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龍煤礦生產管理實施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1
第二章 通風 瓦斯 煤塵…………………………………2
第三章 開拓開采及維修…………………………………5
第四章 機電管理…………………………………………7
第五章 提升運輸……………………………………….11
第六章 防排水………………………………………….12
第七章 防滅火及爆破管理…………………………….14
第八章 勞動紀律管理………………………………….16
第九章 培訓教育及會議……………………………….18
第十章 職業衛生管理………………………………….19
第十一章 後勤管理……………………………………….20
第十二章 財務管理……………………………………….20
第十三章 重大違章及較重大違章界定………………….21
第十四章 其他…………………………………………….22
第一章 總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用科學發展觀指導煤礦安全生產,進一步規範煤礦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促進隱患排查治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煤炭行業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1條 堅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第2條 礦屬所有人員必須認真遵守勞動紀律及礦規礦紀,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
第3條 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對不按標準、要求完成工作的、隱患整改不力的、存在“三違”現象的及違反礦規礦紀的部門、管理人員及職工,實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實施處罰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4條 安全生產責任劃分,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安全副礦長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生產、技術副礦長對煤礦安全生產中負安全技術責任;機電副礦長對分管機電安全工作負總責,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對全礦安全技術負總責,安監站站長、安全科長,對煤礦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隊長、安全員、專職瓦檢員及兼職瓦檢員對當班井下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班長對本班工人在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負責;作業工人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章 通風、瓦斯、煤塵
第5條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流中,按體積計算氧氣含量,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否則,罰通風科500元。
第6條 加強掘進巷道的通風管理,風筒距掘進迎頭不得超過5米,違者罰款100元;
第7條 巷道內風筒吊掛必須平直,禁止直角轉彎和從夾縫中穿過,否則,罰款100元,無掛鉤及少鉤1個罰20元。
第8條 同一局扇的風筒必須使用同一規格型號,保證接頭質量和過風斷麵,減少風筒漏風,禁止大小風筒混接,否則,罰款100元,對破損風筒不補,造成漏風一次罰100元。
第9條 井下局扇安裝符合《01manbetx 》規定,進風巷距離回風口不少於1O米,距地表高度不少於0.3米,違者罰通風科每次2O0元,班直接負責人100元;風門按規定開啟或關閉,違者罰100元,損壞或撞壞風門罰500元。
第10條 主要進、回風大巷和采區回風巷必須按《01manbetx 》規定設置足夠數量隔爆水袋,否則,罰款200元。
第11條 主、局扇保持經常運轉,不準隨意關停,須停局扇必須經當班安全員或專職瓦檢員批準,違者罰款200元;須停主扇必須經分管副礦長批準,違者罰款1000元。
第12條 采區煤層運輸巷、回風巷掘進,必須配相應的超前巷(中間通過聯絡巷相連),通風上山必須雙巷掘進(通風、運料、溜煤分開),違者罰款100元。
第13條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準停風,因停電或出現故障造成停風的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瓦斯記錄牌板;柵欄必須上鎖,並實行雙人連鎖,由安全員、瓦檢員分別保管鑰匙,否則,每項罰款2OO元。
第14條 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總回風巷瓦斯濃度必須控製在O.75%以下,采掘工作麵進風流瓦斯控製在0.5%以下,其他地點瓦斯必須控製在1%以下,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工作,立即撤出人員,派專人處理,否則,視為重大違章,每次罰款當事人1000元,並扣所交風險金本金的50%。
第15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必須停止電鑽眼;放炮地點附近2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局扇或其它開關地點附近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除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否則,視為重大違章,每次罰款當事人1000元,並扣所交風險金本金的50%。
第16條 井下盲巷(閑置巷道)必須按密閉要求掏槽密閉,抹麵處理,懸掛瓦斯記錄牌板,每班必須按時檢查瓦斯及其變化情況,確保不因密閉質量問題造成密閉牆外口局部瓦斯超限,否則,每項處罰區域範圍內安全員(隊長)每次500元。
第17條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麵及采區進回風巷,每班作業前必須進行灑水降塵,控製煤(粉)塵飛揚,在煤塵飛揚較大的地方(漏煤眼、裝轉載點、溜子巷)必須實行不間斷降塵,違者罰當班安全員(隊長)100元。
第18條 所有井下采掘工作麵和回風巷維修作業點,必須懸掛瓦斯報警儀、瓦斯記錄牌板,瓦檢員必須不間斷適時監測瓦斯,嚴格執行瓦斯“三級”管理,否則罰款500元。
第19條 安全員或專職瓦檢員下井工作,必須隨身攜帶光學瓦檢儀,不帶瓦斯鑒定儀一次罰款500元;丟失儀器或損壞者,照價賠償。超出使用期(一年)獎勵300元,未到使用期(1年)懲300元。
第20條 嚴格執行瓦斯排放管理製度,井下若因特殊情況需停風或因停電等造成停風,在恢複通風過程中,必須經安監站、井口負責人、通風科及當班安全員(隊長)專職瓦檢員、電工簽字後,方可入井排放,違者罰款500元,並有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記錄,無措施記錄罰款200元,由井口、通風科當班值班員收集整理,否則處罰當班通風科及井口值班人員100元。
第21條 必須按規定配足、配齊各類傳感器,傳感器的設置、懸掛符合《01manbetx 》規定;定期對各類傳感器進行調校、維護,並做好記錄,否則,每項罰款200元。
第22條 發現瓦斯超限,監測監控值班員必須向礦領導報告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理,將超限的真實原因和處理情況報局信息調度室,並做好記錄;監測監控係統發生故障,數據無法上傳後,必須立即報主管領導采取安全措施並迅速排除故障,並將故障真實情況及安全措施報局信息調度室,否則,每次罰款200元。
第三章 開拓開采及維修
第23條 開鑿井下巷道,嚴格按設計或計劃進行施工,具體布置由礦生產技術科負責,並達到相關的技術要求。
第24條 巷道斷麵,主要運輸巷,回風巷淨斷麵達橫梁1.8m,淨高2m,底寬3m;通風上山,溜煤眼淨斷麵達橫粱1.4m,淨高2m,底寬2.2m;一般巷道尺寸由生產技術科確定,否則每米罰款100元。
第25條 巷道支護,無前傾後仰,抬肩掉口,否則每架罰款50元;插條棵子要飽滿,插條不過江一棵罰款10元;空幫空頂一次罰款50元。
第26條 主要回風巷、石門等主要巷道,選用U鋼或工字鋼支護,支架間距50cm,違者罰50元;主要運輸巷選用砌镟支護,支護斷麵規格必須符合要求;回風上山、超前巷、聯絡眼選用坑木時直徑不小於12cm,支架間距50cm,違者罰款50元。
第27條 巷道的方位、坡度。所有井巷開鑿位置、方位、坡度均由生產技術科現場安排,各班組不得自行其事,否則違反一次罰款200元;傾斜巷道迎山角為3-5度,不合格者每架罰款100元。
第27條 采掘工作麵都必須編製有針對性的《作業規程》及《01manbetx 》,報上級部門批準後,組織工人學習後實施,不製定《作業規程》、不組織學習,一項罰款200元。
第28條 壁式工作麵的推進工作,由壁采領導小組全權負責指揮管理,除認真組織工人學習《作業規程》及《01manbetx 》外,應加強日常工作的管理,違者罰款200元。
第29條 每個采區、壁式工作麵必須具備上、下兩個安全出口,加強工作麵支護及頂板管理,違者罰款1OO元。
第30條 壁式工作麵支護應規範,達到“兩直一平”(即工作麵直、煤壁直,煤壁與支柱平行),柱距不超O.7m,排距不超1m(摩擦支柱、單體液壓支柱1.2m),違者罰100元;對摩擦式金屬支柱,應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初撐力不得小於50kn,d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不得小於90KN,且無壞柱、活柱及死柱,支柱迎山角為3-5°,違者罰款100元。
第31條 采煤工作麵初次掘進開切眼,初次放頂,穿斷層過采空區等,必須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防範措施,並認真組織采煤工學習、實施,否則,不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不組織學習一項罰款500元。
第32條 工作麵回采時,應按規定留夠保安煤柱,嚴禁冒險蠻幹或自行其事,違者罰款500元。
第33條 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對采空區、超前巷、聯絡巷進行封閉處理,違者罰款500元。
第34條 回采工作麵穿越采空區、破碎帶或有老窖積水地帶,應先探後采,並做好超前支護,嚴禁垮頂或透水,違者罰款500元。
第35條 采煤工作麵及運煤線路上的浮煤,應在當班前清理幹淨,違者罰款100元。
第36條 巷道維修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款200元。
第37條 巷道交叉口及獨頭掘進時,支架不得出現連斷折斷的情況(斷腿、斷梁),檢修巷道必須從外向裏進行,違者按一根木腿或一根頂梁,罰款100元處理。
第38條 經常保持巷道暢通無阻及清潔衛生,各班應定期進行處理;負責維修的井巷,所垮落的矸石,煤渣及其它雜物、積水,應進行徹底清理和疏通,違者每項罰款1OO元。
第四章 機電管理
第39條 井下所有機電設備一律按高瓦斯礦井要求進行安裝、使用,嚴禁非標及失爆設備入井,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氣設備,否則,罰款500元。
第40條 井下安裝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嚴格按規定操作,禁止出現缺螺少件。電纜線的插入或引出必須配合適的密封圈、閑置的喇叭口要安設擋板,否則,每台(件)罰款200元。
第41條 所有機電設備必須建立相關台帳,並實施掛牌管理,標注台件的名稱、型號、功率、用途、安裝維修時間、責任人等,否則,一項罰款200元。
第42條 所有設備均應按“三率”要求達標,經常驗收,凡是達標率少1%時,罰100元,以此類推。
第43條 加強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並有記錄,按規定逾期不保養造成設備損壞或影響生產者,罰款500元。
第44條 所有入井電纜必須是礦用阻燃電纜,必須使用電纜鉤懸掛整齊,掛鉤間距不大於2.5米,按照大電纜在下,小電纜在上的原則懸掛;電壓等級不一致的電纜不得混掛;電纜必須掛牌,標明電壓等級、電纜型號、用途、長度、管理人員等內容,否則,每項罰款100元。
第45條 嚴格按要求安裝電氣設備和接線,井下電纜老化和破損必須及時更換和加接線盒,否則,每處罰款200元。
第46條 井下供電線路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並做到“七無、七有、兩齊、七全、三堅持、十不準”,即:
七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線頭、無延燃電纜、無電纜壓埋和泡在水裏、無電纜與易燃物接觸、無電纜“0”和“8”字型盤放,否則,每處罰款200元。
七有:有合格的漏電保護和漏電閉鎖裝置、有合格過流保護裝置、有合格接地保護裝置、有螺絲和彈簧墊圈、有密封圈和擋板、有合格防爆證和安全標誌、有合格接線裝置,否則,凡缺一樣者罰款100元。
兩齊:電纜懸掛整齊,每落地1米罰款10元;設備硐室、柴油機房、主扇風機房、絞車房、充電房清潔整齊,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七全: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滅火裝置全、標誌牌全、信號照明全、記錄全,否則,缺一項罰款100元。
三堅持:堅持使用漏電繼電器 ;堅持使用煤電鑽、信號照明綜合保護器;堅持使用瓦斯電、風電閉鎖裝置,出現漏電一次罰款500元,並處重大違章。
十不準:不準帶電檢修;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和過流繼電器;不準甩掉檢漏繼電器和煤電鑽、照明、信號綜合保護器、風電、瓦斯電閉鎖;不準給未經檢查瓦斯的停風、停電;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電,明火放炮;不準強行給有故障的供電線路送電;不準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不準給保護裝置失靈的電器設備送電;不準使用失爆設備,失爆電器;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否則,違一項,罰款500元。
第47條 機電設備嚴禁非工作人員操作、觸動,違者罰款100元,造成設備損壞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第48條 嚴禁失爆或非標礦燈下井或上充電架,違者按每盞礦燈罰款100元。
第49條 礦燈不完好一盞罰款100元,丟失或損壞照價賠償,嚴格實行礦燈領退製度,違者罰款10O元。
第50條 所有設備因不負責任造成損壞,責任人應承擔該設備修理費的50%。
第51條 礦區地麵照明線路排列整齊,符合有關用電規程要求,路燈使用良好,照明電燈凡不亮一盞罰款100元。
第52條 嚴禁辦公室、職工宿舍(電腦室、財務室、配電室、絞車房除外)使用電爐。違者罰款100元,並沒收使用的電器。
第53條 特殊工作崗位(已包括絞車工、電工、水泵工、充電工、風機房等)不準無操作證、無上崗證的人員抵班,違者罰款100元。
第53條 重要地段及設施設備必須安裝避雷裝置,地麵與井下軌道聯接處有絕緣裝置,防止雷電導入井下或擊壞地麵主要設施設備,否則,缺一處罰款200元。
第五章 提升運輸
第54條 絞車房和暗井絞車室必須保持清潔,懸掛絞車司機的崗位職責和01manbetx ,有交接班記錄,絞車司機必須佩帶上崗證,否則,一項罰款100元。
第55條 絞車提升應保持聲光信號齊全,切記一停、二下、三上、四有人的規定,嚴禁井底掛鉤工越過井口把鉤工,向絞車房發送信號,遵循井底信號→井口→絞車房的發放程序,信號不明嚴禁開車,否則,罰款200元。
第56條 嚴禁絞車帶病或超負荷運行,若滾筒變形,軸承、軸瓦移位,電機發熱,電流過大,絞車出現異常響聲等應立即報告停車檢修,違者罰款200元。
第57條 絞車嚴禁甩掉安全閘運行或不帶電下放,違者罰款200元。
第58條 嚴禁提升中,礦車跳道,直接用絞車硬拖,違者罰款500元。
第59條 提升鋼絲必須按規定使用,檢修或保養,並有檢測記錄,斷絲超過規定時,應及時更換,違者罰款200元。違章夾扁鋼絲繩1次罰款200元。違章夾斷鋼絲繩1次罰款500元。
第60條 主、副斜井斜坡道,按規定每20米安裝一個活動地滾,並保持經常運轉,凡不轉一個罰款50元。井口防跑車裝置,按規定使用正常,不能正常使用一次罰款100元。
第61條 絞車提升時,嚴禁蹬鉤乘人或跟車行人,違者罰款500元,扣風險金的25%,視為較重大違章
第62條 絞車司機上班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工作時間內不準打瞌睡、做其它雜活、看書,違者罰款100元。
第63條 絞車提升若發生礦車越逾過卷裝置,翻越天輪現象,處責任人500元。
第64條 絞車房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違者罰絞車工100元,罰當事人5O元。
第65條 礦車應經常檢修碰頭,撤換軸承,檢查鉚焊接頭,防止車箱與車架鬆動。礦車連接處的三環鏈,插銷、鬥銷及軸銷保持正常的使用狀態,違者罰款100元。配件不齊者,缺一件罰款5O元。
第66條 鋪設鐵軌應符合要求(軸道型號、軌距、坡度)接頭夾板螺絲齊全,枕木每米1根,違者缺一罰款50元。
第67條 井下、地麵運輸道,應保持暢通、衛生,每出現1米的雜物,罰款2O元。
第六章 防排水
第68條 地麵涵管,區內水溝保持暢通無阻,確保地表水不灌入井下,違者按所管理的職責範圍,對負責人處於200元罰款。
第69條 必須查清本礦區老窯積水和水文地質情況,並繪製在圖紙上,製定探放水措施,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否則,每項罰款200元。
第70條 探水時,每個工作迎頭不得少於5個孔,深度不少於30米,並有記錄可查,否則,罰款500元。
第71條 明知有老窯積水、斷層水等地下水體而未按《規程》規定探水和留設隔水煤柱,罰款1000元,視為重大違章,扣風險金的50%。
第71條 發現有透水預兆必須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否則,罰款1000元,視為重大違章,扣風險金的50%。
第72條 雨季來臨前,必須做好“雨季三防”工作,應根據地表開裂塌陷破壞程度提前做好地表防洪溝、防洪堤,堵塞地表水順裂隙引入井下;同時做好水倉、清理工作,增加水倉的蓄水能力,違者罰款200元。
第73條 井下水溝經常保持暢通無阻,水溝自軌低之下深達20-50厘米,否則每阻塞1米,罰負責人20元。
第74條 定期做好水泵維護檢修工作,保證一台水泵正常運轉,另一台備用,且雙管路。凡水泵不能正常運轉或水泵出故障不報告者,罰水泵工200元。水泵出故障,接到報告後,不組織檢修,罰機電科長500元。
第75條 地麵發生山洪爆發,有洪水淹井危險時,應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違者罰款500元。
第七章 防滅火及爆破管理
第76條 嚴禁攜帶煙火及其它易燃物品下井,違者對攜帶者及入井檢身員各罰款100元。
第77條 井下如遇煤層自燃發火,應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立即報告礦領導及相關部門進行處理,違者罰款1000元。
第78條 井口(主斜井、副斜井、通風井)附近20米內不得生火,違者罰款500元。
坑木堆放距離井口必須在80米以外,違者罰款100元。
第79條 電器設備,電纜因管理不善造成井下著火一次罰款1000元,視為重大違章,扣風險金的50%。造成地麵著火一次罰款200元。
第80條 嚴禁電焊機下井作業,井口附近需焊接,必須與井下隔絕,並製定安全措施,不準在軌道路上搭線,違者罰款200元。
第81條 煤礦井上、下消防材料庫、配電室、絞車房、井底車場、主要設備室、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地麵坑木場、監控室、炸藥庫及地麵辦公區等,必須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或沙箱,否則,每缺一處罰款100元。
第82條 藥庫及雷管庫,按規定加強管理,嚴格執行炸藥與雷管入庫及分別存放保管製度,違者罰款200元。
第83條 強化炸藥及雷管的領發料製度,庫管員視領料員有炸藥箱並上鎖方可發料,否則拒發,違者罰款200元。
第84條 領料員送炸藥、雷管入井,應符合有關規定,凡將炸藥、雷管放入礦車入井者,罰款500元。炸藥雷管不分開裝箱裝運者罰款200元。
第85條 井下炸藥、雷管排放在距作業地點25米以上的新鮮風流中,炸藥、雷管擺放間距不得低於50米,放炮器應保持完好,鑰匙與放炮器分開,由放炮員專人負責管理,違者罰款200元。
第86條 啟爆炸藥、雷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的放炮員掌握,其他人員不能代替放炮,違者罰款200元。
第87條 啟爆炸藥、雷管必須使用放炮器,嚴禁用礦燈或電源線放炮,違者罰款500元。
第88條 炮眼必須用水泡泥封堵填實,嚴禁用煤粉、粘土、炸藥包裝紙等代替,違者罰款100元。
第89條 放炮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不得與其他供電線路混掛在一起,放炮後兩根母線頭,必須扭結在一起形成短路,嚴禁使用裸一線、鋁芯線、雷管線或其他金屬線代替,違者罰款200元。
第90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查”和“三人連鎖放炮”製放炮,檢查結果必須如實填寫,並經責任人簽字認可;啟爆地點必須在進風巷中,啟爆安全距離直巷必須大於70米,起爆前,必須在相關區域設置警戒,設專人負責看守,違者罰款200元。
第91條 放炮後必須經放炮員檢查無瞎炮和殘炮,並待工作麵炮煙吹散後,方可入迎頭作業,違者罰款100元。
第92條 嚴禁掏挖瞎炮或殘炮,工作迎頭的瞎炮,殘炮應按規定,距瞎(堿)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違者罰款200元。
第93條 煤和矸石中殘餘的炸藥和雷管,當班裝車過程中,應認真收撿交放炮員帶出井外,交安全科派人妥善處理,違者罰款200元。
第94條 掘進打眼過程中,未采用濕式鑽眼或打眼一次罰款200元。
第八章 勞動紀律管理
第95條 嚴格執行值班製度,安監站、通風科、技術科、機電科、隊班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凡空班一次罰款200元,工作中若出現脫崗、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100元。
第96條 嚴格考勤製度,做到有事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自覺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堅持上班考勤登記。亂記出勤一次,罰款400元。
第97條 監控室、絞車工、東西翼主扇工、瓦斯抽放泵工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製度、職責,上班時必須懸掛工作牌、穿工作服,按時填寫各設備運行記錄,接聽井下及部門電話,工作期間未掛工作牌、未穿工作服或電話打不通一次罰款50元,查崗不在一次罰款100元,二次嚴重警告,三次無條件調離崗位(由當班值班領導、井口巡回負責人督查)。
第98條 嚴禁自行招收外來人員,未經安監部門培訓不準安排工作,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0元懲處責任人。
第99條 服從組織安排,礦中層幹部、後勤服務管理人員的工作崗位,經組織決定後,若不按規定上崗,一律按曠工處理。嚴禁跳班串崗作業,違者除不記出勤外,每人每次罰款100元。
第100條 若違反入井檢審製度有關規定,處罰檢審員100元,當事人100元。
第101條 井口檢審員若出現脫崗或做與本質工作無關之事,罰款100元。
第102條 嚴禁不經安全員,專職瓦檢員檢查就自行安排工作,違者罰款100元。
第103條 出入井一律從人猴車井,嚴禁從絞車運行中的提升井出入,違者罰款500元。
第104條 嚴禁在井下吵鬧、高聲唱歌、亂跑亂竄,違者罰款100元。
第105條 嚴禁各種賭博行為,發現一次罰款200元,並沒收全部賭金,損壞公物者照價賠償,情節嚴重的報司法部門論處。
第106條 凡不聽指揮,不按規定作業,不遵守勞動紀律,視情節輕重,分別處於200元罰款,三次違章者,開除出礦。
第九章 培訓教育及會議
第106條 每年由安監站會同辦公室組織不少於4期全員培訓、複訓,複訓率達100%,組織開展“六月安全月”教育活動,否則,缺一期罰款100元。
第107條 凡不參加礦上組織的培訓或輪訓,按曠工處理並罰款100元;遲到或早退者罰款5O元;考試不合格者(職工)罰款100元,並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予以辭退。
第106條 新工人入礦按規定培訓15天,並經考試合格,安監站方可安排工作,按工種指定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3個月後方可單獨作業。否則,予以辭退。
第107條 經礦決定派出學習和培訓的各類人員,結業考試不合格者,培訓費用自費處理。
第108條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未經考試合格者,不準上崗,違者罰款200元。
第109條 每月由安監部門組織三次自檢自查及安全辦公會議,機電部門組織一次機電安全辦公會,技術部門組織一次安全技術03manbetx 例會,缺一次罰款300元;每天由隊長或安全員組織一次班前會,凡缺會一次者,罰款50元。
第110條 凡屬礦通知召開的各類會議,必須按時參加,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否則每次罰款5O元。
第十章 職業衛生管理
第111條 按國家職業健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每兩年對從事井下作業人員進行一次職業病檢查,對患有職業病的人員,應按規定調換工種,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第112條 按《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不得招收和使用不適宜井下作業的人員。
第113條 每半年對澡堂、食堂、宿舍以及礦區內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進行檢查,凡達不到要求的應酌情處罰。凡缺一次洗澡水,罰款責任人100元,不按規定時間開澡塘門罰款澡塘管理員50元,不能按規定時間就餐,而影響上班,每一次罰款1OO元。
第114條 不愛護公共財物,損壞更衣櫃、澡堂噴頭等公共財物,罰款當事人300元,按原價賠償損壞財物。亂畫牆壁或弄髒牆壁、亂扔東西、隨地大小便一次罰款1OO元。
第十一章 後勤管理
第115條 按規定做好各類文件的收發、保管、存檔及上報工作,凡出現丟失文件,按每件罰款100元處理。
第116條 按規定收發各種報刊雜誌及信件,不出現錯發及丟失現象,違者罰款50元。
第117條 不按規定公布當月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工資核算情況,缺一次罰款100元。
第118條 按時做好半年及年度的工作總結,向礦領導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缺一次罰款100元。
第119條 協調好礦內各科室及部門的關係,熱情招待外來人員。按規定安排住宿,出現失誤,每次罰款50元。
第120條 認真做好礦區安全保衛工作,確保煤礦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不受外界幹擾。化解職工之間的各種矛盾糾紛,妥善處理好礦區與當地鄉、村關係,做到不出現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礦區內出現偷盜現象,每次懲保衛科100元,並納入年終考核,保證各種物資、材料、煤炭不丟失。若出現物資丟失,財產損失,處責任人1-5倍的罰款。
第十二章 財務管理
第121條 財務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好壞的綜合反映,必須嚴格財務製度,嚴肅財務紀律,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122條 按規定(統計工資核算報表、坑木、插條、液壓支柱及工字鋼、u鋼使用報表、食堂盈虧報表、過磅員調運報表、倉庫物資報表),缺一表懲罰200元。
第123條 嚴格各類倉庫物資的收發手續,結算各班單據清楚無誤,違者罰款5O元。
第124條 按計劃、按質、按量采購各類物資,做到入庫、領發按規定,清倉賬務相符,否則造成損失全額賠償。
第125條 按時做好原煤產品的調出、庫存、結算之間的承按關係,做到生產與調出原煤數庫存量間的誤差±100噸內,否則罰款l00元。
第十三章 重大和較重大違章界定
第126條 瓦斯超限作業;盲巷不按規定密閉;臨時停工就停風而未設置柵欄;不按規定開口及放撈塘采煤;不按規定探放水;井下電纜著火;設備漏電;亂停主扇;坐車自提升井出入;采掘工作麵無風作業;井下私撬和翻越柵欄等。視為重大違章,罰當事人1000元,扣自交風險抵押本金50%。
第127條 工作麵上下出口不按規定超前支護、加強支護、前探支護、壁采工作麵開口未打3米超前拉力柱、2根戧柱及正常未打20米超前拉力柱;坐礦車及一人推兩車、地麵倒車不拔插銷及插銷不合格、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未切斷電源、未取下手把;亂停局扇、柵欄未實行雙人(安全員、瓦檢員)連鎖、采掘工作麵微風作業、井下放炮未到規定地點;掘進頭出現動力現象;未使用擋車攔;井下打架及礦區酗酒鬧事者等。視為較重大違章,罰當事人500元,扣風險抵押金25%。
第十四章 其他
第127條 礦各科室及隊班管理人員嚴格井下現場交接班,每班必須向下一班交接工作點存在的問題或采取的措施,交接內容相互交接、對等簽字,每班經值班人員檢查無交接班記錄或交接班不清楚的,每次罰50元,瓦斯“三對口”填寫不規範(缺一次、看不清),每次罰50元。
第128條、礦幹部、井口領導下井必須認真查找隱患,及時開出隱患整改單或處罰人員名單(公布在井口黑板),每月檢查各自通報隱患整改情況及處罰人員、金額月底檢查一同報安監站彙總上報,否則每次處罰100元。
第129條 瓦斯測定儀,由安監站按月進行校核,每缺校一台(次),罰款2O元。
第130條 嚴格執行入井檢身製,否則缺一人(次)罰款5O元。
第131條 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否則罰款50元,損壞照價賠償。
第132條 為進一步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確保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到實處,凡屬上級檢查及自檢自查的隱患,一律由礦安監站發出隱患排查整改通知單到科室、隊(班),並嚴格按“五定’’方案認真組織整改,整改後必須經安監站檢查驗收達標,方可簽署隱患回執意見;日常檢查的隱患,誰檢查誰負責落實整改,並簽署回執單意見。界定時間未完成或完成不達標,未進行隱患整改回執單,一次處罰科室、部門、隊班(責任人)屬一般隱患100元,重大隱患500元,直接納入年終考核。由安監站月底統計提供。
第133條 嚴格加強煤層掘進頂板管理,無論傾角大小,每班作業停工後必須使用頂子、皮柴、棵子、插條關嚴背實,防止迎頭揭頂垮落,否則處罰當班負責人(隊長、安全員) 及盯點(班組長、瓦檢員)1OO元。
第132條 掘工作麵迎頭柵欄設置必須符合要求、牢固。若設置不牢固(指間隙超過20公分,未用鏈子鎖)處罰當班(隊長、安全員)200元。
第132條 通風科每月必須將本月測風、測塵、調風及通風設施維修記錄,瓦檢儀及收集日常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記錄,報分管領導審核。否則,缺一項罰款50元。
第132條 月會議及全員培訓、複訓學習必須有記錄報礦辦公室存檔備查。其中安監站、安全辦公會會議記錄,調度會會議記錄,全員學習有學習內容或考試成績;技術科有安全技術專題會議記錄,頂板03manbetx 例會記錄;機電科有機電專題會議記錄。否則每缺一次罰款100元,並納入年終考核。
本辦法實施有關條文,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各部門要求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要求為準。解釋權由師宗縣大舍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未涉及事項,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2012年元月1日起執行,執行不妥之處,由煤礦進行修改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