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煤集團安全管理處罰複議仲裁製度
為進一步促進廣大安全管理人員按製度辦事、按程序辦事的嚴肅性和公平性,紮實推進“三化”管理,確保正常的安全生產和管理秩序,穩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特製定鶴煤集團安全管理處罰複議仲裁製度(簡稱複議仲裁製度)。
第一條 複議仲裁範圍 鶴煤集團所屬單位及在崗人員對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持有異議的各類處罰事項。
第二條 申訴渠道 各單位礦、處級領導幹部受到處罰,對處罰持有異議者,可向鶴煤集團複議仲裁領導小組申請複議仲裁;各單位科級(含)以下人員受到處罰,對處罰持有異議者,可向本單位仲裁領導小組申請複議仲裁。
第三條 複議仲裁領導小組 成立公司和礦廠兩級複議仲裁組織,鶴煤集團複議仲裁領導小組由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監局、工會、紀委、組幹、勞資、有關業務部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工會;礦、廠級複議仲裁領導小組由礦長、黨委書記、分管領導、安監科、工會、紀委、組幹、勞資、有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礦、廠工會。
第四條 申訴複議仲裁條件
1.以規章製度為基礎,具有充分的製度依據和申訴證據。
2.提出申訴複議仲裁的人員,須在先執行處罰結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簽字認可,方可進入申訴仲裁程序。
3.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訴複議,由他人代理的申訴複議事項,不予受理。
4.申訴複議事項具有時效性。
第五條:申訴複議仲裁遵循的原則
1.實事求是,公平公正。
2.尊重證據,依據事實。
3.堅持製度,維護製度的嚴肅性。
4.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討論,集體研究,集體決定。
5.體現以人為本,保證礦廠平安和諧。
第六條:申訴複議仲裁程序
1.需要提出複議的單位和個人,需在接到處罰通知3日內提出複議申請。超過複議規定時限,視為對處罰事項已經認可。
2.提請複議時,應事先到工會填寫申訴複議表,如實填寫處罰原由、過程、結果及申訴複議的依據,礦處級領導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證明屬實,其他人員由本人所在科室、區隊(車間)負責人或支部書記簽字證明屬實,並附獎罰單據由本人遞交工會。
3.複議仲裁領導小組接到複議申請後,必須在提請複議的3日內,牽頭召集有關人員、當事人和提出複議人員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對提請複議的獎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4.在複議中,對處罰程序不規範、理由不充分、處罰實施過當的,應及時進行調查,並在3日內,把複議結果向提出複議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反饋。
5.經過複議,對處罰程序合理,理由充分、符合製度規定的,複議仲裁辦公室應及時向申訴的單位和個人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並監督落實處罰事項。
6.對複議結果仍不滿意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執行複議結果的基礎上,於2日內,向公司、礦(廠)複議仲裁領導小組提出仲裁申請。
7.複議仲裁領導小組的仲裁結果為單位和個人的最終申訴結果。
第七條:不予複議仲裁的申訴事項
1.經公司、礦(廠)黨政聯席會議和總經理、礦(廠)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各項獎罰。
2.違反公司、礦(廠)在特殊時期管理規定而發生的處罰事項。
3.在上級重要檢查中,為公司、礦(廠)帶來嚴重影響的各類處罰事項。
4.上級機關實施的各種處罰事項。
5.在安全生產月以及上級開展的安全管理活動中出現典型問題的處罰事項。
6.公司、礦(廠)之前明確指令要求從重從嚴進行處罰的事項。
第八條 經過公司、礦(廠)複議仲裁,確實存在不合理的獎罰,公司、礦(廠)複議仲裁辦公室要督促有關單位和管理人員及時予以撤銷,並在提請申訴的單位內部進行通報。
第九條 在複議仲裁過程中,公司、礦(廠)複議仲裁小組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對隱瞞事實真相、編造事件經過、做假證偽證的,經調查核實後,予以從重處理。
第十條 單位黨政負責人、基層區隊(車間、科室)負責人要對申訴複議人員積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時解疑釋惑,化解內部矛盾,確保隊伍穩定。
第十一條 嚴禁越級申訴,對複議仲裁最終結果拒不執行和無理糾纏、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將加重處理並追究單位黨政負責人的管理教育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鶴煤集團安全管理處罰複議仲裁領導小組。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