 開展培訓需求調查分析。各單位要依照“幹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培訓理念,對各工種進行摸底調查,實事求是科學分析,明確培訓需求調查分析結果。

第十條 製定培訓計劃方案。在明確培訓需求的前提下,根據培訓工作重點,給合單位實際,科學、合理地製定培訓方案。各單位培訓部門根據各業務科室、區隊的培訓需求,編製培訓方案,製定詳細的年度、月度培訓計劃,保證全員培訓。

第十一條 加強教學組織管理,嚴格學員考勤製度

1.建立教學管理製度。教師授課管理製度、學員管理製度、保密製度、考試考核製度、實操管理製度、檔案資料管理製度、聽課製度、鼓勵員工學習製度、責任追究製度、培訓效果評價製度等。

2.製定教學計劃。教學計劃要明確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地點、授課教師等

3.所有脫產培訓班每天課前、課後四點名,以原始點名冊為準,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點名冊。

4.學員請假必須按程序進行。科(區、隊)級管理人員培訓期間請假需由單位分管領導簽字,其他人員培訓期間請假由學員所在單位區隊領導簽字、勞資部門蓋章後,交培訓機構負責人批準。請假未被批準而缺課者,視為曠課。

5.學員因病不能上課,由醫院出具證明。影響的天數和課程要補回,經過專項考核才能結業。請假超過培訓時間三分之一的,不參與當期培訓考核,可進入下期重新學習。

6.二、三級培訓機構每天將考勤情況發送到公司勞資部電子信箱。勞資部定期向單位通報學員培訓出勤情況,各單位要按規定對違紀學員進行處理,勞資部考核各單位處理情況。

7.每月按製度進行考核一次,考核結果和薪酬掛鉤,且按要求進行落實。

第十二條 加強教師管理

1.按照專職教師和兼職教師相結合的原則,選聘專業知識淵博、具有豐富現場工作經驗、傳授知識能力較強的工程技術人員或技師、高級技師擔任教師。

2.二、三級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教師,經過師資培訓,持證上崗。

3.兼職教師授課與職稱評定掛鉤,職稱評定時向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基層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每年授課時數要達到10課時以上,才有條件進行職稱評定。

4.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遵循教學原則,不斷改進教學方法,認真備課,認真書寫教案,認真授課,力爭把抽象的問題具體化,把繁雜的問題簡單化,使學員易於接受。

5.每一期培訓班結束後,培訓機構要按教學評價辦法組織學員對授課教師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授課酬金掛鉤。各單位可建立教師評價結果與授課酬金掛鉤方案。

6.落實聽課製度,督促授課教師提高教學質量。培訓科長每月聽課不得少於4次,其他人員每月聽課不得少於8次,做好聽課記錄,並對教師授課優缺點進行反饋。

第十三條 嚴格考試考核製度

1.理論考試實行單人單桌,全場進行錄像或電子眼監控。實操考核由用人單位根據學員掌握技能情況進行打分。

2.發生試卷泄密事故,按保密製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3.同一工種不同時間考試,試題重複率不得大於30%。

4.考試結束後試卷現場裝訂、密封,改卷人不得拆封試卷試卷分數不得更改。確因改卷失誤需更正分數者,必須由科長簽字。

5.各單位要設立考試違規、違紀舉報電話,允許學員舉報各種作弊行為。凡舉報屬實者,對作弊人進行處罰,並將作弊人的信息發送到勞資部電子信箱。

第十四條 培訓效果評估。

1.教學過程評估。對20課時以上的脫產培訓班應進行教學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教學過程、教材、時間安排、考核和培訓管理,以及對組織培訓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等。評估采用培訓中或培訓後向學員發放培訓有效性評估表的形式,征詢學員對培訓工作的意見。

2.教學效果評估。一是學員考核合格率作為教學效果評估的一項重要指標。二是培訓結束後1個月內,由培訓機構向學員所在單位下發培訓效果反饋表,由學員所在單位對學員培訓後的操作技能及安全技能進行評估。學員所在單位應對學員培訓後的工作給出正確評價,及時反饋給培訓機構。

3.考試卷麵評估,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培訓結果達不到預期效果和學員合格率低於60%的培訓者,應對考試試卷等進行分析,找出普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學員對必知必會的內容學習效果不理想,應與學員單位進行溝通,追蹤調查,分析原因,提出解決措施。

第十五條 各類培訓的審批程序

1.公司內部組織的各類培訓,由勞資部根據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容等進行,各單位組織實施。

2.由公司統一安排的外出培訓,參培人員須經公司領導批準,並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

第十六條 培訓費用和待遇

1.培訓經費。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 1.5%-2.5%提取職教經費,專款專用,不得少提或挪作他用。

2.由公司統一安排的培訓,本人取得合格證書後,其費用按公司有關規定報銷;培訓不合格者學費自理。

3.員工培訓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因個人原因要求辭職、調離公司的員工,按《鶴煤集團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建立員工培訓檔案

1.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培訓檔案。

2.檔案材料包括培訓人員登記表、培訓內容、培訓工種(崗位、職位),培訓時間、培訓成績及培訓費用等內容。

第六章 培訓證書管理

第十八條 鶴煤集團實行崗前培訓製度,新員工入職、一般從業人員上崗和轉崗都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一般工種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實行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製度和職業準入製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職業資格證書》作為職業資格準入條件,根據各崗位工作需要組織學習,統一報考,經職業技能鑒定主管部門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記入員工個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五職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符合資格準入條件,並按規定參加培訓後持“礦長資格證”、“安全資格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以上證書由培訓部門負責分類統一管理,員工持副證上崗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按照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關培訓考核規定,鶴煤集團製定員工培訓考核辦法,對員工培訓工作進行考核,使培訓工作走向製度化、規範化、標準化。

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

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及《煤礦01manbetx 》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及時發現並治理事故隱患,做好事故超前防範工作,保障和促進安全生產,結合鶴煤集團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對事故隱患的“排查、報告、治理、驗收、消號”閉環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各分管副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隱患閉合管理工作具體負責。

第二條 各單位由行政正職主持,副總師及以上領導、生產業務科室、安監科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公司每季、礦(廠)每月至少進行進行一次全麵安全隱患排查。排查時,要加強對係統、設備設施、安全培訓、技術管理等方麵的隱患排查。參加人員要在隱患排查記錄上簽名,並安排專人做好隱患排查會議記錄,形成規範的會議紀要。

第三條 為突出“抓係統,係統抓”的安全工作模式,發揮各係統專業特長,公司每季、礦(廠)每周,進行一次事故隱患排查;公司專業部室每月進行一次關鍵環節的檢查,檢查要有原始記錄和帶隊公司領導的簽字,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和較大隱患要指導製定科學合理的整改方案和防範措施。各部室要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跟蹤落實台帳,實行事故隱患閉環管理。隱患整改完畢後,部室進行消號時,必須給出結論性意見。對排查出的危及安全生產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立即責令停產整改,待隱患消除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四條 礦(廠)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牽頭製定本專業的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及防範措施,分管副礦(廠)長負責落實;本專業口不能解決的,要在礦(廠)全麵隱患排查會議上研究解決。

第五條 各礦(廠)對當月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按“五定”(標準、措施、資金、時間、責任人)原則落實整改。在排查後24小時內,按專業分別報公司業務部室和安監局,並於次月5日前將上月排查的重大隱患統彙總上報公司業務部室和安監局。礦(廠)上報的重大隱患檔案管理報表必須經分管副職、安全副職、主管礦(廠)長簽字。

第六條 公司各業務部室對排查出來的重大隱患整改計劃,在排查後24小時內報公司安監局。並於次月5日前將本專業上月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整改情況報公司安監局。上報的重大隱患檔案管理報表必須經部室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七條 公司相關業務部室排查出的或者接到各礦(廠)上報的重大隱患後,要在24小時內審查、認定並歸檔。屬於本專業的重大隱患,由公司各分管副總工程師牽頭負責製定整改方案,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落實;本業務部室不能解決的,經專業分管領導簽字後報送安監局,安監局統一彙總後及時報公司安委會研究解決。

第八條 鶴煤集團(礦、廠)業務部(科)室負責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事故隱患閉環管理進行督促落實。各級安監部門負責對隱患閉合管理進行監察,負責對隱患閉合管理執行不好的單位和部門給予經濟處罰和責任追究。

第九條 礦(廠)業務科室、安監科必須對各級排查出的所有隱患進行篩選,對重大隱患和較大隱患全部建檔,並實行微機化專人管理,對規定時間內沒有徹底整改的一般隱患建立隱患督促整改檔案,對隱患的建檔和整改情況要納入礦井“雙基”建設考核,確保隱患歸檔及時、不漏項並能按期整改。

第十條 公司對隱患的整改治理,實行“誰分管誰負責”和“分級管理,落實責任”的原則,必須按“五定” 原則進行落實。

第十一條 公司、礦(廠)對所有隱患治理實行整改驗收和消號製度。隱患驗收消號後仍要保留在隱患檔案中。

第十二條 公司業務部室對分管業務範圍內重大隱患的整改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隱患按期整改。整改結束後進行驗收消號,消號時要有結論性意見。

第十三條 公司安監局對重大隱患的整改治理情況進行督查、考核,並定期向有關單位反饋。

第十四條 礦(廠)業務科室、基層區隊對歸檔的各類隱患要及時跟蹤消號,注明落實人和整改時間,實行“誰排查、誰簽字,誰整改、誰簽字,誰驗收、誰簽字”的隱患治理閉合管理製度。對整改完畢的隱患,礦(廠)業務科室、安檢科要及時進行檢查驗收和消號。消號時要有結論性意見。

第十五條 重大隱患消號時,申請單位必須組織本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及時向公司業務部室和安監局報送注明重大隱患整改前後參數詳實齊全的消號申請。消號申請必須經分管副職、安全副職、礦(廠)長簽字。

第十六條 各礦(廠)每項重大隱患整改完畢後,公司主管業務部室要組織有關部門複核,合格後方可進入重大隱患檔案予以消號。

第十七條 隱患排查治理實行獎罰原則。隱患排查治理的獎罰按照公司下達隱患整改計劃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的完成情況進行獎罰。實行月考核,季度獎罰兌現。

第十八條 安監局會同紀委、計劃部對重大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抽查和逐月考核消號,並嚴格獎罰。

第十九條 公司各單位、各專業要認真按照“管業務必須首先管安全”和“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排查治理隱患。凡被上級部門查出未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從嚴追究專業口領導和隱患排查人員的責任,並納入“雙基”建設工作考核。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為全麵加強和規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管理方麵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問題,促進公司實現安全生產的本質安全,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01manbetx 》等規定,結合鶴煤集團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安全監督檢查是建立企業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生產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綜合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製度化、經常化、規範化。

第二條 公司實行集中統一組織領導與係統分工監督、檢查、服務、指導相結合的形式。上級對下級監督,下級對上級負責。安監局牽頭組織對生產礦井、地麵單位檢查、考核,相關職能部(處)室依法遵規履行監督、檢查、服務、指導等業務保安職責。其它係統由分管領導組織,責任部門具體組織檢查,安監局派人參加並考核。

1.公司每季至少組織對所屬生產礦井,地麵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一次全麵、綜合性安全監督大檢查。

⒉公司專業部室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關鍵環節的檢查,礦(廠)專業管理人員每月至少進行兩次關鍵環節的檢查,並對實施的重點工程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為邊遠區域、薄弱環節、重點工作、重大危險源等。

3.公司每周組織進行礦井、地麵單位現場安全辦公檢查。

4.公司安全督察隊以夜班為主,不定期對礦井進行動態安全監督檢查。

5.公司定期組織“雙基”建設、隱患整改、瓦斯抽放、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投入等各類專項安全督察。

6.根據國家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組織各類專項安全檢查。

第三條 礦井要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重點檢查落實礦井“一通三防”、防治水和機電運輸的裝備及管理責任,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規章製度、規程、標準的執行情況。安監部門負責對查出的隱患按“五定”原則予以落實整改到位,緊盯處理過程和結果,並及時反饋進行通報和存檔備案。

第四條 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由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組織,安監部門負責安排,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參加,分別對責任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

第五條 各級領導和業務部門管理人員堅持日常巡回安全檢查,安全督察隊開展不定期的日常動態安全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按時組織好“節假日”、“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專項安全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專(兼)職安全監察 (檢查)人員依據崗位責任製的要求做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檢查工作。實行采掘工作麵工(班)長、安監員、驗收員、瓦檢員“四位一體”的安全專盯監督檢查工作製度。

第八條 安全監督檢查內容:

1.各單位執行國家、上級部門法律、法規、政策、製度、規定等,及公司安全文件、安全辦公會議、安全專題會議安排等落實情況。

2.安全質量標準化開展情況。

3.“雙基”建設開展及考核情況。

4.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5.安全投入、重點工程,環節係統補欠工程完成情況。

6.礦井頂板管理、通風瓦斯、供電、運輸、提升、防治水等各大係統及地麵要害場所、關鍵環節、薄弱區段的安全狀況。

7.各類安全資金使用、安全獎勵提取、兌現及安全罰款執行落實情況。

8.礦、科兩級幹部下井跟班作業。

9.各類人身事故、非傷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分析、追究、處罰是否到位等情況。

10.證照管理及各類人員培訓質量、持證上崗情況。

11.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各種事故隱患、問題的監督檢查。

12.對小煤窯的監督管理情況。

13.應急救援體係的建立和演練。

14.勞動用工用人管理。

15.其他需要檢查落實的問題。

第九條 公司要求各礦(分公司)、地麵經營單位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監督檢查機構和製度,公司監督其執行情況。

1.礦(廠)(公司)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保安職能科室管理人員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2.區、隊、車間管理人員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3.班組長、安全員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4.崗(網)員等群眾性綜合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第十條 檢查結果處理:

1.現場安全檢查中,若發現有危及員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業環境、設施等重大隱患時,必須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撤出受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

2.凡參加安全檢查人員,都必須在《安全檢查記錄》上簽字,並向被檢查單位下達《安全檢查記錄》。對現場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必須明確指出,並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3.被檢查單位領導必須在《安全檢查記錄》上簽字,並負責按《安全檢查記錄》要求及時落實整改,安監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直至所有問題處理完畢和消號。

4.各單位領導對存在的問題必須按照“五定”原則,負責進行安排處理,並對存在的重大隱患進行責任追究。安監部門負責組織對整改的問題及時進行複查驗收,確保檢查發現的問題按時限要求得到處理。

5.上級部門安全檢查後,被檢單位要對安全檢查情況進行總結通報,及時上報下發並存檔備案。

6.在安全檢查中,公司、礦(廠)對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或發現、排除重大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三違”人員進行經濟處罰,並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相關規定及要求:

1.安監局對季、月、動態安全監督檢查進行安排,季、月檢查提前通知到參檢領導、相關部室和被檢單位,動態檢查不事先通知,隨機進行動態安全監督抽查。

2.各參檢人員必須是部室管理人員,安監局負責人員考勤、會議組織、質量督查及考核工作。

3.各部室對被檢查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給予要下達“停產停運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4.檢查材料在每次檢查結束後3日內送安監局彙總。

5.動態檢查結果納入礦井及地麵單位考核,對重大隱患要跟蹤監督檢查。

6.部(處)室人員不足需臨時抽調相關人員參檢時,抽檢人員必須符合參檢條件,具備本專業業務技術素質、作風正派的要求,否則不準參加各類安全監督檢查。

7.對在各種安全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的人員一經查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經濟處罰或警告、降級、降職的行政處分。

8.對部室不能嚴格按照要求安排人員參檢,有一人次不符合要求、檢查材料不按期交送或對檢查不認真的部室將按規定減扣安全績效獎勵。

9.各礦、廠不能健全安全監督檢查機構和製度或者製度不執行不落實者,按規定在相關考核中扣分。

10.每季、月及動態安全監督檢查結果及考核、處罰情況在公司安全會議會上予以通報。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礦井正規生產、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和有關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結合鶴煤集團實際,製定本製度。

鶴煤各區域公司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總 則

第一條 安全技術審批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煤礦各部門、各專業管理機構、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把安全技術審批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

第二條 公司、鶴煤區域公司、礦必須加強對安全技術審批管理工作的領導,製定和建立健全各級行政領導及行政機構責任製,建立健全以公司總經理、礦(廠)長為首的行政管理體係和在公司總經理、礦(廠)長領導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安全技術審批管理體係。

第三條 公司、鶴煤區域公司、礦(廠)總工程師對公司總經理、礦(廠)長負責,主管公司、礦(廠)技術工作和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審批工作。公司、鶴煤區域公司、礦(廠)總工程師對重大生產問題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經公司總經理、礦長審定或上級機關批準後,由分管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單位安全技術規程和措施的編製、審批嚴格按照《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井生產技術管理辦法(試行)》和鶴煤集團《生產礦井安全技術管理規範》執行。

第五條 按照煤礦相關技術管理規定,需由鶴煤集團審批的技術方案、規程和措施等,由區域公司、礦(廠)總工程師審查後,以正式文件上報請示。

第一章設計審批

第六條 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及國家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新建礦井、礦井技術改造的設計,由鶴煤集團分管部門按管理程序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八條 礦井改擴建和利用國家資金和銀行貸款的礦井重大安全技術改造設計,由鶴煤集團分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經鶴煤集團批準後,由分管部門按管理程序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九條 開拓延深和一般技術改造,由礦井提出申請,經鶴煤集團批準後,由礦井按設計管理程序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條 采區設計由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礦井設計人員進行設計,經鶴煤集團批準後實施。

第十一條 工作麵設計,由礦井副總工程師組織礦井設計人員進行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第十二條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專項設計及簡單的單位工程施工圖設計,由各礦井自行設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 凡在鶴煤集團內部設計單位設計資質範圍內的工程,應優先委托公司內部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四條 礦井工程設計審批時限、程序及應提交的文件和設計說明書的主要內容,應符合《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井生產技術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

第二章 作業規程的編製、審批、貫徹

第十五條 作業規程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01manbetx 》、《煤礦井巷質量驗收標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範、製度及有關規定進行編製。

第十六條 作業規程會審和複審要有詳細的記錄,經礦(廠)總工程師以及礦(廠)安全副職簽批後生效。

第十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編製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按照作業規程的審批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 作業規程的學習貫徹,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編製、審批具體要求詳見附件:作業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規定。

第三章 安全技術專項措施的編製、會審、貫徹

第二十條 凡新開工工程必須針對該工程編寫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一條 關鍵環節,如開口、揭煤、貫通、過構造帶、處理冒頂、穿老巷、頂板破碎帶、巷道維修、回采工作麵初次放頂、老頂來壓、工作麵收尾等處,以及在作業規程中沒有涉及的工程內容,必須製定專項措施。有煤與瓦斯突出、自燃發火、水害威脅、衝擊地壓的工作麵必須編製防治災害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二條 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01manbetx 》、《煤礦井巷質量驗收標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範、製度及有關規定進行編製。

第二十三條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措施會審要有詳細的簽批記錄,經礦(廠)總工程師以及安全副職簽批後生效。關鍵環節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親自組織會審。

第二十四條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措施的學習貫徹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編製、審批具體要求詳見附件:作業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規定。

附件:

作業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規定

規程措施明細 編寫單位、人員 參加會審、審批單位、人員 審批方式

業 1 各種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 采煤隊技術員 生產、機運、地測、調度、煤質、通防、安質、通風區、運輸區、機電隊、生產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2 各種煤巷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 煤巷隊技術員 同上 總工審批

3 煤巷巷修工作麵作業規程 巷修隊技術員 生產、調度、安質、其他相關科室和區隊、生產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4 采煤工作麵安裝措施 施工單位技術員 生產、機運、調度、通防、安質、其他相關科室和區隊、生產副總、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5 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措施 采煤隊技術員 生產、機運、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其他相關科室和區隊、生產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6 采煤工作麵回收放頂措施 采煤隊技術員 生產、機運、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運輸區、其他相關科室和區隊、生產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7 采煤工作麵過斷層措施 采煤隊技術員 生產、地測、調度、煤質、安質、通風區、其他相關科室和區隊、生產副總、地測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8 煤巷掘進過斷層措施 煤巷隊技術員 同上 總工審批

9 煤巷拐彎(掘峒室)架抬棚措施 煤巷隊技術員 生產、地測、調度、安質、生產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0 煤巷掘進巷道貫通措施 煤巷隊技術員 生產、地測、調度、安質、通防、通風區、其他相關科室和區隊、地測副總、通風副總、生產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1 采煤工作麵過老巷專項措施 采煤隊技術員 同上 總工審批

12 煤巷掘進過老巷專項措施 煤巷隊技術員 同上 總工審批

13 采煤工作麵防水專項措施 地測科技術員 生產、地測、調度、安質、抽放隊、其他相關科室和區隊、生產、地測副總、生產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4 煤巷掘進防水專項措施 地測科技術員 同上 總工審批

15 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複審 采掘隊技術員 生產、地測、調度、安質、通防、通風區、生產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拓掘

進專業 1 岩巷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 岩巷隊技術員 生產、地測、設計、機運、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開拓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2 岩巷掘進工作麵過斷層措施 岩巷隊技術員 開拓、地測、調度、通防、安質、地測副總、開拓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3 岩巷峒室掘進專項措施 岩修隊技術員 開拓、地測、調度、安質、通防、開拓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4 岩巷掘進防止誤揭煤專項措施 通防科工程師 開拓、地測、設計、調度、通防、安質、岩巷隊、通風區、其他相關區隊、開拓副總、通風副總、地測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5 岩巷掘進防止透水專項措施 地測科技術人員 開拓、地測、設計、調度、安質、岩巷隊、其他相關區隊、開拓副總、地測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6 反井鑽機施工煤倉作業措施 岩巷隊技術員 開拓、地測、設計、調度、安質、通風區、開拓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7 人工反井施工煤倉作業規程 岩巷隊技術員 同上 總工審批

8 岩巷巷修專項措施 岩巷隊技術員 開拓、設計、調度、安質、通風、開拓副總、安全副總 開拓副總審批

9 岩巷掘進巷道貫通專項措施 岩巷隊技術員 開拓、地測、設計、通防、調度、安質、開拓副總、通風副總、地測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0 岩巷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複審 岩巷隊技術員 開拓、地測、調度、安質、開拓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一通三防專業 1 采煤工作麵防瓦斯專項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機運、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抽放隊、采煤隊、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2 采煤工作麵防滅火專項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抽放隊、采煤隊、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3 采煤工作麵防塵專項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抽放隊、采煤隊、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4 煤巷掘進防瓦斯專項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抽放隊、煤巷隊、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5 煤巷掘進防滅火專項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抽放隊、煤巷隊、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6 煤巷掘進防突專項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抽放隊、煤巷隊、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7 礦井綜合防塵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抽放隊、采掘隊、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8 礦井綜合防火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抽放隊、礦井各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9 井下電火焊專項措施 施工單位技術員 通防、機運、通風區、調度、安質、機電副總、其它相關單位、安全副總 總工、礦長

10 保證礦井通風係統穩定專項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開拓、機運、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運輸區、其他相關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1 保證采煤工作麵通風係統穩定措施 通風區技術員 生產、通防、調度、安質、通風區、采煤隊、其他相關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2 采煤工作麵防突專項措施 施工單位技術員 生產、機運、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采煤隊、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3 抽放泵停止運轉期間采掘麵防瓦斯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調度、通防、安質、通風區、抽放人、采掘隊、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4 抽放管路安裝、維修、拆除安全措施抽放隊技術員 生產、通防、調度、機運、通防、安質、、礦相關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5 回風巷維修防CO、CH4事故安全措施施工單位技術員 生產(開拓)、通防、機運、調度、安質、施工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6 監測通信中斷故障期間確保井下安全措施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調度、機運、通防、安質、通風區、礦相關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7 礦井瓦斯鑒定方案及專項措施 通風區技術員 生產、調度、機運、通防、安質、通風區、通風副總 總工審批

18 礦井一翼、水平、采區調整通風係統專項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調度、機運、通防、安質、通風區、礦相關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總工 報公司審批

19 串聯通風專項措施 通風區技術員 生產(開拓)通防、調度、安質、通風區、施工單位、上一級施工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會審、總工審批

20 防止礦井局部瓦斯事故專項措施 通風區技術員 生產、開拓、通防、機運、調度、安質、通風區、抽放隊、采掘隊、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會審、總工審批

21 通風設施構築專項措施 通風區技術員 通防、調度、安質、其他相關區隊、通風副總 礦定

22 密閉管理專項措施 通風區技術員 通防、調度、安質、抽放隊、其他相關區隊、通風副總 礦定

23 盲巷管理專項措施 通風區技術員 生產、開拓、通防、調度、安質、采掘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會審、總工審批

24 臨時就地排放瓦斯專項措施 通風區技術員 生產、開拓、通防、調度、機運、安質、采掘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會審、總工審批

25 排放瓦斯專項措施 通風區技術員 生產(開拓)、通防、調度、機運、安質、施工單位、機電隊、相關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會審、總工審批

26 巷道貫通調整通風係統專項措施 通風區技術員 生產(開拓)、通防、調度、機運、安質、影響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27 啟封密閉恢複通風專項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通防、調度、機運、安質、救護、公司有關部室、礦有關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28 礦井反風演習專項措施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通防、調度、機運、安質、通風區、機電隊、其他單位、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29 瓦斯抽放專項設計 抽放隊技術員 生產、通防、安質、通風副總 總工審批

30 瓦斯抽放係統管理 抽放隊技術員 生產(開拓)、通防、安質、通風副總 總工審批

31 規範瓦斯抽放鑽孔施工專項措施 抽放隊技術員 通防科、安質、通風副總 通風副總審批

機電專業 1 采煤工作麵機電安裝專項措施 施工單位技術員 生產、機運、調度、安質、通風、機電隊、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2 機電設備回收專項措施 施工單位技術員 生產、調度、安質、運輸區、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機電副總審批

3 井下使用搖表專項措施 施工單位技術員 機運、調度、安質、通風區、通風副總、機電副總 機電副總審批

4 軌道運輸管理專項措施 機運科技術人員 調度、安質、軌道管理單位、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5 斜坡軌道運輸管理專項措施 機運科技術人員 調度、安質、斜坡軌道管理單位、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6 提升運輸設備管理專項措施 機運科技術人員 調度、安質、機電隊、運輸區、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機電副總審批

7 保證礦井安全供電措施 機運科技術人員 調度、安質、機電隊井下有關單位、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機電副總審批

8 保證局扇安全運轉專項措施 使用單位技術員 機運、調度、安質、通風區、機電隊、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9 保證主扇安全運轉專項措施 機電隊技術員 機運、調度、安質、機電隊、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機電副總審批

10 檢修停送電專項措施 機運科技術人員 機運、調度、安質、機電隊、機電副總、通風副總、安全副總 機電副總審批

11 雨季防雷電專項措施 機運科技術人員 調度、安質、防雷電單位、機電副總 機電副總審批

12 機械設備運送特殊物品專項措施 使用單位技術員 機運、調度、安質、使用單位、機電副總 機電副總審批

13 人力推運礦車專項措施 使用單位技術員 機運、調度、安質、使用單位、運輸區、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機電副總審批

14 電氣設備停送電檢修監護措施 檢修單位技術員 機運、調度、安質、檢修單位、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機電副總審批

15 超長(寬)、超重物品運送專項措施 使用單位技術員 機運、調度、安質、使用單位、運輸區、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6 井筒及高空作業安全專項措施 作業單位技術員 機運、調度、安質、作業單位、機電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17 井巷維修時對機電設備及設施的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技術員 機運、調度、安質、施工單位、機電副總 總工審批

18 機電設備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檢修單位技術員 機運、調度、安質、檢修單位、機電副總 機電副總審批

19 機電設備大修理專項措施 施工單位技術員 機運、調度、安質、施工單位、機電副總 機電副總審批

地測專業 1 礦井綜合防治水措施 地測科水文技術人員 生產、開拓、機動、調度、安質、機電隊、采掘隊、地測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2 采空區探放水專項措施 探放水單位 生產(開拓),通防、機運、調度、安質、地測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3 老巷探放水專項措施 探放水單位技術人員 同上 總工審批

4 地表水防治專項措施 地測科水文技術人員 行政科、調度、安質、地測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5 底板承壓水防治專項措施 地測科水文技術人員 生產、開拓、調度、安質、有關采掘施工單位、采災影響單位、地測副總、安全副總 總工審批

6 水文預報 地測科水文技術人員 生產(開拓)、調度、機運、安質、施工單位、地測副總 總工審批

7 地質預報 地測科地質技術人員 生產(開拓)、調度、安質、施工單位、地測副總 總工審批

8 巷道貫通測量 地測科測量技術人員 同上 地測副總審批

9 測工送線收尺規範 地測科測量技術人員 同上 地測副總審批

10 地測技術資料管理規範 地測科技術人員 生產、開拓、設計、檔案、地測副總 總工審批

設計專業

1 公司、礦井井巷設計範圍劃分 公司設計處 公司生產部、公司礦建部、公司總工程師 公司總工程師

2 礦管設計 礦井生產技術人員 公司生產部、礦建部、通風部、機電部 公司總工程師

3 設計基本規範與設計質量標準 公司設計處 公司生產部、公司礦建部、公司總工程師 公司總工程師

4 設計失誤責任追究辦法 公司設計處 公司生產部、公司礦建部、公司總工程師 公司總工程師

安全專業 1 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通防科技術人員 生產、開拓、地測、機運、調度、安質、通風區、通風副總 總工審批

2 瓦斯超限程度與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界定 公司安監局 公司通風部、公司生產部 公司總工程師

3 礦井安全隱患處理管理辦法 公司安監局 公司生產部、礦建部、通風部、機電部、總工辦、地測部 公司總工程師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提高礦井主提升、主排水、供電、通風、壓風、供熱、運輸係統各環節設備的安全運行水平,嚴格設備的周期性檢查、維護、檢驗和各項管理製度的落實,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維修人員、操作工的職責,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河南省《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有關標準,結合鶴煤集團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主提升係統

第一條 礦井主提升係統各環節的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製。礦機電(區)隊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度和實施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包機製度要嚴密細致,不留死角,提升係統發生問題要嚴格按照包機製追究責任。

第二條 機電(區)隊認真做好主提升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的維護和管理,保持設備性能良好,造成防護裝置和保護裝置失效的要追究其責任。完善井口供暖設施,冬季期間天輪、提升容器、井筒和井底不得結冰。

第三條 嚴格按照規定對副井提升係統實行準運證管理,每月由機電礦長親自組織對副井提升係統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工作要針對標準逐條進行,對查出的隱患實行閉環管理。

第四條 提升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在運行時,都必須遵守規程第380條~第436條的規定。

第五條 必須對主提升設備以下部位進行檢查和試驗:

(一)提升裝置的各部分

1.提升容器:檢查鏽蝕、磨損、鉚接、車內阻車器、擋車器、安全門、罐簾、罐耳;

2.連接裝置的完好性;

3.防墜器;

4.罐道磨損、罐道和罐耳間隙;

5.井底、井口車場阻車器、搖台、推車裝置;

6.井底井口裝卸載裝置;

7.天輪;

8.鋼絲繩、罐道繩;

9.井架等。

(二)提升絞車部分

1.電機振動、溫度、噪音、電流、碳刷、對輪情況等;

2.聯軸器、離合器閉鎖情況、齧合齒輪、油缸;

3.減速器運轉情況、油量、油質、漏油情況、螺栓完好情況;

4.滾筒裝置完好情況、螺栓緊固情況、軸承或軸瓦(銅瓦)的溫度、噪音等。

5.製動裝置:係統油壓、二級製動油壓、殘壓、二級製動時間、貼閘油壓、油位、電磁閥、溫度等符合要求;

6.潤滑裝置:潤滑泵、電動機、油路、油壓;

7.深度指示器裝置;

8.調繩裝置、定車器;

9.電控裝置:操作台、操作開關、電控盤、電氣製動裝置、換相器、加速接觸器(或可控矽加速櫃溫度、排風扇等)、過負荷、欠電壓保護裝置、換向器柵欄門閉鎖開關、各種儀器儀表(電壓表、電流表、油壓表、毫安表、溫度表、電度表)等;

10.信號裝置: 提人、提物、檢修、事故信號;井口與井底和絞車房直通電話。

(三)提升係統的各種保護和閉鎖

第六條 當班司機對第五條第(二)部分內容每班接班必須進行巡視,並做好記錄。

每班進班必須對緊急製動、過卷保護、鬆繩保護、閘間隙保護進行一次跳閘試驗。一人試驗一人監護,記錄必須同時簽字。

第七條 當班提升機維修工必須對第五條內容進行巡視,做好記錄,每班必須對井筒(架)設置的過卷保護、安全門聯鎖、滿倉保護、信號裝置(立井安全門、罐位、搖台(罐座)、阻車器等與提升信號聯鎖情況)進行一次試驗,並做好記錄。

第八條 主提升係統每天必須保證有2小時的檢查維護時間。每天必須有班組長參加組織專職人員對第五條所述內容檢查一次,對各種保護試驗一次,每周機電區(隊)長、分管技術主管必須現場組織一次。每月還必須由機運科長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每月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礦長負責督查一次。並做好記錄備查。

第九條 主提升設備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驗、檢修和技術性能測試,由機運科長負責組織,機電隊長負責落實,並填寫記錄,資料存檔機運科,機電副總工程師和機電礦長負責督查。各種檢驗、檢修必須實行圖表式管理。

1.主提升設備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性能測試和工序能耗測試;新安裝和大修的提升機必須做一次技術測試。

2.液壓站每半年檢查檢驗油質;必要時按規定要求換油並清洗電磁閥和製動器,兩項工作必須同時進行。

3.主提升絞車減速機所用潤滑油每半年做一次油質檢驗,必要時換油,每年(換油時)減速器齒麵和間隙進行檢查並做記錄,對軸瓦每年檢查調整1次頂瓦間隙,每2年調整一次頂、底瓦間隙。每2年做一次鐵譜分析。

4.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連接的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對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要對楔形連接裝置進行編號建檔管理;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年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不得超過15年。

5.絞車主軸每2年探傷一次,天輪軸每年探傷一次。

6.鋼絲繩按規程要求做好懸掛前和使用中的檢驗和更換。

7.新安裝和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使用中的防墜器每6個月做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做1次脫鉤試驗。

8.油壓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其他儀器、儀表每年校驗一次。

9.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它裝備的固定和鏽蝕情況,應每半年檢查一次,有缺陷的必須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必須留有記錄,由機電礦長組織實施。

10.罐道鋼絲繩、製動繩和緩衝鋼絲繩每2年更換一次。每年檢修、調整一次緩衝器。製動繩井底連接器保險銷應隨壞隨換。

第十條 主提升設備每月必須保證有不少於一班的檢修時間,每年停產檢修不少於12天。由機電隊長組織實施,並填寫記錄。

第二章 主排水係統

第十一條 礦井水平泵房必須具有工作泵、備用泵和檢修泵,每台水泵可通過任意1趟配水管路排水;對於射流泵引水的排水係統,必須有備用引水管路和水源,每月至少試運1次,並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水平泵房至少有兩回路供電。

第十三條 每年防汛期間,礦井井下主排水泵不按峰穀分時電價管理,中央、采區泵房水倉的空倉容量保持在2/3以上,提高礦井抗災能力。

第十四條 礦井主排水係統各環節的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製。礦機電隊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度和實施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包機製度要嚴密細致,不留死角,排水係統發生問題要嚴格按照包機製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機電隊認真做好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及各種保護裝置的維護和管理,保持設備性能良好,否則將追查其責任。

第十六條 排水設備及變配電裝置在運行時,都必須遵守規程第278條~第281條的規定,且必須有水位報警裝置。每季度由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落實一次並有記錄,機電礦長負責督查。

第十七條 主排水設備及設施運行,司機每班和維修(維修、變配電)工每天應檢查下列各部位及內容,並有記錄:

1.電機防爆性能、振動、溫度、噪音、電流、聯軸器等;

2.水泵振動、溫度、噪音、軸承潤滑、儀表、引水裝置、漏水、盤根及竄量情況等;

3.管路的鏽蝕、漏水等,閘閥、逆止閥、底閥鏽蝕、漏水、動作靈活情況等;

4.引水裝置可靠性;

5.操作開關防爆、發熱、聲音、操作機構動作情況等;

6.接地線與母線連接、接地線截麵、接地極情況等;

7.電纜吊掛、連接等;

8.水倉、小井、排水巷淤煤、雜物清理情況等;

9.設備台台完好,有MA標誌、防爆標誌(電氣設備)、銘牌和標誌牌;

10.零部件齊全情況;

11.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護裝置情況;

12.壓力表、真空表、電壓表、電流表、電度表、水位顯示裝置;

13.防水密閉門完好情況;

14.安全出口暢通情況;

15.滅火器材。

第十八條 主排水係統每天必須有專職維修工檢查、維護一次,每月還必須由機運科長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二次。防爆設備每月由專職防爆電工檢查2次。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十九條排水設備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查、檢修、檢驗,由機運科長、機電隊長組織實施,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礦長負責督查。

1.電動機每年吹灰、試耐壓、清洗軸承1次;

2.操作開關每年檢修1次;

3.電纜、電機每年做一次直流耐壓試驗;

4.排水設備每年做1次技術性能測試,每半年進行1次工序能耗測試,並根據測定結果安排水泵檢修,根據管路結垢情況安排管路清洗;

5.每年雨季前做水泵聯合運轉試驗;

6.礦井主排水泵及其管路、水倉等,必須在雨季前全部檢查、檢修和清挖完畢;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製閘門。

7.井上下輸配電係統須在雨季前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查檢修一遍;

8.每年在雨季到來前對排水管路、三閥檢查維修一遍;

9.各礦應有備用主排水泵,並做好水泵的檢修和測試工作,雨季前所有水泵必須處於完好狀態;

10.每年在雨季到來之前,對主排水泵房進行聯合試運轉,檢驗供電、排水管路等能力,考核泵房人員的反應能力。試運轉結束,要及時寫出試驗報告,並報機電部;

11.礦井的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當在雨季前進行,有問題及時處理並留有記錄;

第二十條 每季度由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對以下內容評價,並做好記錄。

1.礦井主排水設備、管路的配置是否滿足《規程》規定。且各種證件、標誌是否齊全;

2.主要泵房及水倉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3.主要泵房供、配電係統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4.安全通道、安全裝置、設施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第三章 主通風機及設施

第二十一條 礦井主通風機及設施各環節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製。礦機電(區)隊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及其實施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包機製度要嚴密細致,不留死角,通風機及設施發生問題要嚴格按照包機製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機電(區)隊認真做好通風機、防爆門、風門及絞車、配電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附屬裝置的維護和管理,保持設備性能良好,否則將追查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通風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在運行時,都必須遵守規程第119條、第121條、第122條、第123條、第124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主通風設備運行時司機每班和維修工每天應檢查下列各部位及內容,並有記錄:

1.設備裝置及設施

⑴電機振動、溫度(含軸承溫度)、噪音、電流、電壓、功率等是否正常,對輪連接是否良好;

⑵風機振動、噪音、軸承溫度與響聲、負壓計、功率、鏽蝕情況等;

⑶風門絞車、風門、鋼絲繩、繩卡、操作開關等;

⑷風機操作開關發熱、聲音、電流和電壓顯示等是否正常,操作機構等是否良好。

2.供電設施、變配電係統、通訊、消防器材等

⑴供電電源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⑵開關櫃操作機構、五防功能、閉鎖裝置、聯鎖裝置、真空斷路器、互感器;

⑶各種儀器、儀表、信號,變壓器油位、聲音、振動、溫度等;

⑷進、出風口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

⑸開關的母線連接、接地線、接地極等;

⑹檢查跌落保險、避雷器、絕緣子、接線盒、高壓電纜;

⑺絕緣用具是否齊全和定期檢驗;

⑻專用電話線路是否暢通、語音清晰;

⑼滅火器材。

第二十五條防爆設備由專職人員每周至少檢查1次,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二十六條通風設備必須定期檢查、檢修、檢驗。由機運科組織實施,機電礦長負責督查。

1.對防雷、避雷設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檢查、試驗;

2.操作開關每年檢修1次。各種保護每年校驗一次;

3.輸電線路在雨季前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查檢修;

4.風葉每2年探傷一次;

5.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一次;

6.風機軸承每3個月加一次油,每半年清洗檢查換油一次;

7.通風機按規定進行技術測試和工序能耗測試;

8.每月對運行風機檢修一次,每季度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每年做一次電機耐壓試驗。

10.電動機每年組織一次定轉子分離除塵、檢查。

9.主扇風機累計運行一年(對旋風機累計運行6個月)必須進行一次大修理檢查。

第二十七條 礦井主通風機安裝和使用應符合《規程》要求,漏風不得超過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主通風機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考查風機反風能力,檢驗反風設施並能在10分鍾之內使巷道中風流反向。機電(區)隊提前檢查、檢修風機及設施,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落實,確保實現預定反風目標。

第二十九條 主通風機專職司機至少每小時檢查一次通風機運轉情況並記入記錄薄內。

第三十條 各種規章製度、圖紙、資料齊全,檢查記錄填寫清晰完整。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運科工程師)每季度負責落實一次,並留有記錄。

第四章 壓風係統

第三十一條 礦井壓風係統各環節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製。由礦機運科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度和實施辦法,機運科分管副科、機電隊長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壓風設備及各種保護設施、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每月由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落實一次,機電礦長負責督查。

1.供電電源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2.具有斷水、斷油和超溫、超壓等綜合保護裝置;

3.安全閥齊全。

4.風包、冷卻器和釋壓閥齊全,符合要求。

5.冷卻係統完善、可靠。

6.電氣保護完善。

第三十三條 壓風設備在運行中,當班司機應檢查下列各部位及內容:

1.電機振動、溫度、電流、電壓、輸入功率、對輪(皮帶)等。

2.壓風機振動、響聲、排氣溫度、斷水保護、斷油保護、壓力自動調節裝置、注油裝置、壓力表、安全閥等。

3.風包溫度、安全閥、釋壓閥、放水閥等。

4.壓風機操作開關發熱、聲音、電流和電壓顯示、操作機構動作等。

5.設備接地線與母線連接、接地線截麵、接地極等。

第三十四條 壓風機機房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由機電隊長組織落實,機運科負責督查。

1.各種儀器、儀表齊全,指示正確。

2.滅火器材齊全、放置整齊、數量充足。

3.絕緣用具齊全,定期檢驗。

4.專用電話線路暢通、語音清晰。

第三十五條 壓風設備每天必須有專職人員檢查、維護一次,每月還必須由機運科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1.壓風機本體,包括電動機、安全閥、空氣濾清器和各種保護是否完好、動作靈敏;

2.電氣設備,包括配電設備、啟動設備和電纜等,是否完好;

3.冷卻係統是否完好、可靠;

4.風包、冷卻器、釋壓閥。

第三十六條壓風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修、維護和試驗,由機運科分管副科長、機電隊長組織實施,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督查。

1.空氣濾清器每三個月清理一次,風包、後冷卻器每半年清理一次。

2.安全閥每月手動試驗一次;必須有經機電副總批準的專項措施,並嚴格執行。

3.每三個月對釋壓閥拆卸檢查、維護一次。

4.壓風機軸承每三個月加一次油,每半年清洗檢查換油一次。

5.冷卻係統每三個月清理一次。

第三十七條 壓風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查、檢修和測試,由機運科組織,機電礦長負責檢查、督查。檢查、檢修和測試報告必須分別報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運科長)、機電礦長審閱;檢查、檢修和測試中發現的問題,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運科長)協助落實處理。

1.安全閥每年按規定由具備資質的機構校驗一次。

2.曲軸及其它關鍵部件,每兩年探傷一次。

3.對防雷、避雷設施、接地極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檢查、試驗、測定。

4.對電動機、電力電纜、輸電線路和高壓開關等電氣設備,在雨季前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查檢修一次。

5.各種電氣保護,在每年雨季前整定、校驗一次。

6.其它安全、指示儀表,每年校驗一次。

7.壓風機每年按規定進行一次技術性能測定,每半年進行一次工序能耗測試。

第三十八條 各種規章製度、圖紙、資料齊全,每季度由機電隊主管技術員修改、填繪一次。

第三十九條 各種檢查記錄齊全、完整,填寫清晰。每月由機電隊主管技術員檢查一次。

第五章 鍋爐及附屬設施

第四十條 鍋爐及附屬設施的使用、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設備完好標準》、河南省《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及國家有關鍋爐的標準及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鍋爐必須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實行許可與定期檢驗製度。未取得運行許可證和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四十二條 鍋爐房必須建立、健全如下技術資料,由機運科主管工程師負責,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運科長)督查:

1.出廠資料:說明書、合格證、隨機圖紙(存檔);

2.鍋爐安裝總圖、室內熱力給水管路圖、供熱係統圖(包括蒸汽和熱水)、電氣係統圖、電氣控製原理圖、設備履曆(存檔);

3.受壓元件圖、強度計算書、出廠合格證;

4.熱工測試記錄、逐年鍋爐校驗報告書、安全性能檢測報告書、技術性能測試報告書。

第四十三條 鍋爐點火前,應由機電隊分管副隊長組織、鍋爐班長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1.檢查鍋爐水位是否正常,平板玻璃水位計與雙色水位計指示的水位是否一致;

2.對排汙裝置做1次試驗,排汙閥門不能有滲漏;

3.檢查壓力表是否指示正確、清晰;

4.檢查給水係統,給水泵、管路及閥門是否暢通,並進行1次手動和自動給水操作試驗;

5.檢查爐排片及傳動部分是否完整無損、轉動正常;

6.檢查所有電氣設備,要求所有電動機運行正常,繼電器、按鈕等零部件齊全、完整、緊固;保護裝置齊全,整定合格;接線連接牢固,觸頭接觸良好,無嚴重燒痕;

7.檢查鍋爐及集箱內有無附著物及遺留雜物;

8.檢查鼓、引風機運行是否正常,爐膛內有無影響爐排運行的障礙物,各調節風門(閘板)是否靈活、可靠,風道的各門孔是否密閉。

9.檢查確認安全閥是否已進行校驗、整定,有無鏽蝕情況;放泄管是否阻塞;放泄閥是否轉動靈活。

10.檢查各處是否有滲水情況。

第四十四條 對新裝、大修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啟動時由鍋爐班長負責,必須嚴格按烘爐、煮爐、點火升壓和暖管與並汽的步驟進行。

第四十五條 鍋爐運行中,司爐工應定期檢查以下內容:

1.每小時巡回檢查水位計(水位)、所有壓力表、安全閥、排汙閥、放泄管等是否正常。

2.每2小時檢查以下項目:排汙裝置、爐拱、引風機、鼓風機、風道、上水係統、電動機、電氣線路、電氣自動控製台、報警裝置等是否正常;除渣機、爐排和電機是否有顫動聲音,除渣機中有無大渣塊;人孔、手孔、受壓部件以及省煤器、閘閥是否有泄漏、變形等異常現象,溫度表、壓力表是否正常。

3.每2小時還應檢查爐膛內有無正壓燃燒;

4.每班應至少進行兩次排汙;水位表每班至少清洗一次;壓力表彎管每班衝洗一次;

5.每月應安全閥進行一次手動排汽試驗。

第四十六條 運行中的鍋爐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修、維護和試驗,由機運科長、機電隊長組織實施,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督查。

1.每月對安全閥進行一次啟跳試驗(自動排汽試驗)。

2.每月對鍋爐進行一次全麵檢查。

3.每月打開前煙箱及後部檢查孔,及時清除煙道、煙箱積塵。

4.每三個月對熱水循環泵的軸承油脂更換一次。

5.每月對爐排軸承、出渣機軸承油脂,補充、更換一次。

6.每月對除塵器檢查、清理一次。

7.每年進行一次工序能耗測試。

第四十七條 鍋爐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查、檢修和檢驗,由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機運科長和主管工程師協助實施,機電礦長負責檢查、督查。檢查、檢修和測試報告必須分別報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運科長)、機電礦長審閱;檢查、檢修和測試中發現的問題,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運科長)協助落實處理。

1.每年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一次檢驗(內部或外部檢驗);在采暖期進行一次鍋爐技術性能測試。

2.安全閥每半年校驗一次。

3.新鍋爐安裝投入使用後,應對水冷壁管的壁厚測試一次;使用滿三年後,應測壁厚一次,以後每2年至少測壁厚一次。大修後必須測一次壁厚。

4.對防雷、避雷設施、接地極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檢查、試驗、測定。

5.各種電氣保護,在每年雨季前整定、校驗一次。

6.各種安全、指示儀表,每年校驗一次。

第四十八條 鍋爐每運行六個月或一個采暖季,應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副總工程師協助,對其進行一次全麵檢查和維修,主要內容應包括:

1.對鍋爐保溫層、罩殼(外包皮)及鍋爐底座每年至少防腐一次。

2.進行內外部檢查,檢查浸壓部分的焊縫、鋼板內外無腐蝕現象。

3.每年必須對鍋爐爐拱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維護,更換破損的耐火磚、異型磚,清理殘留的灰渣等。

4.清除鍋筒內部、水冷壁管內的水垢和泥渣,並用水清洗;清除水冷壁管及鍋筒著火麵煙灰、煤灰。

5.每年拆開鏈輪爐排檢查鏈輪、爐排片,爐排銷軸、後滾筒法蘭軸、支架上和底板上的摩擦條等處磨損情況,更換零部件。

6.每年應拆檢除塵器、抽芯檢查電動機軸承並換油;

7.對變速箱、引風機軸承、鼓風機和引風機電機每年拆開檢查,清洗換油一次。

8.對給水係統和軟化係統每年大修一次,對水泵軸承每六個月清洗換油一次。

9.對熱水循環泵每六個月檢修一次;高溫環境使用的電動機油脂三個月更換一次;常溫環境使用的電動機油脂每半年更換一次。

10.每年對電氣設備進行一次徹底清掃檢查,處理隱患,對安全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校驗整定。

11.每年對供熱管網維修保養一次,並做好保溫工作。

第四十九條 采暖期結束後的停爐及停爐保養由鍋爐班長負責,機電隊長負責督查。停爐操作應按01manbetx 規定的次序進行;采暖季結束後停運的鍋爐,應采用幹法保養。

第五十條 各礦機運科鍋爐應設專職人員、其它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兼職技術人員負責鍋爐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水質化驗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製定鍋爐房各項規章製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章製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4.傳達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裝置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第五十一條 各種檢查記錄齊全、完整,填寫清晰。每月由機電隊主管技術員檢查一次。鍋爐房必須建立以下記錄:運行記錄、交接班記錄、日常檢修記錄、幹部上崗記錄、巡回檢查記錄、保護試驗記錄、事故記錄、水質化驗記錄。由區隊主管技術員負責。

第六章 地麵供電係統

第五十二條 礦井地麵供電係統各環節的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製。由礦機運科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度和實施辦法,機運科長、主管隊長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建立規範停電檢修工作流程,嚴格執行工作票和操作票製度。

第五十四條 地麵供電係統的各種設備及保護設施、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每月由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運科長)組織落實一次,機電礦長負責督查。

1.供電電源、設備及線路等,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2.主排水泵房、主通風機房、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實現雙回路供電。

3.電氣保護完善,變壓器與線路保護齊全。

4.接地、防雷裝置符合要求。

5.35kV、6kV開關櫃具有“五防”閉鎖裝置。

6.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第五十五條 地麵供電係統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查、檢修、檢驗工作,由機電隊長組織實施,機運科長組織檢查落實,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每季度督查一次,並留有記錄。

1.礦井供電線路及供電設備能力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2.對所有6kV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在雨季前必須進行檢查、檢修(包括清灰等),必要時補充或更換絕緣油,並按規定進行預防性試驗(交、直流耐壓試驗等)。

3.對主要供電電纜進行預防性試驗(交、直流耐壓試驗等)。

4.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每年整定、校驗一次。

5.對防雷、避雷設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檢查、試驗。

6.雨季前對所有的接地極檢測、處理一遍。

7.每年對礦井供電係統的單相接地電容電流測試一次,必要時應采取限製措施。

8.雨季前對供電線路進行檢查,並剪除沿線樹枝及障礙物等。

9.其他需要檢修、檢驗的項目。

第五十六條 變電站(所)值班人員每班都應對變配電設備進行巡視、檢查,並留有記錄。由供(機)電隊長負責檢查落實,機運科長負責督查,機電礦長不定期進行抽查。

1.開關櫃的操作機構、隔離開關、真空斷路器、互感器、五防功能、閉鎖裝置、照明、分合閘是否正確。

2.各種儀器、儀表、信號指示是否正確。

3.選擇性高壓接地保護裝置是否能正常使用,動作靈敏可靠。必須堅持每日做一次試驗。

4.變壓器油位、聲音、振動、溫度等是否正常。

5.驗電、放電、接地設施、絕緣用具等是否齊全,是否定期檢驗。

6.母線、絕緣子、高壓電纜、接線盒、跌落保險完好情況,接線是否緊固、螺栓是否齊全。

7.架空線路線杆子、橫擔及附屬設施完好情況。

8.檢查電容器應運行是否正常。

9.避雷器有無損壞,有無放電痕跡。

10.專用錄音電話是否線路暢通、語音清晰。

11.檢查設備是否台台完好,有銘牌和標誌牌。

12.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護裝置情況。

13.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放置是否整齊、數量是否充足。

第五十七條 雨季前的預防性試驗報告,必須經機電副總工程師審閱並簽批處理意見。影響安全運行的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機電副礦長彙報,由機電副礦長組織有關人員討論解決方案並落實。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五十八條 機電副總工程師每季度負責落實以下內容,並留有記錄。

1.嚴禁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2.重要設備供電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3.各個危及安全的地點均要有安全防護裝置。

第五十九條 礦井地麵供電係統圖每季度由機電隊主管技術員修改、填繪一次,由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查、簽字。

第六十條 各種運行、檢查、檢修記錄齊全、完整,填寫清晰。每月由機電隊主管技術員檢查一次;每季度由機運科長或機電礦長組織督查一次。

第七章 井下供電係統

第六十一條 井下供配電硐室、供電線路,供、用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設備完好標準》《電氣設備防爆標準》及供用電標準化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井下供電係統必須責任到人,所有供配電硐室、供電線路,供、用電設備都要明確專人負責,實行包機製。礦機電隊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度和實施辦法,由分管隊長認真組織實施。

第六十三條 井下電氣防爆管理和井下電氣保護管理實行安全評價管理,每月由機運科組織人員嚴格按照標準對所抽查設備逐條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隱患實行閉環管理。

第六十四條 加強井下供電係統及各種保護裝置的維護和管理,建立井下電氣設備定期檢修、試驗製度。由機運科主管工程師製定,機運科長落實。

第六十五條 下井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必須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且安全性能檢查合格。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要嚴格按照河南省煤礦“防爆電氣檢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對於真空開關的維護和檢修嚴格按照鶴煤機〔2010〕189號《關於規範井下真空開關檢修程序的通知》執行;井下機電維修工必須隨身攜帶放電線,停、送電操作必須嚴格執行驗電、放電、短路接地製度,並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所停開關必須閉鎖。

第六十七條 井下供電係統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450條規定,要有井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信號等線路平麵附設示意圖,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上述各圖應符合《規程》的具體要求。由機運科主管工程師填繪,每季度由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落實一次,並留有記錄。

第六十八條 井下變配電工、維修電工每天需檢查如下部位及內容。每月由機運科長組織落實一次,每季度由機電礦長組織落實一次,並留有記錄。

1.電氣設備如高爆開關、低爆開關、幹式變壓器等是否完好、有MA標誌、銘牌和標誌牌,參數齊全。

2.小型電氣設備每天有專職人員至少巡回檢查1次,移動的小型電氣設備每班至少巡回檢查2次。

3.高、低壓電纜是否完好。

4.是否按規定運行各種保護裝置,各種儀器、儀表、信號指示是否正確。

5.驗電、放電、接地裝置、絕緣用具等是否齊全。

6.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護裝置情況。

7.專用電話是否線路暢通、語音清晰。

8.按要求填寫設備運轉日誌、事故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等。

9.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放置是否整齊、數量是否充足。

10.其它。

第六十九條 井下供電係統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查、檢驗、測試,由機運科長牽頭組織,機電隊長組織實施, 試驗記錄和試驗報告報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簽字,機運科存檔。

1.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每月檢查一次。

2.配電係統繼電保護如短路、過流、無壓釋放裝置等整定每季度校對一次,每半年檢查一次,負荷變化時及時整定。

3.低壓饋電線上的檢漏保護裝置(僅限於變電所內部的低壓總開關和分饋開關)每天試驗一次,遠方試驗每月一次。

4.接地電網接地電阻每季度測試一次。

5.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每季度測試一次。

6.絕緣用具按規定周期測試。

7.高壓電纜泄漏、耐壓試驗每年測試一次。

第七十條 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認真填寫各種檢查、考核記錄。每季度由機電礦長組織落實,並留有記錄。

第八章 防爆蓄電池電機車

第七十一條 蓄電池電機車的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製。礦運輸區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度和實施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包機製度要嚴密細致,發生問題要嚴格按照包機製追究責任。

第七十二條 根據《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完善信號係統、警示係統,對於2台及以上電機車運輸的水平大巷推廣使用漏泄無線通訊係統。

第七十三條 當班司機或維修工每天需檢查如下部位及內容。每月由運輸區長組織落實一次,每季度由機運科長組織落實一次,並留有記錄。

1.機械係統的車架、輪對、軸承箱、減速箱、製動裝置、撒砂裝置和連接裝置、警鈴等。

2.電氣係統的電動機、控製器、插銷連接器、照明、電源裝置、蓄電池(箱)等。

3.蓄電池的電解液、電池箱內氫氣濃度等。

4.減速箱內的油量。

5.電機車的防爆性能。

第七十四條 各項試驗和記錄存機運科,機運科長組織,由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運科長)落實,機電礦長負責督查,並留有記錄。

1.電機車年審,每年逐台進行一次。

2.電機車製動距離試驗:每年逐台進行一次。

3.連接環拉力試驗:每年逐台試驗(2倍靜拉力),有測試記錄和報告。

4.礦車插銷拉力試驗:每年逐台試驗(2倍靜拉力),有測試記錄和報告。

5.電動機等絕緣電阻每季度測試一次。

6.電氣設備每月由專職防爆電工檢查一次。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為防止公司所屬礦井重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健康、穩定的發展,結合鶴煤集團所屬礦井的頂板、水、火、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管理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礦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預見性。

第三條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第一章 礦井頂板安全管理製度

第四條 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編製工作麵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五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工作麵禁止采掘作業。用垮落法控製頂板,回柱後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掘作業,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支柱(支架)初撐力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在控頂區內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麵遇到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條 加強掘進工作麵的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一炮三檢,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連鎖。對掘進巷道貫通要做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氣體超限、防通風係統混亂、防止放炮崩透著火、防崩壞設備、防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等工作。當兩個掘進工作麵相距20m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掘進,實行單工作麵掘進。

第八條 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九條 采煤工作麵存有備用支護材料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工作麵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第十條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十一條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漿。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十二條 采掘工作麵必須堅持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並且有組織領導、數據分析和改進意見。

第十三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前探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

第十四條 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杆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第十五條 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記錄、總結、彙報分析頂板活動規律、製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第二章 礦井瓦斯管理製度

第十六條 每一個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製度,定期進行檢查。低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2次,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3次。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和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設置專職瓦斯檢查員。

第十七條 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第十八條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技術負責人審閱,並進行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製定專項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礦井必須加大瓦斯抽放力度,努力采掘工作麵瓦斯湧出量,要從采掘工作,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具體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井下各地點的瓦斯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必須有原因和追查處理結果。對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無有效防範措施的不準恢複生產,建立瓦斯超限分級追查機製。

第二十二條 礦井采掘工作麵回風流瓦斯經常處於臨界狀態或經常超限的,必須停止生產,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進行處理。瓦斯濃度達到0.8%時,礦井必須自行采取限產、限掘、減少裝藥量等措施,嚴防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24小時內處理不了或不能恢複通風的掘進巷道和報廢巷道,長度超過5m,都必須封閉,並將盲巷內的電氣設備撤出或切斷電源。盲巷內的電纜、水管、軌道等導電物體也要在盲巷以外處斷開。

第二十五條 實施綜合瓦斯抽放措施,頂分層或全層放頂煤工作麵必須實施分源抽放,高位裂隙抽放、采空區抽放及穿層(本煤層)鑽孔抽放分別要由獨立的係統帶抽。

第二十六條 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強抓區域瓦斯治理項目工程,切實把區域瓦斯治理當作是公司的“一號工程”。

第三章 礦井火災防治管理製度

第二十七條 礦井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1.預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也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確實須在井下焊接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經礦長批準,設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並隨時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進行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麵處理。

預防放炮引火。井下嚴禁使用黑火藥。嚴格執行放炮規定,煤礦井下不準放糊炮,嚴禁用煤快、粉煤、炮藥紙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防止摩擦產生火花。應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修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

2.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或與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砌镟。進風井筒和平硐由地麵起向內延伸不小於20m的深度以及暖風機房、暖風道、主扇房、風硐、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或支護。

3.地麵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4.進風井口和進風平硐都要裝有防火鐵門,鐵門要能嚴密的遮蓋井口,並易於關閉。此外,機電硐室也應裝有防火門。

5.在工業場地、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點設置聲、光兼備的火災報警信號。

第二十八條 礦井內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1.對開采容易自燃和單一厚煤層的礦井,主要巷道布置在煤層內的,必須砌镟或錨噴,镟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2. 健全完善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米設置三通和閘門,其他巷道每隔100米設置三通和閘門。地麵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200m3的水量。

3.加強注漿,做好防治自然發火基礎工作,每月由礦下達計劃。加大漿液濃度,漿液水土比不得低於5:1。

4.加強通風係統管理,避免或減少采空區漏風,盡可能使封閉區處於通風網絡的角聯支路,盡可能使封閉區所有密閉同時處於通風係統的進風側或回風側。

5. 礦井通風阻力要符合《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要求。工作麵必須保持足夠的通風斷麵,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兩端風壓差不應大於200Pa,超過的應采取降壓措施。

6.加強工作麵放煤工作,提高回采率,工作麵回采率不得低於85%。

7.合理確定停采線。回采工作麵設計停采線至邊界距離不得小於15米,為永久密閉提供位置,密閉處因圍岩破碎,存在漏風裂隙通道,必須采取充填加固圍岩和堵漏措施,確保封閉嚴密,不漏風。

8.采麵推過橫川10日之內構築永久密閉。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炮放工作麵1個月之內完成構築永久密閉工作;綜采工作麵45天內完成構築永久密閉工作。

9.采空區構建永久密閉前,要先構建5米長的防爆牆。采空區永久密閉一組兩道,密閉前後5米範圍內巷道斷麵必須規整。靠采空區側的一道密閉與采空區相距不得小於10m,厚度不得小於500mm,靠外一道密閉距第一個通道口距離不得大於5m,厚度不得小於800mm。兩道密閉中間填高度為1米的黃土,並用水澆實,頂部預留注漿孔。密閉構建完成後,要進行間隔預防性注漿,直至密閉注死。

10.加強掘進工作麵防滅火工作,防止瓦斯燃燒和炮後火災事故。(1)加強掘進通風瓦斯管理,通過增加風量、減少循環進度和采取邊掘邊抽等措施,杜絕炮後瓦斯濃度超限現象;(2)裝藥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並用黃土炮泥充滿填實;(3)采掘工作麵必須按規定敷設消防管路,管路末端距離工作麵不得超過20m,前方用軟管聯接至工作麵;工作麵水壓不得低於0.4MPa,水量不小於0.6m3/min。

第二十九條 礦井地麵火災事故的預防

1.嚴格遵守有關工礦企業地麵防火的規程要求,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並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2.在設計和建築廠房時,必須遵守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有火源危險的建築物,其建築物質量要達到要求的耐火等級。在進行地麵工業廣場布置方案設計時,應當考慮地形和常年風向,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建於其他廠房的下風側,並且相臨建築物外牆之間應保持規定的防火距離。各建築物之間還應設有環形通道,其寬度應能保證消防車暢通無阻。

第三十條 礦井應建立完善的消防係統,要按《規程》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用品。

第四章 礦井粉塵防治管理製度

第三十一條 每一個礦井必須製定綜合防塵和煤塵管理責任製。井下所有巷道的衝塵工作必須分片包幹,明確職責,齊抓共管,消滅積塵。

第三十二條 每一個礦井都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係統。

第三十三條 公司、礦井必須按粉塵防治規範要求,進行粉塵測定,其次數要符合下列要求:

(1)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必須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鑒定。

(2)對井下每個測塵點粉塵半月測定一次,測定全塵和測定呼吸性粉塵,測塵點的選擇和布置要符合規範。

(3)綜采(放)工作麵每季度進行一次全工班連續粉塵測定。

(4)粉塵分散度每季測定一次。

(5)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

第三十四條 掘進麵必須采用濕式鑿岩,刷洗井幫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通風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幹打眼。

第三十五條 采煤工作麵應采取煤層注水、水炮泥、噴霧灑水或其他防塵措施。

第三十六條 機采或綜采工作麵采煤機必須配備有效的內外噴霧。機組外噴霧水壓必須達到0.8-1MPa,水量不小於100L/min。綜采工作麵放頂移架要使用移架自動噴霧裝置。

第三十七條 噴射混泥土工作麵:噴射應采用潮噴或濕噴,不得幹噴。噴射前必須衝洗岩幫,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勞保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井下煤倉、翻罐籠裝車和其他轉載地點以及地麵煤廠,翻罐籠等都應進行噴舞灑水或設置捕塵器。井下所有的礦車都應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第三十九條 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工作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含10%以上遊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3

2.含10%以下遊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

第四十條 健全井下噴霧灑水降塵係統。礦井從入風井、井下進風大巷、采區進風巷道直至采掘工作麵必須按規定設置封閉全斷麵的水幕,井下溜煤眼、翻罐籠、運輸機、裝煤機、井下煤倉和其它轉載地點都要求設置噴霧。所有設施應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第四十一條 落實衝塵製度,完善防塵管路。礦井主要運輸巷、膠帶斜井、膠帶運輸平巷、主要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上、下平巷、掘進巷道都要設置防塵管路,三通閥門的安裝必須符合要求。礦井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衝刷一次積塵,采區內巷道衝刷積塵周期由礦總工程師決定,衝塵要有記錄可查。

第四十二條 礦井兩翼、采區石門、相鄰采區之間、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煤巷與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按規定設置水槽棚或水袋等隔爆設施,隔爆設施安裝位置、水量必須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條 推廣應用粉塵防治新技術新設備,提高防塵手段

1.礦井進風大巷、采區進風巷推廣應用光控式常開自動淨化水幕,各放炮采掘工作麵配備聲控式自動淨化水幕。

2.各轉載點、煤倉放煤口、卸載點皮帶運輸巷推廣應用自動式噴霧。

3.礦井配備直讀式粉塵測塵儀。

4.推廣應用降塵速凝複合材料。

第五章 礦井機電運輸事故預防管理製度

第四十四條 每一礦井至少雙回電源線路供電。同時,電源線路應滿足下列要求:

1.當任意回路因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2.礦井的任意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3.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4.lO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杆架設。

5.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第四十五條 下麵各地點不得少於兩回路供電線路,並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

2.主排水泵房;

3.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

4.采區變電所;

5.主要通風機房;

6.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房;

7.抽放瓦斯泵。

注:1、2、3、4要求:當任何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的供電; 5、6、7要求: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條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上述設備的控製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四十六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不超過10000V;

2.低壓,不超過1140V;

3.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4.遠距離控製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5.井下低壓供電係統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電壓時,低壓電器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饋電開關、起動器、檢漏繼電器)上,應明顯的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四十七條 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四十八條 電氣作業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應由電氣維修工進行。

第四十九條 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和操作票製度。

第五十條 電氣設備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或傳動部分,必須加裝保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誌等防護設施。

第五十一條 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必須閉鎖或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第五十二條 每一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

第五十三條 電壓在36V以上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第五十四條 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1.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2.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3.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4.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麵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麵,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5.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第五十五條 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係統的一般規定:

1. 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

2.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多台設備的接地線串聯連接;

3.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的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地幹線。

4.無電纜金屬外皮可以利用的,應另敷設接地幹線。

5. 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製成;

6. 局部接地極可設置於巷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

7. 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8. 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9.當高壓係統的單項接地電流大於20A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於40V;

10.接地電阻每季度應測定1次。

第五十六條 井下電纜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電纜主線芯的截麵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第五十七條 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的人行道都應設有照明。

第五十八條 在380/220V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

第五十九條 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係統。信號電源不宜超過127V。

第六十條 為防止非防爆設備或失爆電氣設備入井,各礦井應實施電氣設備入井證製度,入井證由機電防爆檢查組辦理。

第六十一條 罐籠提升信號係統,應設有下列信號:

1.工作執行信號;

2.提升中斷指示信號;

3.提升種類信號;

4.檢修信號;

5.事故信號;

6.無聯係電話時,應設有聯係詢問信號。

第六十二條 提升裝置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

第六十三條 立井罐籠提升時,井口和井底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

第六十四條 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鏽蝕情況,應每年檢查1次。發現鬆動,應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留有記錄。

第六十五條 提升裝置的各部分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1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六十六條 使用和保管提升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新繩到貨後,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後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鏽蝕。

2.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

3.保管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1次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六十七條 單繩纏繞式提升機的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第六十八條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第六十九條 提升裝置使用中的鋼絲繩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更換:

1.做定期檢驗時,安全係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1)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於7。

(2)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於7;升降物料時小於6。

(3)專為升降物料用的小於5。

2.各種股撚鋼絲繩在1個撚距內斷絲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2)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製動鋼絲繩(包括緩衝繩)和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為10%。

(3)罐道鋼絲繩為15%。

(4)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3.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1)提升鋼絲繩或製動鋼絲繩為10%。

(2)罐道鋼絲繩為15%。

(3)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必須更換。

4.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異常時,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5.鋼絲繩鏽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鬆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七十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

第七十一條 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七十二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備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鏽蝕情況,至少每月塗油1次。

第七十三條 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第七十四條 新安裝或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 次脫鉤試驗。

第七十五條 傾斜井巷提升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2.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3.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4.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5.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6.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7.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8.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9.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

10.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第七十六條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各類連接裝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3;

(2)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0;

(3)礦車的車梁、碰頭和連接插銷,不小於6;

(4)無極繩的連接裝置,不小於8;

2.各種連接裝置主要受力件的衝擊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3.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批量生產的,必須做抽樣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後每隔2年,必須逐個以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發現裂紋或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第七十七條 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2.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3.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4.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

5.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6.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第七十八條 礦井的主要提升裝置、通風機、水泵等必須按規定周期進行測試,測試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七十九條 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

第八十條 鍋爐及附屬設施的使用、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設備完好標準》、河南省《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及國家有關鍋爐的標準及規定的要求。

第八十一條 鍋爐必須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實行許可與定期檢驗製度。未取得運行許可證和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並符合礦用設備使用管理製度中的第五章鍋爐及附屬設施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編製與實施安全運輸(行車、提升)的技術組織計劃,應用係統工程理論解決運輸薄弱環節。

第八十三條 編製與實施線路、設備的檢修計劃及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從技術上把住安全關。嚴禁不符合防爆規定的設備入庫。

第八十四條 根據現場實際定期修訂與貫徹各工種的操作規程,糾正違章作業,使規程落到實處。

第八十五條 貫徹執行質量標準,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工作,從技術上解決質量、隱患問題,並參加工程驗收。

第八十六條 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進行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試驗、測定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技術結果報告;參與設備選型、改造和鑒定。

第八十七條 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技術講座、交流推廣安全新技術。

第八十八條 參與事故分析,製定技術防範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為提高對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突發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保障對事故進行安全、有效、迅速、有序地進行搶險救災,最大限度的縮小事故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鶴煤集團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事故應急救援的分級啟動:

1.礦(廠)發生非傷亡事故和一般傷亡事故,啟動一級救援預案,即啟動礦(廠)應急救援預案,由礦(廠)組織搶險救災和恢複生產。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到礦給與積極的協助。礦(廠)應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事故緊急救援預案,成立事故救援領導小組,以及相關的事故搶險救災指揮部、事故調查組、善後處理組、恢複生產等工作組。

2.公司所屬礦(廠)發生凡發生3人以上的重大傷亡事故,啟動二級救援預案,即啟動公司應急救援預案,由公司組織搶險救災和恢複生產。公司要製定礦(廠)事故緊急救援預案,成立事故領導小組,以及相關的事故搶險救災指揮部、事故調查組、善後處理組、恢複生產等工作組,組織搶險救災和恢複生產。

第二條 事故報告程序:

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按預案彙報程序進行彙報。公司調度室接到事故彙報後,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向鶴煤集團調度室和上級主管部門及安全監察機構等報告,最遲不能超過1小時。

(一)基層礦(廠)彙報程序

事故現場人或知情人→礦(廠)調度值班室→通知出險(救護隊)→待命搶救(對口救援醫院)→事故有擴大危險(事故現場或井下人員迅速撤離)→礦(廠)值班領導→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總工程師→礦(廠)長、書記→組織搶險救災工作機構→向公司調度室彙報→事故無擴大危險(事故現場或井下人員協助搶救)→清點人數(礦燈房或井口考勤室)→清點人數(事故區隊)。

(二)公司事故彙報程序

值班公司領導→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總工程師→通知待命或出險(救護大隊)→待命搶救(煤礦醫院或相臨大型醫院)→董事長、總經理→組織搶險救災工作機構(發生死亡事故)→下達搶救命令(礦(廠)調度室或礦(廠)搶救工作機構)→鶴煤集團調度室→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注:公司調度室應在24小時內,將死亡事故上報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 事故報告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估計;

3.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上報人姓名、聯係電話。

第四條 為加強事故救援工作的領導,成立公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當接到較大事故報告後,領導小組負責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領導小組成員要迅速到達指定崗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崗時,經組長同意,由所在部門按職務高低遞補),與事故發生單位應急救援小組協調,組織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分工,開展應急救援搶險工作。

第五條 為保證應急救援預案的順利實施,建立應急救援體係。

(一)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在組織搶險、保護事故現場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迅速向有關部門報告。

(二)公司、礦(廠)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立即組織前往事故現場,確定危險目標,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搶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況,要立即向當地政府、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救援,防止事態擴大。

(三)各礦(廠)及相關單位要按本預案要求,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在救援過程中要聽從指揮,密切配合,協調作戰,保證搶險救援工作做到有條不紊。

第六條 各單位要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事故,結合現場實際,由總工程師負責,副總師以上領導及各業務科室負責人參與,在當年度一月份前編審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公司備案。

第七條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和不定期舉行應急救援的演練,檢驗應急準備工作的能力,並進行總結、改進,保證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搶救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不利環境影響,盡最大程度減少事故的損失。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製應與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同步編寫。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的控製措施失效時,所采取的措施和搶救行動,以及針對可能隨之引發的傷害和其他影響所采取的措施。應急預案應規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全過程,適用於礦(廠)範圍內可能出現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的救援和處理。

應急預案中應明確:應急救援組織、職責和人員的安排,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準備和平時的維護保養。在作業場所發生事故時,工作場所內全體人員如何疏散的要求,如何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的安排,其中應明確如何搶救,使用什麼器材、設備。

應明確內部和外部聯係的方法、渠道,根據事故性質,製定在多少時間內由誰如何向企業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需要通知有關的近鄰及消防、救險、醫療等單位的聯係方式。

第九條 應急救援預案內容:

1.目的;

2.適用範圍;

3.引用的相關文件;

4.應急準備: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聯係電話,組員,辦公場所(指揮中心)及電話;礦(廠)應急救援指揮流程圖;急救工具、用具(列出急救的器材、名稱)。

5.應急響應:

(1)一般事故的應急響應:

當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後,應明確由誰向誰彙報,同時采取什麼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現場領導如何組織處理,同時,在多少時間內向公司領導或主管部門彙報。

(2)重大事故的應急響應:

重大事故發生後,由誰在最短時間內向礦(廠)領導彙報,如何組織搶救、由誰指揮、配合對傷員、財物的急救處理,防止事故擴大。

礦(廠)立即彙報:向內彙報,多少時間、報告哪個部門、報告的內容;向外報告,什麼事故,可以由項目部門直接向外報警,什麼事故應由項目部上級公司向有關上級部門上報。

對應急救援預案的實際效果進行評價和修改預案的要求。

第十條 應急救援預案的貫徹和演練:

1.礦(廠)事故救援預案編審後,必須組織全部員工貫徹學習,做到人人熟悉避災、自救與互救知識及避災路線,做到一旦發生事故,現場人員慌而不亂、有序撤退,減少人員傷亡損失。

2.為了保障事故救援預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熟悉事故救援程序,各單位由安全副職負責,每季度至少演練一個災害事故預案,每年至少演練一遍所有事故救援預案。每次演練結束後,要及時總結分析,進行預案改進。演練總結及時報公司安監局備案。

安全獎懲製度

為了全麵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牢固樹立“用心做事”理念,切實落實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充分調動各級幹部和全體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結合鶴煤集團實際,製訂本製度。

第一條 安全獎懲要與安全目標管理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製約、激勵機製的重要手段。

第二條 安全獎懲製度必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對應,運用經濟、行政手段,體現重獎重罰。

第三條 安全獎懲的對象為各部室、各單位和全體員工,獎勵要按貢獻大小,不搞平均主義。

第四條 煤礦員工有以下成績之一的,單位按其貢獻大小,給以表彰、獎勵或晉升工資。

1.模範貫徹和遵守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及規章製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全麵完成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在安全工作方麵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或事故預兆,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預防或及時報告,以及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重大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3.搶救事故有功的。

4.在安全教育培訓中工作突出的。

5.安全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6.在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產過程中做出其它突出貢獻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經濟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1.不及時排查、整改安全或塵毒危害方麵存在的隱患,造成重大事故或塵毒嚴重危害的。

2.放鬆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安全管理混亂而造成事故的。

3.對員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於設備不完善或作業環鏡不安全發生事故的。

5.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

6.發現事故預兆和險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7.對製止違章決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謾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複的。

8.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及時上報的;或隱瞞事故真相,對責任者進行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

第六條 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安全獎罰的考核工作,勞動工資部門負責審批,財務部門負責獎金的發放和收繳罰款。

第七條 安全獎懲嚴格按公司有關文件落實,做到獎罰分明,及時兌現,充分發揮激勵先進鞭策落後的效能。

第八條 公司、礦(廠、處)對各單位的罰款(包括集體和個人的罰款)由財務部(科)從該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轉入公司(礦)安全帳戶。對個人罰款必須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不得從單位獎金、工資中墊付。

第九條 安全工作績效獎勵及考核辦法。

1.公司對礦井實行安全績效考核獎勵機製。每季度對各類礦井獎勵標準,嚴格按公司有關文件執行。

2. 對礦井安全績效獎勵的考核依照安全生產“雙基”建設考核辦法執行。

3.礦井季度內發生工亡事故,當季不得安全績效獎。

第十條 礦井要根據公司的安全績效考核獎勵辦法,結合本礦實際,製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對公司每季的安全績效獎勵進行考核分解,落實責任,獎懲兌現,充分調動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積極性。礦安檢科要認真考核,獎金發放要落實到人,班組長獎金要公示。

第十一條 公司安監局每季度對該項獎金的發放情況進行督查,發現違背上述要求的單位,要對其安全副礦長、科長給予行政處分,並扣回所發獎金。

安全舉報製度

為了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有利於及時發現並排除隱患,製止和懲處違法行為,確保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鶴煤集團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其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有關安全生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話、傳真、走訪、電子郵件等方式舉報。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三條 舉報受理單位及聯係方式:

舉報受理單位:鶴煤集團安監局。

舉報電話:2966146;

書信舉報地址:

鶴壁市淇濱區鶴煤大道22號鶴煤集團安監局

郵政458030。

舉報電子信箱:hmgsajj@126.com

第四條 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由公司按有關規定處理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並獎勵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

第五條 安監局值班人員必須按照《鶴煤集團安全生產舉報登記表》的內容要求接聽、記錄;並將收集到的有關舉報材料當天報安監局領導審核,並按領導安排及時核查、督辦、確認舉報事項,確

保每項舉報均能在15日內辦結,以鼓勵全員參與,促進安全生產。

第六條 安監局對舉報人的個人情況和舉報的內容嚴格保密,舉報材料嚴格管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並為其保密。舉報人要求答複的,應當及時將核查處理結果用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對於因舉報人按程序舉報事實屬實,單位或個人對舉報人打擊報複的,一經查實,由公安保衛部門嚴肅追究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擅自泄露舉報人情況的責任者,將給予不低於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1000元。

鶴煤集團安全生產舉報登記表

舉報詳細

時 間 舉報人

姓名 舉報人

聯係方式 舉報詳細內容 接待人 何時彙報

何領導 落實

情況

煤礦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及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充分發揮各級領導幹部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形成可靠的安全監管網絡和科學的基礎保障體係,提高防災、抗災、抵禦風險能力,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根據《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鶴煤集團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管理人員深入現場製度

第一條 公司領導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協調安全生產,並有記錄簽字。公司黨政正職和總工程師不少於3次,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不少於6次,其它副職不少於3次,其他幹部達到本公司規定標準。

第二條 礦井(或地麵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幹部要經常深入井下、現場,協調指揮安全生產並有簽字。礦井黨政正職和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於10次,副總工程師以上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其它副職每月下井不少於8次。地麵生產經營單位黨政正職每月去現場不少於8次,副總工程師以上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每月去現場不少於12次,其它副職每月去現場不少於8次。

第三條 礦井機關生產業務科室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生產業務科室副科級及以下人員每月下井不少於16次。

第四條 礦井井下單位的區(隊)長、支部書記、工會主席、主管技術員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跟班副職(含工長)每月下井不少於20次。

第五條 考核辦法:公司領導由組幹部、調度室考核;生產礦井由本單位組幹科考核,每月5日前把上月全礦幹部下井次數彙總後報公司組幹部。

第二章 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製度

第六條 嚴格領導幹部下井跟班製度。各生產礦井月初應統一安排本月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礦井領導井下跟班計劃,每班保證有一名礦井領導幹部在井下跟班,除分管安全生產等業務的礦領導跟班外,其他礦級領導跟班必須選配一名負責安全生產業務的科室長陪同跟班,跟班地點視當班安全生產情況而定,跟班領導要親臨作業現場,與工人同上同下。礦井黨政正職和總工程師跟班每月不少於5次,副職跟班次數由各礦根據情況確定,且0、8、4要均勻跟班。

第七條 凡屬井下采煤、掘進、巷修、重點機電維修、通風和運輸作業,必須由區(隊)幹部帶班進行,如遇特殊情況,應由礦級領導(含副總工程師)親自帶班進行。

第八條 凡屬井下巷道貫通、初次放頂、排放瓦斯、揭露煤層、處理火區、探放水、過斷層等關鍵階段,必須有礦級(含副總工程師)相關領導帶班進行。

第九條 嚴格領導幹部井下跟班帶班彙報製度。各生產礦井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幹部(含副總工程師)下井跟班帶班必須堅持“一班三彙報” 製度,即進入跟班現場第一時間向調度彙報,班中安全情況向調度彙報,離開跟班現場向調度彙報,彙報內容以當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發現的隱患及處理情況為主。

第十條 礦調度工作人員要如實準確地作好彙報記錄,公司組幹部、安監局、紀委監察處、調度室要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對堅持好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對不負責任、甚至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處理。

第三章 領導幹部下井跟班帶班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下井跟班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和超能力組織生產。

第十二條 嚴格值班製度。除分管安全生產等業務的礦領導值班外,其他礦級領導值班,必須選配一名負責安全生產業務的副總工程師值副班,副總工程師不得單獨值班。

第十三條 各礦礦長、區(隊)長是本礦、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下井跟班帶班人員協助礦長、區(隊)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發生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跟班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長、礦調度、區(隊)長報告。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除追究礦長、區(隊)長責任的同時,追究當班跟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領導幹部下井管理與考核

第十四條 實行井下交接班製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記交接班記錄薄。

第十五條 建立下井帶班檔案。各單位對每天各小班帶班人員實行檔案管理,除調度人員認真填寫帶班人員井下彙報情況外,下井帶班人員升井後,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的路線、發現的問題、處理情況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並存檔備案。各單位行政正職要安排好跟班所到地區,避免死角和重複現象發生。

第十六條 加強內部監督考核。公司機關各級領導和基層單位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的下井次數及跟班情況,由組幹部負責彙總,並每季度在公布一次。基層單位科級及以下管理人員下井次數及帶班情況由各單位製定考核辦法,並定期予以張榜公布。

第五章 礦井區隊幹部下井及帶班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礦井井下直接或輔助單位的區(隊)長、支部書記、工會主席、主管技術員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其他副職(含工長)每月下井不少於20次。

第十八條 井下區隊區隊長、支部書記每月單獨帶班不得少於6次,工會主席、主管技術員每月單獨帶班不得少於8次,其中,區隊隊長、支書及主管技術員每月四點、零點下井帶班不少於4次,其他隊幹部不少於6次。

第十九條 井下區隊隊長、支書在雙休日或節假日必須至少下一個井。

第二十條 帶班時,必須盯到本隊關鍵環節,並做到與員工同下同上。

第二十一條 平時區隊幹部深入井下工作現場時間不得低於3小時(陪檢除外)。

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促進各級幹部安全思想和管理工作到位,保護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確保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時效性,結合鶴煤(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鶴煤(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依法絕對控股單位、依法托管單位,發生責任工亡事故、一級非傷亡事故和二人重傷事故負有責任,以及安全工作中出現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工作失職的礦(廠、處、公司)、區隊(科、部)級幹部及人員。

第二條 負有責任指負有領導責任、業務管理責任、技術責任、監督檢查責任、違章決策責任、違章指揮責任、違章作業責任、業務保安責任、教育責任等。

第三條 處分分為七等,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及解除勞動合同。同級別事故對地麵生產經營單位責任人處分比礦井高一個檔次。

第四條 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一)煤礦和地麵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礦(廠)長或總經理具體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

1.安全生產機構不健全,製度不完善;

2.特殊工種人員不全;

3.未按規定提取安全資金或未投入安全設施中;

4.違反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命令,強行組織生產;

5.因故停電、停風、有毒有害氣體嚴重超限,不撤離井下人員;

6.不審核瓦斯報表,或瓦斯超限時強行組織生產;

7.未按規定組織全麵安全隱患排查或重大安全隱患未落實整改責任人。

(二)生產、開拓副礦長(副經理)對以下行為承擔責任:

1.不按審批的采掘計劃作業,計劃外組織生產;

2.施工或作業無作業規程、措施或質量標準,或不進行質量考核;

3.不經常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

4.當安全和生產發生矛盾時,沒有生產服從安全;

5.未按規定組織本專業安全隱患排查或重大安全隱患未落實整改措施。

(三)安全副礦長(副經理)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1.工人未進行培訓上崗作業;特工種無證上崗作業;

2.對安全措施、安全規章製度、安全生產責任製製定和實施監督檢查不力;

3.組織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監督事故隱患排查沒落實,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作業場所沒有提出整改或停產整頓命令;

4.對事故、隱患的責任者不能提出處理意見;

5.對礦井未按規定組織全麵安全隱患排查或重大安全隱患未落實整改責任人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機電副礦長(副經理)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1.沒有組織編製技術操作,安全用電等製度;

2.設備選型、產品質量不符合安全規程規定;

3.井下管線混亂、電氣設備失爆;

4.未按規定組織本專業安全隱患排查或重大安全隱患未落實整改措施。

(五)礦總工程師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1.采掘工程圖失真,采掘不規範,作業規程雷同;

2.礦井風量不足,通風設施不全,通風係統不合理,配風不合理,防治瓦斯、防塵、防滅火措施不到位;

3.“一通三防”的重大問題不向礦長報告處理;

4.不審核瓦斯報表,瓦斯超限不下命令停產處理;

5.監控係統運行不正常;

6.未按規定組織“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專業安全隱患排查或重大安全隱患未落實整改措施。

(六)生產技術科長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1.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編製不切合實際;

2.不能及時填繪采掘工程平麵圖;

3.對作業或施工質量考核檢查不嚴。

(七)通風科長(隊長)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1.通風設施質量差、跑漏風嚴重;

2.局扇時開時停,局部通風管理差;

3.不能掌握井下各區域風量、瓦斯量情況;

4.“一通三防”措施不落實、瓦斯等治理不到位;

5.本單位特殊工種人員不齊,未及時報告。

(八)機運科長(機電隊長)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1.不了解井下供電、各種機電設備運轉情況;

2.不能及時組織處理井下防爆設備的失爆情況;

3.掘進工作麵兩個閉鎖失去作用;

4.井下供電線路有“雞爪子”“羊尾巴”等情況。

(九)采掘隊長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1.不召開班前會下井作業;

2.不深入采掘麵掌握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

3.不落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超能力多頭組織生產;

4.發現異常,不能撤離人員,擅自組織生產。

(十)瓦斯員對下列行為負責:

1.不有按照瓦斯檢查循環圖表檢查各地點的瓦斯,並填寫圖表和牌板;

2.瓦斯檢查儀失真;

3.有害氣體超限時,不下令停產、撤人,向領導彙報。

(十一)放炮員對下列行為負責:

1.不能執行“一炮三檢”製度;

2.不認真執行作業規程中有關放炮的要求;

3.不認真執行火工品的領退製度。

(十二)檢身員對井下有人員沒戴安全帽、沒攜帶礦燈、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喝酒後下井行為負責。

第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公司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製度、文件製定本單位隱患排查製度,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礦(廠)長(總經理)對隱患排查全麵負責。及時向公司和上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情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按公司有關製度、文件執行,並納入安全質量結構工資或“雙基”建設考核。

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或工作失誤,釀成重大隱患(未遂事故),直接威脅員工生命安全的,根據《鶴煤集團重大事故隱患責任追究規定》處理。

第六條 對發生工亡事故時,嚴格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煤礦安全工作的補充意見》(豫政〔2011〕40號)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河南煤業化工〔2009〕215號)執行責任追究;對發生重大隱患時,嚴格按照《關於重申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和啟動重大隱患責任追究機製的決定》(河南煤業化工〔2010〕451號)執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時,給予事故單位的礦長、安全副職不低於記過處分;分管副職(含總工、分管副總)不低於記大過處分;區隊(科)長級不低於降職處分。

第八條 因供應、後勤、勞資、組幹、培訓等部門不及時解決或供應不符合要求的產品而發生事故或延誤處理時機的,要比照上述規定追究分管經營(後勤)、勞資、組幹、培訓副職和分管副總的責任並給予相應處分。

第九條 因個人嚴重“三違”引發的事故,根據“三違”者的歸屬,追究有關部門和領導的教育責任,並比照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條 因業務保安職責不到位、監督檢查不力、失職發生事故的,要追究有關業務部(科)室和安監部門的責任,並根據責任大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包保礦井、包保區隊的各級幹部,比照此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凡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的,一年內不得評先,不得升級,不得提職;降職處分的,一年內不得恢複原級別,處分期間降職必須降薪;受撤職處分的兩年內不得任用任何職務,留用察看處分的三年內不得任用。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按程序及時向鶴煤集團調度室和安監局如實彙報。凡遲報、少報或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要對單位及組織策劃人員加重處罰和處分,並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分,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複意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同級黨委組幹、人事部門及時處理歸檔,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事後監督。

第十四條 對負有責任的區科級以下人員的處理由礦(廠、處)作出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對違犯《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實行公司製的有關人員,比照礦(廠)製相同職級,執行本文的相關規定。礦(廠)包保區隊人員給予連帶處分。

群眾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群眾安全監督檢查的長效機製,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全國總工會勞動保護三個條例,結合鶴煤集團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鶴煤集團及各煤炭生產單位、基建施工單位、化工生產建設單位、地麵生產單位建立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群監會);區隊、車間建立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小組(以下簡稱群監組);生產班組設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員(以下簡稱群監員)。各煤炭生產單位群監會在井口設立由工會管理的群監工作井口接待站。

第三條公司各級群監會,在我國現行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體製下,突出維護職能,重點抓好群防群治。

第四條公司各級群監會在本單位範圍內組織開展群眾安全監督檢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公司各級群監會在同級工會領導和上級工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群監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委員若幹名。主任委員由工會主席擔任。群監會委員由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熱心群眾安全工作的工會幹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生產一線的群監員擔任,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所占比例不超過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七條根據工作需要,群監會的工作可與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相結合。

第八條健全完善群監工作製度,提高群監工作水平。

㈠公司群監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群監例會,各基層單位群監會每月召開一次群監工作例會,研究解決當季(月)群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下季(月)群眾安全工作做出安排。

㈡ 公司群監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群眾安全工作經驗交流會,推廣一項基層單位群眾安全工作先進經驗和做法。

㈢ 公司群監會每半年、各基層單位群監會每月組織一次職工代表巡視安全活動。公司群監會在各基層生產單位建立由職工代表、勞保幹部、技術人員組成的群眾安全工作檢查小分隊,堅持定期在生產單位之間進行互檢。

㈣ 公司群監會每年組織一次群眾安全工作評比,對湧現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㈤ 基層單位群監會每月配合行政排查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源點,建立檔案,跟蹤督促整改。

㈥ 基層單位群監會每年進行一次群監組織充實整頓,對群監人員每年組織一次專業的脫產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個課時,不斷提高群監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㈦ 基層單位群監會在做好群眾安全宣傳工作的同時,要積極配合行政開展好“安全生產月”及階段性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並根據上級安排,積極組織參與各類安全宣傳活動。

第九條群監員經民主推選產生,在基層單位群監會領導下工作。群監員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本工種工齡,並有一定的現場工作經驗,熟悉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熱愛群眾安全工作、責任心強、敢於監督、敢於管理的同誌擔任。

第十條群監員的職責:

㈠ 遵章守紀,以身作則,搞好自主保安,敢於製止“三違”行為。

㈡ 經常學習生產和安全技術知識,積極參加安全培訓。

㈢ 協助班組長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企業的規章製度,共創安全生產合格班組,促進安全生產。

㈣ 督促和協助班組長對本班組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技能。組織本班組職工提安全合理化建議,督促其愛護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設施,指導其按章作業。

㈤ 對本班組生產場所、活動區域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迅速向跟班領導或班組長彙報,並及時參與處理,當班在井口接待站(群監站)填寫安全彙報記錄,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由安監部門在當日的安全例會上通報,並跟蹤落實。

㈥ 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組織職工采取避險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領導或部門報告。

㈦ 發生傷亡事故,迅速參加搶險、急救工作,協助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

㈧ 因進行正常監督檢查活動而受到打擊報複時,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有權要求嚴肅處理責任者。

第十一條 群監員有權監督和製止班組長以上幹部的“三違”行為。對敢於舉報班組長以上幹部嚴重“三違”行為情況屬實的,群監會一次性獎勵500元;對隱瞞不報的一次性罰款200元;因隱瞞不報造成事故的,要給予群監員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鶴煤集團及各煤炭生產單位、基建施工單位、化工生

產建設單位、地麵生產單位要支持群監會的工作,保證群監會的活動經費。公司行政按照每月3萬元標準一次性劃撥全年群監活動經費至工會賬戶,公司工會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基層各生產經營單位群監經費標準為:百萬噸以上礦井單位每月1.5萬元、百萬以下礦井單位每月1萬元、地麵生產經營單位每月3000元。基層籌措辦法參照公司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公司各級群監會從事群眾安全工作的專幹,按上級規定配備副科級幹部。

第十四條 從事井下生產一線工作的群監員每工發放津貼10元,從事井下輔助生產崗位工作的群監員每工發放津貼5元,從事地麵工作的群監員每工發放津貼3元。

第十五條 群監員津貼由群監會負責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考核,原則上按季度發放。當月所在班組發生輕傷以上事故、本人有違章現象、出勤達不到法定工作日、信息彙報質量不高、彙報條數不夠者,不得享受此項待遇。

第十六條 因群監員不履行職責而發生事故或出現嚴重後果的,取消群監員資格,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公司每年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基層單位群監會和優秀群監員進行表彰;各基層單位每半年對優秀群監小組和優秀群監員進行表彰。

群監員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搞好群監工作,加強對群監員的管理,特定本辦法:

一、群監員下井前必須到群監站登記,並將自己的上崗的牌放到所在單位的位置。

二、群監員上崗後,對所在工作場所的安全情況彙報到群監站,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三、在工作中如發現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向群監站彙報,並及時督促整改,升井後及時向群監站彙報。

四、群監員如有事請假,必須及時向群監站彙報並報出頂崗人員,杜絕空班漏檢的現象發生。

五、群監員升井後,要及時到群監站認真填寫隱患記錄,並將自己的上崗牌放到待崗位置。

六、群監員每月上崗次數不得少於21次,彙報實質性隱患不得低於6次,連續3個月達不到要求的取消群監員資格。

七、群監員發現“三違”人員,必須及時製止並上報。

八、群監員要根據安全場所的具體情況積極提安全合理化建議。

九、以上製度必須嚴格執行,否則取消群監網員津貼。

群監員獎罰辦法

為切實加強群眾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大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群監員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一、獎勵辦法

1.群監員每月上崗不少於21個班,彙報實質性問題不少於6條,提安全合理化建議不少於1條。

2.群監員所在班組杜絕“三違”現象。

3.群監員本人無違章現象。

4.群監員在班組安全生產方麵做出優異成績。

5.根據上述條件,每季度各礦評出優秀群監員10名,獎勵 500元/名。

二、處罰辦法

1.群監員達不到規定的上崗班數和彙報次數,取消當月津貼,連續一季度達不到要求者,將取消網員資格。

2.群監員所在班組出現“三違”人員1人次者,取消當月津貼。

3.群監員本人出現“三違”者,每次罰款100元,並取消網員資格,扣除津貼。

女職工家屬協管安全工作製度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黨和國家製定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廣大女職工和家屬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第二道防線的特殊作用,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女職工家屬協管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協管會)是在同級工會領導下婦女參與煤礦安全管理的群眾組織。

第三條 協管會設三級管理機構,即鶴煤集團協管安全委員會,礦處級單位協管安全委員會、協管分會。

(一)礦處協管會由工會、行政、家屬委員會等有關方麵人員組成。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主抓協管會日常工作。

(二)女職工集中的單位、家屬區、單身宿舍樓等場所應建立協管分會,並配備一定數量的協管員。

(三)協管員是煤礦開展安全協管工作的骨幹力量,協管員應由思想進步,責任心強,敢說敢管,有一定組織能力,職工家屬信賴的人擔任。

第四條 主抓協管會日常工作的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參加同級安全工作有關會議,及時了解所在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第五條 協管會任務:協管會以煤礦安全生產為中心,圍繞本單位的安全指標和安全生產實際進行工作。

(一)抓好協管安全隊伍的建設,製定有關規章製度及工作規劃,對協管工作實行目標管理。

(二)全麵掌握本單位一線職工隊伍狀況和家屬隊伍狀況,與安監部門互通情報,結合實際有針對性的安排工作。

(三)向職工和家屬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宣傳女工、家屬做好安全工作的特殊意義。對女職工、家屬進行安全常識教育,提高她們的安全意識,增強其參與安全管理工作的自覺性。

(四)結合單位實際簽訂 “安全互保公約”,開展形式多樣的“勤囑咐、送溫暖、保安全、比貢獻”活動,為安全生產做好事、辦實事。

(五)與生產區隊建立聯係,及時了解一線職工遵章守紀安全生產情況,協助有關部門、通過“親情幫教、親情服務”做“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人員的思想轉化和安全“重點人”、“重點戶”的幫教工作。

(六)定期對協管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七)開展爭創先進協管、爭當優秀協管員、協管安全好礦嫂的協管安全競賽活動。

(八)公司將定期對協管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比,對在協管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協管會、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條 協管員的職責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製定的安全生產方針,了解和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及本企業各時期的安全情況。

(二)經常走訪職工家庭,發動家屬做好一線職工的保勤、保安全工作,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努力完成協管會交給的各項任務,積極做好“重點人”、“重點戶”和“三違”人員的幫教轉化工作。

第七條 協管員待遇

協管員為煤礦的安全生產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發揮了其它組織不可替代的作用。協管員每人每月補貼不低於100元,本著嚴格考核的原則,按時兌現。聘用無職業的職工家屬為協管員,應每年為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 協管會活動經費

各基層單位要為協管會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活動費用,保障協管安全工作的正常有效開展。

第九條 各單位確保人員、活動、費用三落實,築起安全生產第二道防線,努力把公司女職工家屬協管安全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女職工家屬協管安全工作考核細則

一、建立健全協管安全網絡(20分)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協管會、協管分會,並配備一定數量的協管員;協管分會與區隊(車間)建立聯係。每缺一項扣2分。

二、建立健全協管安全工作機製(30分)

1、結合單位實際製定協管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工作製度,建立完善協管會有關人員安全責任製,製定協管分會和協管員考核細則及獎懲辦法。每缺一項扣2分。

2、結合單位實際安排年度協管安全工作,製定年度工作計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協管工作會議,具體安排每月協管安全活動。每缺一項扣1分。

3、建立一線職工家庭基本情況及居住情況登記表,全麵掌握本單位一線職工隊伍狀況和家屬隊伍狀況。沒有建立扣5分,不完善扣1—4分。

三、協管安全工作項目(50分)

1.建立協管員情況登記表,加強對協管員的培訓,使她們不斷學習黨和國家製定的安全生產方針,了解煤礦安全生產規程,掌握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明確本單位及所負責區隊各時期的生產任務和安全情況,探討本單位協管安全工作的方式方法。每半年對全體協管員培訓一遍,每次培訓不少於8學時,少一次扣5分,每少1人扣0.5分,發現學時不夠培訓效果不理想酌情扣2-3分,

2.以“安康杯”競賽、“安全月”、四季特點、傳統節假日等為載體,組織開展安全宣傳、簽訂互保責任書、安全慰問送溫暖、井口(生產一線)服務活動(送鞋墊布襪、拆洗被褥、縫補工作服、送茶水等),營造一人安全係全家,全家安全係一人的親情關愛氛圍。宣傳教育活動每季度不能少於一次,少於一次扣3分;井口服務活動每月不少於3次,少一次扣1分。

3. 充分發揮“親情關愛”服務中心作用,做好親情教育工作。做好對“三違”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差思想麻痹的“重點”職工的親情教育工作,要求教育程序規範、教育內容豐富、記錄豐富詳實,教育效果顯著。每月組織教育親情教育不少於一次,少一次扣2分,教育程序不規範扣1分,不詳實扣2分。

4、按時上報協管安全月報表、月計劃、月總結(每月24日前);及時上報活動信息(包括文字、圖片資料),每月不少於1條。以上材料不按時上報每項扣一分。

5、積極探索工會協管安全工作的新辦法,不斷創新工作模式;每半年推廣一項協管安全工作做法或經驗。創新做法或經驗在鶴煤內部推廣交流每項+3分;經集團公司推廣+5分;省級刊物發表+3分。

6、建立激勵機製,定期選樹協管安全先進典型,進行評比表彰。沒有建立激勵機製扣2分,不進行評比表彰扣3分。

鶴煤集團青年安全監督崗管理製度

為了全麵貫徹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在鶴煤集團生產建設中充分發揮青年安全監督崗的監督檢查作用,結合鶴煤實際,製定本製度。

總 則

第一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是群眾性的青年安全監督組織,是煤炭企業生產中充分發揮青年優勢、培養青年關心集體、堅持原則、敢於負責等優良品質的有效形式,也是共青團組織引導青年參與企業管理的一種好方法。

第二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在同級共青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各級青年安全監督崗組織在各級行政和安監等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依據國家安全法令、煤礦安全規程、上級安全文件、指示和本製度開展工作。

第四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具體任務

1.配合安全部門,協助區、隊(車間)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全麵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建設任務。

2.立足本職崗位,利用集中上崗和分散上崗相結合的形式,監督檢查現場中的不安全因素;製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及時反映和查處生產中的事故隱患。

3.結合青年特點,采用多種宣傳形式,宣傳貫徹《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及有關安全生產條例、規程,普及安全知識,教育青工嚴格遵守安全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

4.及時分析安全生產形勢,主動提出關於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5.總結推廣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先進經驗,選樹表彰先進典型。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鶴煤集團設立青年安全監督總崗,有安全生產任務的礦(處)單位設立青年安全監督崗,區隊、車間、工段設立安全監督分崗,分崗下設崗組。在礦區建立起由青年安全監督總崗、青年安全監督崗、青年安全監督分崗、青年安全監督崗組為一體的青年安全監督崗網絡體係。

第六條 為加強青年安全監督崗的領導,鶴煤集團團委書記為公司青年安全監督總崗崗長,負責領導鶴煤的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所屬有關單位團委書記為本單位青年安全監督崗崗長,並負責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團支部書記為分崗長,生產委員具體負責青年安全監督分崗工作。

第七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組織可以聘請本單位黨政領導擔任名譽崗長,聘請安全管理工作經驗豐富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安監部門的專職人員和優秀職工代表擔任青年安全監督崗的技術顧問。

第八條 每個青年安全監督崗組織原則上設崗長一人。工作期間如不稱職或有特殊情況應隨時調整改換。

第九條 崗長職責:在上級青年安全監督崗和黨(團)組織的領導下,負責領導本單位青年安全監督崗組織的全麵工作,參加青年安全監督崗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有關會議,負責落實青年安全監督崗製定的一切製度,組織召開青年安全監督崗會議。傳達上級指示,完成交辦任務,研究布置總結工作,表彰先進,推廣經驗,團結引導青年安全監督崗員,使青年安全監督崗正常開展工作。

第二章 崗員

第十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員人數應根據工作需要而定,是有青工參加的生產作業的現場,就應該有崗員上崗。每個現場要求至少有一至二名崗員。

第十一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員的產生,由團支部提名,報請同級黨政組織同意,由上級青安崗組織任命。

第十二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在青年中有一定威信,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團員青年。

2.工作積極主動,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大公無私,能嚴格要求自己,在安全生產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3.帶頭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守各項規章製度,敢於同一切不堅持安全生產的人和事作鬥爭。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二年以上工齡,有一定生產實踐經驗,熟知有關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懂安全生產,有獨立工作和排除生產故障能力的安全生產骨幹。

第十三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員的權利

1.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法》規定的權利。

2.在工作現場發現事故隱患嚴重威脅職工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3.對現場“三違”人員有權製止並提出處理建議。

4.對人為造成的不安全隱患和責任事故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提出追查處理責任者的意見。

5.對事故隱患處理不及時和嚴重違犯安全技術規定的有權越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員的職責

1.按照崗組長的安排,負責當班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當班如有“三違”現象和不安全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要及時向值班人員和有關部門報告。

2.協助班組長嚴把“四關”,對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3.做到崗員身邊“無三無”、“三保證”。無三無:無違章、無隱患、無事故;三保證:每月保證上崗不少於20次,保證無論何時何地遇到違章就製止,發現隱患就處理,保證完成監督崗布置的任務。

4.協助班組長了解本班組的思想情況,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規程、技術知識,在班前、班中、班後的會議或安全生產過程中,協助區隊(車間)班組提出不安全問題、預防措施及注意事項。

5.積極參加安全知識培訓,學技術、鑽業務、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 工作製度

第十五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製度

1.青安崗崗長參加本單位安全會議,主動向黨政和安監部門彙報工作,對活動開展情況做到一月一安排一總結。

2.各青安崗要堅持一周一學習一彙報、一旬一公布一檢查、每月召集崗員召開一次安全形勢分析會,每季度必須通過團幹例會、專題會等形式,對本季度青安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安排,並根據崗員的工作表現,對崗員隊伍進行及時更換。鶴煤集團總崗每季召開一次崗長會議,總結工作,部署任務。

3.青安崗分崗長參加區隊(車間)有關生產安全方麵的會議。崗員要參加事故分析會。

4.各青安崗必須建立“一冊四簿”。一冊:崗員花名冊;四簿:會議記錄簿、活動記錄簿、安全建議記錄簿、崗員立功簿。

第十六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員上崗製度

1.青安崗崗員采取集中上崗和分散上崗相結合、以分散(崗中在本職崗位發揮作用)為主的形式,在生產中發揮安全監督檢查作用。

2.生產礦井青安崗每月組織青安崗“青年小分隊”活動不少於4次,其他單位青安崗小分隊活動每月不少於2次。其中生產礦井單位“青年小分隊”活動每月必須有2次由崗長帶隊組織檢查,並做好記錄。

3.青安崗崗員每月上崗不少於20次,分崗長每月不少於10次。

4.青安崗員實行包保製度,一名青安崗員包3-5名員工,與崗位津貼掛鉤,崗員或被包保人被查到“三違”或者發生安全事故,追究崗員責任,扣罰津貼,取消本年度評先資格。

5.在公司範圍內實施青安崗員統一編號,開展“崗員亮身份”活動,形成監督別人與被人監督的“雙向性”,規範和促進青安崗員更好地開展安全活動。

6.崗員上崗以查“三違”、查事故隱患、監督安全生產和施工質量為主,崗員查“三違”、查隱患礦井單位每月不少於3條,地麵單位每月不少於1條。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安監部門負責“三違”及隱患的處理落實工作。

7.崗員連續一個月不上崗(特殊情況除外),連續三個月內每月上崗不足15次者,取消崗員資格。

第十七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彙報製度

1.崗員下崗後要及時把當班的安全情況填入信息卡,並向崗長和有關領導彙報。

2.崗員彙報必須作到兩清:一是把違章人姓名、單位、時間、地點、性質、處理意見填寫清;二是把事故隱患的地點、處理情況,報告單填寫清。

3.集中上崗查出問題,由組織者填寫記錄簿,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4.青安崗每月向鶴煤集團青安崗總崗綜合彙報一次情況。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事故應及時向上級崗組織彙報。

第十八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互檢製度

1.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五為互檢日,互檢為礦井與礦井、地麵廠與地麵廠之間互檢。

2.互檢人員要求礦井為崗長(團委書記)可帶兩名崗員、地麵廠為崗長(團委書記)可帶一名崗員。

3.檢查人員要對被檢單位落實《青安崗管理製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崗員上崗、彙報隱患、履行崗員職責等方麵為抽查重點。檢查內容以青安崗管理的各項製度是否完善、各項製度是否落實,對彙報的安全隱患是否進行了上報和處理。

4.互檢時必須向公司團委報告登記,公司查崗要對當日被檢單位的檢查情況進行督察,否則,視為未檢,並給予一定的處罰。公司團委給予檢查人員適當補助,應參加無故不參加互檢的予以處罰。

5.檢查結束後,各檢查組要對檢查情況進行彙總,檢查結果於下月例會時單獨彙報,重點彙報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並上交公司團委。

6.各基層單位青年安全監督崗要結合自身實際,可開展各青安分崗之間的互檢,互檢管理辦法由各單位自行製定。

第十九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培訓製度

1.為了提高崗長和崗員的工作能力,使他們掌握安全生產知識,各級崗組織要高度重視崗長、崗員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培訓,加強領導,不斷提高崗組織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2.基層青安崗組織每年必須舉辦一期三到五天的崗員培訓班,或請有關部門代為培訓。

3.采取以會代訓的辦法進行經常性的學習,充分利用崗員的活動日進行安全知識學習。

4.培訓內容:國家《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及有關技術知識、質量標準和安全形勢報告。

5.培訓師資:聘請領導和安全專業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安全管理工作經驗豐富的員工授課。

6.崗長、崗員培訓期間在原單位的工資獎金等待遇不變。

第二十條 青年安全監督崗獎勵製度

1.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青工參加青年安全監督崗活動的積極性,青安崗員每上崗一次發放崗員津貼:井下直接工3元、井下輔助工2元、地麵工1元(由各單位青安崗依照考核細則嚴格考核發放)。

2.各級青年安全監督崗組織要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主動地開展促進安全生產、推動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的各種競賽活動,競賽必須善始善終,競賽結束後要及時表彰獎勵。

3.鶴煤集團總崗對青年安全工作每年總結表彰一次,各單位青年安全監督崗也要每年至少總結表彰一次。

4.對崗員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特殊貢獻,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和避免重大事故者,要給予及時的通報表揚和獎勵。

鶴煤集團煤礦安全約談製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關於做好2013年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河南煤業化工〔2013〕1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安全事故零容忍、安全隱患零容忍、不安全行為零容忍,嚴格各級領導安全責任考核,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履責意識,健全主動防範機製,全麵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決定在鶴煤集團實施煤礦安全約談製度。

第一條 指導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按照“抓係統、係統抓”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典型警示和超前防禦效能,促進煤礦安全隱患超前主動防範職責落實,以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就事關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對有關安全生產負責人及時進行約談剖析,采取指導、提醒、督查、警示和責任追究等形式,督促被約談單位深入查找存在問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做到防患未然,提升各級幹部駕馭安全發展能力。

第二條 對象和範圍

(一)對象

1.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煤礦礦長及分管業務的副礦級領導和有關部室責任人員。

2.其它有關安全重要事項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二)範圍

1.因責任和措施不落實造成礦井采掘工作麵瓦斯頻繁超限或回風流瓦斯濃度長期處於臨界狀態的;礦井出現濃度大於3%的瓦斯超限事故的;

2.區域瓦斯治理措施落實不到位,沒有完成區域治理節點控製目標的,瓦斯抽采不達標的,或沒有履行有效消突評價審批程序冒然組織生產的;

3.掛牌督辦整改的重大隱患未按期完成進度計劃或逾期未能整改到位的;1個月內被上級檢查發現2起以上應查未查重大隱患或已查出未及時采取措施積極整改的;

4.“雙基”建設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嚴重滑坡,現場管理混亂的,特種作業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冒險蠻幹或者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安全無可靠保障的;

5.單位發生重傷事故和二級非傷亡事故的;

6.采用欺騙手段致使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等係統聯鎖、報警、保險、保護裝置不能發揮正常作用的;

7.對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落實不力,致使安全隱患和問題嚴重存在,不能有效解決的;

8.接到職工舉報、反映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問題沒有及時進行依法查處的。

第三條 約談內容

1.被約談單位領導根據約談主體所涉及的重大隱患和區域瓦斯治理等安全問題,剖析發生的經過、原因、性質、教訓、措施和思想作風方麵的深層原因及責任追究情況等。明確下一步的整改措施和如何強化責任的落實的具體舉措。

2.約談領導指導、幫助被約談單位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明確要求,督促基層落實責任,積極整改,明確跟蹤督辦考核目標和有關責任追究約束規定。

第四條 組織程序

依據各級安全檢查和安全評估評價情況和有關目標考核結果,由安監或有關業務部室提出或由分管領導提出約談主體內容和對象、範圍的建議,決定約談事項。

第五條 有關要求

1.各級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積極推進安全約談製度的實施,切實履行安全職責。對無故不參加約談、對約談要求整改事項和措施落實不力、約談後安全生產工作沒有明顯改進或發生反彈的,將對責任人員依規從嚴追究責任或進行組織處理。

2.約談的有關內容和要求視具體情況在鶴煤辦公文進行公布,“舉一反三”開展警示教育。

3.安監、紀檢、組織、人事等部門對約談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安監局建立約談單位或個人的約談檔案,對約談紀要和整改報告及評估結果建檔管理,作為績效考核依據,與“雙基”建設和安全考評相聯係,形成聯動約束機製。

安全生產約談記錄表

約談主持 約談單位

約談對象 約談時間

約談地點 記 錄 人

參加人員

被約談人簽名:

年 月 日 約談參加人簽名:

年 月 日

鶴煤集團煤礦安全通報製度

為強化安全管理,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和接受廣大幹部職工群眾監督,認真做好“舉一反三”工作,按照集團公司安全 “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要求,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通報的分級

1.鶴煤集團通報。

2.礦井通報。

第二條 通報的內容

1.集團公司、鶴煤集團有關安全檢查情況(安全“雙基”考核、區域瓦斯治理、專項安全檢查等)。

2.重大隱患、典型問題、重複隱患、“三違”現象及各種事故等原因分析、處理結果、責任追究情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再次發生的具體防範措施。

3.礦井認為需要通報的問題

4.公司及上級領導認為需要通報的問題。

第三條 通報的形式

采取通知、通報、會議紀要、文件、安全質量簡報等形式。

第三條 有關要求

1.礦井結合自己實際情況,製定各自安全通報製度。

2.各單位要認真學習通報內容,對通報的隱患要積極按“五定”原則整改,深入開展“舉一反三”工作,並按要求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3.各單位要及時向職工群眾宣傳有關通報內容,提高廣大幹部職工安全意識,並有效發揮職工群眾監督作用。

鶴煤集團煤礦安全分析製度

針對煤礦出現的隱患、事故或典型問題等,為深刻剖析存在的原因,歸納總結特點和規律,研究提出對策措施建議,進一步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按照集團公司安全 “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要求,鶴煤集團實行安全分析會本製度。

第一條 分析會的分級

1.鶴煤集團分析會。

2.礦井分析會。

第二條 分析會的重點內容

1. 當前新出現的隱患和問題、應重點關注的隱患和問題、重大隱患、上級通報的重大隱患和問題、各種事故等。

2.深入剖析原因、特點和規律,查找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對策措施和建議;總結存在的共性和規律性問題,研究提出修改完善安全管理製度或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建議;進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公司及上級領導認為需分析的問題。

第三條 有關要求

1.各礦井應結合實際情況製定安全分析製度。

2.可邀請實踐經驗豐富的煤礦安全生產專家參加分析會。

鶴煤集團煤礦掛牌督辦製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關於做好2013年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河南煤業化工〔2013〕1號)文件精神,牢固樹立“隱患可防,事故可控”的思想,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重點管理,按照集團公司安全 “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要求,鶴煤集團實行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製度

第一條 對國務院446號令所列入的十五種重大安全隱患和河南煤化重大隱患認定辦法的隱患,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實行掛牌管理、重點督辦、重點落實,並建立重大隱患治理台賬。

第二條 凡是掛牌的重大隱患必須嚴格按照“五定”原則落實整改,因人為原因造成到期未整改的,要按規定上限處罰。

第三條 對發現現場存在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第四條 對重大安全隱患按規定程序上報,做到不瞞報、不漏報、不假報。

第五條 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後,要及時對隱患整改情況組織驗收,並進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達不到預期整改目的嚴禁銷號。

第六條 對重大隱患要在明顯位置掛牌管理,掛牌督辦,接受監督。

第七條 各礦井應結合實際情況製定重大隱患掛牌管理製度。

鶴煤集團安全管理處罰複議仲裁製度

為進一步促進廣大安全管理人員按製度辦事、按程序辦事的嚴肅性和公平性,紮實推進“三化”管理,確保正常的安全生產和管理秩序,穩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特製定鶴煤集團安全管理處罰複議仲裁製度(簡稱複議仲裁製度)。

第一條 複議仲裁範圍 鶴煤集團所屬單位及在崗人員對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持有異議的各類處罰事項。

第二條 申訴渠道 各單位礦、處級領導幹部受到處罰,對處罰持有異議者,可向鶴煤集團複議仲裁領導小組申請複議仲裁;各單位科級(含)以下人員受到處罰,對處罰持有異議者,可向本單位仲裁領導小組申請複議仲裁。

第三條 複議仲裁領導小組 成立公司和礦廠兩級複議仲裁組織,鶴煤集團複議仲裁領導小組由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監局、工會、紀委、組幹、勞資、有關業務部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工會;礦、廠級複議仲裁領導小組由礦長、黨委書記、分管領導、安監科、工會、紀委、組幹、勞資、有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礦、廠工會。

第四條 申訴複議仲裁條件

1.以規章製度為基礎,具有充分的製度依據和申訴證據。

2.提出申訴複議仲裁的人員,須在先執行處罰結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簽字認可,方可進入申訴仲裁程序。

3.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訴複議,由他人代理的申訴複議事項,不予受理。

4.申訴複議事項具有時效性。

第五條:申訴複議仲裁遵循的原則

1.實事求是,公平公正。

2.尊重證據,依據事實。

3.堅持製度,維護製度的嚴肅性。

4.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討論,集體研究,集體決定。

5.體現以人為本,保證礦廠平安和諧。

第六條:申訴複議仲裁程序

1.需要提出複議的單位和個人,需在接到處罰通知3日內提出複議申請。超過複議規定時限,視為對處罰事項已經認可。

2.提請複議時,應事先到工會填寫申訴複議表,如實填寫處罰原由、過程、結果及申訴複議的依據,礦處級領導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證明屬實,其他人員由本人所在科室、區隊(車間)負責人或支部書記簽字證明屬實,並附獎罰單據由本人遞交工會。

3.複議仲裁領導小組接到複議申請後,必須在提請複議的3日內,牽頭召集有關人員、當事人和提出複議人員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對提請複議的獎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4.在複議中,對處罰程序不規範、理由不充分、處罰實施過當的,應及時進行調查,並在3日內,把複議結果向提出複議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反饋。

5.經過複議,對處罰程序合理,理由充分、符合製度規定的,複議仲裁辦公室應及時向申訴的單位和個人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並監督落實處罰事項。

6.對複議結果仍不滿意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執行複議結果的基礎上,於2日內,向公司、礦(廠)複議仲裁領導小組提出仲裁申請。

7.複議仲裁領導小組的仲裁結果為單位和個人的最終申訴結果。

第七條:不予複議仲裁的申訴事項

1.經公司、礦(廠)黨政聯席會議和總經理、礦(廠)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各項獎罰。

2.違反公司、礦(廠)在特殊時期管理規定而發生的處罰事項。

3.在上級重要檢查中,為公司、礦(廠)帶來嚴重影響的各類處罰事項。

4.上級機關實施的各種處罰事項。

5.在安全生產月以及上級開展的安全管理活動中出現典型問題的處罰事項。

6.公司、礦(廠)之前明確指令要求從重從嚴進行處罰的事項。

第八條 經過公司、礦(廠)複議仲裁,確實存在不合理的獎罰,公司、礦(廠)複議仲裁辦公室要督促有關單位和管理人員及時予以撤銷,並在提請申訴的單位內部進行通報。

第九條 在複議仲裁過程中,公司、礦(廠)複議仲裁小組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對隱瞞事實真相、編造事件經過、做假證偽證的,經調查核實後,予以從重處理。

第十條 單位黨政負責人、基層區隊(車間、科室)負責人要對申訴複議人員積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時解疑釋惑,化解內部矛盾,確保隊伍穩定。

第十一條 嚴禁越級申訴,對複議仲裁最終結果拒不執行和無理糾纏、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將加重處理並追究單位黨政負責人的管理教育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鶴煤集團安全管理處罰複議仲裁領導小組。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重大危險源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第三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全麵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四條 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麵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等有關標準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本單位下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進行辨識,屬於重大危險源的,應當進行登記,並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

第六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至少每3年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組織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國家對評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在與重大危險源相關的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製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製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製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麵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麵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對重要的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測、檢驗,並做好檢測、檢驗記錄。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五條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應急救援預案製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化工企業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製度

第一條 化工企業罐區、生產區為禁火區,禁火區內生產車間、部門、外來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本單位防火、防爆製度。

第二條 需動火作業時,必須到安全部門申請,批準後,方可動火。

第三條 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動火前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出現異常須立即停止並重新辦證。

2.動火證應填動火有效期,劃分動火等級,申請辦證單位、動火部位、工作內容、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審批人的簽名。

3.動火作業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3.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連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係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3.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3.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四條 防塵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製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護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監測和體檢。

第五條 產生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或加工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或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不能實現全密閉或隔離的,就加強通風並采取回收利用和淨化處理等措施,不得隨意排放。

第六條 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毒設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七條 在使用和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防護和急救器具專用櫃、安全淋浴和洗眼噴泉,並有禁止飲食、吸煙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標誌。

第八條 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空氣中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從業人員作業地點空氣中粉塵及有毒物質的濃度應符合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的規定。

第九條 新員工必須經過健康檢查,不適於從事有毒作業的,不得分配有毒有害崗位。

第十條 對接觸有毒的在冊從業人員,應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化工企業倉庫、罐區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工企業物資倉庫、儲罐區域的安全管理,保障倉庫、儲罐區域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促進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單位物資倉庫、儲罐區域,及各單位原、輔材料及中間產品貯存的管理。

第三條 職責:

(一)各單位對所屬倉庫、儲罐區域加強安全管理,落實本單位倉庫、儲罐區域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二)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對倉庫、儲罐區域的安全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各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庫管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及考核。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倉庫、儲罐區域主要負責人是倉庫、儲罐區域安全領導小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倉庫、儲罐區域工作人員主要職責:

(一)嚴格進行交接班。

(二)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四)按規定規範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五)嚴格執行倉庫、儲罐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條 倉庫、儲罐區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製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儲罐區域安全設施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

第三章 倉庫、危險品罐區安全要求

第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的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儲罐區設計按《石油化工設計規範》(GB50160-2008)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應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儲存易燃物品庫房、罐區地麵,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罐區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安裝避雷設施。

第九條 倉庫、儲罐區域必須和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布置。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庫房隔開。

第十條 庫存物資不準堆放在電器開關附近或壓在電線上。

第十一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對不可混合貯存的危險物品貯存時必須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二)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三)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四)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五)庫區周圍嚴禁煙火,並注意通風。

(六)在工作現場不得使用易燃溶劑做清洗工作。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第十四條 倉庫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做好安全標誌,對儲存物資及安全設施定期檢查。

第十五條 庫房、儲罐區域應根據需要,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並配備適當類型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裝設信號報警設施,寒冷季節溫度特別底的地區應對消防設施采取防凍措施。

第十六條 罐內的液位、溫度、壓力有精確計量,安全閥靈敏好用。

第十七條 根據罐內介質要求,設置噴淋、降溫或者冷凍裝置、圍堰等設施。

第十八條 儲罐要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裝置。

第十九條 儲罐要定期保養和維護,做到輸送管道、閥門及機泵的暢通,防止跑、冒、滴、漏現象發生。

第二十條 罐區內適當位置要配備衝洗水源、洗眼器及一定數量的急救藥品,配齊防護用品和消防設施。

第二十一條 罐區內嚴禁堆放雜物及可燃物質。

第二十二條 罐區周圍應設置警示標誌及危害告知牌。

第二十三條 倉庫、罐區內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氣照明設備。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倉庫、罐區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電氣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檢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 倉庫、罐區單獨安裝開關箱,並設在倉庫、罐區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倉庫、罐區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嚴格履行臨時用電審批手續,做好防範措施,使用後立即拆除。

第二十六 倉庫、儲罐區安裝電氣設施,應當嚴格按照電力設計技術規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倉庫、儲罐區內嚴禁吸煙、用火。特殊情況需用火時應辦理用火證。

化工企業安全作業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檢修作業的安全管理,確保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杜絕作業過程中人身、設備事故的發生,特製訂本製度。

第一條 作業人員應了解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製定詳細的安全防護措施並認真落實。

第二條 作業人員按規定辦理工作票和相關票證,嚴格票證審批程序,內容填寫要詳細、完整,不留空白項。

第三條 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好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落實有關安全規章製度。

第四條 進入現場必需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作業,其中一人負責安全監護,監護人員要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第五條 參加作業的人員要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相關安全規定。

第六條 作業中如出現突發情況危及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應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作業負責人和工藝當班班長聯係確認安全後方可重新進入作業現場。

第七條 嚴禁塗改、轉借作業工作票和其他票證,不得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八條 對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不辦理相關票證,安全措施不落實經教育不改者,領導或作業負責人有權責令其停止作業。

第九條 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條 其他需遵守的安全規定按上級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製度執行。

危化品管理製度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儲存和使用等環節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窒息等意外事故發生,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省、市、區安監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後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

第二條 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

第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的員工應進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並保留培訓記錄。

第四條 生產、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第五條 單位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必須辦理登記手續,並簽訂應急服務協議書。編製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卡)和安全標簽。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存放。不允許超量儲存,在生產車間內的存放量不允許超過當班用量。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取得交通部門資質認定,駕駛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經考核持證上崗。

第八條 裝卸、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輕拿輕放,放置撞擊、摩擦、

拖拉、重壓和傾倒,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進入倉庫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核查,嚴禁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同庫存放。

化工企業檢修、維修管理製度

第一條 各單位生產部負責全廠的設備設施的檢維修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條 生產部負責編製檢維修計劃,應做到項目齊全,內容詳細,措施具體,責任明確。凡二人以上的檢維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第三條 生產部對檢維修中的安全負責,對參加檢維修的人員交待好任務和安全措施。

第四條 檢維修前,檢維修負責人要組織好檢維修人員做好檢維修機具和安全工具的準備工作。

第五條 進行動火作業、高空作業、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 對分散機、砂磨機等設備和溶劑抽取管道的檢修必須采用惰性氣體、蒸汽或水煮等方式進行清洗置換,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合適的防護用品。 第七條 凡是機械傳動設備檢維修,必須切斷電源,拆除傳動皮帶,並要懸掛“禁止合閘”警告牌。禁止帶電檢修作業。 第八條 檢修作業必須佩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 第九條 電氣設施檢修作業必須由持有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的人員進行,嚴禁無證上崗。 第十條 對高壓配電房的檢修必須委托有資質的電力部門進行。 第十一條 臨時行燈必須采用安全電壓36伏,槽罐、裝置、溝道、潮濕場所采用安全電壓12伏,絕緣要良好,使用電動工具要有可靠接地。 第十二條 設備設施檢修作業記錄必須建立記錄檔案。

化工企業生產設施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條 各單位要對所管轄區域內的生產設施建立台帳。

第二條 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立即複原。

第三條 要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三條 對於特種設備應建立特種設備台帳和檔案,定期檢測,證件齊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四條 監視和測量設備應建立台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並保存校準和維護記錄。

第五條 各單位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製度和應急預案,實行企業管理人員定點承包的安全管理機製。承包點應設置“管理人員安全承包責任牌”。

第六條 聯係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負有安全監督與指導責任,具體內容是:

(1)指導安全承包實現安全生產;

(2)監督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製度的執行落實;

(3)定期檢查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與隱患;

(4)督促隱患整改;

(5)監督事故“四不放過”原則的落實;

(6)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

第七條 聯係人至少每月到承包點進行一次安全活動,其活動形式包括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活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安全工作指標等。

第八條 單位生產部每季對聯係人承包到位情況進行一次考核,並進行公布。考核情況納入聯係人年度責任製考核中。

第九條 各單位要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及安全檢查書麵報告製度。定期進行監督或巡檢。

第十條 各單位要製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

化工企業生產工藝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本製度適用於工廠生產中的工藝管理。各單位工藝管理由技術科負責,其他各部門配合,技術廠長主管。產車間嚴格執行工藝紀律,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車間工藝員對車間工藝管理負責。

第二章 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

第一條 單位各工段都應有工藝規程和生產操作規程,操作過程複雜的工段必須有崗位作業指導書。

第二條 新產品或新工藝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及產品標準,由項目負責人或主管人員組織編寫試行稿,由技術管理部門審核,主管廠長批準實施。

第三條 對原產品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的修改由技術科組織,車間工藝人員配合進行。

第四條 技術科對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的實施進行監控,對工序質量偏離控製範圍的情況及時進行糾正。

第三章 工藝變更

第五條 工藝變更範圍包括:

生產能力變更,管線的改動,主要操作方法改變,工藝參數改變,指標測試手段改變,閥門的增減,控製方案的改變以及化工設備、生產原料的改變等。

第六條 工藝變更程序:

1.進行工藝變更時,需由車間技術負責人(工藝員或車間主任)提出詳細工藝方案,(必要時須有物料衡算和工藝流程圖),以書麵形式報技術科,並填寫工藝變更審批單。

2.技術科接到工藝變更報告後,組織車間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驗證,並根據驗證報告報技術廠長審批。

3.工藝變更後,由技術科負責對有關技術標準及時進行修訂。

4.對重大工藝變更,直接由廠技術科製定技術方案,並由單位技術審定委員會論證,報單位領導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四章 生產過程管理

第七條 生產車間對生產過程進行管理,對生產中出現的不合格品時由技術科負責評審處置辦法,並發放產品質量跟蹤單,由生產車間對不合格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標識控製與跟蹤。

第八條 對生產中的不合格品,車間應查明原因,並製訂有效糾正和預防措施,技術科為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管理部門。

第九條 關鍵過程管理

1.關鍵過程是指對產品質量有重大影響或不穩定的過程。

2.質量不穩定或重要的產品在必要時由廠技術科設置關鍵過程,由車間對工藝參數實行連續監控,車間定期對過程能力進行綜合評價,技術科定期檢查。

3.關鍵過程的能力達不到要求時,由技術科和生產車間組織人員查明原因,及時建立糾正措施提高過程能力;短期查不出原因的應組織人員進行技術攻關,確保過程能力處於受控狀態。

第五章 工藝事故管理

第十條 事故處理應遵循“四不放過”處理原則。

第十一條 事故一旦發生應立即報告單位領導並組織搶險,重大以上事故要報公司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 對工藝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應在三天內寫出事故報告報公司。

第六章 工藝質量記錄管理

第十三條 工藝記錄主要包括崗位操作記錄,生產交接班記錄,中控質量分析記錄,巡回檢查記錄(工藝、設備、機修),工序能力分析記錄,工藝月度總結,工藝變更文件等。

第十四條 工藝質量記錄要求

1.記錄要求真實、準確、及時,無塗改、無超前和滯後現象。

2.原始記錄必須字體清楚,仿宋化。

3.記錄有誤時允許及時杠改,杠改率≤3‰。

4.記錄保持清潔、完整,並按要求及時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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