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請銷假管理標準
QG/XQ0412-2009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冊職工的日常請銷假的審核、審批等管理的基本內容,適用於對上述內容的業務管理。
二、標準內容
(一)職工請事假不超過3日的,由本人所在單位行政主管批準即可;超過3日的,必須由本人填寫正式請假條,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有關事項,經本人所在單位行政主管簽字,報人勞科審批;超過7日的,除按上述要求辦理外,還必須經分管礦領導簽字。請假條一份由本人交所在單位作為當月上報考勤、核算工資依據;一份留人勞科備案;一份職工本人保留。
(二)各單位正、副職請假,必須填寫正式請假條,一式三份,經分管礦領導簽字同意,正職請假還須經主管礦領導批準,然後報政工科審批。請假條一份交所在單位上報考勤;一份留政工科備案;一份交人勞科作為核算工資依據。
(三)探親假、婚喪假、病假、工傷假、年休假、公假等假期由人勞科及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及規定審批。
(四)出差、公派外出學習人員必須持有所在單位及礦領導批準外出的派遣單。派遣單應按管理範圍及時送交政工科或人勞科備案。
(五)職工休假期滿應及時銷假。一般職工請假在3日以下的,在所在單位辦理銷假手續;3日以上的到人勞科辦理銷假手續。各單位正、副職到政工科辦理銷假手續。
(六)職工假滿不及時銷假的,按曠工處理,礦不予支付工資,每超假1天,罰款50元。確因特殊情況,假滿不能及時返礦的,應及時通知所在單位負責人,先由負責人向人勞科或政工科口頭說明情況,等職工返礦後再以書麵形式說明情況,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按管理範圍報人勞科或政工科。
(七)職工請銷假原則上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相關手續,不準捎假、代銷假。
(八)經批準享受的探親假、工傷假、婚喪假、產假、年休假待遇按上級及礦有關規定執行,但必須提供以下證明:
1.工傷假:安檢科證明和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2.病假: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外出有病時,須有鄉級以上醫院證明、診斷證明和藥費報銷單。
3.產假:計生部門證明。
4.婚假:結婚證和計生部門證明。
5.喪假:所在地村級以上證明。
6.政工科、人勞科批準的請假條。
三、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1.職工請假條(見附件),(包括請假起止時間、請假原因、批準人等);
2.職工銷假記錄(包括員工銷假時間等)。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1.職工請銷假記錄台帳(單位名稱、職工姓名、請假起止時間、批準人等);
2.其他請銷假所需輸出的資料等。
附件
永煤集團股份公司XX煤礦
請假條
年 月 日
請假人
姓名 單位 用工性質
職務
(工種) 去往地址
請假理由:
請假時間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天
批準時間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天
單位主管
(簽字) 礦領導
(簽字)
審批單位
(簽字) 銷假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