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收支審批管理標準
QG/XQ0423-2009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資金支付的依據、支付審批的流程、預留資金的支出、財務收支原始單據和原始憑證的審簽、備用金的支出及違反財務收支審批流程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罰等標準內容,適用於財務收支審批管理。
二、標準內容
(一)財務收支應從礦利益出發,量入為出,應收款項應盡快清收,外部付款在內部銀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在不影響信譽的前提下盡量延遲,提高貨幣資金的使用效率。
(二)根據集團公司下達的資金計劃,負責編製礦月度付款明細表,由財務科長、經營礦長、礦長聯簽後作為付款依據。
(三)對外付款時,須由財務科長、經營礦長、礦長聯簽審批後(5萬元以上的資金支付由財務科編製預算內大額支出彙總審批表,經財務科長、經營礦長、礦長聯簽後交集團公司財務部領導批複),方可辦理支付手續。計劃內資金支付,因經營礦長、礦長出差、開會等一人不在時,可授權辦理付款業務(至少保證兩人聯簽)。
(四)生產經營急需動用預留資金時,須由財務科長、經營礦長、礦長研究、聯簽後財務科方能付款。財務科堅持資金使用額度不得超過集團公司批複預算數的原則。
(五)財務收支原始憑證應由礦長或經營礦長簽批後,並經稽核人員進行審核後方可進行收支。
(六)對借款單、報銷單等需簽批的原始單據,均要有完整嚴格的簽批過程,任何人不得越權簽批。
(七)對零星備用金的管理執行“前賬不清、後賬不借”的原則,否則,領導簽批後的借據財務科有權拒付。
(八)越權簽批或不履行正常手續違犯財經紀律,給礦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嚴重的可開除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九)監察部門有權對發生過的收支事項進行複審,並提出意見供財務科把關,嚴重問題可直接以書麵形式報告礦長或經營礦長,在調度會上通報。
(十)公司審計部不定期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複查,對於不合手續的收支業務及時通知礦財務科長及礦領導,責令糾正,對於給礦利益造成損失的,追究相應人員的責任。
三、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1.礦上報集團公司的資金支出預算;
2.集團公司批準的資金計劃;
3.XX煤礦月度付款明細表;
4.供應商提供的發票、收據等原始憑證;
5.XX煤礦內部職工報銷的各種合法原始票據;
6.XX煤礦內部職工出差需要借款的借款審批單。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1.經財務科長、經營礦長、礦長聯簽的付款審批單;
2.經相關領導簽批後的職工借款審批單和各種報銷票據;
3.財務收支的各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