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職業衛生監管統計製度
軟件名稱: | 煤礦職業衛生監管統計製度 | |
文件類型: | .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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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 2014-12-28 | |
軟件簡介: | 煤礦職業衛生監管統計製度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製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批準 2013年6月 本報表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總 說 明 煤礦職業衛生統計工作是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領導科學決策和指導職業衛生工作的基礎。為做好煤礦職業衛生統計工作,及時、準確統計煤礦職業衛生信息,掌握煤礦職業病危害及其預防控製總體情況,為煤礦職業衛生監管監察提供科學依據,根據《統計法》、《職業病防治法》、《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頒布的《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和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製定了《煤礦職業衛生監管統計製度》,國家統計局以國統製〔2013〕57號文件予以批準執行。 1.統計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開采的生產經營單位(指井工開采和露天開采的煤礦,以下簡稱煤礦)。為煤礦開采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單位及煤炭洗選廠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暫不納入統計範圍。 2.統計內容 年核定生產能力、從業人員數、職業病危害申報情況、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培訓情況、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合同告知職業病危害人數、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數、設置警示標識崗位數、應職業衛生培訓人數、實際職業衛生培訓人數、應職業健康檢查人數、實際職業健康檢查人數、新發職業病病例數、累計職業病病例數、檢測點數、達標點數、應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實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應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實際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 3.填報單位及報表種類 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獨立持證煤礦為統計單位,填報《煤礦職業衛生情況表》(基礎MKZWA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組織轄區內煤礦的報表填報工作,編製《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1-MKZWB4表),並及時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彙總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上報的《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1-MKZWB4表),編製《煤礦職業衛生統計分析報告》,及時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計司。 4.報表報送方式 煤礦職業衛生統計采用煤礦上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與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逐級彙總上報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形式。 煤礦可通過“煤礦職業衛生信息統計分析係統”網絡上報或人工填報《煤礦職業衛生情況表》(基礎MKZWA表)兩種方式上報至所在轄區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使用“煤礦職業衛生信息統計分析係統”網絡上報數據。 5.報送時間 煤礦職業衛生統計為年度統計,統計期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煤礦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本年度《煤礦職業衛生情況表》(基礎MKZWA表)。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次年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1-MKZWB4表),次年1月15日前報送本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分析報告》。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6.統計要求 各統計單位要遵守《統計法》,按規定填報職業衛生統計基礎表,不得不報、漏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數字。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督促統計單位在報告期內按時做好統計上報工作,組織開展數據審核工作,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7.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調 查 表 式 煤礦職業衛生情況表 表 號:基礎MKZWA表 填報單位:(蓋章) 製定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登記注冊類型:批準文號:國統製﹝2013﹞57號 礦井類型: 20 年有效期至:2015年6月 指標名稱計量 單位合計煤塵 (煤工塵肺)矽塵 (矽肺)噪聲 (噪聲聾)高溫 (中暑)化學毒物 (職業中毒) 1、從業人員數人 ————— 2、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人 3、合同告知職業病危害人數人————— 4、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數個 ————— 5、設置警示標識崗位數個 ————— 6、應職業衛生培訓人數人————— 7、實際職業衛生培訓人數人————— 8、應職業健康檢查人數人 9、實際職業健康檢查人數人 10、檢測點數個 11、達標點數個 12、應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個 ————— 13、實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個 ————— 14、應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個————— 15、實際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個————— 16、新發職業病病例數人 17、累計職業病病例數人 18、年核定生產能力 萬噸————— 職業病危害申報已申報 □ 未申報 □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培訓已培訓 □ 未培訓 □ 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說明:1. 本表統計範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開采的生產經營單位。 2. 本表所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健康檢查由取得國家認可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完成。 3. 本表由境內從事煤炭開采的煤礦向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上報。 4. 本報表為年報,報送時間為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方式為網絡或郵寄報表報送。 5. 本表所列“—”項不需填寫。 主要指標解釋和填表說明 《煤礦職業衛生情況表》(基礎MKZWA表)用於收集煤礦職業衛生基本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預防控製等信息數據。由煤礦填寫上報所在轄區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具體指標解釋如下: 1.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指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 2.礦井類型:分為井工礦和露天礦兩種類型。 3.登記注冊類型:指按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於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將煤礦企業劃分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類型,分類及代碼見表1。 表1 企業注冊類型代碼表 代碼企業注冊類型代碼企業注冊類型 110國有企業160股份有限公司 120集體企業170私營企業 130股份合作企業190其他企業 140聯營企業200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150有限責任公司300外商投資企業 4.年核定生產能力:指報告期內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煤炭生產能力。 5.職業病危害申報:指報告期內煤礦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的要求申報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情況,填寫“已申報”或者“未申報”。 6.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培訓:指報告期內煤礦主要負責人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要求接受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培訓的情況,填寫“已培訓”或者“未培訓”。 7.從業人員數:指報告期內在煤礦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或者經營收入的從業人員平均數(包括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和勞務派遣工)。其計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即每月從業人員數之和相加後除以12,對於月度內變化較大的煤礦企業,月度人數取月初與月末的平均值。 8.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指報告期內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指煤塵、矽塵、噪聲、高溫和化學毒物)的人數。 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的合計與接觸各類型職業病危害人數的統計方式有所區別,其中: 接觸煤塵人數是指報告期內煤礦從業人員中實際接觸煤塵(遊離二氧化矽<10%)的人數。 接觸矽塵人數是指報告期內煤礦從業人員中實際接觸矽塵(遊離二氧化矽≥10%)的人數。如未開展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檢測或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10%,則不需填寫接觸矽塵人數。 接觸噪聲人數是指報告期內煤礦從業人員中實際接觸噪聲的人數。 接觸高溫人數是指報告期內煤礦從業人員中實際接觸高溫的人數。 接觸化學毒物人數是指報告期內煤礦從業人員中實際接觸化學毒物的人數。 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合計的統計意義在於了解從業人員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統計方法上不能將接觸煤塵人數、接觸矽塵人數、接觸噪聲人數、接觸高溫人數以及接觸化學毒物人數簡單相加,同時接觸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按實際人數算,不能重複統計,例如既接觸煤塵又接觸噪聲的1個作業人員,按接觸職業病危害1人統計。 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合計可采用從業人數減去不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的簡單計算方式。 9.合同告知職業病危害的人數:指報告期內煤礦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在其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寫明了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等內容的總人數。 10.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數:指煤礦存在煤塵、矽塵、噪聲、高溫和化學毒物的作業崗位總數。 作業崗位是指從業人員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作業地點。 11.設置警示標識崗位數:指煤礦對存在煤塵、矽塵、噪聲、高溫和化學毒物的作業崗位,報告期內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等法律法規與標準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了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作業崗位總數。 12.應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指報告期內煤礦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數量。 13.實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指報告期內煤礦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數量。 14.應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指報告期內煤礦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數量。 15.實際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指報告期內煤礦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數量。 16.應職業衛生培訓人數:指報告期內煤礦對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和定期職業衛生培訓的從業人員數。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規定:煤礦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學時。 17.實際職業衛生培訓人數:指報告期內應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從業人員中,實際接受崗前和定期職業衛生培訓的從業人員數。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報告期內煤礦從業人員多次參加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或因轉崗等原因多次參加崗前培訓的,按照1人統計。 18.應職業健康檢查人數:指按照職業健康監護規範的要求,在報告期內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指煤塵、矽塵、噪聲、高溫和化學毒物)的從業人員中應該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數。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規定: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應當按照表2執行。 接觸有害物質體檢對象檢查周期 煤塵(以煤塵為主)在崗人員2年1次 觀察對象、Ⅰ期煤工塵肺患者每年1次 岩塵(以岩塵為主)在崗人員、觀察對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聲在崗人員 高溫在崗人員 化學毒物在崗人員根據所接觸的化學毒物確定檢查周期 表2 職業健康檢查周期 19.實際職業健康檢查人數:指報告期內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指煤塵、矽塵、噪聲、高溫和化學毒物)的作業人員在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機構實際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數(包括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不包括普通健康檢查。 20.職業病危害因素:目前統計煤礦煤塵(遊離二氧化矽含量<10%的粉塵)、矽塵(遊離二氧化矽含量≥10%的粉塵)、噪聲、高溫和化學毒物5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有關情況,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暫不統計。 (1)總塵,是總粉塵的簡稱,指可進入整個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氣管、細支氣管和肺泡)的粉塵。技術上係用總粉塵采樣器按標準方法在呼吸帶測得的所有粉塵。 其測定方法見《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第1部分:總粉塵濃度》(GBZ/T 192.1)。 (2)呼塵,是呼吸性粉塵的簡稱,按呼吸性粉塵標準測定方法所采集的可進入肺泡的粉塵粒子,其空氣動力學直徑均在7.07µm以下,空氣動力學直徑5µm粉塵粒子的采樣效率為50%。 其測定方法見《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塵濃度》(GBZ/T 192.2)。 (3)噪聲,是指生產性噪聲,即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聲音。又分為穩態噪聲、非穩態噪聲和脈衝噪聲。其測量方法見《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8部分:噪聲》(GBZ/T 189.8)。 (4)高溫作業,指在生產過程中工作地點的平均濕球黑球溫度(WBGT)指數等於或者大於25℃的作業。WBGT指數是綜合評價人體接觸作業環境熱符合的一個基本參量,單位為℃。 其測定方法見《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 189.7)。 (5)化學毒物,是指一定條件下較低劑量能引起機體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傷的化學物質。煤礦作業場所常見化學毒物有一氧化碳、硫化氫、二氧化碳和氮氧化合物等。 其測定方法見《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無機含碳化合物》(GBZ/T 160.28)、《工作場所空氣中硫化物的測定方法》(GBZ/T 160.33)、《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無機含氮化合物》(GBZ/T 160.29)等。 21.檢測點數:指按照有關法規標準確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周期的規定,報告期內具有國家認可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的作業點數的總和。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選用個體采樣方法進行檢測的,所選定的采樣對象的個數為實測點的個數,同定點采樣的實測點數合並統計;對於同時測定了總粉塵和呼吸性粉塵的1個粉塵(包括煤塵和矽塵)實測點,應按1個實測點數統計。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煤礦安全規程》對總粉塵、呼吸性粉塵、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噪聲、高溫和化學毒物的檢測周期規定如下: (1)總粉塵: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2)呼吸性粉塵: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剝)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定點呼吸性粉塵每1個月測定1次。 (3)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於3個。開采深度大於200m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4)噪聲:每年至少測定1次。 (5)高溫: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後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6)化學毒物:氮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22.達標點數:指報告期內具有國家認可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點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滿足國家規定限值要求的作業點數總和。 對於同時測定了總粉塵和呼吸性粉塵的1個粉塵(包括煤塵和矽塵)實測點,總粉塵和呼吸性粉塵檢測結果均滿足國家標準要求,才可以確定為達標,且應按1個達標點數統計。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煤礦安全規程》對總粉塵、呼吸性粉塵、噪聲、高溫和化學毒物的濃度或強度標準規定如下: (1)總塵:《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作業場所總粉塵濃度限值見表3。 表3 作業場所空氣中總粉塵濃度標準 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最高允許濃度(mg/m3) <1010 ≥10,<502 ≥50,<802 ≥802 (2)呼塵:《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規定作業場所呼吸性粉塵濃度限值見表4。 表4 作業場所空氣中呼吸性粉塵濃度標準 粉塵種類遊離SiO2含量(%)呼吸性粉塵濃度(mg/m3) 煤塵≤55.0 岩塵>5, ≤102.5 >10, ≤301.0 >30,<500.5 ≥500.2 水泥塵<101.5 (3)噪聲: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 dB(A)。 (4)高溫:煤礦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 (5)化學毒物:《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規定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見表5。 表5 作業場所空氣中化學毒物濃度限值 化學毒物名稱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 二氧化碳(CO2)0.5 硫化氫(H2S)0.00066 23.新發職業病病例數:指報告期內煤礦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的《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所列新發職業病人數;可細分為塵肺病病例數、職業中毒病例數等。 24.累計職業病病例數: 指各煤礦從投產至本報告期末,該單位職工工作期間被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所列職業病的累計人數;可細分為塵肺病病例數、職業中毒病例數等。 統計表式:《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1-4表) 表MKZWB1 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按地區) 表 號:統計分析表 MKZWB1 填報單位(蓋章)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地區煤礦數量 ︵個 ︶申報職業病危害煤礦數(個)職業病危害申報率(%)應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個)實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率(%)應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個)實際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 (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率 (%)從業人數︵人 ︶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 (人)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率 (%)合同告知職業病危害人數 (人)職業病危害告知率 (%)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數(個)設置警示標識崗位數(個)警示標識設置率 (%) 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 溫化學毒物 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 塵矽塵 地區1 地區2 地區3 …… 合 計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煤礦。 2.填報單位:本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上報。 3.上報時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年後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的MKZWB1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統計表式:《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1-4表) 表MKZWB1 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按地區,續1) 表 號:統計分析表 MKZWB1 填報單位(蓋章) 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地區主要負責人已職業衛生培訓煤礦數 (個)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培訓率 (%)應職業衛生培訓人數(人)實際職業衛生培訓人數 (人)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應職業健康檢查人數 (人)實際職業健康檢查人數 (人)職業健康檢查率 (%) 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 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 地區1 地區2 地區3 …… 合計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煤礦。 2.填報單位:本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上報。 3.上報時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年後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的MKZWB1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統計表式:《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1-4表) 表MKZWB1 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按地區,續2) 表 號:統計分析表 MKZWB1 填報單位(蓋章) 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地區檢測率(%)檢測點數 (個)達標點數 (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達標率 (%)新發職業病病例數 (個)累計職業病病例數 (個) 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 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聾中暑職業中毒合計粉塵噪聲聾中暑職業中毒 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煤工塵肺矽肺煤工塵肺矽肺 地區1 地區2 地區3 …… 合 計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煤礦。 2.填報單位:本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上報。 3.上報時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年後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的MKZWB1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統計表式:《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2-4表) 表MKZWB2 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按礦井類型) 表 號:統計分析表 MKZWB2 填報單位(蓋章)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礦井 類型煤礦數量 ︵個 ︶申報職業病危害煤礦數(個)職業病危害申報率(%)應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個)實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率(%)應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個)實際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 (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率 (%)從業人數︵人 ︶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 (人)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率 (%)合同告知職業病危害人數 (人)職業病危害告知率 (%)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數(個)設置警示標識崗位數(個)警示標識設置率 (%) 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 溫化學毒物 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 塵矽塵 井工礦 露天礦 合 計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煤礦。 2.填報單位:本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上報。 3.上報時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年後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的MKZWB2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統計表式:《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2-4表) 表MKZWB2 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按礦井類型,續1) 表 號:統計分析表 MKZWB2 填報單位(蓋章) 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礦井 類型主要負責人已職業衛生培訓煤礦數 (個)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培訓率 (%)應職業衛生培訓人數(人)實際職業衛生培訓人數 (人)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應職業健康檢查人數 (人)實際職業健康檢查人數 (人)職業健康檢查率 (%) 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 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 井工礦 露天礦 合計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煤礦。 2.填報單位:本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上報。 3.上報時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年後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的MKZWB2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統計表式:《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2-4表) 表MKZWB2 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按礦井類型,續2) 表 號:統計分析表 MKZWB2 填報單位(蓋章) 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礦井 類型檢測率(%)檢測點數 (個)達標點數 (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達標率 (%)新發職業病病例數 (個)累計職業病病例數 (個) 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 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聾中暑職業中毒合計粉塵噪聲聾中暑職業中毒 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煤工塵肺矽肺煤工塵肺矽肺 井工礦 露天礦 合 計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煤礦。 2.填報單位:本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上報。 3.上報時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年後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的MKZWB2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統計表式:《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3-4表) 表MKZWB3 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按規模) 表 號:統計分析表 MKZWB3 填報單位(蓋章)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規模煤礦數量 ︵個 ︶申報職業病危害煤礦數(個)職業病危害申報率(%)應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個)實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率(%)應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個)實際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 (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率 (%)從業人數︵人 ︶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 (人)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率 (%)合同告知職業病危害人數 (人)職業病危害告知率 (%)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數(個)設置警示標識崗位數(個)警示標識設置率 (%) 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 溫化學毒物 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 塵矽塵 大型 中型 小型 合 計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煤礦。 2.填報單位:本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上報。 3.上報時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年後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的MKZWB3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統計表式:《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3-4表) 表MKZWB3 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按規模,續1) 表 號:統計分析表 MKZWB3 填報單位(蓋章) 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規模主要負責人已職業衛生培訓煤礦數 (個)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培訓率 (%)應職業衛生培訓人數(人)實際職業衛生培訓人數 (人)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應職業健康檢查人數 (人)實際職業健康檢查人數 (人)職業健康檢查率 (%) 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 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 大型 中型 小型 合計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煤礦。 2.填報單位:本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上報。 3.上報時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年後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的MKZWB3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統計表式:《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3-4表) 表MKZWB3 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按規模,續2) 表 號:統計分析表 MKZWB3 填報單位(蓋章) 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規模檢測率(%)檢測點數 (個)達標點數 (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達標率 (%)新發職業病病例數 (個)累計職業病病例數 (個) 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 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聾中暑職業中毒合計粉塵噪聲聾中暑職業中毒 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煤工塵肺矽肺煤工塵肺矽肺 大型 中型 小型 合 計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煤礦。 2.填報單位:本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上報。 3.上報時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年後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的MKZWB3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統計表式:《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4-4表) 表MKZWB4 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按登記注冊類型) 表 號:統計分析表 MKZWB4 填報單位(蓋章)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登記注 冊類型煤礦數量 ︵個 ︶申報職業病危害煤礦數(個)職業病危害申報率(%)應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個)實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率(%)應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個)實際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 (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率 (%)從業人數︵人 ︶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 (人)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率 (%)合同告知職業病危害人數 (人)職業病危害告知率 (%)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數(個)設置警示標識崗位數(個)警示標識設置率 (%) 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 溫化學毒物 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 塵矽塵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 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其他企業 合 計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煤礦。 2.填報單位:本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上報。 3.上報時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年後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的MKZWB4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統計表式:《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4-4表) 表MKZWB4 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按登記注冊類型,續1) 表 號:統計分析表 MKZWB4 填報單位(蓋章) 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登記注 冊類型主要負責人已職業衛生培訓煤礦數 (個)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培訓率 (%)應職業衛生培訓人數(人)實際職業衛生培訓人數 (人)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應職業健康檢查人數 (人)實際職業健康檢查人數 (人)職業健康檢查率 (%) 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 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 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其他企業 合 計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煤礦。 2.填報單位:本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上報。 3.上報時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年後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的MKZWB4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統計表式:《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4-4表) 表MKZWB4 年度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按登記注冊類型,續2) 表 號:統計分析表 MKZWB4 填報單位(蓋章) 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登記注 冊類型檢測率 (%)實測點數 (個)達標點數 (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達標率(%)新發職業病病例數 (個)累計職業病病例數 (個) 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 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高溫化學毒物合計粉塵噪聲聾中暑職業中毒合計粉塵噪聲聾中暑職業中毒 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小計煤塵矽塵煤工塵肺矽肺煤工塵肺矽肺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 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其他企業 合 計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煤礦。 2.填報單位:本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上報。 3.上報時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年後1月10日前報送本年度的MKZWB4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時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1-4表)填表說明 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1-4表)用於彙總統計煤礦職業衛生情況(基礎MKZWA表)各類數據,按地區、礦井類型、煤礦規模和登記注冊類型等四個方麵對統計地區的煤礦職業衛生情況進行彙總和分析,以反映統計地區煤礦職業衛生總體情況。 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1-4表)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彙總並上報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計司,隻通過網絡上報,不需人工上報或書麵上報。具體指標解釋如下: 1. 職業病危害申報率 指報告期內申報職業病危害煤礦企業數占煤礦企業數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報告期內申報職業病危害煤礦數÷報告期內煤礦數量)×100%。 2.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率 指報告期內煤礦企業實際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項目數占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項目數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報告期內實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報告期內應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數)×100%。 3.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率 指報告期內煤礦企業實際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項目數占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項目數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報告期內實際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報告期內應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項目數)×100%。 4. 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率 指報告期內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占全體職工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報告期內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報告期內從業人數)×100%。 5. 職業病危害告知率 指報告期內煤礦合同告知職業病危害的人數占接觸職業病危害總人數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報告期內合同告知職業病危害人數÷報告期內接觸職業病危害總人數)×100%。 6. 警示標識設置率 指報告期內煤礦設置警示標識崗位數占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數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報告期內設置警示標識崗位數÷報告期內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數)×100%。 7. 檢測率 指報告期內委托資質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的煤礦數占所有煤礦數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報告期內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的煤礦數÷報告期內煤礦總數)×100%。 8.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達標率 指報告期內煤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達標作業點數占實際檢測作業點數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報告期內達標點數總和÷報告期內檢測點數總和)×100%。 9. 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培訓率 指報告期內煤礦主要負責人參加職業衛生培訓的煤礦數占煤礦企業數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報告期內主要負責人已職業衛生培訓煤礦數÷報告期內煤礦總數)×100%。 10. 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 指報告期內煤礦實際參加職業衛生培訓的從業人員數占應參加職業衛生培訓的從業人員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報告期內實際職業衛生培訓人數÷報告期內應職業衛生培訓人數)×100%。 11. 職業健康檢查率 指報告期內在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總人數中,實際職業健康檢查總人數占應職業健康檢查總人數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報告期內實際職業健康檢查總人數÷報告期內應職業健康檢查總人數)×100%。 煤礦職業衛生統計分析報告編製指南 煤礦職業衛生統計分析報告是在煤礦職業衛生統計表(MKZWB1-4表)基礎上編製的詳細、具體、圖文並茂的文字報告。 煤礦職業衛生統計分析報告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編製並上報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計司。具體編製方法如下: 1.分析報告要求 職業衛生統計分析報告總體要求是:用數據說話,為決策服務。 采用真實、科學、準確的統計數據來闡述全國或某行政區域煤礦職業衛生現狀、規律和發展趨勢,反饋工作計劃的實施情況以及評價工作效果,為煤礦職業衛生監管監察提供科學的信息支持和決策依據,推動職業衛生監管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 報告可按以下四個方麵進行重點分析。 ⑴按地區分析 按地區職業衛生統計分析的重點是,分析煤礦職業病危害人群的地區分布和區域特征;通過作業點檢測、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危害申報、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情況,反映各地區執行職業衛生政策的力度和效果。 ⑵按礦井類型分析 按煤礦類型職業衛生統計分析的重點是,分析煤礦職業病危害情況與礦井類型的關聯情況,通過分析不同礦井類型煤礦的職業病危害接觸情況、作業點檢測和達標情況、職業健康監護情況以及警示標識設置情況等,分析不同礦井類型煤礦的職業病危害特點和防護現狀。 ⑶按規模分析 按煤礦企業規模職業衛生統計分析的重點是,分析煤礦職業病危害特點與煤礦規模的關聯情況,通過警示標識設置情況、作業點檢測和達標情況、職業衛生培訓情況、職業健康監護情況等指標,分析不同規模煤礦對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視程度和預防效果。 ⑷按登記注冊類型分析 按登記注冊類型職業衛生統計分析的重點是,分析煤礦職業病危害特點與煤礦登記注冊類型的關聯情況,通過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警示標識設置情況、職業衛生培訓情況、作業點檢測和達標情況、職業健康監護情況等指標,分析不同登記注冊類型煤礦對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視程度和預防效果。 2.報告框架 煤礦職業衛生統計分析報告采用總分式結構,報告由四部分組成: 一是職業衛生總體情況,包括統計煤礦的基本情況,概括說明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情況、職業病危害預防控製措施實施情況(職業病危害申報情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情況、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設置情況、作業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達標情況、職業衛生培訓情況分析、職業健康監護情況)以及職業病發病情況等。 二是職業衛生情況的分述,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情況、職業病危害預防控製措施落實情況(職業病危害申報情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情況、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設置情況、作業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達標情況、職業衛生培訓情況分析、職業健康監護情況)以及職業病發病情況;該部分對職業衛生情況的分述,應包含分地區、分礦井類型、分規模和分登記注冊類型的職業衛生狀況的詳細統計與分析。 三是職業衛生形勢分析,通過全麵係統分析報告期內煤礦的職業衛生統計數據,闡述報告期內煤礦職業衛生的主要特點、存在的問題、原因以及發展變化趨勢等。 四是措施與建議。 煤礦職業衛生統計分析報告的框架結構見圖1。 3.編寫程序 煤礦職業衛生統計分析報告的編寫程序分為數據收集和整理、統計數據分析、圖表的生成、報告編寫四個步驟,見圖2。 圖2 職業衛生統計分析報告的編寫程序 4.分析方法 采用統計數據與文字論述相結合的方法。運用數字語言,包括運用統計表和統計圖(柱狀圖、餅圖、折線圖等)來描述和分析職業衛生狀況和發展趨勢,通過詳實的數據和簡練、準確的文字進行說明和分析。報告以敘述為主,但要避免隻敘不議和簡單羅列數據,應當分析研究數據增減變化趨勢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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