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管理標準
一、實施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入井牌使用、礦燈領取、入井驗身管理要求。適用於本礦所有入井人員。
二、標準內容
(一)“入井牌”使用
1.使用流程
⑴區隊使用流程
①區隊所有入井人員必須參加班前會,入井人員必須是值班隊領導(或主管領導)安排,否則不得入井。
②全礦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憑“入井牌”入井(含外來人員),機電一隊井口把罐人員必須先查收“入井牌”,經驗身合格後,方可準許入井,否則禁止入井。
③區隊使用由礦統一印製的本單位專用“入井牌”。
④區隊在班前會結束之前為入井員工發放“入井牌”,發放工作由值班隊長(或主管領導)親自將“入井牌”交到每一位入井員工手中,發放時同時做好“入井牌”發放登記,專用登記本必須與考勤本完全一致,登記本上必須注明每一位入井員工所領取的入井牌號及班次。
⑤區隊員工在領取“入井牌”之後,開始入井準備工作,在井口開始驗身時主動將“入井牌”交予把罐人員。
⑥區隊值班隊長每天在10:00、18:00、1:30到井口信息站領回本單位當班所發“入井牌”,並要與發放登記進行仔細核對,若發現有誤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和安檢科彙報。
⑵科室使用流程
①生產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與區隊一樣使用本單位專用“入井牌”,“入井牌”由科室主要負責人親自管理,其發放、登記、領回、核對要求與區隊一致。
②其他科室人員“入井牌”由調度室統一管理,使用前由科室主要領導到調度室領取後發放至需入井人員手中,調度室做好領取人、使用人登記。
③其他科室人員“入井牌”必須當班領取,當班使用。
④其他科室人員“入井牌”的領回、核對由調度室負責,其要求與區隊一致。
⑶領導使用流程
①本流程適用在領導幹部澡堂換衣入井的所有人員。
②其“入井牌”的發放、登記、取回、核對由澡堂管理人員負責,其要求與區隊一致。
⒉“入井牌”的管理
⑴井口把罐人員在收取“入井牌”之後,必須立即將“入井牌”投入“入井牌收集箱”內,“入井牌收集箱”由井口把罐人員負責看護。
⑵井口“入井牌收集箱”處於常鎖狀態,鑰匙由井口信息站管理員保管,每天1:00、9:30、17:30由調度室、機電一隊各指派一名專職人員會同信息站管理員開箱收取“入井牌”至信息站進行統計,統計結果安檢科、調度室、機電一隊各留存一份。
⑶每天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到井口信息站領回本單位當班所發“入井牌”時,井口信息站管理員做好領回記錄(在專用記錄本上標明領取單位、領取人、領取數量及號碼)。
⑷各單位在領回“入井牌”核對後,應及時將“入井牌”放入礦統一配置保管箱內進行保管,必須由值班隊長(科長)或主要領導親自保管鑰匙。
⑸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流程使用“入井牌”,並妥善保管,一旦發現“入井牌”流失(或冒用),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及安檢科彙報,由調度室、安檢科組織查明原因。
⑹“入井牌”號碼為一次性使用,一旦流失,此號碼將永不使用,調度室、安檢科、機電一隊建立流失號碼台帳,在對每班“入井牌”統計時,要專門檢查流失號碼;井口把罐人員要知曉流失號碼,一旦發現流失號碼出現必須立即控製使用人員並及時彙報。
⑺各單位要教育員工妥善使用好“入井牌”,安檢科將“入井牌”使用納入每月“雙基”檢查,每流失一個號碼扣所在單位“雙基”考核分1分。同時,安檢科對各單位“入井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每次 “雙基”考核扣1分。
⑻全礦幹部職工要共同監督使用好“入井牌”,撿到“入井牌”必須及時上交到安檢科,礦每次將對上交人員獎勵200元。
⑼各區隊在向調度室彙報出勤人數時,必須為本單位當班實際入井人數,並且要與“入井牌”發放數量相一致。
(二)礦燈使用管理標準
⒈由機電一隊為入井人員配備專用燈、專用自救器,使用人自取、交還上架。
⒉專用燈、專用自救器交還上架時必須保持清潔。
⒊使用人領取專用燈、專用自救器由燈房北門進入,南門離開;交還時由南門進入,北門離開;進入燈房必須按指定路線行走。
⒋凡是持有礦燈人員連續離崗超過2天(班),所在單位必須立即向機電一隊出具礦燈下架“告知書”,機電一隊在接到“告知書”之後8小時之內對該礦燈下架。
⒌凡是被下架礦燈,需重新上架時,由使用人所在單位向機電一隊出具證明後,方可上架。
⒍礦燈、自救器上架期間由機電一隊進行維護、保養。
⒎外來人員需使用礦燈、自救器時,由礦陪同人員負責領取、交還。
(三)入井檢身
⒈由副井口把鉤工負責入井檢身。
⒉入井檢身之前,由把鉤工查收入井牌。
⒊檢身內容及要求:
⑴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安全帽、膠鞋、毛巾、防塵口罩)未穿戴整齊者不準入井。
⑵自救器、礦燈未隨時攜帶者不準入井。
⑶酒精含量達到檢測儀器報警值者不準入井。
⑷煙草和點火物品攜帶者不準入井。
⑸化纖衣服以及穿化纖衣服者不準入井。
⑹攜帶工具者以及攜帶大件或小件未放入工具包者不準入井。
⑺精神狀態可疑者不準入井。
三、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1.礦燈下架“告知書”;
2.礦燈上架“證明”;
3.“入井牌”發放登記表。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1.“入井牌”統計台帳;
2.“入井牌”領回記錄表;
⒊“入井牌”流失號碼台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