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資金管理標準
QG/XQ0431-2009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製定:《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管理辦法》永煤財[2005]66號、《永城煤電集團有限公司貨幣資金辦法(試行)》永煤財[2005]10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貨幣資金預算管理的通知》永煤財[2007]123號等。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現金、銀行存款、應收票據、應收、預付款項及貨幣資金的預算等內容的管理。
三、標準內容
(一)現金管理
1.在經濟活動中,必須依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集團公司財務和審計監督。除按本規定的範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2.我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原則上通過銀行轉入個人工資賬戶);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9)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或者安全生產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經礦領導批準,予以支付現金。
3.庫存現金標準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滿足我礦3~5天日常零星開支為標準。
4.現金收入和支出。不論何種來源收入的現金,原則上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應該從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銀行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現金。
5.不準用不符合財務製度的憑證充抵庫存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將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準保留賬外賬、私設小金庫。
6.堅持對庫存現金每日進行現金盤點並編製現金盤點表,盤點人和監盤人在盤點表上簽字,確保現金賬麵金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7.借出款項時,必須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借款人填寫借據注明借款事由並蓋單位公章,由主管領導簽字、礦長審批後,財務科方能借出資金。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8.嚴格現金收支核算,做到先憑證後收付,收付款憑證必須經稽核人員簽字後方可辦理收付款項,同時要認真審核原始單據和記賬憑證,凡不符合製度規定或手續不完善的一律不予辦理。
9.企業發生的經濟往來,除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可以使用現金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10.嚴格執行費用報銷流程,報銷人員持報銷單據應先到財務科經財務人員對發票審核、整理粘貼後再由報銷人員部門領導及礦領導審批。凡不符合財務要求及粘貼不標準的,需按會計製度的規定更正、補充,方可報銷。
(二)銀行賬戶管理
1.按照集團的規定,我單位隻能在集團公司內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用於辦理日常的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按特定用途開設安全資金結算專用賬戶時,向集團公司內部銀行提出申請同意後,才能按申請用途使用、專款專用。
2.銀行賬戶開戶的資料應有專人妥善保管。未經領導許可不得向其他人員出示本單位與銀行賬戶有關的資料。
3.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替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購銷和付款事項,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4.出納人員須定期與銀行結算戶的對賬單核對清楚,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更正,由出納以外的人員對發生的未達賬項必須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調節相符,並由財務科長簽字。
5.加強財務印鑒及重要支付憑證的管理。各種銀行票據由出納員統一簽發和保管,財務印鑒章(財務專用章、財務負責人章)必須與重要支付憑證分開存放,分人保管;嚴禁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全過程。
(三)應收票據管理
1.銷售煤款收到的承兌彙票(包括商業承兌和銀行承兌彙票)須分門別類逐筆登記台賬,做到台賬與票據分別由專人管理,並於每月底與賬麵餘額核對相符。
2.承兌彙票由出納人員保管,票據到期時及時到銀行辦理解兌手續,如有異常及時向領導彙報。
3.會計主管人員及時督促、監督出納人員對應收票據定期不定期的盤點,由盤點人和監盤人在盤點表上簽字,保證賬、票相符,安全完整。
(四)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
1. 財務科應加強對應收款項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應收款項責任製度,各項收入原則上不準形成應收賬款。對備用金要嚴格執行“前賬不清、後賬不借”原則做好應收款項的清收,定期或不定期對應收款項進行核對。對應收款項要有專人負責清收。
2.預付款項必須按照已簽訂的合同中有關付款條款,由單位領導及經辦人簽字,按照付款審批程序辦理付款。凡辦理預付款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款項一經付出,經辦單位和承辦人應督促款項的落實情況,業務結算後,及時將餘款清回,否則,由此造成的呆 (死)賬損失,要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3.財務科應樹立提高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觀念,確保貨幣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逐步建立和完善貨幣資金監督製約機製。
(五)貨幣資金預算管理
做好貨幣資金預算管理工作,是滿足企業改革發展需要,保障各項生產經營工作有序開展的重要保證,與企業的快速、和諧發展密切相關。
1.貨幣資金支出預算。
(1)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項目資金支出預算。根據公司下達的經營目標、生產計劃、采購計劃,結合本單位實際生產情況,由機電科、供應科根據生產需要編製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項目資金支出預算,報送時分統購(預付款單列)和自購(預付款需附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意見)兩部分,於每月27日(2月25日)前將電子版和加蓋單位公章、並簽字齊全的紙質版報龍宇國貿設備部、材料部,同時將電子版發送礦財務科;
(2)企管科根據工程進度及零星勞務情況編製工程、維簡支出預算,於每月27日(2月25日)前將電子版報集團公司項目部、計劃部,同時發送礦財務科;
(3)財務科編製非生產性支出預算,並結合全麵經營麵貌和經濟信息(工程進度、購貨合同、欠款額度)負責彙總平衡,按集團公司規定的內容和格式,據實編製月度貨幣資金支出預算,於每月30日或31日(2月28日)前將由財務科長、經營礦長、礦長簽字並加蓋單位財務印鑒的紙質版報集團公司財務部內部銀行進行審核彙總,報集團領導批複。
2.根據集團審批後的金額,按照保生產、保安全、保重點工程的基礎上以收定支、量入為出、可適當留有餘地的原則(在集團公司審批限額內預留10%的資金作為生產過程中風險資金解決安全生產急需項目),財務科負責編製月度付款明細表,由財務科長、經營礦長、礦長簽批後作為付款依據。
3.財務科根據付款計劃付款時,須由財務科長、經營礦長、礦長聯簽審批後(5萬元以上的資金支付由財務科編製預算內大額支出彙總審批表,經財務科長、經營礦長、礦長聯簽後交集團公司財務部領導批複),方可辦理支付手續。計劃內資金支付,因經營礦長、礦長出差、開會等一人不在時,可授權辦理付款業務(至少保證兩人聯簽)。生產經營急需動用預留資金時,須有財務科長、經營礦長、礦長研究聯簽後財務科方能付款。財務科堅持資金使用額度不得超過集團公司批複預算數的原則。
4.在支付公司預算考核外及內部單位資金時,可據實支付,其中:工資費用以勞資部門批準實際發放的工資金額為準、稅金以結算的完稅憑證為準、借款利息以銀行的利息單金額為準、電費以供電處實際結算金額為準、集團內部單位的材料款、勞務費等以實際結算數為準。
四、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1.現金的使用範圍、費用開支報銷憑據;
2.銀行對賬單;
3.票據管理辦法;
4.貨幣資金支出預算明細。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1.現金盤點表;
2.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3.票據登記清冊;
4.集團公司批複的貨幣資金支付計劃及礦製定的資金支付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