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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從業人員安全知識讀本

在線文檔 2014-12-2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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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從業人員安全知識讀本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編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

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概述

一、 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及特點

我國在已探明的石化能源儲量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為煤炭,多年來,煤炭在一次性能源結構中比例始終過半,2013年煤炭占能源消費比重為65.9%。煤礦企業是我國重要的能源性產業。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呈現了總體穩定、趨向好轉的發展態勢,事故總量逐年減少,主要指標持續下降。2013年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0.288,首次降到0.3以下,同比下降23.0%,全國煤礦共發生事故604起,死亡1067人,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22.5%和22.9%,其中較大事故同比分別下降35.2%和36.2%,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別下降12.5%和10.2%。2013年底國家煤監局在50個重點縣開展遏製重特大事故攻堅戰活動,正在取得顯著成果。2014年上半年,煤礦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14.2%和25.3%。重大以上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45.5%和53.5%。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0.244,同比下降24.9%。但是,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十分嚴峻。近年來煤礦安全形勢呈現以下特點:

(1)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總體持續好轉,事故持續減少。

(2)煤礦事故總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沒有得到根本遏製。

(3)非法違法、超層越界行為仍然嚴重,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4)煤炭生產規模、結構不合理,區域發展不平衡,鄉鎮小煤礦事故比例較大。

(5)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仍然較多。

由此可見,煤礦安全工作仍然麵臨很大的壓力和挑戰。要充分認識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堅定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的工作方向,進一步增強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緊迫感,強力推進《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和煤礦安全治本攻堅七條舉措“雙七條”貫徹落實,全麵落實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一)安全生產方針的內容

安全生產方針是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總的要求,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和行為準則。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以來,我國安全生產方針確定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它是黨和國家為確保廣大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不受損失,確保生產的安全持續進行而製定的安全生產方針。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也要遵循這一方針。

1.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是指強調安全,強調人的生命與健康高於一切,安全優先,以人為本,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煤礦企業要樹立紅線意識,落實“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的原則,井下從業人員要珍惜自身生命健康,保持隨時、隨地安全生產的習慣,杜絕僥幸心理,實現自主保安、相互保安。

2.預防為主

“預防為主”是指實現安全生產的主要工作在於預防,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關口前移,超前防範,通過預防工作及時把各類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一切隱患都是可以消除的,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預防的。煤礦企業要建立隱患排查、事故預防機製,采取有效的事前控製措施,保證安全生產。井下作業人員要自覺執行作業規程和操作標準,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搞好安全生產。

3.綜合治理

“綜合治理”是指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包括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好業務保安、科技興安工作,充分發揮各方麵的安全監督作用,有來保證安全生產。綜合治理要求做到全方位、全過程、全員管理;重視科學技術對煤礦安全的重要支撐作用,提高煤礦生產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水平。綜合治理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所在,是保證安全管理目標實現的重要途徑。

(二)安全生產方針對於井下一般從業人員的要求

(1)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產。

(2) 遵守班組安全管理製度,學法、知法、守法,樹立依法從事煤礦安全生產作業的意識。

(3) 遵紀守規,杜絕“三違”現象。

(4) 遵守本工種質量標準化標準,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做到操作標準化。

(5) 參加安全生產培訓,掌握煤礦安全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6) 做好勞動保護,避免職業傷害。

(7) 工作中隨時檢查自己所處的作業環境,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8) 建立安全意識,實現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轉變。

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係由煤礦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標準構成。

一、安全生產法律

(一)《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而於製定的。本法律自2002年製定,填補了我國安全生產領域法律空白,於2014年8月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

1.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包括5個方麵:

(1)要求勞動合同載明安全事項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2)知情權和建議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檢舉、控告和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等權利。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 緊急撤離權。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享有的有關賠償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3.從業人員的義務包括3個方麵:

(1)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二)《勞動法》

《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製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製定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等。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製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三)《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製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製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修改方案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③勞動合同期限;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⑥勞動報酬;⑦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追究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刑法修正案(六)》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涉及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如下: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是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的,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1年12月31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職業病防治法》主要內容包括職業病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管的機製,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該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相關文件

(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是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而製定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將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 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 000萬元以上5 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 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製定的,自2004年1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0日修訂。

《工傷保險條例》主要內容包括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

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①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 患職業病的。⑤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①故意犯罪的;② 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以國發〔2010〕23號文件的形式下發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其總體要求是: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麵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製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通知要求,企業要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煤礦要安裝煤礦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等技術裝備;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係,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要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始終把礦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進煤礦安全治本攻堅,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長效機製,堅決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99號文件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意見》指出,煤礦礦長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要保護煤礦工人權益,研究確定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下井補貼標準,提高煤礦工人收入,嚴格執行國家法定工時製度,停產整頓煤礦必須按期發放工人工資;煤礦必須依法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加強塵肺病防治工作,建設標準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要提高煤礦工人素質,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加快變“招工”為“招生”,強化礦工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所有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五)《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50個煤礦安全重點縣(市、區)遏製重特大事故攻堅戰工作方案的通知》

為減少煤礦事故總量,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促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國務院安委會以安委辦函〔2013〕82號文件的形式,下發了“50個煤礦安全重點縣(市、區)遏製重特大事故攻堅戰工作方案”。

攻堅戰時間從2013年11月至2015年底,在2年時間內完成。攻堅戰目標是通過各方努力,使50個重點縣煤礦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製,到2015年底50個重點縣煤礦事故死亡人數比前五年(2008-2012年)平均死亡人數下降50%以上。製定了安全宣講培訓、安全生產大檢查、關閉淘汰小煤礦、嚴格準入、治理水害、信息化平台建設、機械化升級改造、勞動用工管理、打擊無證非法開采等九項攻堅戰任務。

通知要求,生產煤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50個重點縣域內煤礦招工,統一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統一考試、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用工備案,統一參加社會保險,統一依法使用勞務派遣工;縣域內建立並執行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三、國家安監總局規章及文件

(一)《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是為了加強和規範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的。該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優先錄用技工學校或者中專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煤礦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①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②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一般從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首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相關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煤礦從事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任職。

煤礦應當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實習製度,製定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大綱和計劃,安排有經驗的職工帶領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實習。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二)《煤礦安全規程》

《煤礦安全規程》是為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而製定的。《煤礦安全規程》的修訂版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礦安全規程》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以先進的科學技術為導向,以安全生產實踐為基礎,結合我國煤礦技術和裝備水平的實際情況,逐步趨於完善和科學,具有權威性、強製性、實用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等特點,是煤礦企業必須遵守的法定規程。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煤礦企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了職工有權製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井工部分規定了開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運輸管理、機電管理,以及爆破作業涉及的安全生產行為標準。露天部分規範了采剝、運輸、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電氣及設備檢修標準。職業危害部分規定了必須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工作,以及職業衛生勞動保護工作,使職工健康得到保護。

(三)《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是為了明確煤礦礦長保護煤礦作業人員生命的責任和措施,推動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而製定的。該規定經2013年1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規定主要內容包括7個方麵:① 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② 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③ 必須確保通風係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④ 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係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⑤ 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⑥ 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⑦ 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四)《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而製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規定了對可能危及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礦用產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實行安全標誌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依照該辦法的規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采購和使用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目錄但未取得安全標誌的礦用產品。

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由安全標誌證書和安全標誌標識2部分組成。安全標誌(MA標誌)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監製。

(五)《關於印發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的通知》是為了加強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保護煤礦從業人員的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的。通知由國家煤礦安監局以安監總煤調〔2010〕121號文件發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要求,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並且在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煤礦職業危害申報、煤礦粉塵危害防治等方麵做出了具體規定。

複習思考題

1.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是什麼?

2.安全生產方針對從業人員有什麼要求?

3.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4.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5.我國關於工傷的認定規定有哪些?

6.《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中有哪些關於從業人員的規定?

第二章 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基礎知識

第一節 煤礦井下作業特點

隨著科學技術的創新和快速發展,煤炭工業麵貌不斷得到改善,以大型煤炭企業、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現代化煤礦為主的格局基本形成。綜合機械化、礦山信息化、智能化程度逐步提高,淘汰落後產能成效顯著,安全生產條件大為改善。但是煤炭工業是一個特殊行業,生產條件和工作環境相對特殊,工作場所環境變化大,生產安全事故始終影響和製約著煤礦的生產建設,為此,從業人員了解煤礦井下作業場所特點,對於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具有重要意義。

一 、煤礦作業環境特殊

煤礦作業場所多為地下作業,條件相對艱苦,而且我國95%以上的煤礦是井工煤礦,井深平均在400米以上,作業環境具有明顯的特殊性。

1.井下作業場所空間較小。采煤工作麵空間依據煤層厚度而定,中厚煤層空間稍大,薄煤層、極薄煤層作業空間非常狹小,給行人和運輸造成不便。此外,采掘作業麵經常處在交替銜接之中,采掘作業的條件變化較大。

2.作業場所沒有自然采光,井下作業人員要靠礦燈照明;采掘設備和各種運輸設備運轉聲響大,經常造成噪聲超標。

3.有的井下作業場所和巷道經常出現淋水現象,或者巷道存有積水,導致井下環境濕度較大。

4.在生產過程中,伴隨著粉塵、有害氣體的產生,采深大的礦井伴有地熱現象,環境溫度較高。

5.作業場所在地下,井深巷遠,加上輔助時間,作業人員在井下時間較長,勞動強度大。

二、煤礦生產係統複雜

1.煤礦生產工藝複雜。煤礦井下生產具有多工種、多方位、多係統立體交叉連續作業的特點。采煤、掘進、通風、機電、排水、供電、運輸等係統中,任何部位或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釀成事故,甚至造成重、特大事故。

2.煤礦生產和建設常常同時進行。要保證礦井持續生產,保持采掘平衡,必須要在工作麵回采的同時,不斷進行巷道開拓準備,保證生產接替,這些生產建設環節的交叉,增加了安全生產、組織管理和技術管理的複雜性。

三、煤礦生產設備多

1.煤礦機電設備 多而複雜。由於煤礦生產環節多,工藝複雜,所以井下生產要用到提升運輸設備、通風壓風設備、供電及電氣設備、排水設備、采掘設備等;另外還有保障安全生產的安全監測監控及瓦斯抽放設備。

2. 煤礦機電設備向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的方向發展。綜采成套設備的生產能力在適宜的煤層條件下,采煤工作麵可實現年產超千萬噸,出現了“一礦一麵、一個采區、一條生產線”的高效集約化生產模式。高度智能化的采煤機實現了遠程操控和工作麵無人操作,膠帶運輸係統實現自動化,礦井主要通風機、主提升設備操作也實現了智能化。

四、煤礦事故誘發因素多樣

1.由於煤礦生產條件的特殊性,大多數煤礦災害因素多,致災機理複雜。礦井瓦斯、礦塵、水、火、衝擊地壓及有毒有害氣體經常威脅著煤礦安全生產,甚至引起重大安全事故。

2.如果安全管理不到位,設備、物料處於不安全狀態,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也是造成人為事故的重要因素。

隨著國家十二五計劃的逐步實施,到2015年全國形成10個億噸級、10個5000萬噸級特大型煤炭企業,全國煤礦采煤機械化程度平均達到75%以上。其中,大型煤礦采煤機械化程度達到100%。,千萬噸級煤礦將達到60處。煤礦主要設備控製的自動化、運輸係統的網絡化、調度指揮的信息化、監測監控的智能化,將使智慧礦山成為現實,煤炭行業的明天會更加美好!

第二節 井下從業人員入井須知

一、入井須知

(一)入井前的準備

煤礦作業人員應具備煤礦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新工人入井前必須進行不少於72小時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並須在老工人的帶領下熟悉井下工作環境,掌握本工種技能,四個月後方能獨立作業;其他人員也須按規定每年複訓,複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並須取得合格證。

井下作業人員都應配備礦燈、自救器、絕緣靴、毛巾、礦工帽、工作服等完備的井下作業防護裝備。工人入井前,需要休息好,注意飲食,精力充沛,高高興興下井,平平安安升井。

1.井下作業人員應知、應會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礦井概況

(3)本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質量標準

(4)應急救援預案和發生各種災害的自救互救方法及避災路線

(5)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勞動紀律

(6)自救器、避難硐室、壓風自救裝置、救生艙等的使用

(7)礦井安全設施、報警係統、信號、安全標誌

2.開好班前會

每個職工都必須參加班前會,預知本班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範措施、了解近期國內、本礦的典型事故案例,吸取教訓。了解本班的生產任務、質量要求和分工。

3.入井前嚴禁喝酒。井下作業環境複雜,要求作業人員注意力高度集中。喝酒後,因酒中乙醇的作用,使人頭腦不清醒,反應遲鈍,或引起情緒衝動,盲目蠻幹。因此,入井前嚴禁喝酒。

4.嚴禁攜帶煙卷、火柴、打火機及其它引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火源是發生瓦斯、煤塵爆炸的主要條件之一,因工人在井下吸煙造成瓦斯、煤塵爆炸的事故曾多次發生,教訓極其慘痛,所以井下嚴禁吸煙。

5.嚴禁穿化纖衣服下井。化學纖維絕緣電阻大,當它和人體或衣料之間發生摩擦時,可能產生靜電,其能量足以引起瓦斯、氫氣燃燒爆炸。此外,化纖衣服易燃,若遇井下發生火災,穿化纖衣服的人易被燒傷,甚至導致死亡。

6.嚴禁攜帶非防爆手機、隨身聽等電子產品下井。因這些東西都帶有電源,可能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燃燒爆炸。

7.嚴禁不能從事井下作業的人員及其他重症病患者入井。

8.入井前要穿好工作服,工作服要穿著整齊,扣好鈕扣,不可隨意披在肩上,防止被運轉的機器纏咬而發生意外事故。穿好膠靴(鞋),膠靴(鞋)尺碼必須合腳,便於行走。需要帶手套的作業人員還應戴好手套,它可保護手部免受傷害。脖子上圍一條毛巾,它既可以檫汗,又可避免煤(矸)渣掉進內衣裏去。當發生爆炸或燃燒事故時,如果無自救器還可用它打濕水,捂住口鼻逃生。在有淋水地區工作或濕時鑿岩、噴霧灑水的工作地點的人員還應穿好雨衣。

9.戴好礦工帽。礦帽可保護頭部免遭垮落的小塊煤岩擊傷,也可減少不小心碰到支架及其它堅硬物體的傷害。礦帽還用來安置礦燈。

10.拴好皮帶。礦燈的燈盒、自救器都串在皮帶上並拴在腰部,鬆緊適當。

11.領取礦燈。入井人員憑燈牌到礦燈房規定窗口領燈,出井後及時交還礦燈並取回燈牌。領到礦燈後要仔細檢查,若發現問題要及時修複更換。檢查的內容是:電池盒子是否破裂或有漏液現象;燈頭有破損,燈圈是否鬆動,燈頭玻璃是否破裂;燈線是否破損折斷,燈線和燈頭及電池盒子的聯線是否牢固,接線是否完好;燈鎖的閉鎖是否可靠,有無鬆動;雙光源礦燈是否兩個燈泡都明亮;燈光亮度如何;燈頭開關是否靈敏可靠。

入井前要把礦燈戴好,不要手提燈線甩動燈頭,以免損壞燈線。要愛護礦燈,嚴禁在井下隨意拆卸、敲打、撞擊礦燈,以免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12.領取自救器。每一個入井人員必須隨身佩帶自救器,以便在發生爆炸、燃燒事故時能及時佩戴,安全撤離。自救器必須於下班後立即交回,以便檢查和維修。入井前領到自救器後,要檢查自救器盒是否損壞,鎖封裝置是否完好,否則要立即更換。人人都要愛護自救器,不準用自救器敲打物品,也不準在井下坐在自救器上。

13.領取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識別卡是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的重要組成部份,它具有考勤管理、防止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及時發現未按時出井人員等功能。每一個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識別卡嚴禁擅自拆開,也不可交給他人帶入。工作不正常的識別卡嚴禁使用。出井後立即交還識別卡。

14.攜帶好工具。入井攜帶的工具如:斧、鋸、鋼釺、鑽杆、小型機械和儀表等,要做到安全可靠。刃具、尖銳的工具必須用護套包好,防止乘車或行走時碰傷他人。

15.自覺接受入井前的檢身。檢查的內容包括:勞動保護用品的穿戴;自救器、識別卡的攜帶;是否攜帶煙卷、火柴、打火機等火種下井;是否攜帶非防爆電器及電子產品下井;使用酒精檢測器檢查是否飲酒;檢查是否經安全培訓合格;檢查身體有嚴重病症和不符合入井的其它要求。

(二)井下乘車安全

到井下作業地點需要乘車或行走。交通工具因礦井不同而不相同。有豎井罐籠、斜井人車、平巷人車、斜巷架空乘人裝置、可乘人的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等。

1.乘罐籠入井須知

乘坐罐籠上下井時,要遵守乘坐罐籠的有關規定,服從有關人員的指揮,排隊按次序上下,不得插隊加塞,擁擠打鬧。進入罐籠後,要關好罐籠門簾,身體任何部位、工具、材料等伸出罐籠。罐籠運行時要站穩扶牢,不準向井筒內拋任何東西,以免發生危險。沒有得到井口檢身人員、管理人員和把鉤人員的許可,不準擅自乘罐和隨便司發信號停罐或開罐。在罐籠發出升降信號後,停罐信號發出前或罐籠停穩前,扒、蹬、跳上下罐籠是極其危險的。任何人不準超員乘罐,罐籠滿員時任何人不得強行擠上罐籠。裝運材料和礦車的罐籠一律不準乘人,運送人員的罐籠必須專用,不許人料混運。乘吊桶上、下井時,要拴好保險帶,嚴禁坐在吊桶邊緣上,要等吊桶停穩,井蓋門關好後,才能上、下吊桶。

2.乘坐斜巷人車須知

必須在有明顯標誌,光線充足的專用人車車站或侯車平台上、下車。乘車時必須遵守乘車規定,聽從跟車人員指揮。在乘車地點依照先後次序等車,待人車停穩後,得到把鉤工許可方可上車。上車後不得擠占跟車人位置,應在跟車人座位後依次坐好,座位滿員後,不準擠乘,門口不得站人扒乘。乘車人應將隨身攜帶的工具物品放穩妥,不能隨意靠在車窗座位上,更不能露出窗外。發出開車信號後,不準上下車,更不準在人車行駛途中扒上跳下。

3.乘坐架空乘人裝置須知

必須在專門的乘人地點乘坐,人員乘坐要保持一定距離,間距要大於5米。乘車人在運行途中要坐穩,手要抓牢,腳要蹬在踏板上。不要亂擺動身體,防止引起吊杆擺動,造成吊幹與牽引鋼絲繩脫鉤,摔傷乘人。攜帶的工具不能垂直於運行方向放在腿上,應一手抓吊杆,一手拿住工具。設備運行中乘人不得用手腳觸碰巷幫、巷底及臨近的其它物品,避免意外掛傷。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嚴禁與上下班人員同時乘坐。應在設有保護裝置的專門下人地點下人。

4.乘坐平巷人車須知

乘坐平巷人車入井的人員必須聽從人車管理人員的指揮,在人車站按先後次序上車,不準擁擠。在人車已發出開車信號時不準上下車。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在人車運行時身體的任何部位和所攜帶的工具等物品都不可露出車外。人車在行駛中和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嚴禁在機車頭上或扒蹬在車廂連接處。嚴禁超員乘車。除專職人員外,任何人不準亂發停開車信號。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三)井下行走注意事項

1.在大巷行走時要走人行道,不準在軌道上行走。車輛通過時,要停止前進,靠幫躲避,或進入躲避硐暫避,待車輛過後再走。橫穿軌道時要注意左右瞭望,發現有車輛運行時,要停止前進,做到人給車讓路。

2.在井下通過有人作業的巷道時,必須事先聯係,經作業人員允許並停止作業後方可通過。

3.在井下不準扒乘各種材料車、矸石和煤車,以免發生車輛傷害事故。

4.在井下行走要精力集中,注意觀察前後、上下、左右。以防碰傷、刮傷、摔傷和頂板落石砸傷。

5.無論膠帶輸送機、刮板輸送機是否開動,都不準在上麵行走。不準觸摸運行中的鋼絲繩、牽引鏈及機械設備的轉動部位。

6.嚴禁進入設有柵欄和掛有警告標誌的巷道和硐室內。

7.在絞車道行走時,需事先經把鉤工允許,堅持“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原則,嚴禁蹬鉤扒車。

8.在井下架線電機車巷行走穿越軌道時,攜帶的長工具要用手拿好,不要扛在肩上,以免觸碰架空線,造成觸電。

9.通過風門時,一定要注意隨手把風門關好,不準同時打開相鄰的兩道風門,以免造成風流短路。

10.在急傾斜煤層采區上(下)山行走時,要走人行上山手要抓好扶牢,不要把電纜當扶手。前後兩人要保持一定間距,工具要拿好,以免滑落擊傷後(前)麵的行人。

11.在采區平巷行走時,要注意看清前方道路,防止掉進煤倉、溜煤眼。

12.溜煤眼和下料眼嚴禁行人,不要在溜煤眼的放煤口停留。

13.在回采工作麵行走時,不要靠煤幫走,以免遇到冒頂片幫。不要在溜煤槽、運輸機上行走。不要在未支護的空頂處停留,不要進入采空區。

14.在機采工作麵行走時,要注意避開采煤機滾筒和牽引鏈,防止碰傷。在炮采工作麵行走時,要注意爆破信號,聽從爆破工或警戒人員的指揮。

15.在薄煤層采煤工作麵行走時,要戴好安全帽,彎腰緩行,防止碰傷。

16.在機掘工作麵附近行走時,要注意來往車輛,避開掘進機裝岩機、礦車。不要在掘進機的懸臂下停留。不要進入未支護的空頂區。在炮掘工作麵附近行走時,要注意爆破信號,聽從爆破工或警戒人員的指揮。

17.井下休息時,要選擇通風良好的安全地方,防止冒頂、片幫或過往車輛傷害,嚴禁進入盲巷和采空區。

二、井下信號

為保證安全生產,井下除設置有關的安全設施外,生產中的各環節還規定了一定的信號,信號是指揮生產、保證工作聯係的基本手段。井下各生產係統、各環節都按需要設置不同功能的聲、光信號,有的是用於聯係協調工作,有的是用於保證安全的信號。

1.運輸係統中常見的信號是紅綠燈和電鈴,用以指揮和聯係提升運輸,並兼作安全警告信號。通常紅燈表示危險,見到紅燈就要停下,綠燈表示安全,可以通過。電鈴的不同節奏和聲響,表示不同的信號。

2.爆破工用口哨發出的爆破信號。

3.瓦斯報警斷電儀在瓦斯濃度超限時發出報警信號。

4.機車行駛時發出鈴聲信號。

5.設備啟動停止時發出聯絡信號。

6.人力推車時推車工發出的信號。

7.井下發生災害時發出報警信號。

入井人員要愛護信號設施,要熟悉和掌握經常接觸和使用的信號,在工作、休息、行走時,都有時時刻刻注意信號的變化,聽從信號指揮,不可粗心、僥幸和冒險。因僥幸闖信號發生死亡和重大事故的案例並不少見,如人車開車信號發出後人員強行扒車被車輾死,車場甩車信號發出後不及時躲避被車撞死等。

信號對井下各係統正常生產秩序和各環節的銜接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須由專人操作,其他人員不準亂發信號。信號一旦失靈要立即報告,及時修複或更換。以免事故發生。

三、井下安全標誌

我國通用的礦山安全標誌按其使用功能可分為五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路標、銘牌、提示標誌;指導標誌)共60種。

1. 禁止標誌:禁止或製止人們某種行為的標誌,見圖2-1。

圖2-1 禁止標誌

2.警告標誌:警告人們可能發生某種危險的標誌,見圖2-2。

圖2-2 警告標誌

3.指令標誌:指示人們必須遵守某種規定的標誌,見圖2-3。

圖2-3 指令標誌

4.路標、銘牌、提示標誌:告訴人們目標、方向、地點的標誌,見圖2-4。

圖2-4 路標、名牌、提示標誌

5.指導標誌:提高人們思想意識的標誌,有兩種,見圖2-5。

圖2-5 指導標誌

安全標誌是礦山安全設施的組成部分,每一位從業人員都應該熟悉它,並應保護好安全標誌。

第三節 井下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班組管理

班組是煤礦安全生產的最基層組織,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相關規章製度的貫徹落實,以及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的推廣應用都要落實到班組,體現在現場。實現班組規範化建設與管理是夯實煤礦安全基礎,創建本質安全型煤礦,推進煤礦企業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環節。

1.班組組織建設

(1)班組的組織體係

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製定班組定員標準,保證班組安全生產基本配置,實行現場“限員掛牌”製,嚴格控製作業人數,嚴禁超定員生產。

(2)選好班組長

班組長是班組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這就要求必須選好班組長。班組長選配可采取領導推薦、職工舉薦、個人自薦的方式,或者由本班組職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把那些真正具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既懂生產技術、通安全管理的員工吸收到班組長隊伍中,為班組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3)製定、落實班組成員工種崗位責任製

班組要製定各工種崗位責任製,將各崗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麵應負的責任加以規定。班組長必須把工種崗位責任製的落實工作放在第一位。貫徹落實崗位責任製,必須明確目的、要求和具體措施,建立由班組長負責、班組員工參加的工種崗位責任製檢查機製,把執行工種崗位責任製作為抓好現場安全生產、實現安全規範作業的基礎。

2.班組現場安全管理

班組現場安全管理的重點是要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嚴格執行“三大規程”、搞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管理、加強隱患排查治理、落實班組安全生產權益。班組長對現場作業條件的變化情況,有安全生產決策權和組織指揮權;有檢查職工安全作業情況、抵製上級違章指揮權;有對作業現場工程質量、崗位工作質量進行安全評估驗收權;在安全隱患沒有排除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有拒絕開工或停止生產權。

3.教育培訓

加強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是提高煤礦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和專業素質的重要手段。國家安監總局第52號令規定“新招入礦的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同時規定“煤礦應當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實習製度,製定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大綱和計劃,安排有經驗的職工帶領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實習。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因此,煤礦企業要結合班組實際,製定班組員工培訓計劃,除了集中培訓外,還可采取每日一題、每周一課、每月一考、每季一評的形式,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同時利用崗位練兵、技術比武、以師傅帶徒弟等方式,強化員工應知應會教育,增強員工安全工作的能力,提高班組員工安全工作的整體素質。

4.班組安全文化

班組安全文化的塑造是營造班組所有成員精神家園,提升煤礦從業人員人文素質和安全生產意識的重要手段;通過建立生命走廊、安全警示牌、安全標語、事故現場會,安全漫畫、征文,宣傳標語及標誌,安全文化知識競賽等方式,營造良好的安全氛圍,使“安全是職工的最大福利”的思想深入人心。強化安全生產法製意識,培養安全生產價值觀,培植先進的安全生產理念。

二、規範作業

(一) 規範作業

1.井下從業人員規範作業基本要求

(1) 必須經過安全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2)必須熟練掌握本崗位生產工藝、認真學習貫徹 《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以下簡稱“三大規程”),嚴禁違章作業、嚴禁違反勞動紀律,從而確保工作質量。

(3)必須保障身心健康,嚴禁精神狀態不佳、身體不適或帶病上崗。

(4)必須了解作業地點和本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及應急處置措施,嚴禁冒險作業。

(5)必須正確使用和愛護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嚴禁使用損壞或失效的設備、設施。

(6)必須遵守安全製度、履行崗位職責,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有權製止違章行為,提出安全管理建議,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嚴禁隱患未排除仍然繼續作業。

2.大力推行以“上標準崗、幹標準活”為內容的崗位規範。

從思想上強化標準化意識,人人學習標準和規章製度,工作中從熟練掌握標準化的規定及有關規章製度入手,按標準要求規範行為。要製定從業人員行為舉止規範和,加強崗位技術培訓,提高技術素質和操作技能,使職工做到上崗盡職,恪守職責。

3. 規範作業的四化要求:

(1)管理精細化。嚴格幹部下井帶班製度,做到班班有領導,事事有人管;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檢查質量,真正把問題看清、隱患查準。

(2)行為規範化。從業人員入井工作服的穿著、礦燈和自救器的佩戴要求以及在巷道裏行走、乘坐人行車、材料碼放等都要遵守規範標準,對不執行者批評教育,重則離崗培訓。

(3)操作程序化。組織人員對采、掘、機電等井下所有崗位工種編製標準操作程序,並在井下施工現場公示,讓作業人員隨時可以看到崗位操作標準。從業人員到現場先幹什麼,後幹什麼,怎麼幹,一步接一步,一清二楚。

(4)質量標準化。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要求執行。注重動態達標、過程達標、力爭精品工程。

(二)反對“三違”

1.“三違”的含義

“三違”是指煤礦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任何人違反了其中的一項,就被稱之為“三違”人員。

(1)違章指揮

違章指揮是指煤礦各級管理人員下達違反法律、法規、規程及有關規定的指令,並強使他們執行的行為。違章指揮行為往往會引導、促使從業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其危害性很大。班(組)長、區(隊)長要嚴格杜絕違章指揮行為。

(2)違章作業

違章作業,是指違反“三大規程”,冒險蠻幹的行為。違章作業主要發生在一線作業人員和直接操作的班(組)長身上。這是人為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帶電檢修電氣設備、井下放炮時不檢查瓦斯等。

(3)違反勞動紀律

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企業製定的有關規章製度的行為。煤礦企業雖然製定了嚴格的勞動紀律,並有嚴格的懲罰製度,但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還是時常發生。

2. “三違”心理的表現

影響安全行為的“三違”心理因素主要有:麻痹大意,習慣心理,蠻幹心理,僥幸心理,厭倦心理,唯心心理,急躁情緒,懶惰心理,無知心理,馬虎心理,逆反心理,慌張心理,恐懼心理,隨意心理,悲觀情緒,盲目樂觀情緒等方麵。

3. 容易產生“三違”的人員

容易產生“三違”行為的主要群體為:勞動紀律鬆懈的人、不了解“三大規程”和缺乏安全知識的人、有僥幸心理的人、行為懶惰的人、勞累過度的人、家務負擔重的人、興奮過度的人、悲傷過度的人、情緒低落、思想壓抑的消沉人、生產中的緊張急躁人、心理失去平衡的人、工作落到後麵的人、對管理有抵觸情緒的人、反應遲鈍、智力不健全的人。

據調查,超過90%的煤礦安全事故是由“三違”造成的。有些煤礦“三違”現象時有出現,屢禁不絕,嚴重地威脅了礦井的正常生產和礦工的生命安全,甚至造成了礦井的慘重災難,其影響極壞,危害極大。因此,對“三違”的現象和行為,必須堅決製止,決不能寬容和忽視。

三、隱患排查

1. 隱患的概念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簡稱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

2. 隱患的分類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 隱患排查方法

隱患排查是指通過係統的危險預知、安全檢查等方法,查找生產工藝過程中的隱患並製定措施進行排除的過程。包括定期排查、現場排查、崗位排查、監督舉報等形式。

井下從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隱患存在情況最為了解,對本崗位的隱患排查負有重要責任,要充分調動大家積極性,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

1.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概述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是煤炭企業自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範、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安全生產工作標準、安全規程和崗位責任製,實現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每個崗位管理的標準化和規範化,是強化煤礦安全基礎工作、保障煤礦生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2.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考核與分級

井工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體係包括以下11個部分;通風、地測防治水、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職業衛生、應急救援、調度、地麵設施。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按年度考核,一級的考核由國家煤監局負責,二級、三級的考核工作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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