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管理標準
QG/XQ0420-2009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規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3號、《河南省國資委關於省管企業試行企業年金製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國資分配[2008[5號、《永城煤電集團公司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永煤社保[2004]270號等。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冊勞動合同製、企業合同製職工的企業年金的征繳、給付及其它內容,適用於對上述內容的管理。
三、標準內容
(一)企業年金征繳範圍
1.與集團公司有正式的勞動合同關係,試用期滿,並正在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全部義務。
2.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履行了繳費義務。
(二)資金來源和繳費
1.企業年金所需要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2.由企業承擔的企業年金費用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列支渠道中支付,企業繳納的費用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人人繳納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3.職工個人繳納
(1)職工個人當年的繳費數額從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繳費年度。按照崗位與級別相結合的原則確定繳費數額,並隨著崗位的變動而確定繳費數額的變動,每年核定一次。行政級別與技術級別以有關任職文件為依據,行政級別與技術級別在繳費上按照就高原則執行。行政級別與技術級別由主管行政與技術的部門界定。
(2)新參加工作,從集團公司外調入的職工(不含試用期內)、轉業及退伍軍人,從本人起薪的次月起繳納企業年金。
(3)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4.企業繳費
企業每月按職工個人的崗位及工齡為每個職工繳納企業年金:
(1)企業每月按職工個人的崗位與級別繳納企業年金;
(2)企業每月按職工個人的工齡繳納的企業年金為:
工齡為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為90元;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為110年;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為130元;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者為150元。
(三)企業年金組成
1.職工個人繳費;2.企業繳費;3.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1.職工個人和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按月分別彙計入企業年金賬戶。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
2.因職工原因,致使工資中無法扣繳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在對等月份起停止繳納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不予記錄,以後也不再予以補繳、補記。
3.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每年按淨收益率計入個人企業年金賬戶,其中個人繳納部分和企業繳納部分分別計算。
4.職工在集團公司內部調動工作時,企業年金賬戶關係隨同轉移,不轉移賬戶基金。
(五)企業年金給付
1.享受企業年金待遇的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因病、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的,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賬戶中一次或分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不得從本人企業年金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1)按個人企業年金賬戶積累額一次性領取的,由本人申請,企業年金理事會辦公室予以辦理支付手續。
(2)按個人企業年金賬戶積累額分期領取的,由本人申請選擇5年、10年等額分月支取個人賬戶年金。選擇5年領取的,前5年逐月按1/60支取,剩餘額一次性支取;選擇10年領取的,前10年逐月按1/120支取,剩餘額一次性支取,企業年金理事會辦公室予以辦理支付手續。
3.職工申請並經組織批準調出的,個人企業年金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新單位尚沒有實行企業年金製度的協商確定年金支取方式。職工合同期滿後離開本企業的,個人企業年金賬戶可以隨同轉移或協商確定年金支取方式。出國定居人員的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個人。
4.職工因個人原因與本公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個人企業年金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及收益歸職工個人;其企業繳納的年金部分收益部分個人則不再享用。
5.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個人年金賬戶金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四、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1.上年7月至次本年6月的平均工資;
2.本年在冊的勞動合同製、企業合同製職工人數及扣繳標準。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1.職工個人年金台帳(包括姓名、工作單位、個人累計扣繳金額、企業累計補助金額及個人賬戶累計金額等);
2.其他所需輸出的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