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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學習體會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12-08 23:16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注重預防 重典治亂

彰顯安全生產法治權威

張誌剛 2014年8月31日,國家主席習近平以第13號主席令公布了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標誌著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以新的麵貌展現於世人麵前。新版《安全生產法》一改舊版法律“重經濟發展,輕生命安全”、“重整改,輕處罰”的先天缺陷,在安全生產方針、機製、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政府監管和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等方麵做出了重大修改,充分體現出黨和國家對“安全發展”戰略的強化,體現出黨和國家全麵推進依法治國、重典治理安全生產亂象的堅定決心,必將為全麵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的安全生產法治保障。

作為一名有多年基層工作經驗的安監人員,我要為《安全生產法》的這次大修大聲叫好!修正後的《安全生產法》有著許多鮮明的亮點。但其中最值得稱道的地方,我認為還是體現在兩大方麵——一是全麵加大了02manbetx.com 預防的措施;二是全麵提高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這兩大著力點明顯是國家上層針對安全生產基礎基層十分薄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層出不窮的亂象祭出的新的強大“殺器”。可以預見,這兩大“武器”及隨後各項配套法規、規章的完善,必將使全國各類安全生產亂象快速實現由“亂”到“治”,進而推動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好轉。

一、強化源頭預防,引導企業主動防“患”

新《安全生產法》在強化源頭預防方麵做了許多規定,這些規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規定裏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條始終在明確一件事,那就是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依法履行的法定職責至少包括以下幾項重要內容——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保證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考核合格並不得隨意更換;保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合格上崗;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製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依法履行“三同時”職責;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等等。

這些規定無一不是為了落實新法第17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惟其“安全生產條件”合格了,一個單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會有發展和壯大的機會。筆者以為,這是本法自始至終都在強調的最重要的“源頭預防”思想的切實體現。

再比如新法第20條也沿襲了2002版《安全生產法》原有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體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作為一個生產經營單位,隻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才能正常生存和發展,而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資去建造或購買大量安全設施,投資去培訓合格的員工,投資去確保生產經營場所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各項要求。這是確保“源頭預防”思想得到貫徹執行的基本保障。因為隻有投入大量資金,才能確保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才能使職工處於安全的生產和經營環境中,才能將各級政府的要求和行業協會,以及社會群眾的監督意見和建議落到實處。

與此同時,新法在源頭預防方麵做出了許多創新。其中較為明顯的是增加了注冊安全工程師製度、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和重大違法信息公告製度。如新法第24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應該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企業範疇。這類企業一旦配備了注冊安全師,就能充分發揮注安師的管理知識和智力優勢,幫助這些企業克服安全管理能力過於薄弱的不足,迅速顯著提升重點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從而為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術支持。新法38條則對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有了規定,這條規定是將行政規定上升為法律的明顯體現,該規定源於國家安監總局製定的《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上升為法律意誌後的新法3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

治理情況應該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這項規定旨在通過引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最終讓企業都能學會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定期發現和清除隱患。隻要企業學會並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範事故方麵的作用遠比監管管理部門一年定期幾次的監督執法有效得多。這才是源頭預防的思想的題中應有之義。

當然,新法的創新遠不止這些。比如為了防止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時由於缺乏安全技術而引發事故,修正後的《安全生產法》就在第25條中明確要求“應當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項規定隻要能真正應用於實踐中,就能有效避免實習學生由於技術水平和防範技能過差而引發安全事故,從而起到保護實習學生和其他職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產法》的源頭預防作用充分體現了“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隻有將這些規定切實落到實處,才能真正建立起生產經營單位、職工、政府、行業協會和社會群眾五位一體的安全生產新機製,才能起到引導企業主動防範先天事故隱患的目的。

二、提高違法成本,重拳推動企業除“患”

麵對《安全生產法》實施12年來安全生產基礎基層仍然薄弱的現狀,新版《安全生產法》全麵體現了亂象須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據對新《安全生產法》的粗略統計,新版《安全生產法》用了19條的篇幅(占全部法條總篇幅的16.7%)闡述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違法應受的處罰,比舊版法律增加達7條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數規定可以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隱患時即“可以”直接處以大額罰款(一般為5萬元或10萬元以下)外,還全部提高了針對逾期未改正隱患的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條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僅如此,為防止企業及其相關人員以各種理由拒不執行安全監察部門的整改指令,新版法 律擴大了處罰對象的範圍。這一變化明確體現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條,這些條款體現了“雙罰製”的思想,即如因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整改各類隱患或問題,不僅要對單位處以罰款甚至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外,還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分別處以1萬元以下、1-2萬元或者2-5萬元的罰款),這種“雙罰製”的規定對各類企業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絕對是一把利劍,將有效推動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主動除“患”。

當然,罰款隻是行政處罰中的經濟手段,針對那些以各種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隱患的“老賴”行為,新版《安全生產法》還有更絕的手段——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製度。新法75條明確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這是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針對性法律規定。如果這些企業仍象以前一樣拒不整改重大違法行為,一旦登上了安監部門的“黑名單”,國土、投資、證券監管等單位就可以采取聯合製裁措施,逼著企業正視自己的違法行為。這條規定有助於建立安全生產的失信懲戒機製,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促進企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麵對如此嚴厲的法律規定,隻要安監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硬起來、嚴起來,將這些法律規定落到實處,可以想見,過去那種各類單位將監管部門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閣置之不理,或將整改要求極盡拖拉之能事消極對待的現象必將消於無形。這種嚴懲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做法,必將有效推動“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落實,進而逼迫企業主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創造無“患”安全企業。

三、強化責任追究,逼迫企業不敢“出事” 新版《安全生產法》顯著加重了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和追究力度。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麵對事故采取何種措施進行了有效約束

新法第106條明確規定,一旦發生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向上級部門或政府報告的同時,立即組織搶救,且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否則就將麵臨降級或撤職處分,並將接受安監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逃匿的將處以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處罰就到位了。如果再發生事故時,主要負責人隱瞞不報或者逃跑的,隻要貽誤事故搶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說,還要從經濟上製裁你!這就是處以主要負責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罰款。

(二)顯著提高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罰款和責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條明確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罰款20萬元至50萬元,較大事故罰50萬元至100萬元,重大事故處100萬元至500萬元罰款,特別重大事故則處罰500萬元至1000萬元;而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元至2000萬元。這個處罰額度在現行的社會法係裏,絕對是罰款額度相當大的法律規定之一。

更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產法》對事故單位和個人執行的是“雙罰製”。即不僅要對事故單位進行罰款,還要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新法91條就有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不僅“給予撤職處分”,犯罪的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且“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 負責人”!這種針對主要負責人的嚴厲處罰——限製其終身任職的規定可以說以前是絕無僅有,其嚴厲程度不可謂不重。當然,因為不履職而導致發生事故的,經濟處罰也是必然選項,本法第92條就按照事故級別明確了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的經濟處罰的幅度——分別處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罰款。這種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雙罰製”在我國其他法律中並不多見,可以稱得上是嚴之又嚴。

上述關於生產安全事故的懲處性法律規定隻要落實到位,單單是罰款就足以使一個中、小企業因為資金周轉困難而自行滅亡(對大型國企也會起到相當大的震懾作用),更遑論還有針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處罰了。這些規定從法律保障上逼迫企業和其主要負責人應想千方設百計地去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保證企業生命的正常延續和發展,並保證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業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影響。

總之,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完全不同於2009年那次細枝末節的縫縫補補,而是在從安全生產方針到機製、從源頭防範、事故應急處理和責任追究等方麵進行的一次徹底的大修,這種大修是12年來安全生產實踐的重要體現,也是期待未來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願景。相信隨著“安全發展”戰略的深入人心,隨著大修後《安全生產法》的深入實踐,多年來持續緊張的安全生產形勢必然得到有效緩解,並將最終根本好轉,從而為保障群眾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作者為綏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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