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製度
第一條 化工企業罐區、生產區為禁火區,禁火區內生產車間、部門、外來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本單位防火、防爆製度。
第二條 需動火作業時,必須到安全部門申請,批準後,方可動火。
1.動火前必須經03manbetx 合格後方可動火,出現異常須立即停止並重新辦證。
2.動火證應填動火有效期,劃分動火等級,申請辦證單位、動火部位、工作內容、安全防火措施,動火03manbetx ,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審批人的簽名。
3.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連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係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3.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03manbetx 合格後,方可動火。
3.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四條 防塵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製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護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監測和體檢。
第五條 產生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或加工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或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不能實現全密閉或隔離的,就加強通風並采取回收利用和淨化處理等措施,不得隨意排放。
第六條 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毒設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七條 在使用和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防護和急救器具專用櫃、安全淋浴和洗眼噴泉,並有禁止飲食、吸煙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標誌。
第八條 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空氣中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從業人員作業地點空氣中粉塵及有毒物質的濃度應符合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的規定。
第九條 新員工必須經過健康檢查,不適於從事有毒作業的,不得分配有毒有害崗位。
第十條 對接觸有毒的在冊從業人員,應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健康監護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