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倉庫、罐區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工企業物資倉庫、儲罐區域的安全管理,保障倉庫、儲罐區域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促進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單位物資倉庫、儲罐區域,及各單位原、輔材料及中間產品貯存的管理。
第三條 職責:
(一)各單位對所屬倉庫、儲罐區域加強安全管理,落實本單位倉庫、儲罐區域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二)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對倉庫、儲罐區域的安全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各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庫管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及考核。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倉庫、儲罐區域主要負責人是倉庫、儲罐區域安全領導小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倉庫、儲罐區域工作人員主要職責:
(一)嚴格進行交接班。
(二)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四)按規定規範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五)嚴格執行倉庫、儲罐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條 倉庫、儲罐區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製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儲罐區域安全設施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
第三章 倉庫、危險品罐區安全要求
第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的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儲罐區設計按《石油化工設計規範》(GB50160-2008)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應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儲存易燃物品庫房、罐區地麵,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罐區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安裝避雷設施。
第九條 倉庫、儲罐區域必須和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布置。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庫房隔開。
第十條 庫存物資不準堆放在電器開關附近或壓在電線上。
第十一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對不可混合貯存的危險物品貯存時必須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二)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三)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四)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五)庫區周圍嚴禁煙火,並注意通風。
(六)在工作現場不得使用易燃溶劑做清洗工作。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第十四條 倉庫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做好安全標誌,對儲存物資及安全設施定期檢查。
第十五條 庫房、儲罐區域應根據需要,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並配備適當類型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裝設信號報警設施,寒冷季節溫度特別底的地區應對消防設施采取防凍措施。
第十六條 罐內的液位、溫度、壓力有精確計量,安全閥靈敏好用。
第十七條 根據罐內介質要求,設置噴淋、降溫或者冷凍裝置、圍堰等設施。
第十八條 儲罐要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裝置。
第十九條 儲罐要定期保養和維護,做到輸送管道、閥門及機泵的暢通,防止跑、冒、滴、漏現象發生。
第二十條 罐區內適當位置要配備衝洗水源、洗眼器及一定數量的急救藥品,配齊防護用品和消防設施。
第二十一條 罐區內嚴禁堆放雜物及可燃物質。
第二十二條 罐區周圍應設置警示標誌及危害告知牌。
第二十三條 倉庫、罐區內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氣照明設備。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倉庫、罐區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電氣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檢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 倉庫、罐區單獨安裝開關箱,並設在倉庫、罐區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倉庫、罐區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嚴格履行臨時用電審批手續,做好防範措施,使用後立即拆除。
第二十六 倉庫、儲罐區安裝電氣設施,應當嚴格按照電力設計技術規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倉庫、儲罐區內嚴禁吸煙、用火。特殊情況需用火時應辦理用火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