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廣東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省委組織部
(二)參與對省直有關部門和地級以上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責任製履職情況的考核,並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幹部選任考察範疇和評先評優衡量內容。
(三)進一步加大幹部培訓力度,提升各級領導幹部抓安全促發展的能力。
二、省委宣傳部
(一)協調本省新聞媒體進一步加大對安全生產工作和形勢的正麵宣傳,加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安全知識等公益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新聞發布平台優勢,做好重大02manbetx.com 的輿論引導工作。
(二)進一步落實全省宣傳文化係統領導幹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製度,將安全生產責任製履行情況納入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指標體係以及晉升提拔、評先評優考察範圍。
三、省發展改革委
(一)將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列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在項目單位報送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審查有無落實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政策內容。
(三)辦理安全監管監察基礎設施、應急救援體係建設等項目立項手續,並對政府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推動完善省內相關產業政策,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五)參與對全省不符合礦山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情況的監督和指導。
(六)指導全省的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監測和03manbetx 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參與能源預測預警、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
(七)做好全省糧食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八)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製的原則,在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時,對沒有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危險化學品項目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同時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九)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負責本省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義務。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一)指導工業、商貿流通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調查處理。
(二)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商貿流通業和信息化領域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應用,促進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三)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流通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製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統計03manbetx 工作。
(四)將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對成品油經營的安全審查意見,作為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前置條件。
(五)將安全生產信息技術創新和應用納入我省中長期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年度信息化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五、省教育廳
(一)負責教育係統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各類學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導各類學校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落實各項防範措施,指導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學生意外傷害事故預防及處置、校內自然災害預防及處置、學生參加校(園)方責任保險管理等工作。
(三)負責教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做好食堂、學生宿舍、圖書館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導做好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校外旅遊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校車安全監管工作。
(六)負責教育係統安全管理統計03manbetx ,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
六、省科技廳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我省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等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工作,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三)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進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七、省公安廳
(一)貫徹執行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製訂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規章的實施細則、辦法和補充規定,並督促落實。
(二)03manbetx 、研究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組織落實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措施,協調、參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
(三)指導、組織、督促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
(四)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排查道路事故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對道路交通開展綜合治理。
(五)指導、監督駕駛人考試及機動車、駕駛人牌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非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組織和指導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八)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煙花爆竹運輸、大型焰火燃放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九)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通行證核發管理工作,監控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化學品流向;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十)執行國家、省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規定和指示。
(十一)研究製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關製度措施和工作計劃,定期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督促消防工作落實,總結、表彰和推廣消防工作先進經驗。
(十二)協助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檢查、指導各地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有關行業、係統的消防工作,協助省政府和省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對省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評。
(十三)根據消防工作實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調查研究、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宣傳活動,督促社會單位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整改火災隱患。
(十四)負責對本省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指導、督促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工作;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督促全省公安部門做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犯罪行為。
(十六)參與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開展統計分析。
(十七)製定道路交通、火災、煙花爆竹燃放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八、省監察廳
(一)參加對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參加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查處事故涉及的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
(三)組織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決定和意見。
(四)承擔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九、省司法廳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二)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采取各種形式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對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援助。
(三)指導、監督全省監獄、勞教(戒毒)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保證安全投入,完善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指導督促全省監獄、勞教(戒毒)單位做好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司法行政係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十、省財政廳
(一)負責將省本級應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2011〕13號文)等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財政職責。
(三)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安排和管理省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支持安全生產工作開展。
(四)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統籌安排省級相關專項資金,支持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無害化處理。
十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省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二)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依法推動、督促各類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
(三)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及工時休假政策。
(四)配合省有關部門製定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五)指導全省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落實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所涉及職業病人保障及用工等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省國土資源廳
(一)負責查處無證勘查開采、以采找探、越界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專項整治工作。
(二)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越界開采、礦產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礦井的關閉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四)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用地審核工作。
十三、省環境保護廳
(一)負責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民用核設施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協助國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運營、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的汙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與輻射恐怖襲擊工作。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對核材料管製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工作,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二)監督和指導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生態恢複工作。
(三)負責擬訂固體廢物以及化學品汙染防治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依法對危險廢物的經營處理、跨省轉移等進行監督管理。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四)負責統一發布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汙染的信息;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協助國家有關部門開展有毒化學品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六)指導、協調各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十四、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一)指導、監督城市供水、燃氣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村鎮規劃、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
(二)指導和監督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擬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並監督執行,依法查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三)負責全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參與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五)負責我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和城市橋梁運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燃氣經營許可審批工作;根據《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負責對燃氣經營活動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排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
(七)在組織編製城市(鎮)總體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工作中,應當選取遠離中心城區(鎮區)的獨立地段,嚴格按照合理布局、嚴格防護的原則安排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倉儲用地,並根據經審批的規劃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倉儲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八)製定城市供氣、城市供水、城市橋梁事故應急預案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十五、省交通運輸廳
(一)組織擬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
(三)組織、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按規定組織或參與交通運輸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生產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負責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七)根據法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現場檢查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根據法定職責,指導、監督港區內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新(改、擴)建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工作,指導、監督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對上述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指導、監督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根據法定職責,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
(九)組織製定並實施省級公路交通運輸和公路、航道、港口碼頭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導、監督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製定並實施公路交通運輸和公路、航道、港口碼頭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十六、省水利廳
(一) 指導和監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直屬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省屬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防旱防風防凍安全管理工作。
(二) 指導、監督全省水庫、水電站大壩和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 承擔河道采砂的管理與監督工作,並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
(四) 組織開展水利係統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五) 製定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相關事故應急救援。
(六) 負責編製全省防汛防旱防風防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七、省農業廳
(一)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和產品質量檢驗、鑒定、認證管理。管理和指導全省農業機械登記、安全技術檢驗等業務。指導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三)負責對農藥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藥使用安全的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編製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製定農業機械使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十八、省林業廳
(一)負責製定廳直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林業係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三)組織或參與林業係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開展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四)製定林業係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十九、省文化廳
(一)指導、管理全省社會文化事業和重大文化活動,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
(二)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負責對文化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三)協助對文化經營活動場所和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安全管理。
二十、省衛生廳
(一)負責全省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指導並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導協調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四)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和鑒定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知識宣傳,提高勞動者職業衛生防護知識水平。
(五)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所涉及職業病診斷及治療等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省國資委
(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技術標準等。
(二)督促省屬企業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列入企業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內容。
(三)按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整治措施。
(四)參與企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省屬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六)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協調所監管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二十二、省廣電局
(一)指導、監督本係統所屬單位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指導和監督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三)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二十三、省工商局
(一)依法對企業登記注冊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進行審查,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
(二)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二十四、省海洋與漁業局
(一)負責指導全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製定全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目標,並進行逐級考核;建立健全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考核評價體係。
(二)負責漁業船舶、漁港水域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漁業船員考核發證工作。
(三)宣傳貫徹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普及漁業安全生產知識。
(四)製定漁業船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相關事故應急救援。參加漁業船舶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協助當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後工作和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五)依法對漁業船舶安全實行執法監督,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製度,督促、指導漁業船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
(六)定期分析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形勢,製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措施,並向省安委辦定期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
(七)負責按照《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在漁港區域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船舶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五、省質監局
(一)承擔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改造、維修、檢驗檢測和進出口等環節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二)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
(三)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生產環節的質量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五)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六)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七)製定特種設備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二十六、省安全監管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省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製指標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全省性重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負責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並對其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四)承擔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的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安全生產準入製度的實施,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所涉及職業病危害預防控製等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擬訂全省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和01manbetx 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技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麵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組織開展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工作。
二十七、省旅遊局
(一)組織實施有關旅遊安全的法規、政策、國家和行業標準,擬訂旅遊安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協同省有關部門開展旅遊安全綜合治理,組織開展旅遊安全檢查,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旅行社企業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規範其他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省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六)製定旅遊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二十八、省法製辦
(一)督促、指導安全生產依法行政工作。
(二)組織起草、審核、修改安全生產方麵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安全生產方麵省政府規章的備案、立法解釋工作。
(三)審查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主體和人員的執法資格,核發本省《行政執法證》,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處理工作。
(四)負責省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安全生產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五)辦理向省政府申請關於安全生產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省政府的安全生產應訴事務,監督、指導全省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六)承辦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及省政府領導同誌交辦的安全生產法律事務,代理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訴訟事務。
二十九、省法院
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的犯罪行為。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開展檢查,確保相關案件審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十、省檢察院
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監督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職責,查辦安全生產領域瀆職侵權案件。積極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十一、省總工會
(一)參與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政策、法規規章草案的研究和擬訂。
(二)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參與對安全生產、職工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參與省級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審查驗收。
(五)指導各級工會參與對企業職工開展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教育工作和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十二、省氣象局
(一)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
(二)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工作,加強對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資質的管理,組織做好防雷裝置圖紙審核和工程竣工驗收、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三)負責雷電等氣象災害事故的調查和鑒定工作。負責製定重大規劃和重點工程項目、危險化學品場所氣候可行性論證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辦法,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活動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場所防雷裝置定期檢測的監督檢查;負責對防雷檢測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防雷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防雷、防靜電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五)負責指導全省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係留氣球的審批和監督管理,以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六)負責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三十三、廣東海事局
(一)負責轄區內海上搜救工作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各級海事部門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二)負責水上交通管製,負責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的法定檢驗及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督管理等工作。
(三)負責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職責組織開展轄區內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負責查處船舶超載和無牌、無證船舶參與營運等違法行為。
(五)製定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相關事故的應急救援。
(六)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證書考試、發證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協調、指導轄區船舶防抗雷雨大風、防台、防洪及枯水霧季等季節性安全工作。
(八)負責轄區內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九)負責轄區內港口國和船旗國監督檢查、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查驗,負責船舶登記、船舶簽證及非國際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係的審核、發證工作。
(十)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
(十一)負責轄區內沿岸國監督、水域巡邏、通航環境與通航秩序的管理。
(十二)負責轄區內的水上遇險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三十四、南方電監局
(一)承擔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訂電力安全監管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
(二)監督檢查電力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同時,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評估,向有關單位提出加強安全生產的意見,並監督落實。
(三)組織對新建電廠進行並網安全性評價,對已投入運行的並網發電廠定期進行並網安全性評價。
(四)負責電力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上報和發布。
(五)協調和處理電力企業之間、電力企業與用戶之間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爭議。
(六)對電力安全生產取得成效的單位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表彰,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按規定予以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
(七)組織或參與對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加強統籌協調,負責電力應急及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按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開展應急處置及事故調查工作。
(九)參與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民航中南管理局
(一)督促落實民用航空安全生產責任製,貫徹國務院和民航總局關於航空安全的指示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轄區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民用航空安全責任考核和獎懲。
(二)嚴格依法行政。依法實施有關民用航空的行政審批、審查、備案工作。組織實施運行監察,監督民航企事業單位依法運行;按照授權組織或參與民用航空事故征候(含以上)的調查處理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加強安全指導。堅持安全例會製度,把握安全趨勢,及時研究解決影響行業安全運行的突出問題,強化風險控製,消除事故隱患,為行業科學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四)完善係統安全。在規章管理的基礎上,推行安全績效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體係,提高安全水平。
(五)組織協調指導轄區內民用航空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及處置工作。
(六)負責民航係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與各地政府建立安全監管通報協調製度,依托各地政府的支持,強化行業安全監管機製。
(七)推行積極的安全政策。督促開展民航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相關企事業單位構建積極的安全文化。
三十六、廣鐵集團
(一)承擔所轄鐵路和城際軌道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製定和實施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規章製度,組織製定鐵路運輸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管理所轄鐵路運輸安全、勞動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和勞動安全保護工作。
(三)承擔所轄鐵路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製定或細化實施鐵路工程建設有關製度,組織管理所屬鐵路項目建設有關工作。
(四)負責所轄危險品和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
(五)負責所轄鐵路係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鐵路交通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管理所轄鐵路運輸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有關工作。
(六)製定鐵路運輸、鐵路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相關事故的應急救援。
團省委、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等安委會成員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其他單位按照《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粵發〔2011〕13號)精神、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製度、“三定”方案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職責,負責本單位、本行業或本係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