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管理標準
QG/XQ0240-2009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根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製定:《永城煤電控股集團公司科技成果管理辦法》和《永城煤電控股集團公司科技成果獎勵辦法》(永煤控股〔2008〕154號)等。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科技成果管理辦法和科技成果獎勵辦法,適用於科技成果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考核。
三、標準內容
(一)科技成果管理辦法
1.科技成果定義
科技成果指我礦員工履行崗位職責和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科技項目在實施中所取得的重要進展和完成後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鑒定形成的技術成果(含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裝置、計算機軟件以及專利、論文和專著等)。其中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在國際上處於領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廣應用價值、產業化前景及經濟效益顯著的屬於重大成果。
2.科技成果登記
(1)實行科技成果登記製度,礦技術管理中心負責檢查科技項目驗收成果的登記執行情況,督促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及時進行成果登記。
(2)項目負責人應於項目驗收鑒定後1個月內提交完整有效的驗收鑒定證書和研究報告到相應的礦技術管理中心填寫科技成果登記表進行科技成果登記,履行登記手續。
(3)技術管理中心彙總年度科技項目重大成果驗收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成果名稱、所屬計劃名稱和計劃項目編號、承擔單位名稱、驗收結論、驗收日期),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項目重大成果驗收情況報集團公司技術中心。
3.科技成果發布
規範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的發表。實施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在進行對外公開發表時,無論個人或單位,必須標注所屬單位名稱,且發表內容不得影響科技項目的專利申請或其他知識產權保護。
4.科技成果轉化
(1)科技成果轉化是指在執行各級科技計劃項目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應用前景的職務技術成果,當項目驗收後被轉化到生產經營實際中進行應用、推廣和再開發的活動。
(2)技術管理中心應加強科技成果信息管理係統建設,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同時,要加強宣傳,擴大科技成果的影響力,促進其推廣應用。
(3)我礦完成的科技成果應在本礦大力推廣應用,也可進行成果輸出轉讓,產生經濟效益。
(4)科技項目完成過程中形成的科學數據、檔案和儀器設備應進行轉化應用,應進行查詢和使用共享。
5.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
(1)科技成果管理落實知識產權和專利戰略。對項目執行中的成果和知識產權保護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和監督。對涉及集團公司利益的科技計劃重大產學研合作項目應通過合同約定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各自對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
(2)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有關各方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二)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1.科技成果獎勵分類原則
(1)我礦科技成果獎勵分為收購獎勵和評審獎勵兩種方式
收購獎勵是指對納入我礦內部技術市場化運作管理的有關科技成果進行模擬收購,按照產生的效益給予完成人一定的技術智力付出補償的獎勵。
評審獎勵是指對納入我礦內部技術市場化運作管理的經驗收鑒定後的科技成果按照評審條件和評審方法進行專家組評審,對其中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推動我礦重大科技創新的科技成果進行獎勵。
(2)我礦科技成果獎勵設獎原則
我礦科技成果獎勵以收購獎勵製度為主,並設科技成果評審獎勵製度。收購獎勵類別有應用技術成果(包含應用研究成果、技術開發成果、科技攻關成果、引進再創新成果四類)、新技術推廣成果、軟科學及管理創新成果、技術革新成果、五小成果等;評審獎勵類別有QC成果獎、合理化建議獎、知識產權獎,不設科技進步獎。
(3)我礦每季度組織一次獎勵。科技成果獎勵費用在我礦提取的科技經費中列支。
2.科技成果獎勵條件和範圍
(1)科技成果獎申報條件:凡經我礦及上級單位組織驗收或鑒定,並應用於生產實踐,且在本單位安全生產經營中取得良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各級各類科技成果獎:
a)開發應用於安全生產經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其技術水平在國內領先,實施後產生顯著效益的應用研究成果;
b)為進入企業經營新領域進行的新技術、新工藝預研究成果,對企業發展起到關鍵作用,技術水平達到集團公司領先水平的技術開發成果;
c)結合高、難、新的重大科技項目,開展科技攻關,解決技術難題,取得較好的效益的科技攻關成果;
d)在引進機械、裝備中,積極消化吸收,為我所用、有所創新發展的引進再創新成果;
e)首次在我礦推廣應用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對解決技術難點、技術關鍵有較大創新的推廣成果;
f)改進完善現有各種操作方法、軟件、工藝、標準、01manbetx 、檢驗方法經采納對集團公司高效生產、經營管理、安全環保等方麵有較大影響的軟科學及管理創新成果;
g)對我礦某領域(環節)中的生產工藝或操作方法有重大改進,局部改進設備和工藝裝備,達到提高工效和節能降耗目的的技術革新成果;
h)職工群眾性創新活動中對生產經營現場出現的問題進行改進完善而形成的五小成果和QC成果;
i)對我礦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麵的辦法和措施提出重大改進和完善建議,實施後可取得顯著效果的合理化建議;
j)獲得國家專利授權、發表的科技論文和各級交流獲獎論文為我礦帶來效益和美譽的知識產權成果。
(2)科技成果收購獎勵、提成獎勵及評審獎勵範圍:
a)對未列入各級科技項目計劃由小組或個人自主完成的應用技術成果(包含應用研究成果、技術開發成果、科技攻關成果、引進再創新成果四類)、新技術推廣成果、軟科學及管理創新成果、技術革新成果、五小成果由我礦按規定收購獎勵,不再評審獎勵;
b)對列入各級科技項目計劃並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我礦收購獎勵,不再評審獎勵;其中橫向產學研合作成果由集團公司評審獎勵,我礦不再收購獎勵;
c)對專利轉讓、技術轉讓、新產品產業化由集團公司實行提成獎勵,我礦不再收購獎勵;
d)對授權專利、發表論文和交流獲獎論文由我礦評審獎勵,不再收購獎勵。
(3)同一科技成果不得重複提成獎勵和評審獎勵。
3.科技成果收購獎勵
(1)我礦所有符合收購範圍條件內的科技成果都采取收購獎勵方式,每季度收購一次,收購時本著量大麵廣的原則,隻要有實用價值且創造一定經濟效益的均進行收購。
(2)我礦收購的科技成果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所有列入各級科技計劃的項目必須按計劃任務書或技術合同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資料完整、齊全、科學,並通過驗收或鑒定確認的科技成果,方可給予收購獎勵;未列入各級科技項目計劃的屬收購獎勵範圍的科技成果必須經我礦技術管理中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驗收鑒定確認後予以收購。其中橫向產學研合作成果由集團公司評審獎勵,我礦不再收購獎勵。
(3)科技成果收購獎勵額度根據該成果取得的直接經濟效益、技術難度、工作量及可推廣性來確定,按我礦規定程序由我礦技術管理中心提出建議,專家組審查,我礦技術委員會統一研究確定。
(4)科技成果收購價格原則上不低於該科技成果實際應支出的科研費用(包括資料費、谘詢費、試驗費、部分材料費、差旅費、鑒定費等),並參照其技術含量和年創利潤予以適當增加。
(5)收購可參考以下標準:年節約或創利150萬元以上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20000元,年節約或創利100-150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15000元,年節約或創利50-100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10000元,年節約或創利20-50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5000元,年節約或創利10-20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2000元,年節約或創利5-10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1000元,年節約或創利1-5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500元,年節約或創利1-2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200元,年節約或創利0.5-1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100元,年節約或創利0.5萬元以下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50元。
(6)我礦根據上述收購標準結合我礦科技經費提取實際情況確定收購獎勵標準:
各類科技成果收購獎勵等級標準
獎勵等級
獎勵類別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應用技術類成果 20000元 10000元 5000元 2000元
新技術推廣成果 15000元 8000元 4000元 1500元
軟科學及管理創新成果 10000元 6000元 3000元 1200元
技術革新成果 6000元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五小成果 800元 500元 200元 50元
(7)報我礦收購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填報收購獎勵申請表,附驗收鑒定證明和成果研究報告(或總結材料)一套材料,按時報送給我礦技術管理中心。
(8)我礦技術管理中心組織有關專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擬收購的科技成果進行審核評定,提出核價意見報經我礦技術委員會核定後進行收購獎勵。
4.科技成果評審獎勵類別和獎勵標準
(1)我礦科技成果獎評審獎勵類別有QC成果獎、合理化建議獎、知識產權獎三類。
(2)QC成果獎是指對職工群眾性創新過程中圍繞生產經營中出現的技術難題和管理局限為了提高工作和產品應用全麵質量管理方法開展活動而形成的成果進行的獎勵,其評審辦法按《永煤集團公司QC小組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執行。QC成果的獎勵標準為一等獎2000元、二等獎1500元、三等獎1000元,獎勵對象為QC小組成員,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3)合理化建議獎是指我礦不定期麵向職工征集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麵的辦法和措施提出重大改進和完善建議經評審認為有采納價值而對建議人的獎勵。獎勵標準為一等獎300元、二等獎200元、三等獎100元。
(4)知識產權獎是指對形成知識產權給我礦帶來美譽的授權職務專利、發表科技論文和交流獲獎論文等完成人的獎勵。
(5)知識產權獎勵對象主要是我礦員工所取得的授權職務專利、發表論文和交流獲獎論文的完成人,獎金由第一完成人領取分配。非職務專利、未授權職務專利、專利轉讓、未發表論文、發表論文第一作者不是本單位的或發表時不在本單位工作的、未獲獎論文不在獎勵之列。
(6)知識產權獎不重複獎勵。
(7)授權職務專利獎勵原則按專利的級別和產生的效益(效果)來定,發明專利優於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優於外觀專利,分別按產生的效益(效果)實行等級製獎勵。
(8)發表論文按發表的國內CN期刊級別實行等級製獎勵。交流獲獎論文有文件獎勵標準的按文件執行,無文件獎勵標準的按發表論文相應級別進行獎勵。
(9)我礦知識產權獎獎勵標準如下:
知識產權獎獎勵標準
獎勵類別 獎勵標準
職務專利 職務發明專利 職務實用新型專利 職務外觀專利
10000元 5000元 1000元
發表論文 中文核心期刊(國家級) CN期刊(省部級) 地廳(集團 公司)級
1500元 1000元 500元
(10)集團公司科技進步獎獎勵標準:特等獎獎金50000元,一等獎獎金30000元,二等獎獎金20000元,三等獎獎金10000元,同時頒發榮譽證書。
(11)對獲得地廳級科技進步獎的科技成果有文件規定的按文件執行,無文件規定的由集團公司給予一、二、三等獎分別為4萬元、3萬元、2萬元的獎勵,獎金分配給項目主要完成人員。對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的科技成果,集團公司給予一、二、三等獎分別為二十萬元、十萬元、五萬元的獎勵,獎金分配方式另行製定。對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的科技成果,集團公司給予一、二等獎分別為一百萬元、五十萬元的獎勵,獎金分配方式另行製定。
(12)獲多級獎勵的科技成果獎金隻能享受一次,可按較高的一種享受,高於原發放標準時隻補發差額部分,按獎金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13)獎金分配原則
a)獎金應分配給項目主要完成人員,由項目組負責人主持分配,本單位和其他部門不得幹預,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對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發放進行監督管理。
b)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協商,按照在項目中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c)獎金分配時嚴禁實行平均分配,應根據貢獻大小合理按一定比例分配,建議分配比例如下:項目負責人不低於20%,組織領導者(至多2人)每人不超過10%,主要實施參加者(至多2人)每人不低於10%,其餘人員分配剩餘獎金。
5.附則
(1)參與推薦、評審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不得剽竊成果內容。
(2)申報我礦各類科技成果獎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對於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實,追回獎金,並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
四、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1.《永城煤電控股集團公司科技成果管理辦法》;
2.《永城煤電控股集團公司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1.科級成果評審表;
2.QC小組活動成果;
3.科級成果獎勵報表;
4.QC成果獎勵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