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控係統管理標準
QG/XQ0236-2009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根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製定:《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控係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工作的指導意見》、《永煤集團甲烷監控網絡係統運行管理辦法》等標準。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監控係統的管理機構、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與使用以及維護等標準,適用於我礦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過程管理。
三、標準內容
(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監控管理體係和機構
1.由總工程師負責對安全監控係統進行全麵管理,分管“一通三防”的副總工程師負責技術指導,分管安全監控係統的調度室副主任負責具體工作。
2.成立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配備中心負責人1名,並至少配備通風和安全監控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1~2 名,中心監控機房至少配備機房值班員4名,按在用傳感器數量配足安全監控工(每4~5 個甲烷傳感器配備1名),監控物資庫房管理員(兼職)1名。
3.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是礦井甲烷災害預防的重要設施之一,係統涉及通風、監控、煤礦電氣等多個專業領域,礦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是安全監控係統的主要管理部門,生產技術科、安監科、機電科等對安全監控係統負有共同管理的責任。
(1)監控中心應根據年度采掘作業計劃編製安全監控係統裝備計劃並列入年度工程計劃。
(2)生產技術科(通風)應對采掘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中甲烷傳感器等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方案進行審查和批示。
(3)安監科應對各監控設備使用單位的現場使用管理情況(工作麵分站、傳感器以及監控電纜等)進行監督檢查。
(4)機電科應對大巷及采區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電纜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安排施工、統一管理,另對《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進行審核,保證滿足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中規定的斷電範圍要求。
(5)調度室應對收集到的安全監控信息做好03manbetx 處理工作,並對礦領導和上級單位或部門做好準確的信息傳遞工作。
4.電源和分站以上(包括電源和分站)由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實施並進行管理維護,電源和分站以下至傳感器的電纜以及傳感器由使用單位實施並經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驗收,驗收合格後由使用單位進行管理維護,電源和分站現場質量標準化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通風隊負責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對甲烷傳感器進行調校。
5.安全監控人員(包括安全監控負責人、安全監控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監控機房值班員、安全監控工等)必須經上級資質單位或部門安全培訓中心培訓取得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6.建立健全安全監控人員崗位責任製,按照崗位和工種編製管理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並張貼上牆,嚴格執行。
(二)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拆除)、修理、試驗和調校管理
1.監控中心根據生產技術科提供的采掘圖和機電科提供的供電係統圖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安設地點、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係統圖和布置圖。當施工地點、通風係統發生改變,需改變安全監控係統相應的設備或各種參數時,由生產技術科通知監控中心,監控中心接到通知後通知施工區隊改變設備的位置並及時修改相應的參數。
2.分站以上的幹線傳輸電纜由礦統一安排施工單位敷設施工,電纜施工之前由機電科根據巷道有關設施布置情況對電纜敷設進行統一規劃,電纜施工期間由礦機電科統一對其進行施工管理,施工完畢經驗收合格後交由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進行日常巡回檢查、維護管理工作。分站以下的電纜以及傳感器和斷電裝置等由使用單位在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技術指導下施工和管理。井下新開施工巷道(包括鑽場、泵窩、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提前和機電科結合,對電纜重新進行規劃、布置,按照標準要求吊掛。巷道正常施工中,監控電纜應吊掛在電纜鉤的最上方,且和動力電纜之間的距離保持在100mm以上,施工巷道的照明電纜也應布置在監控電纜的下方,保證電纜間距不小於100mm。如出現監控電纜與動力電纜吊掛混亂,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處。
3.由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拆除)管理工作。在安裝(拆除)安全監控設備前,使用單位(傳感器監控點所在區隊)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前3天提交《安全監控設備安裝(拆除)申請單》報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由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指導使用單位實施安裝(拆除)工作,嚴禁私自安裝(拆除)監控設備,否則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在監控設備安裝(拆除)實施過程中,使用單位和相關單位必須給予積極配合。
4.安全監控設備在準備下井安裝之前,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必須在地麵按產品使用說明書連續穩定運行48h後,方可入井安裝。
5.電源和分站應設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由施工區隊提供電源和分站所需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或吊掛在巷道側壁。
6.施工區隊在施工過程中要及時移動甲烷傳感器,保證在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吊掛在風筒的對側,距離工作麵迎頭不超過5m,在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距離工作麵煤壁不超過10m,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支護良好、無滴水的巷道內,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 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於200 mm。責任區隊必須每班指定甲烷傳感器現場管理責任人,甲烷傳感器吊掛不符合要求,必須當場整改,逾期不整改者給予100元罰款。
7.安全監控設備需拆除時,施工區隊必須把監控設備、配件及電纜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電纜交供應科,回收電纜的總長度不得低於發放長度的90%,供應科負責監督落實。分站、電源、傳感器、斷電儀等設備材料交回到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必須保證與發放時數量相同,否則按原價賠償。
8.井下各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愛護監控電纜,不得隨意破壞,對隨意破壞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罰款500~5000元。
9.責任單位規定必須使用MHYVR1×4×7/0.52的監控電纜作為傳感器電纜,需延伸巷道的傳感器電纜的單根長度應與其使用長度相當,從而減少監控電纜的中間接頭,不能確定電纜使用長度的原則上單根長度最短不得小於300m。主監控通訊必須使用MHYVR1×4×7/0.52電纜。嚴禁隨意截取電纜長度導致傳感器電纜中間接頭過多(以巷道長度和最短電纜長度300m計算接頭數量),否則每多一個接頭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10.安全監控設備安裝完成並試驗合格後由調度室牽頭,會同安檢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和使用單位之間辦理《安全監控設備驗收單》,安全監控設備交由使用單位使用管理,調度監控中心負責監管。井下工作麵移交時,交接單位應辦理好《安全監控設備交接單》,移交後的監控設備及監控電纜由接收單位負責管理,交接單位應向調度監控中心提交一份《安全監控設備交接單》。
11.對破壞安全監控設備(設施)或使用保護不善造成安全監控設備出現異常的使用單位,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500~3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次。如發生上述行為,使用單位必須在30分鍾內向調度室彙報,隱瞞不報或拒不承認,對使用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加倍處罰,並嚴肅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若使用單位更換探頭、延長或改動監控線時,必須提前1天向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電話:5551)彙報並征得同意後方可實施,否則,對使用單位罰款50元/次。
12.噴漿和爆破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須將工作地點的甲烷傳感器采取妥善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甲烷傳感器不受影響。不采取保護措施,對傳感器造成損壞的,監控中心要求施工單位進行原價賠償並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
13.根據《煤礦01manbetx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監控儀器使用管理規範》、《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和檢測儀器使用技術規範》等有關規定和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必須設置安全監控設備的工作麵,在開工或投產前必須裝備完善安全監控設備(由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在開工(投產)意見書上簽字認可),否則不得開工或投產。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次,責任人罰款1000元/次,並因此影響開工或投產的責任和損失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安全責任均由責任單位承擔。
14.使用單位或其他單位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調度室同意並辦理停電申請單同時通知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並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對隨意停止運行安全監控設備的責任單位罰款1000~3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次。施工地點監控線路出現故障,甲烷數據傳輸不到地麵時,施工單位必須在兩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每拖延一小時,罰款施工單位500元。
15.調度監控中心負責甲烷超限斷電功能的測試工作,如因工作麵隔爆開關故障無法實現斷電功能的,隔爆開關所屬區隊必須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時查故障、不解決的對責任區隊罰款500~1000元。私自甩掉斷電設備的,對施工區隊罰款2000元。
使用區隊必須每10天對使用的甲烷傳感器進行更換。如果不按期到通風隊調校和更換,由通風隊通知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一次對區隊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6.施工單位若需從通風設施上過電纜時,通訊、信號電纜必須經最上麵的電纜孔內穿過,且不得和動力電纜混用一個電纜孔。否則,每發現一處通信、信號電纜經過風門吊掛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區隊罰款200元/處,並限期整改。
17.采煤工作麵軌順、皮順貫通,通風係統形成後,由生產技術科書麵通知調度監控中心,監控中心指導使用區隊按照生產技術科的安排,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一套甲烷監控設備,保留一套甲烷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嚴禁私自拆除甲烷監控設備。
18.監控中心負責統一對損壞的安全監控設備實施修理工作。
19.對監控電纜的發放、回收,供應科應做好相應的帳目,便於核查,每月在28日以前應將當月電纜發放、回收情況及時反饋給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施工單位要根據實際需求領取通信、信號電纜,不得隨意積壓、存放,一個施工地點存放量不得超過300米。
(三)安全監控係統的使用維護管理
1.監控中心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監控係統的管理、維護工作,對係統的運行和係統出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室、分管“一通三防”副總、總工程師等有關領導彙報。
2.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安全監控工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
3.通風隊甲烷檢查工每班必須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對照檢查甲烷傳感器讀數至少一次,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彙報通風調度。當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0.1%)時,由通風調度通知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機房值班員,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會同通風隊在 8 小時內對兩種設備進行調校完畢。
4.調度室監控係統中心站監控主機工作機和備用機必須狀態完好,並均不得兼作他用,工作機和備用機必須全部安裝正版係統和應用軟件,並必須安裝正版可更新防病毒軟件,定期更新和查殺病毒,禁止登陸無關網站和開設共享功能,以免感染病毒。
5.監控係統使用的原廠家安裝的操作係統平台、係統軟件及應用軟件不得隨意更換。如係統存在問題,需要更換時,必須請示有關領導。
6.對現場已拆除的分站和傳感器,要在當班在監控主機上刪除其端口設置。
7.任何人不得隨意對監控係統的設備進行開、停操作。
(四)技術資料
1.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及斷電控製接線圖等圖紙由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按照要求填繪,圖上應標明傳感器、斷電器、分站等監控設備的位置、斷電範圍、傳輸電纜。安全監控係統圖、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應按月更新繪製。
2.調度室安全監控中心應按規定做好以下記錄及報表: (1)中心站運行日誌;(2)監控日(月)報表;( 3)甲烷超限報警記錄;(4)故障登記表;(5)巡檢記錄;(6)檢修記錄; ( 7)甲烷超限斷電試驗記錄;(8)設備儀表台帳。
(五)安全監控係統異常情況及係統故障的處理
1.監控中心應設專職監控機房值班員,實行 24 小時值班,認真監視計算機顯示各傳感器數據的變化情況,詳細記錄監控係統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甲烷及其它參數日報表,接 收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各種文件、指令、通知等。
2.監控人員接到斷電、故障等係統運行不正常信號,或發現安全監控係統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理,同時應立即通知礦調度室,並由礦調度室上報上一級領導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井下現場安全監控係統維護人員,發現各類傳感器、係統線路等存在問題或不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進行處理。
4.監控機房值班人員若發現某地點甲烷傳感器顯示值變化較大,達到0.5%時,應向分管一通三防的副總工程師和總工程師彙報,並及時和施工單位、通風隊聯係查明原因;如果甲烷傳感器顯示值達到1%,應向總工程師和礦長彙報,按照甲烷超限相關文件規定處理,。
5.安全監控係統出現的各類故障,必須及時(原則上8小時內)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6.甲烷傳感器在使用中頻繁出現斷線或數值無規律瞬時增大或減小時(確認現場非甲烷異常湧出)的故障處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傳感器是否完好,檢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傳感器運行記錄是否正常,在同一時間內是否有斷線記錄,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檢查分站18V 、12v 電源、係統通信、內部接口電路、主板供電、航空插頭是否接觸不良等情況,也可以用端口代換法直接判斷故障點.
(2)當故障出現在某一條線路或某一采掘麵,如傳感器完 好,要首先檢查通訊線路外觀有無損傷、擠壓、斷開。其次要重點檢查接線盒,查看其是否鬆動、周圍是否有淋水。每個接頭接線時工藝要規範,線頭的氧化層要用砂紙處理幹淨,壓接要牢 固,嚴禁接線過程中線頭短接。接線盒處應留適當餘線。
7. 當甲烷濃度超限而係統自動切斷電氣設備的電源後,隻有當甲烷濃度降到規定值以下時方可人工複電,嚴禁強行送電或自動複電,否則,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10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1000~5000元/次,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1.安全監控係統管理機構人員名單;
2.安全監控係統使用情況記錄。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1)中心站運行日誌;
(2)監控日(月)報表;
(3)甲烷超限報警記錄;
(4)故障登記表;
(5)巡檢記錄;
(6)檢修記錄;
(7)甲烷超限斷電試驗記錄;
(8)設備儀表台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