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市場運作管理標準
QG/XQ0250-2009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根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製定:《永城煤電控股集團公司技術市場運作管理辦法》(永煤控股〔2008〕153號)。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技術市場的運作管理,適用於技術市場運作管理的全過程。
三、標準內容
(一)組織機構
1.技術委員會
主 任:礦長 書記
副主任:總工程師
成 員:副礦長 副總 礦長助理 生產科科長 機電科科長
技術委員會是礦技術市場最高領導機構,我礦技術市場由礦技術中心統一管理,下設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技術市場運作日常管理。辦公室主任由技術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人員由技術中心有關人員組成。
2.技術中心的職責
(2)負責有關技術市場政策、管理製度的製定與組織實施,加速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
(3)組織技術市場活動,進行技術市場統計;
(4)落實技術市場獎勵和優惠政策;
(5)負責建立技術市場信息網絡和技術市場管理隊伍;
(6)管理、使用技術市場科技經費;
(7)其他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二)技術市場運作管理標準
1.礦技術市場是對技術人員和職工群眾在工作中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技術創新等各種技術成果按所產生的效益進行一定經濟補償的市場化再分配形式,是技術成果交換關係的總和,融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去,是一個內部模擬運作的無形市場。
2.礦內部開展的從技術開發到技術應用全過程中的一切科學技術活動全部納入技術市場進行運作和管理,主要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谘詢、技術承包、技術服務、技術中介、技術培訓、技術入股、技術講座、學術交流、科技項目招投標、新技術推廣、科技攻關、產學研合作、新產品開發、職務專利申請、論文發表、科技成果驗收鑒定和收購評審獎勵等技術活動。
3.礦技術市場建設和運行中遵循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實施、平等競爭、服務基層的方針,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活動。
4.礦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各級技術市場活動,不受單位大小、部門隸屬關係、經濟形式和用工性質的限製。
5.礦技術市場運作中所需的各種經費從我礦提取的科技經費專項賬戶中列支,礦財務科會同礦技術管理中心做好科技經費使用台帳。
6.我礦技術市場屬集團公司三級技術市場,運作內容包括:我礦年度科技攻關項目和群眾性創新活動的開展,我礦科技成果評審收購或獎勵等活動,建立科技統計台帳。
7.我礦舉辦技術活動現場會必須向上級科技主管部門申請批準,並報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備案。
8.我礦技術市場運作中,對計劃內立項科技項目原則上實行計劃任務製,對其他內部合作科技項目原則上實行議標製,對橫向產學研合作科技項目原則上實行邀請招標和議標製度,逐步過渡到招標製。招標應在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下進行。
9.我礦進入集團公司技術市場的各級科技項目必須簽訂書麵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簽訂實行自願的原則。技術合同實行一次性認定登記管理製度。各類技術合同簽訂後應到本單位技術市場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並到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備案。
10.各類科技項目完成後應向報送該項目的全部技術資料進行驗收鑒定,驗收鑒定後進行技術成果登記,經成果登記後方可享受有關收購獎勵政策。
11.我礦技術中心應承擔技術中介義務,提供科技信息,評價技術,協調簽訂技術交易合同,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參與調解技術交易糾紛。
12.我礦科技成果獎勵以收購獎勵製度為主,並設科技成果評審獎勵製度。收購獎勵類別有應用技術成果(包含應用研究成果、技術開發成果、科技攻關成果、引進再創新成果四類)、新技術推廣成果、軟科學及管理創新成果、技術革新成果、五小成果等;評審獎勵類別有QC成果獎、合理化建議獎、知識產權獎,獎勵額度按《XX煤礦科技成果獎勵辦法》規定執行,科技成果獎勵費用進入科技經費專項。
13.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從事業餘技術工作和谘詢服務,收入歸已;禁止利用我礦技術成果、內部技術資料、器材、設備對我礦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技術服務。
14.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礦技術中心給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建議,經礦領導批準後落實執行:
(1)剽竊他人技術成果,侵犯他人技術權益者,罰款500~2000元,追回全部非法所得,一年內不能參與任何科技項目工作;
(2)弄虛作假造成經濟損失者,罰款2000~10000元,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兩年內不能參與任何科技項目工作;
(3)出售、轉讓技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危害集團公司利益者,追回全部非法所得並予以開除;
(4)利用我礦技術成果、內部技術資料、器材、設備對我礦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技術服務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並予以開除;
(5)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5.我礦對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與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並作為對幹部、科技人員考核、晉升的依據:
(1)在培育、開拓、繁榮、管理技術市場方麵做出突出貢獻的;
(2)在技術成果轉化方麵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3)在引進、吸收國內外高新技術方麵取得重大成效的。
16.我礦技術市場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罰款100~2000元,調離科技管理隊伍。
17.經濟處罰的罰款從其工資中扣除,罰款納入科技經費專項賬戶進行管理。
18.有關名詞解釋:
(1)技術開發:是指由掌握技術的一方受另一方的委托就某種技術項目所進行的研究、設計、試製、應用推廣等項活動的經營業務;
(2)技術轉讓:是指技術成果由一方轉讓給另一方的經營方式。所轉讓的技術包括獲得專利權的技術、商標以及非專利技術,如專有技術、傳統技藝生物品種、管理方法等;
(3)技術承包:是指一方根據另一方的要求,通過合同的形式,就某一工程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設計、生產、應用全麵負責。在一般情況下,技術承包含有大量非技術性內容,如采購、運輸、輔助勞動等;
(4)技術谘詢:是指掌握技術和知識的一方受另一方的委托,提供各種可供選擇的決策依據的一種智力服務形式。技術谘詢的內容主要包括:政策谘詢、管理谘詢、工程谘詢等;
(5)技術服務:是指擁有技術的一方為另一方解決某一特定技術問題所提供的各種服務。如進行非常規性的計算、設計、測量、03manbetx 、安裝、調試,以及提供技術信息、改進工藝流程、進行技術診斷等;
(6)技術中介:是為技術商品的供需雙方提供中間服務的經營方式。其主要內容是提供信息、組織洽談,或提供其它的輔助服務;
(7)技術培訓:是指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某種知識或技能培訓的經營活動。職業上崗培訓和繼續工程教育等一般的成人教育不能納入技術市場的經營範圍;
(8)技術入股:是一方以技術作為投資與另一方合作共同組成經濟實體的技術交易形式。
四、檢查與考核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技術市場運作管理辦法。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礦技術市場的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