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資金管理標準
QG/XQ0425-2009
一、適用範圍
二、標準內容
(一)備用金管理
1.庫存現金。財務科庫存現金不應超過5萬元,超額部分應及時送存內部銀行。
2、要本著節約、合理和規範的原則確定借款額度,定額備用金(小車司機用)不超過5000元,臨時備用金(其他員工用)根據業務需要而定。
3、礦領導應嚴格控製費用支出,從嚴審批借款手續,對借款的用途、金額和出差時間進行嚴格審查;財務科執行“舊賬不清、新賬不借”的原則,加強控製和監督,對明顯不合理或明顯偏高的借款可以拒付。
4、財務科每月對備用金進行一次清理。對於借款人既不說明原因又不及時清賬,財務科有權從其工資中扣除,並收取10%的滯納罰款。
(二)倉儲物資資金的管理
1.按照物資管理的要求,以特準物資儲備、“四防”(防水、防火、防瓦斯、防頂板)物資、專項設備和市場短線物資以及季節儲備物資為界,設定庫存材料儲備定額指標為900萬元。
2.對儲備定額指標內限定的物資,按照A、B、C分類法結合XX煤礦精益管理信息係統進行管理。對消耗量大,占用資金多的A類物資,製定出最高儲備、正常儲備和安全儲備定額,利用係統預警功能定期正常補庫。對B類物資和C類物資要根據曆史消耗情況,結合本單位實際進行合理儲備。
3.保管員要認真、及時地填寫到貨登記及錄入係統,嚴格控製入庫物資數量和質量,做到“四不收貨”,即超最高儲備定額不收;質量不合格不收;不具備 “三證一標誌”要求或相應資質的不收;無采購計劃的不收。
4.財務、企管人員要定期深入倉庫、區隊、車間了解物資儲備和使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結構,減少物資超儲、積壓,提高庫存物資利用率;礦領導要利用精益管理信息係統隨時掌握物資的收、發、存動態;財務科要不定期對倉儲物資進行抽查,對盤盈或盤虧的物資盡快拿出處理意見。
5.嚴格遵守《永城煤電集團公司物資采購業務流程與控製方案》相關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越權采購。對應急物資,要及時報告公司相關領導和部門,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程序補報應急采購計劃。
6.充分利用精益管理信息係統,加強係統控製,嚴格物資出入庫手續,杜絕未領先耗、白條發料、已領不耗等不合理現象,使儲備資金得到真實反映。特殊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或生產急用發料時,必須於3日內補辦領料手續。
7.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周密考慮並上報物資需求計劃,對新購置的物資應在60日內投入使用,不得造成新的超儲積壓。
8.要將下達的儲備資金定額指標層層分解,責任落實到人,製定切實可行的辦法嚴格管理,做好現有超儲積壓和報廢物資的內調和外銷工作。對於超儲積壓物資,在財務科審核確定價格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內控程序由集團公司統一進行內調外銷。
三、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職工借款審批單;各單位上報的物資需求計劃;物資到貨登記及錄入數據。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現金盤點表;職工借款清繳記錄表;物資收支存資金報表;庫存商品盤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