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用品管理標準
QG/XQ0417-2009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製定:《永煤集團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永勞字[1999]第144號等。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勞動保護用品計劃的編製、發放及其他管理內容,適用於勞動保護用品計劃、發放等過程管理。
三、標準內容
(一)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編製和采購
本著“節約、降耗”的原則,為滿足礦生產需要,減少庫存,人勞科根據實際需要每月一次編製勞動保護用品需求計劃,供應科根據計劃進行采購,由人勞、企管、工會、紀檢等部門參與驗收後入庫。
(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見附件)
(三)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辦法及時間
1.職工勞動保護用品到期時,由辦事員或職工本人持本人勞保用品手冊到人勞科辦理審批手續(不設辦事員的單位可由本人持勞保手冊直接到人勞科辦理),然後憑審批手續到供應科領取。新入礦的職工可隨到隨領。
2.多工種混合作業人員,按其所從事的主要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領取雙份勞動保護用品。
3.嚴禁職工變賣勞動保護用品,發現職工變賣勞動保護用品的,除進行批評教育、罰款500元外,還將調減本人下年度勞動保護用品標準。
4.臨時工、勞務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可根據同工種標準發放,離礦時所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要按其使用年限進行一次性折價處理。
5.職工休病、傷、事、探親假或待崗時,相應順延勞動保護用品的領用時間。
6.因職工本人原因造成勞動保護用品丟失、損壞需補領的,區隊應根據具體情況出具證明,人勞科根據物品使用時間進行折價,丟失、損壞,到財務科交款後方可辦理補領手續。由於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災害、重大02manbetx.com 等)造成勞動保護用品損壞的,由安檢、保衛部門出具證明後,方可補發。
7.職工工種變動時,應按照新的工種崗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原已發的勞動保護用品,按照使用時間進行一次性折價處理;職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所領取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到期,也要進行一次性折價處理。
8.供應科應嚴格按照人勞科審批的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和數量進行發放,不得少發或多發。每月5號前人勞科與供應科對上月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進行核對。發放有出入的,及時糾正,並根據具體情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本標準未列工種,其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按照《永煤集團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四)過程管理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記錄
1.發放記錄要求:要有勞保用品發放彙總表、明細表。
2.領取勞保用品要求:要在內部市場化信息係統中申請、審批、打印領料單,領取人要簽字。
3.計劃外勞動保護用品要有主管礦領導簽字。
勞保用品計劃
編製計劃做到及時、合理、數量準確。
四、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1.勞動保護用品需求計劃;
2.職工從事工作的崗位、工種、發放時間等。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1.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表(包括單位名稱、勞動保護用品種類及數量);
2.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台賬(包括職工姓名、工種、勞動保護用品名稱、發放時間、下次發放時間);
3.其他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所需記錄資料等。
附件
XX煤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井下部分)
XX煤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井下部分)
XX煤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井下部分)
XX煤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井上部分)
XX煤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井上部分)
XX煤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井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