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設備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標準
QG/XQ0306-2009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設備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要求,適用於礦用設備產品安全標誌的過程管理。
二、標準內容
(一)采購管理
2由礦方急需經公司批準的采購設備,在采購招標中要檢查投標單位相關產品的煤礦安全標誌證書及編號。另外在采購合同中要注明產品必須有煤礦安全標誌的條款,不得采購無安全標誌證書或安全標誌過期廠家的設備。
(二)驗收管理
1.對公司機電設備租賃站拉回入庫的設備,要檢查是否有煤安標誌,煤安標誌是否在有效期內,並登記入帳。
2.無煤礦礦用安全標誌的產品嚴禁入庫。
3.對由公司采購的固定資產設備入庫驗收時,要檢查是否有煤安證書,設備上煤安證號是否與證書一致,煤安標誌是否在有效期內,並登記入帳。
4.設備管理員要做好驗收記錄,登記清楚,確保煤安標誌物、證一致。
5.對礦自主購進的設備,要檢查是否有煤安證書,煤安證號是否在有效期內,並登記入帳。
6.對煤安標誌及設備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作為驗收的一個主要方麵,設備管理員對相關資料登記造冊後交科檔案員統一歸檔管理。
(三)安全標誌台帳
1.設備管理員應根據入庫設備登記驗收記錄,定期將煤礦安全標誌情況移交給檔案管理員,由其統一編製安全標誌台帳。
2.安全標誌台帳要說明設備的名稱、型號、數量、入庫時間、使用地點等。
3.對小型材料(如電鈴、接線盒、信號、電話等)也要建立煤安標誌台帳,由供應科負責;通風儀器台帳由生產科負責建立。
(四)現場使用管理
1.對機電設備編號管理,每台設備打字焊號,並對此台設備的有關資料進行登記,方便查找該設備的生產廠家、煤安證號等詳細資料。
2.各區隊使用單位,在領用設備出庫後,在搬運過程中防止設備銘牌及本身受到意外損壞,在使用中,要注意保護好設備的銘牌,不要隨意敲打損壞設備銘牌。
3.因使用單位設備管理不當,造成煤安標誌牌損壞或丟失, 對使用單位罰款200元/次;
4.煤安標誌牌損壞或丟失後,由機電科通過該設備的詳細資料聯係廠家補發標誌牌。
5.設備的“MA”標誌及煤安證號作為機電設備檢查中的重要內容,對沒有“MA”標誌的設備要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升井停止使用。
6.機電科應定期檢查在用設備煤安標誌證號使用有效期,對煤安標誌證號過期的設備要暫時停止使用,統一建賬管理。聯係廠家補發煤安標誌證號後,方可繼續使用。
(7.各使用單位要對所轄設備進行建帳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機電科會同有關部門每月對區隊按照礦煤安標誌管理標準進行檢查落實,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
三、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國家煤礦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礦機電設備管理有關製度;各單位崗位職責。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設備驗收單;煤安標誌台帳(生產廠家、煤安證號、有效期);設備台帳(名稱、型號、編號、生產廠家、煤安證號);處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