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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與獎罰製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12-24 21:3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安全檢查與獎罰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護全礦職工生命財產安全,防止02manbetx.com 發生,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的損失,保證《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以及《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01manbetx 》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職工的勞動安全與合法權益,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目標,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礦所有單位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各級管理幹部、業務職能部門、各基層區隊、群監組織按照各自安全生產的職責範圍,落實責任,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管理

第五條 各級單位隊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必須模範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職工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嚴禁違章指揮。

第六條 職工個人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執行“三大01manbetx ”及有關規定、措施,認真學習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勞動技能,增強自保互保能力和02manbetx.com 應急能力,遵守勞動紀律。

第七條 堅持依法治礦,從嚴治礦的原則,堅持各項安全管理製度,杜絕“三違”,保障生產安全。

第八條 實行安全獎懲,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水平,達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目的。

第九條 依靠技術進步,提高裝備水平,為職工創造一個安全、衛生、文明的工作環境。

第十條 本製度未盡條款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獎 勵

第十一條 礦對在模範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和安全措施、參加搶險救護等安全生產方麵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礦每年進行一次全礦性安全表彰獎勵活動,表彰獎勵為礦井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單位推薦或安全部推薦審查,礦長批準,給予200-3000元的獎勵:

1、發現02manbetx.com 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向上級報告,從而避免02manbetx.com 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搶救事故或搶險救災中有功者;

3、製止違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

4、製止損壞、破壞安全設施,製止或檢舉偷盜公物的有功者;

5、在安全技術管理方麵提出合理建議被采納,並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十四條 撿到炸藥、雷管交回炸藥庫,並能夠落實丟失單位和個人者,撿到一包炸藥獎勵50元,撿到一發雷管獎勵50元;無法落實丟失單位和個人者,撿到一包炸藥獎勵25元,撿到一發雷管獎勵25元。

第十五條 敢於揭發檢舉一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者,經查實給於100-1000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礦設立安全獎,礦井實現月度、季度安全生產或安全目標管理,對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三章 處 罰

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並罰款300--500元。

1、井下吸煙者或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者;

2、蹬鉤、強乘、跳車或扒乘礦車、放飛車者;

3、重點部位睡崗、脫崗者;

4、私藏、偷盜炸藥、雷管等火工品者;

5、故意破壞安全設施者;

6、酗酒上崗;

7、滑軌溜道者;

8、乘坐皮帶、刮板輸送機者;

9、井下帶電作業者;

10、人車混行嚴重的主要責任者。

第十八條 對出現下列情況的罰款200---500元:

1、在發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時彙報、不積極組織人員搶救及臨陣脫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直接責任者;

3、在傷亡責任事故中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責任者;

4、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三違”的人員及屢教不改者;

5、在崗位上飲酒者;

6、在崗位上聚眾賭博者;

第十九條 各部門要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積極、及時組織職工學習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礦下發的各類安全學習資料、文件、規程、安全措施,要求必須在自學習資料下發7天內完成學習任務。礦項目部將對各隊的學習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沒有組織學習的、超過規定時間未完成學習任務的、丟失文件、資料的,礦項目部將對本部門的領導進行處罰,每查出一次對領導罰款100-300元。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加強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必須保證每班都有現場跟班隊長。礦安全部將對現場跟班隊長進行不定期檢查,若發現沒有跟班隊長,要對當班跟班隊長和本部門領導進行處罰,每發現一次罰當班跟班隊長200元,罰部領導100元。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切實抓好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時掌握職工的思想狀況,對有思想情緒者嚴禁安排上班,否則,出現問題將追究值班隊長和隊長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於探親返礦人員和當天請假但未走的人員,當天不許安排上班,否則追究當班值班隊長和隊長責任。每發現一次罰值班隊長和隊長各100元,造成事故者要嚴肅追究管理者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班隊長不得安排酗酒人員上崗,否則每查出一次,對當班隊長處罰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煤礦生產安全責任者追究製度》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礦和礦屬各單位值班人員無故脫崗者每次罰款100---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礦屬各單位不按規定和要求參加安全會議,不組織參加單位安全活動或記錄不全不細,無解決問題的安排和檢查內容,每次罰隊長200元;

第二十六條 區隊必須堅持開班前會,布置安全工作,重點工程、零星工程、重大檢修項目都要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做好幹部值班、跟班、現場交接班、質量驗收、事故03manbetx 等各項工作,並做好記錄,否則罰相關責任人200-500元;班前會後跟班隊長要如實填報本單位入井人數,每錯一次對單位跟班隊長、調度室主任各罰款100元,並承擔由此而造成後果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全礦有值班任務的負責人和需要現場交接班的職工,必須堅持交接班製度,交接班時因沒有把安全問題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對責任者罰款500元,重大事故加重處罰,並依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隊長每月跟班次數不得少於二十次,每少一次罰款100元;跟班隊幹部必須嚴格按規定時間升、入井,與本隊職工同上同下,跟班隊幹在升、入井時必須與班長一同到井口檢身房簽到,若不簽到或遲上早下者每次處罰跟班隊幹部、班長各200元,連續兩次遲上早下的跟班隊幹或未按規定下井跟班的,對其停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遲上早下年累計三次以上者撤銷隊長職務,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各職能部室查出的問題和自查問題登記在《安全隱患排查登記薄》上,並由本單位隊長負責落實,出現丟失或無記錄的罰本單位隊長100元;記錄不全的罰本單位隊長100元。

第三十條嚴格執行安全培訓製度,對新入礦的職工必須培訓72學時,考試合格後方可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上崗,未培訓的職工不許入井上崗。

第三十一條 嚴禁管理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發現管理人員私自處理“三違”,收受“三違”人員禮品、財物的,一經查實,管理人員立即開除礦籍,對行賄的“三違”人員將處以100-2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開除礦籍。

第三十二條 妨礙、刁難、辱罵管理人員執行正常工作者,給予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另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毆打和威脅管理人員的,堅決開除礦籍。

第三十四條 對製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及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辱罵或報複者,給予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另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100-500元的罰款: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性質較嚴重,但未造成後果者;

2、井下隨意敲打、拆卸礦燈、發爆器者;

3、故意損壞設備、設施者(造成後果者另行處理);

4、發現事故征兆或險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彙報者,造成事故的另行處理;

5、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者;

6、下井脫帽、不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者;勞動保護用品穿戴不齊者;

7、隱瞞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者;

8、工作崗位看閑書(小說、雜誌等)者、織毛衣、打撲克者;

9、工作時打鬧嬉戲者;

10、升井不按規定行走者;

11、隨意頂替特殊工種冒險作業者;

12、操作方法執行不規範或不執行者;

13、破壞各類安全文化建設設施(破壞各類宣傳牌板、牆地磚,向各類設施上塗抹汙物,摘損花葉)者,對發現破壞各類安全文化建設設施現象不製止、不舉報的相關責任者,將與破壞者並同處理;

14、無故不按礦上規定穿勞保服者;

15、上、下班人員乘坐、爬礦車者;

第三十六條 工作時間內脫崗或非重點崗位睡崗者,視情節輕重罰款100-500元,情節嚴重或造成事故者另行處理。

二、安全技術管理

第三十九條 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質、按量完成、罰責任人500元。

第四十條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未學習或學習而上崗,每人罰款100元,罰為其安排上崗的人員100元,學習貫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要有學習人員的簽名、學習日期等,否則每缺1人次罰單位主管100元。

第四十一條 不按審批後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罰現場施工人員每人100元,單位主管300元。

三、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不開展每十天一次的隱患排查活動,活動無記錄或記錄不規範者,每次處罰單位分管領導100-300元,各施工地點被安全管理人員停工者,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四十四條 凡是在《隱患整改通知單》上簽字後,逾期不整改者,每條罰施工單位主管100元,因問題整改不及時造成事故者,由問題單位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管理人員正常安全檢查無理取鬧、幹擾工作,拒絕在各種通知單上簽字或不按要求整改隱患,對責任人每次罰款300-500元。

四、掘進

第四十六條 在前方可能有積水或未摸清地質構造的掘進麵,不按礦批準的措施先探後掘,罰違章指揮者200元。

第四十七條 破壞中腰線樁或導線點標誌,每次罰責任者200元,造成事故的嚴肅處理。

第四十八條 巷道貫通前(綜掘50m,炮掘20m),不下貫通業務聯係書,每次罰責任人100元,不及時編寫貫通安全措施,每次罰隊技術主管100元。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者,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或造成事故者從重處罰:

1、耙岩機繩斷絲多或有疙瘩不及時更換;

2、處理溜煤眼、煤倉或斜眼施工不戴保險帶;

3、耙岩機作業過程中,耙鬥運行範圍內有人作業;

4、耙岩機停機時操作手把未摘掉或開耙岩機不使用操作手把;

5、耙岩機空繩掛在梁上或頂錨杆上;

6、處理噴漿堵塞管路時,不停風,無人看護槍頭;

7、空頂作業的直接責任者和當班班長;

六、放炮、火工產品管理

第五十二條 地麵運送火工產品時,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以及上級有關文件的規定,否則對違章人員每人罰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另行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嚴禁無證放炮,多人放炮和無風、微風放炮,嚴禁瓦斯濃度不明、超限,支護不符合規定,電氣設備失爆,空幫、空頂不處理,無防塵水,炮眼不合格等情況下放炮,違者每次罰款200元,嚴重者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特殊情況下放炮,如貫通、處理堵塞的煤倉、溜煤眼等,必須執行符合規程的安全措施,否則罰責任人200-5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處理。

第五十五條 當班餘下的火工產品,必須由班長清點,在領單上填報、簽字後由爆破工交回炸藥庫,炸藥箱內不準存留火工產品,否則每次罰爆破工200元;放炮前班長必須親自布置責任心較強的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道上掛牌,設警戒,不安排警戒人員罰班組長200元,警戒人員不按要求警戒,每次罰款200元,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六條 瓦檢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者,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五十七條 發現瞎炮、殘炮必須當班處理,當班處理不完必須向下班現場交待清楚,不處理罰責任者200元,不交接的罰責任者200元,不按規定處理瞎炮者,罰責任者200元,嚴禁在殘眼內繼續裝藥或加深殘眼,違者罰款400元。

第五十八條 放炮母線達不到放炮要求或有明接頭,截取雷管腳線作母線用,每次罰責任者200元。

第五十九條 嚴格雷管編號製度,凡發現不編號發放的,罰責任者100元,領走未編號雷管的每發罰爆破工20元;丟失雷管的,罰責任者100元/發;丟失炸藥的,罰責任者100元/卷。

第六十條 放炮前必須將放炮母線扭結短路,否則罰爆破工100元,雷管腳線必須扭結成短路,隻有連接時方可解開,每發現1發未扭結成短路者罰款100元。雷管腳線出庫時未扭結成短路,每發雷管罰庫管員20元。

第六十一條 嚴禁放炮器在井下短路驗電或導通母線驗電,違者罰款200元。

第六十二條 放炮母線與雷管腳線連接,檢查線路和通電放炮,隻許爆破工一人操作,違者罰款100-300元。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者,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或造成事故者,從重處罰:

1、井下各種場地放明炮、放糊炮的指揮者及操作者;

2、放炮後炮煙未吹散,沒有進行認真檢查,急於進入工作地點者;

3、工作麵裝藥有其他人員或裝藥、打眼同步進行的;

4、放炮距離、撤人距離不夠者;

5、不執行放炮有關規定(如“一炮三檢”、“三人聯鎖”、“警戒距離足夠”等)的指揮者及操作者;

6、攜帶礦燈、手機進入炸藥庫者;

7、放炮三小件不齊全(竹簽、哨子、放炮器鑰匙);

8、爆破工一人同時攜帶炸藥、雷管者;

9、炸藥箱、雷管箱不加鎖者;鎖扣用鐵絲代替的,鎖子失效的;

10、裝藥、連線、放炮非爆破工一人進行,多人作業者;

11、放炮後未及時回收炮線的。

七、提升運輸

第六十四條 人力推車時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規定執行,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六十五條 井上下皮帶應做到托輥齊全完好,轉動靈活,不磨支架,皮帶下無積煤或者其它物件磨皮帶,無急停裝置,無滅火水管;膠帶機保護裝置必須齊全,每缺一項罰責任者100元。

第六十六條 積煤壓死皮帶機、溜子、轉載機時,不采取安全措施強行啟動的,罰班長及責任者各100元,用水清理皮帶機頭、機尾積煤者,罰責任者100元。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者,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或造成事故者,從重處理:

1、乘坐礦車、扒車、蹬車者;

2、在斜巷運輸中,各類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可靠、不靈敏、不使用,依然進行運輸者;

3、推送礦車頂風門者;

4、斜井提升不及時關閉阻車器、擋車門者;

5、處理掉道車強拉硬拽者;

6、沒有聯絡信號隨意開機者或亂發、亂打信號的;

7、斜井提升不掛保險繩或保險繩掛放不規範者;

8、不停機清掃帶式輸送機滾筒、托輥或更換托輥等轉動設備者;

9、將礦車停在風門中,致使風門無法關閉的;

10、絞車司機開車時睡覺者;

11、翻越皮帶、刮板機、轉載機者,跨越運行中的鋼絲繩者。

第六十八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的,對違反者罰款300-500元。

1、裝載物料嚴禁超長、超高、超寬、超重、偏載,提升超長、超高、超寬、超重、偏載的設備、材料的。

2、用平板車裝料時,物件與車輛之間的綁紮少於6處,用礦車裝運大件設備的。

3、對超出礦車的物料裝卸時,未在礦車兩頭墊實枕木,未采取有效的防跑車措施和卸料措施的。

4、未用專用料車裝載軌道、鋼管、型鋼等超長物料的。

5、提升時未對提升物進行詳細檢查的。

6、未按照規定數量提升,超掛車輛的。

第六十九條 皮帶機頭和皮帶機尾無防護欄、防護罩的,罰責任人100---300元。

八、機電

第七十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工作票和操作票製度,否則每次罰款200元。

第七十一條 每發現一次用其他材料代替熔絲者,罰有關人員200元。

第七十二條 使用的機電設備被埋壓,罰有關人員200元。

第七十三條 需停電作業時,開關不驗電,不掛牌,不上鎖,罰責任人200元。

第七十四條 各類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應齊全、靈敏可靠,每缺一項罰款100元。

第七十五條 甩檢漏作業,檢漏失靈,罰操作者200元。

第七十六條 綜合保護甩掉或失靈,罰操作者200元。

第七十七條 絞車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靈一項,罰單位主管100---300元。

第七十八條 主扇風機、主排水泵、壓風機等的備用設備應保持良好的備用狀態,需要開機時,能夠正常開機,否則罰單位責任人100---300元。

第七十九條 嚴格遵守工作票停送電製度,由電氣值班員操作,正確使用絕緣防護用品和驗電放電、掛地線製度,否則罰款200元。

第八十條 電氣設備應台台上架,牌板齊全,否則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八十一條 升井後未在3小時內將礦燈、自救器上交到礦燈房,或私藏礦燈者罰款100元。

第八十二條 各類電氣設備,每發現一處失爆,罰使用、管理單位各200元。

第八十三條 礦燈房值班人員在每天早班8時30分、中班16時30分、夜班23時30分以前,未以報表形式上報調度室每班礦燈發放數量,或上報數據不準確者,罰礦燈房值班人員100元,並承擔由此而造成後果的相關責任。

第八十四條 高壓電器設備不在明顯處掛警戒牌,令其整改完畢。

第八十五條 接地係統有一條不合格或未接地,罰責任者100元。

第八十六條 鍋爐司爐工與維護人員必須按規程要求及時查看水位計、壓力表及安全閥,及時排汙,發現問題立即彙報處理,否則一項做不到罰責任者100元。

第八十七條 溜子、皮帶液力聯軸器易熔塞,不準用其他材料代替,否則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2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處罰。

第八十八條 減速箱、液力聯軸器等不按規定加油,發現一次罰責任者100元。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者,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或造成事故者,從重處理:

1、不按要求試保護或私自甩掉保護;

2、接觸器不吸合,不積極處理,強行送電;

3、更換設備配件或皮帶割扣時,開關不打閉鎖;

4、變電工停送高壓時,不戴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鞋;

5、坐、靠在變壓器上取暖。

第九十條 井下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有MA標誌,並嚴格按照《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要求執行,凡發現井下電氣設備違反以上規定的,對機電科負責人及使用單位主管機電隊長各罰款500元。

九、“一通三防”

第九十一條 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強行作業,罰責任者500元。

第九十二條 無安全措施排放瓦斯,罰責任者500元。

第九十三條 損壞安全監測儀表、儀器者,照價賠償並罰款200元。

第九十四條 損壞通風設備、設施者照價賠償並罰款200元。

第九十五條 井下嚴禁隨意停開局扇,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處罰。

第九十六條 瓦檢員假檢或漏檢一次罰款200元,遲檢一次罰款100元,虛填瓦檢牌板、手冊、報表的,每次罰款200元。

第九十七條 風筒出口到迎頭的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九十八條 井下未按規定設置瓦斯報警斷電儀、安全檢測探頭,每一台罰責任人100元,瓦斯斷電儀、探頭等吊掛不符合規定罰責任人100元。

第九十九條 風筒破口大於100mm,不及時處理每處罰相關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條 局扇停風後人員不及時撤出罰跟班隊長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責任。

第一百O一條 瓦斯檢查必須做到記錄牌、檢查手冊和班報表“三對口”,每缺一項罰瓦檢員100元。

第一百O二條無測風牌板,每缺一處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一百O三條擅自打開柵欄進入盲巷者罰款500元。

第一百O四條積塵超標(連續5m長,2mm厚),每處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一百O五條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每發現少用一個罰爆破工和當班班長各100元。

第一百O六條不按規定清掃、衝洗巷道積塵,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一百O七條要害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按規定設置消防設施、消防器材,不按規定設置的每少一項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一百O八條井口和扇風機房附近20m內嚴禁煙火,嚴禁在井口、檢身房附近抽煙,違者罰款100元。

第一百O九條局部通風機未掛牌管理,牌板不規範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條井下盲巷不按規定設置柵欄或設置的柵欄不合格,每查出一次罰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者,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或造成事故者,從重處理:

1、特殊部位報警儀吊掛不正確;

2、井下安裝的斷電儀斷電範圍不準確,探頭吊掛位置不正確;

3、井下安裝隔爆袋架時,站在皮帶或皮帶支撐架上作業;

4、隨意劃破風筒的;

5、隨意開、關噴霧降塵設施的;

6、人員過風門不及時關閉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的;

7、井下停電停風撤人不及時或來電不檢查氣體一風吹;

8、風筒吊掛不平直,死彎多,轉彎處未使用骨架風筒的,漏風嚴重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一通三防”問題由通風管理部負責管理,查出的“一通三防”問題由通風管理部處理。

十、其他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偷盜礦內產品、材料、配件等的,堅決開除礦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將依法移交有關司法部門追究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在查出“三違”時,當檢查人員無法直接找到責任人時,應由有關單位領導提供情況,各單位領導有責任積極查找“三違”人員,並上報礦項目部,否則罰有關單位有關領導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車間人員上班期間帶小孩的,每發現一次罰相關責任者200元。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 《通達煤礦項目部安全生產獎懲製度》頒發後,由各單位行政負責人立即組織全體職工學習貫徹。

第一百一十七條全礦職工有權力和義務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一百一十八條“三違”人員除按規定進行罰款外,情節嚴重者或查出“三違”態度不端正者將辦“三違”學習班培訓學習。“三違”人員在接到礦下發的通知後,必須按時參加學習,每遲到一次罰款100元,“三違”人員培訓期間不支付工資,“三違”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後由項目部以書麵形式通知其所在單位,方可安排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三違”人員一律實行過“五關”幫教法。①辦班學習關。②談心幫教關。③現身說教關。④曝光亮相關。⑤罰款處分關。

第一百二十條全礦任何部門組織的安全質量檢查和各種專業性質檢查,都必須將檢查情況特別是安全方麵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項目部送報一份,以便於安監部門對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第一百二十一條被罰款人員如有異議,可書麵申明情況,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安全部門,提交礦安全辦公會研究處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對於違反本辦法罰款以外,還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由礦會議研究決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安全部門有權提出100-5000元的罰款,按照前款類似條款處理或提交礦安全辦公會研究通過後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凡安全部門查出的違章人員和事件由安全部門提出處理意見,部門之間要相互溝通,不能重複處罰。

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製度規定的,由安全部提出處理意見,主管礦領導審批後執行,確保本辦法正確無誤地施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一百二十七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屬礦安全部。

第一百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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