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設備租賃管理標準
QG/XQ0323-2009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租賃程序、租賃設備維修及租金考核,適用於租賃設備過程管理。
二、標準內容
(一)租賃設備的一般規定
1.結算方式:以隊為單位
2.租賃設備的範圍:井下綜采隊、開拓隊、掘進隊等單位使用的移動設備(集團公司租賃站所列租賃設備明細)。
3.租賃方式:所有設備實行不定期租賃,以月租金為計價基礎,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二)設備租賃程序
1.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計劃,每月25日前將設備計劃以書麵形式報機電科,由機電科根據生產作業計劃及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各使用單位租賃設備台數,編製租賃計劃。
2.各單位因生產急需增加設備時,需經調度室和分管礦領導簽字後,到機電科辦理領用手續,安裝後三日內需辦理追加手續,否則,按計劃外設備處理。
(三)設備租金的構成
1.設備租金以日租金為計價基礎,租金的計算由折舊費、修理費、管理費、租賃係數四項構成。
2.折舊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執行,修理費、管理費按公式規定執行,租賃係數按1.4計算。
日租金=(折舊費+管理費+修理費)÷365×1.4
(四)租賃設備的維修
1.各單位使用的設備中小修及日常維護,均由使用單位按維修要求辦理。
2.各單位使用設備不當或維修不及時造成設備或部件損壞的,按設備或部件原值進行處罰,其修理費用由使用單位支付。
3.使用完撤除升井的設備,應保證零部件齊全完整,設備完好。缺件的,由原使用單位按規定期限配齊,否則,對其罰款。
(五)設備租金的考核
1.機電科每月底按各使用單位所報設備租賃計劃,結合下月生產計劃確定實際租賃台數,核定各單位設備租金,作為計劃設備租金費用。
2.機電科每月5日前計算上月各單位實際租金,並報企管科,由企管科對各單位進行考核。
3.計劃外領取的設備,其租賃費計入當月實際租金,如使用單位不報設備租賃計劃,則視計劃租金為零。
4.設備租金從設備領出之日起計算,到設備升井交庫銷賬為止。設備現場交接時,以設備交接清單的時間為設備租金的起止時間。
5.設備使用期限不到(新設備為一年零二個月,修複設備為7個月)因維護修理不到位,造成損壞需更換的屬計劃外設備,除損壞設備租金計算到月底外,領用更換的設備從領用之日起開始計算租金,下個月隻計算單台租金。
6.井下撤除更換設備考核計劃租金(小設備三天,刮板機五天,皮帶機七天),過期不升井,每拖延一天按基本租金十倍收取租賃費(以銷賬日期為準)。
7.閑置設備自通知之日起,三天內不交回的,每拖一天按基本租金的十倍收取租賃費。
8.對機電科下達的設備調撥通知單不執行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並按設備單價的十倍收取租金。
9.各使用單位私自調換設備的,發現後除罰款外,對雙方按設備租賃單價的十倍收取租金。
10.設備升井入庫,沒有到設備組銷賬的,其租金由原使用單位承擔,直到銷賬為止。
11.領取設備部件的,按部件租賃單價收取租金。
12.領用規定外的備用設備的,按計劃外設備收取租金。
13.使用單位私自到機修廠、修理組領取設備、拆卸部件,一經發現除按礦文件規定罰款外,設備租金從領用之日起按設備租賃單價的十倍收取租金。
14.設備變更使用單位需移交時,由機電科組織交接雙方現場交接,對交接查出的問題按《機電設備管理標準》設備移交規定內容執行,交接後三日內交接雙方設備管理員到機電科辦理設備租賃增減手續(為計劃租賃費)。遲辦一天對交接雙方均按計劃外設備收取租賃費,直到手續補辦齊全為止。
三、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2.礦機電設備管理有關製度;
3.各單位崗位職責;
4.集團公司租賃站所列租賃設備明細。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1.設備租賃計劃;
2.設備實際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