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管理標準
QG/XQ0421-2009
一、適用範圍
本標規定了在冊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治療期間的工資支付及其它內容,適用於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工資支付的業務管理。
二、標準內容
(一)關於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業(指集團公司、下同)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企業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滿5年及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企業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滿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滿10年及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滿15年及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滿30年及3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根據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醫療期。
(二)關於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工資支付規定
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休息治療在6個月(含6個月)以內者,按下列規定發給病假工資:
執行原所在崗位的崗位工資及年功工資。其中崗位工資根據工齡年限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齡在2年以下(含2年)者,按60%計發;
(2)工齡在2—4年以內(含4年)者,按70%計發;
(3)工齡在4—6年以內(含6年)者,按80%計發;
(4)工齡在6—8年以內(含8年)者,按90%計發;
(5)工齡在8年以上者,按100%計發。
2.轉入勞保管理手續及待遇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停工休息治療期超過6個月時,停發病假工資,按規定轉勞動保險項下發放疾病救濟費。
(1)長期患病、非因工負傷人員在治療終結後,須由單位寫出書麵申請並出具證明,經主管礦長簽字,醫院出具病、傷情況(屬職業病需轉入勞保管理的,還必須出示市級以上職業病鑒定委員會二級以上證明),經礦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報礦批準後,方可按勞保待遇執行。
(2)轉入勞保管理的因病、非因工負傷人員自批準之日起,其工資福利待遇由人勞科統一管理。以上人員工資由礦按照相關文件規定按月支付。
(三)過程管理
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登記
(1)登記要求:要有相關醫院等證明材料。
(2)工資結算要求:按照礦當年工資方案的要求準確地計算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工資。
三、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職工姓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時間、治療時間、負責治療醫院等);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結算辦法;
3.其他需要輸入的相關信息。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包括姓名、工資金額、發放時間等);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的統計台帳(包括職工姓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時間、治療時間、治愈時間、負責治療醫院等);
3.其他所需輸出的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