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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橋煤礦瓦斯防治管理規定彙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1-03 20:33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新橋煤礦瓦斯防治管理規定彙編

目 錄

第一篇 崗位責任製 - 1 -

第一章 瓦斯防治領導小組 - 1 -

第二章 各崗位瓦斯防治責任製 - 2 -

礦長 - 2 -

礦總工程師- 2 -

安全副礦長 - 3 -

機電副礦長 - 4 -

生產副礦長 - 4 -

經營副礦長 - 4 -

地測副總工程師- 5 -

通風副總工程師- 5 -

機電副總工程師- 6 -

生產技術科 - 6 -

安檢科科長 - 7 -

調度室主任 - 8 -

機電科科長 - 8 -

監測監控中心主任 - 9 -

人勞科科長、培訓科科長 - 9 -

供應科科長 - 10 -

企管科科長 - 10 -

通風隊隊長 - 10 -

采掘隊隊長 - 11 -

運輸隊隊長 - 12 -

機電一隊隊長 - 12 -

機電二隊隊長 - 13 -

探防隊隊長 - 13 -

其它輔助單位 - 13 -

職工 - 14 -

第二篇製度體係 - 15 -

第一章 瓦斯管理十條紅線 - 15 -

第二章 瓦斯巡回檢查與交接班製度- 15 -

第三章 通風管理- 18 -

第一節 巷道貫通 - 18 -

第二節 盲巷管理- 23 -

第三節 回風巷管理 - 24 -

第四節 采空區通風管理 - 25 -

第五節 局部通風管理 - 26 -

第六節 瓦斯異常區域風量配備 - 32 -

第七節 通風係統調整 - 33 -

第四章安全監控設備管理規定 - 34 -

第一節 監測監控係統設計與安裝 - 34 -

第二節 甲烷傳感器的使用規範 - 38 -

第三節 風筒傳感器使用的使用規範 - 48 -

第四節 風門傳感器的使用規範 - 49 -

第五節 監測監控係統故障處理製度- 50 -

第六節 監測監控係統的檢修製度- 52 -

第五章 甲烷傳感器遙控器使用管理規定 - 54 -

第六章 防治瓦斯超限的管理 - 47 -

第七章 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66 -

第八章 甲烷傳感器報警彙報及處理規定 - 71 -

第九章 甲烷傳感器誤報警、瓦斯超限追查與處理製度 - 75 -

第一節 瓦斯超限02manbetx.com 分級追查和處理製度 - 75 -

第二節 甲烷傳感器誤報警追查與處理製度 - 78 -

第十章 光學瓦斯檢定儀、便攜式瓦斯檢測儀使用的管理 - 84 -

第三篇01manbetx 01manbetx - 92 -

第一章 瓦斯檢查工01manbetx 01manbetx - 92 -

第二章安全監測工01manbetx 01manbetx - 98 -

第三章 瓦斯儀器檢修工01manbetx 01manbetx - 102 -

第四章 測風員操作規程 - 110 -

第五章 通風調度工操作規程 - 115 -

第一篇 崗位責任製

第一章 瓦斯防治領導小組

根據《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永煤公司礦井瓦斯防治管理辦法》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永煤公司瓦斯綜合治理考核辦法》的要求,成立新橋煤礦瓦斯防治領導小組: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黨委書記、安全礦長(安全副總)、機電礦長(機電副總)、生產礦長(生產副總)、經營礦長、通風副總、地測副總、生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安檢科科長、機電科科長、監測監控中心主任、通風隊隊長、綜采隊隊長、準備隊隊長、綜掘隊隊長、開一隊隊長、開二隊隊長、開三隊隊長 、機電一隊隊長、機電二隊隊長、 運輸隊隊長、探防隊隊長

礦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生產科,辦公室主任由通風副總工程師(兼)。

辦公室成員:生產科地質組負責人、生產科測量組負責人、生產科通風組負責人、監測監控中心主任、機電科供電負責人、通風隊隊長等

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有關煤礦瓦斯防治的法律法規和規程、規範要求,進一步構建煤礦“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體係,實現礦井安全生產;每月召開礦井瓦斯防治專業會議,解決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瓦斯防治的重大技術問題,製定礦井防治瓦斯規劃;監督檢查防治瓦斯製度、工程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章 各崗位瓦斯防治責任製

礦長

對全礦瓦斯防治管理工作全麵負責,是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責任者。

一、負責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機構,配齊瓦斯防治專業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

二、定期聽取礦總工程師、經營、通風等部門瓦斯防治計劃、資金安排的彙報,保證有足夠的瓦斯防治安全費用。

三、審閱簽署通風瓦斯日報及瓦斯監控日報,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四、組織礦有關部門管好、用好現有瓦斯防治技術裝備。

五、組織礦有關部門抓好瓦斯防治特殊工種的技術業務培訓和定期安全輪訓,提高有關人員的業務技術素質。

六、負責組織、指揮瓦斯02manbetx.com 的搶險救災和處理。

礦總工程師

在礦長領導下負責全礦瓦斯防治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瓦斯防治技術工作負全麵責任。

一、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全礦瓦斯防治工作的年度規劃、瓦斯防治安全費用計劃,合理安排“瓦斯防治”工程。

二、審批采、掘作業規程及有關計劃設計、規程措施時,嚴格把好瓦斯防治措施關。

三、組織編製采區設計及采、掘接替計劃時,必須同時編製瓦斯防治措施。

四、每月組織一次“一通三防”例會、瓦斯防治專業例會,瓦斯防治綜合03manbetx 例會,每月兩次隱患排查會,每月四次專業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對重大安全隱患除向礦長彙報外,還要立即向股份公司有關領導彙報。

五、重點抓好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瓦斯排放、巷道貫通、盲巷封閉、非正規采煤、通風瓦斯管理等重要環節,嚴防重大瓦斯02manbetx.com 的發生。

六、審閱通風瓦斯日報及瓦斯監控日報,對出現的通風瓦斯問題,應作出明確指示,並要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七、負責組織編製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報永煤公司審批,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修訂一次。

八、參與組織瓦斯02manbetx.com 的搶險救災和事故追查處理。

安全副礦長

對全礦瓦斯防治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一、定期監督檢查瓦斯防治工作規劃、計劃的落實情況,定期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落實情況,並對供應、安全費用、儀器、儀表、人員配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礦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監督檢查,監督瓦斯防治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三、協助礦長做好瓦斯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機電副礦長

對分管範圍內的機械和電氣設備安全運轉負責。

一、負責主要通風機、機電係統、防塵供水係統的管理,保持各係統正常運轉。

二、負責井下機械設備正常運轉,不產生機械火源,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三、負責實現掘進局部通風機雙風機雙電源設計符合要求,局部通風機日常檢查及維護工作。

四、負責組織分管科室(隊)做好瓦斯防治業務保安工作。

五、協助礦長做好瓦斯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生產副礦長

對分管範圍內生產係統的瓦斯防治管理工作負責。

一、協助礦長定期檢查各生產單位瓦斯防治工作進展情況。

二、負責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瓦斯防治問題和事故隱患。

三、負責組織實施有關瓦斯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工程。

四、安排、布置、總結生產的同時,安排、布置、總結瓦斯綜合治理工作。

五、協助礦長做好瓦斯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經營副礦長

對瓦斯防治工作所需的器材、資金和人員配備負責。

一、按時供給瓦斯防治工程所需的器材和資金。

二、定期檢查瓦斯防治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保證瓦斯防治工程有充足的人員,並隨生產的發展及時補充、調整。

地測副總工程師

協助總工程師對礦井瓦斯綜合治理的技術業務工作負責。

一、負責組織編製、審核礦井瓦斯地質圖。

二、負責組織編製、審核新水平、新煤層開拓前的瓦斯地質預報。

三、負責組織編製月度瓦斯地質預報。

通風副總工程師

協助總工程師對礦井瓦斯防治的技術業務工作負責。

一、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審批全礦瓦斯防治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

二、協助總工程師召開瓦斯防治工作技術會議,不斷提高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

三、及時03manbetx 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從技術上采取措施處理。

四、負責組織學習瓦斯防治工作的先進經驗,推廣使用先進裝備、技術。

五、在礦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礦井瓦斯防治技術、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機電副總工程師

協助礦總工程師對礦井機電係統範圍內瓦斯防治的技術管理負責。

一、從技術上對礦井電氣、機械設備的正常運轉負責。

二、協助礦總工程師編製、審批機電係統範圍內有關瓦斯防治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

三、對維持礦井主要通風機、防塵供水係統正常運轉負技術責任,對實現掘進安全裝備係列化負技術責任。

生產技術科

生產科科長負責生產科業務範圍內的瓦斯防治全麵工作,生產科通風組組長對其業務範圍內的瓦斯防治技術工作負責,生產科地測組組長負責瓦斯地質預測預報及瓦斯地質圖的編製,生產科采掘組組長負責礦建瓦斯防治工作的具體落實,生產科設計組組長負責瓦斯防治工程、通風設施等的構築位置設計。

通風組

一、負責編製、審批、實施瓦斯防治業務的年度規劃、計劃、設計和措施。

二、負責組織礦井瓦斯防治專業檢查。

三、及時03manbetx 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四、負責全礦井瓦斯防治的日常技術管理工作。

五、編製礦井年度、月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考慮礦井(采區)瓦斯防治工作。

六、負責推廣應用瓦斯防治的先進經驗、技術和裝備。

七、負責編製年度瓦斯防治規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及編製總結報告。

地測組

一、編製、審核礦井瓦斯地質圖。

二、編製、審核新水平、新煤層開拓前的瓦斯地質預報。

三、編製月度瓦斯地質預報。

四、巷道貫通的進度通知等。

采掘組

負責瓦斯防治工作在各采掘工作麵的現場落實

設計組

一、負責瓦斯防治工程的設計。

二、負責具體車場的風門設計。

三、負責瓦斯防治巷道的設計。

安檢科科長

對全礦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檢查監督負責。

一、在安全副礦長的領導下,定期或不定期對全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監督全礦瓦斯防治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

三、製止瓦斯防治工作中的各種“三違”現象,追查處理“三違”人員。

四、參加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質量檢查。

五、負責巷道貫通、排放瓦斯、瓦斯超限處理等瓦斯防治工作中的安全檢查監督。

調度室主任

對礦井生產調度業務範圍的瓦斯防治工作負責。

一、負責礦井“瓦斯防治”的調度聯絡工作,及時掌握巷道貫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進展情況及規程措施落實情況,做好“瓦斯防治”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負責瓦斯防治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調度工作。

三、協助安檢科、生產技術科做好全礦瓦斯防治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

四、發生瓦斯重大事故時,協調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參加事故搶救和事故追查。

機電科科長

對機電係統業務範圍內瓦斯防治的技術工作負責。

一、負責編製、審批、實施業務範圍內瓦斯防治所需設備的規劃、計劃和措施。

二、負責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正常管理,對通風機的連續可靠運轉在業務技術上負責。

三、負責抓好機電設備的檢修、管理,杜絕電器設備失爆,防止機械摩擦、碰撞產生引爆火源。

四、負責局部通風機使用雙風機雙電源滿足相關規定,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的斷電功能測試管理工作和日常檢查維護。

五、負責組織有關人員追查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非計劃停風事故,並撰寫事故報告。

監測監控中心主任

負責瓦斯監控係統安裝、使用和維護,確保正常運行並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標準

一、負責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規範》(AQ1029-2007)設計、安裝、管理、維護、調校監測監控係統,建立各項台賬、記錄,及時繪製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並對各使用區隊進行監督管理,保證係統運行連續穩定可靠。

二、負責瓦斯電閉鎖裝置的安裝、斷電功能測試等管理工作。

三、負責瓦斯監控日報的打印,並報送總工、礦長審閱簽字。

四、負責瓦斯監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中心站的日常維護和數據傳輸工作。

六、編製安全監控係統安全費用計劃

七、負責組織有關人員追查由於甲烷傳感器管理問題造成的甲烷傳感器誤報警,並撰寫追查報告。

人勞科科長、培訓科科長

對瓦斯管理人員配備及培訓工作負責。

一、負責保證瓦斯防治所需的人員,並根據生產發展情況及時給予補充,保證人員素質。

二、負責做好職工的培訓工作,特別應加強對通風安全監測工、爆破工、瓦斯檢查工等特殊工種的培訓管理。

供應科科長

對全礦範圍內的瓦斯防治所需材料供應負責。

一、負責按時供給礦井瓦斯防治所需的材料、設備、儀器、儀表等。

二、負責在發生重大瓦斯事故時所需材料的供應。

企管科科長

及時安排瓦斯防治工程計劃並組織落實。

通風隊隊長

負責本隊業務範圍內的瓦斯防治管理工作。

一、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具體抓好業務範圍內的瓦斯防治管理工作,包括瓦斯檢查及瓦斯防治技術資料管理。

二、協助生產技術科做好全礦瓦斯防治日常管理。

三、負責全礦瓦斯的日常檢查、調度管理工作,杜絕瓦斯事故發生。

四、協助安檢科、生產技術科做好全礦瓦斯防治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

五、負責編製恢複通風、排放瓦斯技術措施,並做好瓦斯排放工作。

六、做好全礦瓦斯防治各種基礎技術資料的編製與報批,重點是瓦斯日報編製與報批,瓦斯日報至少保存三年。

七、負責管理、調試、校驗便攜式光學瓦斯檢定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八、負責礦井通風設施的完善、通風係統調整等具體工作。

九、負責本隊職工瓦斯防治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

采掘隊隊長

采掘隊隊長對本單位生產範圍內的瓦斯防治工作全麵負責,采掘隊分管隊長對分管範圍內的瓦斯防治工作負責,跟班隊長對帶班期間的現場瓦斯防治工作負責。

一、對本隊生產管理區域瓦斯監測設備、斷電儀的使用和管理負責。

二、負責管理生產區域內的瓦斯防治設施。

三、協助做好本隊排放瓦斯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隊職工瓦斯防治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

五、保證生產區域內電氣、機械設備正常運轉,杜絕失爆不產生引爆火源並對產生的此類事故負責。

六、配合有關科室做好本隊責任區內的瓦斯防治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

七、局部通風機的日常檢查和維護,風電、瓦斯電閉鎖日常試驗和檢查等。

八、對本單位人員造成瓦斯防治設施的損壞、丟失負責,並參加事故的追查。

運輸隊隊長

對本單位管理區域內的瓦斯防治工作負責。

一、對本隊生產管理區域瓦斯監測設備、斷電儀的使用和管理負責。

二、對生產管理區域內通風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

三、對本單位人員造成瓦斯防治設施的損壞、丟失負責,並參加事故的追查。

四、負責本隊所有職工瓦斯防治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

機電一隊隊長

對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的瓦斯防治工作負責。

一、對本隊生產管理區域瓦斯監測設備、斷電儀的使用和管理負責。

二、對生產管理範圍內的電氣、機械設備產生的引爆火源負責。

三、對生產管理範圍內的瓦斯防治設施管理負責。

四、對本單位人員造成瓦斯防治設施的損壞、丟失負責,並參加事故的追查工作。

五、對排放瓦斯工作過程中安全停送電負責。

六、負責本隊所有職工瓦斯防治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

七、負責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保證井下生產所需風量。

機電二隊隊長

對本單位生產管理範圍內的瓦斯防治工作負責。

一、對本隊生產管理區域瓦斯監測設備、斷電儀的使用和管理負責。

二、負責對生產管理範圍內的電氣、機械設備的維護,杜絕失爆不產生引爆火源並對產生的此類事故負責。

三、對生產管理範圍內的瓦斯防治設施管理負責。

四、負責本隊所有職工瓦斯防治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

探防隊隊長

對本單位施工區域的瓦斯防治設施的正確使用和保護負責。

一、對本隊生產管理區域瓦斯監測設備、斷電儀的使用和管理負責。

二、負責配合施工區域的責任隊用好瓦斯防治設施。

三、負責本隊所有職工瓦斯防治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

四、對鑽場內瓦斯超限、積聚事故負責。

其它輔助單位

正職(包括地麵廠、隊、科、服務公司)對本單位瓦斯防治管理工作在其業務管理範圍內負責。

職工

井下職工對其工作範圍內的瓦斯管理工作負責。嚴格按礦內相關規定及操作規程作業,發現瓦斯報警、積聚等隱患有權立即停止作業並及時向調度室、當班跟班隊長或班長彙報;服從調配指揮,參加搶險救災;按照規定具體實施瓦斯防治措施。

第二篇 製度體係

第一章 瓦斯管理十條紅線

一、瓦斯超限作業,隱瞞瓦斯超限情況。

二、排放瓦斯無措施、一風吹或排放瓦斯流經區域不停電、不撤人。

三、擅自修改監控數據庫,擅自中斷數據傳輸的,造成監控數據失真。

四、擅自高定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範圍,造成監控係統不能按規定斷電。

五、擅自甩掉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風機自動倒台等安全控製保護功能。

六、虛報抽、排瓦斯鑽孔深度、鑽孔數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參數測定、防突效果檢驗數據弄虛作假。

八、故意破壞抽采設施、通風設施、監控係統。

九、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麵無評價、虛假評價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製,超采超掘。

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凡觸犯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的直接責任人,幹部一律免職,工人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章 瓦斯巡回檢查與交接班製度

一、每月26日前通風隊隊長、技術人員、瓦檢班(組)長共同按檢查瓦斯區域協商編製下月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計劃必須規定瓦檢員的檢查路線、檢查地點、檢查次數、檢查內容、檢查時間、彙報時間、彙報次數、交接班地點(不得為同一個地點)等內容。對瓦斯湧出異常的掘進工作麵,由施工區隊編製有針對性的瓦斯管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通風隊設專職瓦檢工,並實行現場交接班。不按規定製定,對通風隊技術負責人罰款200元。

二、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隨著井下生產變化情況及時修改(路線的變更或區域增減必須重新編製審批)。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應於每月28日前報礦總工程師審查、簽字批準,另報通風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備查。不按規定審批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對通風隊技術負責人罰款200元。

三、瓦檢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現場交接班要求:

(一)交接地點:巡回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在井下按照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中指定地點進行交接班。(設專職瓦斯檢查員的交接班地點掘進工作麵為局部通風機處,采煤工作麵為進風側車場口)

(二)交接內容:上一班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當班的通風、防瓦斯、防火、防塵情況及“一通三防”設施的完好情況,並用電話向通風調度進行雙人彙報,通風調度應認真作好記錄。

(三)交接要求:

1.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地點交接班。

2.交接班要做到“手對手”、“口對口”,把遺留的問題交接清楚,雙方簽字。

3.交接班雙方在指定地點交接完畢後,就地用電話向通風調度彙報,通風調度員要做好彙報記錄。

4.填寫“交接記錄”要字跡清晰,交接時間、地點、交接人、現場存在問題等要填寫清楚。

5.不按規定交接班,每次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四、瓦斯檢查員要嚴格按照通風隊編製的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進行瓦斯巡回檢查,嚴禁瓦斯檢查中的“空班、漏檢、假檢”現象發生,嚴格執行班中三彙報,出現“空班”現象對通風隊值班隊長免職,通風隊隊長降職,出現“假檢”現象對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出現“漏檢”現象按嚴重“三違”考核。做到井下牌板記錄、檢查手冊及地麵瓦斯調度台賬“三對照”,生產技術科對瓦斯檢查的“三對照”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一處不符合要求,對瓦斯檢查工罰款100元,通風調度負責人罰款100元,分管副隊長罰款100元,隊長罰款100元。

五、采掘工作麵每次檢查瓦斯不少於4個點,采煤工作麵檢查進風流、工作麵風流、上隅角、回風流;掘進工作麵進風流(局部通風機附近)、工作麵風流、回風流、局部冒高處,並將檢查結果告知當班班長。發現一次瓦斯異常而沒有記錄和彙報視為沒有檢查,對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處理。

六、發現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撤出工作麵所有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掛上“禁止入內”警示牌,並按相關規定彙報礦調度室。沒有按要求執行,對責任人處1000元罰款,並按瓦斯管理“十條紅線”進行處理。

七、瓦斯檢查員要對本班分管區域的通風設施、甲烷傳感器、局部通風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彙報。瓦斯檢查員必須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比對,瓦斯檢查員每小班要用光學瓦斯檢測儀對本區域采掘工作麵內的傳感器進行2次比對,其它地點比對1次,采掘工作麵T1顯示值及比對情況,填入監測監控牌板,每班巡檢一遍要向通風調度和監測監控中心站彙報一次。發現數據不符(兩者之差超過0.1%)時,立即報告礦通風調度和調度室,調度室立即通知監測監控中心,由監測監控中心值班員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調校。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次·處。

第三章 通風管理

第一節 巷道貫通

一、貫通前

(一)當貫通的兩煤巷炮掘相距100m(岩巷炮掘相距50m、煤巷綜掘相距150m)前,由生產技術科礦建組負責下達巷道貫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製通知單,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在三天內完成措施編製工作,措施必須包括預防冒頂和防止瓦斯、煤塵、爆破、透水等方麵內容,經會審、貫徹後執行。貫通的兩巷相距20m(綜掘相距50m)前貫通安全技術措施未審批、貫徹完畢(貫徹包括通風隊),不允許向前掘進。

(二)當貫通的兩煤巷炮掘相距100m(岩巷炮掘相距50m、煤巷綜掘相距150m)前,由生產技術科通風組編製巷道貫通通風係統調整方案,報總工程師批準後由通風隊編製並審批完成通風係統調整安全技術措施,明確貫通地點構築通風設施(或臨時通風設施)位置及要求,要求上述工作三天內結束。

(三)當貫通的兩巷相距20m(綜掘相距50m)前,由生產技術科測量組負責下達巷道貫通通知單。

二、貫通時

(一)當貫通的兩巷相距20m(綜掘相距50m)後,每天由生產技術科測量組負責在礦早調度會上通報巷道貫通剩餘工程量。

(二)兩巷相向貫通時,兩巷相距20m(綜掘相距50m),相向貫通兩施工工作麵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施工,撤出作業人員但保持正常通風,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施工。停掘巷道必須成巷,並對工作麵5m範圍內的巷道進行加固。停掘前,必須按照預定的貫通中心線方向,打3~5m深的探眼,填入標記物。

(三)檢查被貫通巷道瓦斯濃度和風筒完好情況。

1.綜掘巷道相距50m開始,施工單位班長必須指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每班2次到被貫通巷道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檢查被貫通巷道及回風流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按規定立即采取措施處理。檢查無問題後,在被貫通巷道距貫通位置以外50m處設專人警戒,並掛警戒繩和警戒牌。

2.炮掘巷道貫通相距20m開始,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施工單位班長必須指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被貫通巷道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按規定處理瓦斯。隻有在兩個工作麵通風正常,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的情況下,掘進工作麵才允許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麵距貫通位置按規定(煤巷直巷120m,拐彎巷道100m;岩巷、半煤岩巷直巷150m,拐彎巷道120m)設專人警戒,並掛警戒繩和警戒牌。

(四)貫通時每次爆破後,施工單位班長和爆破工必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和瞎炮等情況。如果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確認無異常情況後,才允許進行掘進作業。

(五)當貫通的兩巷相距20m(綜掘相距50m)後,礦調度室和施工現場都要懸掛巷道貫通進展圖(此圖由生產技術科測量組負責提供,A3紙打印),做到班班驗收,及時填寫進度和剩餘長度,準確掌握貫通時間,確保貫通準確無誤。

(六)巷道貫通,岩巷必須提前10m開始用3m長釺打探眼(探眼嚴禁作炮眼使用),煤巷同樣必須提前10m開始使用煤電鑽配1m長麻花鑽杆打5m深探眼並查看標記物情況,掌握好預透距離,並要維護好被貫通巷道的永久支護。臨近貫通5m時,應采用長探短掘放小炮方法施工;臨時貫通2m時,應用掏槽貫通,然後逐漸擴大達到設計斷麵。

(七)貫通施工單位及時按通風係統調整方案,要求在構築通風設施(或臨時通風設施)處做好調道、清理工作,通風隊在巷道貫通剩餘5m前構築好通風設施(或臨時通風設施),為貫通時調整通風係統做好準備工作,否則不允許向前貫通施工。

(八)巷道貫通當班,按照風流調整方案確定受影響範圍,由調度室通知該範圍內所有工作人員,停止一切工作,通風隊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保證貫通巷道有足夠的風量,待風流穩定後,受影響區域的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後,方可由調度室通知有關停工地點恢複生產。

(九)巷道必須做到定時貫通,時間原則上安排在早班。巷道貫通當班,由分管礦領導組織調度室主任(或副主任)、生產科(掘進和通風主管)、安檢科科長(或副科長)、通風隊隊長及施工單位隊長在現場按照貫通安全技術措施、通風係統調整安全技術措施要求進行監督落實,確認符合貫通要求後,現場指揮貫通和通風係統調整,並在現場巷道貫通記錄單(通風隊負責保管)上簽字認可,同時通風隊至少安排一名測風工在現場測定貫通前後的風量及瓦斯,否則不允許貫通。

(十)通風隊要認真做好貫通記錄,記錄貫通時間、貫通前後的風流方向、風量、瓦斯濃度及異常情況的處理等,貫通措施、貫通記錄單要妥善保存備查。

三、貫通後

巷道貫通後永久通風設施構築結束前,通風隊跟班隊長必須每班都到巷道貫通處觀察臨時通風設施有沒有異常。如有異常,必須立即處理或彙報。

四、其它

(一)貫通老巷或采空區時,應先探明老巷和采空區的有害氣體含量和積水情況,由施工單位根據所探情況,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二)被貫通巷道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如果被貫通巷道原已停風,則需要提前排放被貫通巷道內的瓦斯。必須保證被貫通巷道能夠進行正常通風、瓦斯檢查等工作,同時要裝設瓦斯傳感器、風筒傳感器。

(三)要加強貫通巷道的頂板管理。根據現場頂板情況決定貫通巷道附近采取的具體加固措施,要求在巷道貫通措施中明確規定。

(四)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五)掘進巷道貫通必須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六)備采麵通風係統形成後,其配風量為正常回采風量的50%,一般為450~500m3/min。

(七)回采結束的工作麵,在撤除設備(不含支架)、材料期間,其風量要控製在350~400m3/min。回撤支架前必須形成局部通風係統,否則按重大隱患考核。

(八)無故不參加貫通跟班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人,違反本貫通管理規定中其他任何一條對責任人處罰100元、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造成事故者按礦相關管理製度執行。

第二節 盲巷管理

一、凡長度超過6m不通風或通風不良的獨頭巷道,統稱為盲巷。

二、井下嚴禁出現盲巷。生產部門應設計精確,減少無效巷道的產生;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杜絕廢棄巷道的產生。井下所有已開掘的巷道必須按設計要求竣工,不準中途停掘,避免形成盲巷;對確有需要停掘的巷道,生產部門必須編製停工報告,由礦長和總工程師批準。對已出現的盲巷,應立即進行密閉。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300元。

三、施工巷道因其它原因需停止掘進和拆除風筒時,施工單位至少提前2天向生產科通風組書麵報告,由生產科通風組安排通風隊做好封閉的準備工作;由通風隊在盲巷口5m範圍內設柵欄,掛好“禁止入內”警示牌。需永久封閉的,必須在停風24h內完成永久封閉。不按時彙報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各罰款100元;不按規定封閉的,對通風隊隊長罰款200元;由於對盲巷封閉不及時造成事故的,將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需封閉的盲巷必須提前將設備、材料、管線、軌道等進行回收,做到一切導電體不得進入盲巷,否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四、臨時停風時間超過24h的地點,要立即斷電撤人,打好柵欄,掛好“禁止入內”警示牌,當停工區內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進行永久封閉。 密閉要嚴格按照標準建造,密閉要設檢查牌,定期進行檢查。

五、隻打柵欄的盲巷(臨時停風),其柵欄的位置必須設在距巷道口小於5m的範圍內,柵欄嚴格按照標準構築。不按要求構築柵欄對通風隊隊長罰款200元。

六、井下所有盲巷由通風隊編號建立台帳,由生產科通風組填入通風係統圖;對隻打柵欄的盲巷應設置瓦斯檢查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檢查處理情況記入設施檢查記錄。發現一處未按要求,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七、當掘進巷道接近或需要貫通盲巷時,按巷道貫通的有關規定,地測部門要通知有關部門采取安全技術措施,恢複通風或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風隊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八、掘進施工可能揭露盲巷必須在揭露前至少一天以書麵的形式向生產科通風組彙報,由生產科通風組安排通風隊進行密閉。

第三節 回風巷管理

一、每月下旬生產科礦建組和通風組負責對南、北翼回風巷及安全出口進行集中檢查。

二、機電二隊負責南、北翼回風巷和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其他物體占用,嚴禁在南、北翼回風巷和安全出口安設風門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符合要求對機電二隊負責人罰款200元。

三、機電二隊必須保證南北翼回風巷中地麵無長期水淋現象,無人走在上麵打滑事情的發生;機電一隊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梯子間的穩固,台階的可靠,保證鐵製品的承載能力符合要求。一處不符合要求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四、礦井主要通風巷道失修率低於7%,嚴重失修率低於3%,否則必須進行巷道擴修。

五、礦井回風巷小於設計斷麵20%或風速超過《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必須降低風量或對回風巷進行返修,回風巷斷麵低於設計斷麵2/3,必須進行返修,確保回風巷斷麵符合要求。生產科礦建組每月頂板檢查對每條回風巷至少選擇兩處進行測量,發現超過規定向總工程師彙報。不彙報或不測量對生產科礦建組負責人處罰200元。

第四節 采空區通風管理

一、掘進工作麵貫通采空區時,生產科測量組負責預報剩餘距離,施工單位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采空區有積水,製定專項措施,由專業隊伍、專業人員、專業設備進行探放水),並根據所探情況製定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按照措施規定進行探瓦斯、排放瓦斯、封閉采空區及調整通風係統等相關工作,不按規定執行,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二、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10天內進行封閉,掘進工作麵揭露采空區,必須在1天內進行封閉,其他根據情況具體由總工程師臨時確定,施工單位不按要求封閉采空區的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

三、采煤工作麵每班的跟班隊幹必須指定人員負責采煤工作麵風幛維護、回風隅角瓦斯傳感器的保護工作,保證風幛、瓦斯傳感器正常使用。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處必須設風幛(采用不帶孔的雙抗網),風幛設在上、下端頭切頂柱裏側(緊貼切頂柱),風幛上接巷道頂板(或支架側護板)、兩邊接巷幫及上下端頭支架(風幛要求擋風嚴密,原則上要求與巷幫、支架、巷頂的間隙不超過50mm),風幛的安設質量跟班隊長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確保風幛能夠將采空區和工作麵空氣全部隔開。否則,對區隊跟班隊長罰款500元,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五節 局部通風管理

一、采區設計和掘進巷道的作業規程中必須按《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編製通風設計。生產科通風組負責編製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設計經總工程師批準下發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按照局部通風設計進行編寫《作業規程》,內容包括: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選型、風機吊掛位置、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等,風量計算必須嚴格按瓦斯湧出量和巷道風速等確定,保證風量滿足衝淡排除瓦斯、風速符合《規程》規定。每少一項罰責任人100元。

二、局部通風機下井前必須在地麵試運轉,保證其性能、參數等符合選型設計要求。局部通風機由施工單位負責安設,沒有按照設計位置安裝,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500元/次。私自安裝局部通風機的單位,罰責任單位負責人和機電負責人每人500元。局部通風機在運轉過程中使用單位電工必須每班檢查局部通風機運轉情況,發現局部通風機循環風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彙報,通風隊不能立即處理解決循環風的,應立即通知局部通風機供風地點的人員停止工作,撤出所有人員,將巷道內機電設備的開關打到“零”位並加閉鎖。通風隊值班人員根據現場瓦斯情況經請示總工程師,確定是否立即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

三、掘進工作麵必須安裝(同型號、同能力)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倒台裝置。每班指定專人管理,負責風機的看管維護及供電線路的檢查,保證風機連續運轉,任何時候都能自動倒台。否則對機電副隊長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罰款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三級非傷亡事故處理。

四、使用雙風機的開掘工作麵,每天12:00~13:00必須進行一次倒台試驗,備用風機運轉時間不少於10min,每次倒台試驗前後,由施工單位的風機管理人員(電工)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指示變電所做漏電試驗同時風機做自動倒台試驗,倒台試驗結束後,由風機管理人(電工)負責向監測監控中心詢問倒台試驗時間,並在自動倒台試驗記錄本中和局部通風牌板上填寫,確保自動倒台試驗記錄、地麵自動倒台台賬、局部通風管理牌板“三對照”,不配合進行倒台試驗對責任人罰款50元,不進行倒台試驗罰款1000元/次。

五、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

六、風機管理人員每班進行檢查風機的聲音(聽有無異常),風機與風筒連接高壓部位是否漏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堅持使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功能不正常使用或斷電功能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因故障原因造成的,應及時彙報礦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如果不彙報,不安設,按照瓦斯管理“十條紅線”進行處理。

七、掘進工作麵開口前或采煤工作麵回撤支架前局部通風機和風筒必須安裝到位,局部通風機開停監測、自動倒台、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功能正常,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並能自動倒台。高瓦斯掘進工作麵必須實現三專供電。否則,不準開工。違反規定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

八、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離供風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局部通風機吸風口5m範圍內不得堆物料。否則,罰責任人200元。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保證不發生循環風,若發生循環風,對通風隊隊長和技術負責人各罰款1000元。局部通風機與供風巷道回風口之間巷道的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1條規定。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在架子上或進行牢固可靠的吊掛,風機離地高度不能小於300mm。否則,每項對機電隊長罰款200元。

九、5.5kW以上風機(低噪音節能風機除外)必須安裝成對消音器。否則,罰機電隊長200元。局部通風機的設備應齊全,吸風口要有整流器和風罩,高壓部位要有襯墊不漏風(手距漏風處100mm無感覺)。投入使用的局部通風機安設不符合以上要求或出現高壓部位漏風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機電隊長罰款100元,按期不整改逐日加罰。

十、凡是事先未經批準,隨意停止局部通風機或由於高低壓供電係統突然停電、局部通風機本身電器事故以及機械事故而引起的停電停風,不論時間長短都屬於無計劃停風,發生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和瓦檢員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不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都要由調度室牽頭,生產科通風組、安檢科、機電科參加,進行事故追查。調度室要及時統計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次數,建立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統計和追查記錄台帳。工作麵無計劃停風,對隊長、書記、機電副隊長、跟班隊長各罰款1000元,直接責任人罰款500元,關於供電係統和設備問題的同時對機電科供電負責人罰款500元,風筒脫節造成的同時對通風隊隊長、生產科通風負責人罰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瓦斯超限追查處理。

十一、發生無計劃停風時,停風巷道必須停電撤人,由跟班隊幹安排專人進行警戒,防止人員進入停風區。當不能及時恢複通風時,必須設置柵欄和警標。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停風區域內的瓦斯,隻有當瓦斯濃度符合《規程》規定時,方可恢複通風。否則必須按排放瓦斯措施進行瓦斯排放。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人為造成的按嚴重“三違”進行處罰。

十二、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如因檢修等原因要停電停風時,必須提前辦理報批手續,並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沒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隨意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否則,對責任單位按無計劃停風進行處罰。

十三、一台局部通風機隻準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嚴禁一台局部通風機多頭供風。嚴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否則,罰責任人500元。當兩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時,必須同時與工作麵電源連鎖,當任何一台發生故障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切斷工作麵電源。否則罰區隊隊長和機電隊長200~500元。瓦斯異常煤巷掘進工作麵,風筒距迎頭不超過5m。否則,對區隊跟班隊長罰款200元。

十四、局部通風機電源嚴禁取自自身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斷電範圍內。

十五、對旋風機雙級運行期間,不經允許私自改成單級運行的,對責任人按三違處理罰款5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

十六、掘進工作麵風筒因施工原因造成風筒刮破口達100mm以上對責任區隊跟班隊長每處罰1000元,主管隊長每處罰500元;破口小於100mm,對跟班隊長每處罰款500元,主管隊長每處罰款200元;風筒補過的破口又被人為撕掉,一個洞對責任區隊主管隊長罰款500元。發現風筒較大破口(破口無法修補),施工單位跟班隊長應在得知後10min內通知通風調度(711)和通風隊值班,由通風隊值班隊長安排處理,否則每處罰施工區隊跟班隊長200元。

十七、掘進工作麵迎頭風筒吊掛必須保證平直,風筒延接必須采用雙反壓邊和正接(嚴禁反接),出現一次不按規定執行,對當班管理責任人罰款100元,跟班隊長罰款100元,局部通風機靠近新鮮風流的作為“工作風機”,“工作風機”與正常的風筒吊掛必須保持平直,嚴禁出現風筒與“工作風機”之間有明顯夾角,出現一次對通風隊施工負責人罰款100元;人為原因造成風筒出現脫節一次對施工單位跟班隊長和直接責任人各罰款500元,並按一般“三違”考核使用單位,延接質量問題造成風筒脫節對通風工罰款500元。

十八、風筒距離迎頭岩巷不得超過15m,煤巷不得超過10m,瓦斯湧出異常,風筒距離迎頭不得超過5m,半煤岩巷按煤巷考慮。不按規定執行,對跟班隊長罰款500元/次·處。

十九、掘進工作麵因風筒破損嚴重造成工作麵風量不足,施工單位跟班隊長必須組織停電撤人,並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負責安排通風隊更換風筒。更換風筒原則上不允許停風,如果必須停風,則由調度室請示值班礦領導和總工程師,征得同意後方可采取措施更換風筒。人為原因造成風筒破損需要更換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責任人2000元。

二十、掘進機施工巷道風筒管理,違反以下任意一條,造成風筒脫節,按無計劃停風進行事故追查。調度室組織,機電科、安檢科、生產科、通風隊、施工區隊等進行追查。

(一)掘進機進入或退出迎頭時,截割頭必須降下,其上沿不得高於綜掘機操作台,防止割破風筒。

(二)任何情況下,掘進機進入或退出迎頭時,必須保證綜掘機距離兩幫有500mm的安全間隙。

(三)風筒距離底板高度<1.8m時,進入或退出掘進機時,確保綜掘機距離風筒不小於300mm,防止操作台、照明燈刮破風筒。

二十一、正常情況下需要延接風筒時,工作麵必須停止生產,工作麵瓦斯濃度必須降到0.3%以下方允許延接風筒。延接風筒前先將新風筒吊掛好(即風筒吊掛平直,逢環必掛),然後必須在1~2min內全部對接完成。

二十二、炮後延接風筒:起爆後,必須等15min,待炮煙吹散後才準進入工作麵(放炮後45min內,風筒破口不納入考核)。延接風筒前,必須首先對迎頭20m範圍內均勻灑水,然後由專職瓦斯檢查工檢查迎頭瓦斯濃度。

第六節 瓦斯異常區域風量配備

瓦斯異常的局部通風機通風地點,生產科通風組在局部通風機選型計算時按向上靠一檔功率選用,確保其供風量能夠滿足工作地點的需要。

采掘作業過程中瓦斯湧出異常區域,導致采掘工作麵瓦斯超過0.5%。采取降低截割速度仍不能滿足要求,施工區隊必須重新進行風量計算,通風隊按照計算工作麵需風量重新配風。

瓦斯異常的鑽場施工,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本製度第二篇第九章中《鑽場防治瓦斯超限規定》執行。

第七節 通風係統調整

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的通風係統,改變全礦井、一翼的通風係統時,生產科通風組必須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以後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二、改變一個采區、工作麵的通風係統時,生產科通風組負責製定通風係統調整方案,通風隊根據通風係統調整方案製定相應的通風係統調整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應明確受調風影響的采區和工作麵,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由調度室負責通知執行。

三、通風係統調整時,生產科礦建組、生產科通風組、安檢科、調度室、機電科安排人員(原則上必須掛職人員,特殊情況可向總工程師請假)跟班。不按要求跟班對單位負責人處罰100元/次罰款,對單位按一般“三違”一起考核。

四、通風隊隊幹必須有一個在現場指揮,否則不得進行通風係統調整。不按要求在現場指揮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五、通風係統調整前後,測風員要對通風係統受影響地點進行風量測定。不按要求在現場測風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六、通風係統調整期間,受調風影響的采區或工作麵要停止生產,通風係統調整後,得到調度室的允許後,方可組織生產。不按要求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0元,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七、通風係統穩定後,通風隊現場負責人要將調整後的風量情況及時向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彙報。並告之調度室是否可以通知相關區隊組織生產。

第四章 安全監控設備管理規定

第一節 監測監控係統設計與安裝

一、安全監控設備設計、安裝程序

(一)施工區隊在開工前10天向監控中心施工地點的工程平麵圖、供電係統圖和通風係統圖等技術資料。

(二)監測監控中心在施工區隊提供的技術資料後,在2天之內對施工地點的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與電源電纜的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再提供給各施工區隊,寫入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同時,監測監控中心完成《安全監控設備安裝通知單》,經生產科、機電科、通風副總、總工程師審批後,發給施工區隊。施工區隊必須根據通知單內容,及時完成安全監控設備的領取以及信號電纜、電源電纜的敷設。

(三)采掘工作麵原則上不得使用異地斷電。機電科應及時向監測監控中心提供采掘工作麵等施工地點的供電係統圖,在供電係統設計時,應充分考慮監測監控係統隔爆兼任本安電源的位置和接線符合規程及行業標準有關規定以及瓦斯電閉鎖斷電範圍的要求。當監測監控中心發現供電係統的設計無法滿足斷電控製的需要時,必須立即以書麵的形式通知機電科,由監測監控中心、機電科、生產科通風組共同製定方案上報通風副總、機電副總和總工程師審閱。

(四)當采掘供電係統因生產需要發生改變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2天以書麵形式提前向監測監控中心提供新的供電係統圖和電氣設備布置圖,若原有斷電儀的設置不能滿足新供電係統斷電範圍的要求,監測監控中心應立即製定方案報機電科、通風副總、機電副總、總工程師審閱後進行完善。在斷電範圍滿足要求前,施工單位嚴禁將新設備投入使用。

(五)采掘工作麵及回風流中增加機電設備、機電硐室或巷道布置改變需要增加甲烷傳感器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3天以書麵形式通知監測監控中心,監測監控中心接到通知後應,按照第2條執行。

(六)分站、傳感器、遠動開關的接線由監測監控中心負責,電源線、控製線與饋電開關的搭接,必須由施工單位專職電工進行連接,在接線時必須有監測工在現場配合,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接線,停送電手續由施工區隊辦理。

(七)安全監控係統正常運行後,由生產科通風部門牽頭,機電科、安檢科、生產科、監測監控中心、施工區隊參加,對安全監控係統進行驗收,由監測監控中心給施工區隊下達移交通知單,當施工區隊發生變化時,由監測監控中心對設備辦理移交手續。

(八)監測監控中心在進行新設備、新工藝的試驗時,必須撰寫書麵請示由通風副總、總工程師審批後,由監測監控中心製定《安全監控設備安裝通知單》,由相關區隊按照通知單內容協助施工。

(九)對於各施工區隊及監測監控中心未按以上要求進行申請、設計的、施工的,每推遲1天給予施工區隊主要負責人、機電負責人、電工班長200元/次罰款。對於在一翼回風巷、采區回風巷、總回風巷隨意增加機電設備而不提前申請監測監控設備安裝的,對施工區隊主管領導給予1000元/次罰款並按“重大隱患”對責任單位考核一次。對擅自更改供電係統造成瓦斯電閉鎖斷電範圍不符合要求的,造成的“重大隱患”或觸碰“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由礦安排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追查處理。

二、安全監控設備的更改、拆除程序

(一)當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等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的增加或者改變時,在機電設備投入運行前5天,施工區隊必須以書麵的形式向監測監控中心提交增加或改變機電設備的位置,與原供電係統的連接關係。監測監控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對安全監控設備及斷電控製區域進行修改並以《安全監控設備安裝通知單》的形式下發施工區隊。如施工區隊違反程序造成監控設備不齊全、斷電控製範圍不符合要求,一經發現,由礦安排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追查處理。

(二)與監測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製線在改線或拆除時,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事前和監測監控中心取得聯係,共同處理。因私自改變、停用或拆除監測監控設備,按嚴重“三違”一起進行考核,如果違反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由礦安排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追查處理。

(三)因工作麵貫通、停止掘進等原因導致通風係統改變或回采結束需拆除安全監控設備時,由監測監控中心填寫《安全監控設備拆除通知書》,各施工區隊按照有關要求拆除工作,拆除的設備及電纜由施工單位負責按要求升井。設備交監測監控中心,電纜交供應科,不按規定執行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次。對於丟失、損壞的設備按照設備原價的2倍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台。

(四)采掘工作麵等施工區隊發生變化時,由監測監控中心牽頭組織進行監測監控設備的現場交接,采掘工作麵的設備種類、型號、數量逐一清點清楚,交接完後,三方在交接單上進行簽字確認。對於丟失、損壞的設備按照設備原價的1.5倍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台。

三、安全監控設備的驗收

(一)監測監控中心在監測監控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以後,提出申請,由生產科牽頭,安檢科、機電科、監測監控中心、監測監控設備使用單位進行驗收。

(二)監測監控設備驗收主要有以下幾個內容:

1.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是否滿足要求。

2.瓦斯電閉鎖功能是否靈敏可靠。

3.瓦斯風電閉鎖功能是否靈敏可靠(三分閉鎖)。

4.隔爆兼本安型電氣設備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及斷電範圍內。

(三)驗收合格後,由生產科、機電科、安檢科、監測監控中心、監測監控設備使用單位在驗收單上簽字。監測監控設備交由區隊進行日常的管理和維護。

四、現場管理

(一)井下使用的分站、電源、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及電纜等驗收合格後,由區隊進行日常的管理。

(二)區隊隊長是監控設備第一責任人,機電(隊長、班長、技術員)、當班跟班隊長、生產班組長為監控設備管理的具體負責人。各使用區隊每班必須指定現場具體負責人,接班後現場負責人要向監測監控中心站彙報。沒有指定責任人給與跟班隊長100元罰款/次,不彙報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三)各使用區隊必須每3-5天對使用中的傳感器進行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采掘工作麵的傳感器必須每天進行除塵;傳感器應保持幹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四)各區隊必須按照機電質量標準化要求,對所轄區域內的監測監控設備、電纜進行掛牌管理。

(五)因爆破等需要移動的甲烷傳感器等必須由當班班長或組長移動,嚴禁他人進行。

第二節 甲烷傳感器的使用規範

一、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

(一)臨時停工巷道

1.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不設柵欄時,甲烷傳感器保持原有位置。

2.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設置柵欄時,柵欄以裏的甲烷傳感器移動至柵欄上方,如柵欄以裏有多台甲烷傳感器,隻在柵欄上方安設1台,其餘傳感器拆除。

3.當臨時停工巷道不能保證監控係統的供電電源正常運行,施工單位必須提前向監測監控中心提出書麵申請,經監測監控中心、生產科、機電科聯合製定方案後,報通風副總、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止電源供電,否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二)新開口巷道

1.巷道開口使用擴散通風時,當掘進深度小於5m範圍時,迎頭可暫時懸掛便攜儀,在開口處下風側10-15m處安設1台甲烷傳感器。

2.巷道掘進長度大於5m小於20m時,回風流中甲烷傳感器位置不變,在工作麵增加1台甲烷傳感器,懸掛在風筒對側距工作麵小於5m範圍內。

3.巷道掘進長度大於20m時,甲烷傳感器按照《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規定執行。

(三)回風流中機電設備

1.機電設備安設在采掘工作麵的回風巷道內,不再單獨設置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麵回風巷和掘進工作麵長度超過1000m,必須在回風巷或掘進回風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2.機電設備安設在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硐室,甲烷傳感器安裝在硐室口以內3-5m處,岩巷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機電硐室不再單獨設置甲烷傳感器。

3.設置在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的鑽場,機電設備硐室內安裝甲烷傳感器;鑽機施工硐室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5.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者總回風巷內安裝單台機電設備,甲烷傳感器安設在機電設備上風側10-15m處。

5.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者總回風巷內設備集中放置長度不超過20m的安裝1台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迎風側第一台設備上風側10-15m;集中放置長度超過20m的,增設一台甲烷傳感器,安裝位置為20m第一台設備上風側10-15m處。

6.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者總回風巷采用擴散通風的全岩機電硐室,單個硐室深度超過3m的,甲烷傳感器安裝在硐室口以內3-5m處;硐室深度不超過3m的,甲烷傳感器安裝在硐室口上風側3-5m。若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總回風巷采用擴散通風的全岩機電硐室群集中長度不超過50m的,在迎風側第一個機電硐室前3-5m處設置1台甲烷傳感器,若機電硐室群集中長度超過50m的,增設1台甲烷傳感器,安裝位置為50m第一個硐室上風側3-5m處。

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采用擴散通風的全煤或半煤岩斷麵的機電硐室必須在每個硐室內安設1台甲烷傳感器。

7.處在回風流中的軌道運輸信號燈及電鈴、皮帶綜合保護設備、絞車及皮帶機的操作按鈕、燈箱式牌板、皮帶機控製係統的語音喇叭及按鈕、LED指示牌、照明燈不再單獨設置甲烷傳感器,但必須由其上風側的甲烷傳感器集中控製,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者超過斷電濃度時,能夠自動切斷該機電設備的電源。

(四)甲烷傳感器的吊掛位置

1.掘進工作麵:吊掛在風筒的對側,距離工作麵迎頭不超過5m。耙矸機作業時將甲烷傳感器移至耙矸機導向輪上方。

2.采煤工作麵:距離工作麵回風側煤壁不超過10m,距頂板(或頂梁)不得大於300 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於200 mm,且應垂直懸掛。

3.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距老塘、切頂柱不大於800mm,距巷道上(下)幫不小於200mm,距頂板不大於300mm。

4.采掘工作麵回風側吊掛位置:距回風口10~15m處(有車場的距車場交叉口10~15m處)、有新鮮風流彙入處必須在風流交叉口前10~15m處增加瓦斯傳感器。

5.甲烷傳感器的吊掛距離頂板不超過300mm,距離巷幫不小於200mm,拱形巷道吊掛在巷道拱基線上方不少於1m的位置,距離吊掛處頂板不超過300mm,距離巷幫不小於200mm,並且垂直懸掛(特別規定的除外)。

6.甲烷傳感器吊掛位置不符合規定,每次處對跟班隊長、機電(隊、班)長、責任人各罰款100元,並按A類一般隱患考核。

二、甲烷傳感器使用、挪移

(一)甲烷傳感器的安裝必須與生產同步進行,甲烷傳感器沒有按要求安設,一律不得生產。

(二)衝洗巷道積塵時嚴禁水流直對監控電纜接線盒、傳感器、分站等監控設備進行衝洗。

(三)工作麵頂板有淋水時,應製作傘型裝置進行遮擋,嚴禁用塑料袋、編織袋等物品包裹。

(四)甲烷傳感器的顯示屏應迎著巷道風流吊掛,嚴禁對著巷幫或老塘側,應便於現場人員觀察。

(五)甲烷傳感器上必須吊掛管理牌,字跡要清晰,不得私自塗改。

(六)甲烷傳感器的航空插頭必須按照(圖1)標準使用尼龍紮帶“三紮一固定”,固定時不得使航空插頭接口部分明顯受力。

(七)岩巷(炮掘)作業工作麵在距離迎頭50m以外設置甲烷傳感器保護箱,巷道噴漿作業或爆破作業時應將工作麵瓦斯傳感器移至保護箱內加以保護(若甲烷傳感器外殼有明顯的凹陷等痕跡,視為沒有移動到安全地點)。在噴漿作業或爆破作業完成後,應及時將瓦斯傳感器吊掛恢複到正確位置。

(八)移動瓦斯傳感器由當班班長負責,移動瓦斯傳感器前,必須提前向監測監控中心彙報,征得同意後方可進行,並且移動過程中輕拿輕放。

(九)其餘事宜按照本製度第二篇第九章第二節之規定進行處理。

圖1 甲烷傳感器吊掛示意圖

三、甲烷傳感器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的設置

(一)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甲烷傳感器的預警點、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設置按附表執行,由監測監控中心負責按要求將甲烷傳感器及中心站主機分站端口的報警、斷電、複電門限進行設置。設置時必須一人設置,一人複查。

(二)采煤機、掘進機、架線式電機車、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內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點設置為0.5%,各相關單位的操作司機必須在入井時攜帶便攜儀並放置在設備的相應位置。

(三)通風隊負責將全礦所有在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點設置為0.5%。

(四)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鑽場配電點的甲烷傳感器報警點為0.8%,斷電點0.8%,複電點<0.8%(係統及傳感器設置為0.7%)。鑽場內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點設置為0.5%,便攜儀設置在鑽機的上方,距離頂板不大於300mm,距幫不小於200mm。

(五)采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涉及到甲烷傳感器參數設置部分按照“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的格式(見附表1)進行書寫,並標明斷電範圍。

(六)當甲烷傳感器預警時,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相關區隊停止作業,並向值班礦領導、通風副總、總工程師進行彙報處理。

(七)高定甲烷傳感器斷電值,按瓦斯管理“十條紅線”進行處理。

附表1

新橋煤礦采掘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預警點、報警點、斷電點、

複電點設置和斷電範圍規定

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 預警點 報警點 斷電點 複電點 斷電範圍

采煤工作麵上隅角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麵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麵回風巷 0.5%CH4 0.8%CH4 0.8%CH4 <0.8%CH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機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 0.5%CH4 —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 0.5%CH4 0.8%CH4 0.8%CH4 <0.8%CH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 0.5%CH4 0.8%CH4 0.8%CH4 <0.8%CH 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前 0.4%CH4 0.5%CH4 0.5%CH4 <0.5%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0.5%CH4 0.8%CH4 <0.5%CH4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機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 0.5%CH4 — —

采區回風巷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采區回風巷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安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0.5%CH4 0.7%CH4 — —

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內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配電點上風側 0.5%CH4 0.5%CH4 0.5%CH4 <0.5%CH4 機電硐室內、配電點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內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 0.5%CH4

井下煤倉上方、地麵選煤廠煤倉上方

0.5%CH4 1.0%CH4 1.0%CH4 <1.0%CH4 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它非本質安全型電源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0.5%CH4 1.0%CH4 1.0%CH4 <1.0%CH4 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四、甲烷傳感器的調校、更換

(一)甲烷傳感器入井前,監測監控中心必須檢查傳感器內部各種緊固件是否完好,接線是否牢靠,測試、調校完畢後,在地麵連續穩定運行48h以上,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並做好測試記錄。

(二)岩巷(炮掘)工作麵、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使用的甲烷傳感器,每月至少要升井檢修1次;其餘地點使用的甲烷傳感器每季度至少要升井檢修1次,若遇到安裝地點環境濕度超過85%的情況,每月至少要升井檢修1次。

(三)井下使用瓦斯傳感器必須每7天由監測監控中心調校1次並進行瓦斯電閉鎖測試實驗,調校方法必須按照《低濃度甲烷傳感器調校方法》(AQ1029-2007附錄1)進行調校,其他傳感器按照產品說明書由監測監控中心進行調校。

(四)調校前一天由監測監控中心通過OA辦公係統和書麵的形式通知各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在調校當天必須安排2名人員進行配合。其中在進行瓦斯電閉鎖試驗時,必須在負荷側有電時進行。使用單位未按要求安排人員進行配合的,給與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機電負責人500元/次罰款。

(五)甲烷傳感器黏貼《甲烷傳感器校驗合格證》,合格證在試驗前一天必須填寫好日期等內容,合格證黏貼後嚴禁塗改,否則對責任人給予100元罰款。兩次校驗期間出現合格證脫落、損壞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更換,否則,對責任人給予100元罰款/次。

第三節 風筒傳感器的使用規範

一、風筒傳感器的位置

(一)岩巷作業線工作麵吊掛位置:距離風筒出風口不大於50m。

(二)耙矸機作業工作麵吊掛位置:耙矸機導向輪前後5m範圍內。

(三)煤巷掘進工作麵吊掛位置:距離風筒出風口不大於30m。

二、風筒傳感器維護

(一)風筒傳感器延長電纜、挪移等必須由當班電工進行,挪移前必須向監測監控中心值班員進行彙報後方可進行挪移,挪移結束後必須向值班員詢問是否正常。

(二)風筒傳感器使用責任人為使用單位電工班長,安裝時必須將傳感器上麵的鐵環用鐵絲綁在吊掛風筒的鋼絲上防止傳感器脫落。

三、風筒傳感器斷電試驗規定

(一)試驗時間

每天早班測試一次

當班有一處測點未進行斷電試驗,對責任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以及當班電工班長各罰款100元,依次累加。

(二)試驗人員

各單位當班電工班長或當班電工。

嚴禁非機電專業作業人員進行風筒傳感器斷電試驗,否則,對各單位負責人、當班跟班隊長以及機電負責人各罰款50元。

(三)試驗流程

1.試驗前試驗人員必須通過電話通知監控中心站值班員,內容包括:試驗測點、試驗單位以及試驗人員姓名。

試驗前未進行彙報的單位,對本單位負責人、當班跟班隊長以及試驗人員各罰款50元。

2.經監控中心站值班員同意後,試驗人員方可進行斷電試驗,風筒傳感器行程開關保持斷開時間不得少於30s(以防地麵監控中心站巡檢不到報警信息)。

對地麵中心站未檢測到報警信息的試驗測點的責任單位的負責人、當班跟班隊長以及試驗人員各罰款50元。

3.試驗完畢後,試驗人員必須通過電話向監控中心站值班員彙報試驗情況,彙報內容包括試驗風筒傳感器行程開關按鈕是否靈活可靠、斷電閉鎖功能是否正常,並詢問地麵中心站數據上傳情況,對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4.試驗完畢後,由各區隊填寫《風筒斷電試驗記錄》。

試驗結束後未進行彙報的單位,對本單位負責人、當班跟班隊長以及試驗人員各罰款50元。

第四節 風門傳感器的使用規範

一、本著屬地和就近管理及“誰使用、誰管理”原則。風門傳感器及所屬聲光報警器、纜線等由生產科每月月初劃分的風門管理單位使用和管理。

二、風門傳感器的感應部分必須固定在風門門框上,磁體部分固定在風門上。風門傳感器電纜必須每隔300mm進行一處固定,電纜應橫平豎直,嚴禁電纜胡亂掛在風門牆垛上。風門傳感器的感應部分和磁體部分的上沿距離風門橫梁或者風門搖頭下沿200mm(±10mm),如果遇到風門角鐵,則傳感器下沿距離風門角鐵5mm位置開始固定。風門傳感器的磁體部分和感應部分的橫向間距為10mm~50mm,縱向應對齊(±20mm)。風門傳感器的固定必須使用木螺絲,並且四腳全部固定,木螺絲外露不得超過5mm,不得有明顯的鬆動。

三、風門管理單位每天必須安排人員對所轄區域內的風門傳感器及聲光報警器進行一次開關報警測試並填寫記錄,對風門傳感器或聲光報警器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監測監控中心進行維護。

四、以上規定每處不符合要求對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機電負責人各罰款100元。

第五節 監測監控係統故障處理製度

一、故障彙報程序

(一)地麵中心站

1.地麵中心站發生監測監控係統其中1台主機發生故障時,值班監測工必須立即向監測監控中心主任、調度室主任、生產科通風組、通風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進行彙報。監測監控中心主任接到通知後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人員對故障進行處理,處理結果要進行備案。

2.地麵中心站監測監控係統因2台主機同時發生故障或因地麵井下傳輸接口故障造成通信全部中斷時,值班監測工必須立即向監測監控中心主任、調度室主任、生產科通風組、通風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進行彙報,同時向上級安全監控管理部門(永煤公司調度室和監控中心)彙報。監測監控中心主任接到通知後必須立即趕到現場,查明原因進行處理,處理結果要進行備案。

3.因係統故障造成通信全部中斷時,值班監測工必須立即通知井下所有瓦斯監測點的施工單位現場跟班隊長及地麵值班隊長,要求係統中斷期間必須加強人工監測。在通信中斷恢複以前,使用單位必須每1小時向地麵中心站彙報1次現場瓦斯情況,中心站值班監測工做好記錄。

(二)井下現場

1.井下分站、瓦斯傳感器、瓦斯電閉鎖裝置發生故障時,使用區隊的跟班隊長或當班班長要立即向監測監控中心站進行彙報,同時安排專職電工對線路和設備進行查看。

2.監測監控中心站發現故障信息時,應立即聯係使用單位的現場跟班隊長或班長,同時通知值班監測工準備設備、工具下井處理故障。

3.故障處理期間,各使用單位必須按照作業規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內容,加強人工監測。

4.

(三)罰則

1.對於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注意安全監控設備的保護,造成線纜中斷造成的故障,視情況給與直接責任人、跟班隊長、班長200-1000元/ 次罰款。

2.因傳輸線纜出現冷補頭、接線盒不密封造成的進水短路等線路上的故障,按照第九章第二節有關事宜進行處理。

3.出現係統各類故障,值班監測工不按程序彙報處理,對值班監測工給與500元/次罰款。

4.因責任原因造成的故障閉鎖,由責任單位安排人員聯係停送電事宜。

5.故障處理期間,各使用單位未按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人工監測的,對跟班隊長、值班隊長罰款500元/次.。

第六節 監測監控係統的檢修製度

一、監測監控中心建立安全監控設備履曆台賬,未建立台賬或未及時填寫、內容不清楚,對監控中心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罰款100元/台。

二、監測監控中心建立甲烷傳感器、分站、電源的到期預警體係,及時對設備進行更換。

三、各責任區隊每天對井下KDW65多路電源進行一次全麵外觀防爆檢查,並認真觀察顯示屏指示燈是否正常。發現的問題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向監測監控中心彙報。

紅色指示燈:表示有交流電輸入;

綠色指示燈:本安電源輸出。

四、使用單位每班對安全監控設備(分站、各傳感器)進行擦拭除塵,保持清潔。

五、安全監控設備(除甲烷傳感器)分站每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電源每6個月必須升井檢修,每次進行更換前,必須由監測監控中心製定措施,經機電科、安檢科、生產科、通風副總、總工程師審批後,按措施進行更換。甲烷傳感器更換按照第二篇第九章第二節之規定執行。

六、監測監控中心根據井下設備使用情況,製定當月檢修計劃並按規定報機電科。

七、各責任區隊每月根據監控中心製定的檢修計劃,安排1~2名電工配合監控中心做好檢修工作。

八、每月KDW65電源箱檢修主要檢修內容如下:

(一)輸入輸出接線端子牢固可靠。

(二)蓄電池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三)AC/DC開關電源輸出正常。

(四)接線腔接線牢固,無毛刺,接線腔內衛生幹淨,無銅絲等雜物,緊固螺栓無鏽蝕、無油脂;電纜伸入腔壁長度為5-15mm,接線柱不鬆動。

(五)保險無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

(六)腔室內無鏽皮脫落、無油汙。

(七)防爆麵無鏽蝕、無變形、均勻塗抹一層防鏽油,間隙不超過0.3mm。

(八)密封圈無脫層、無老化,龜裂現象,與電纜外徑間隙不超過1mm。

(九)各緊固螺栓無鬆動鏽蝕,彈墊不失效。

注:分站、傳感器檢修由監控中心負責。

九、各區隊升井的傳感器、分站交給監控中心,由監控中心負責對設備的檢修。

十、對未按要求檢查、發現問題不及時彙報的,對機電負責人罰款100元/次。

十一、對責任區隊不配合檢修的,對機電負責人罰款200元/次。

十二、井下監控係統設備未按要求及時升井更換的、升井後不及時交給監控中心的,對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十三、凡檢修後,24小時內出現因檢修不到位造成的問題,要追究檢修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甲烷傳感器遙控器使用管理規定

一、遙控器驗收

(一)供應科在購進監控係統的分站及傳感器時,必須要求生產廠家在包裝箱上注明所配套的遙控器的用途及數量。

(二)遙控器到礦後,由供應科通知監測監控中心負責人,雙方共同拆箱進行驗收,點清遙控器數目後,由監測監控中心和供應科雙方共同簽字後,移交給監測監控中心。

(三)監控中心建立甲烷傳感器遙控器台賬。

(四)監測監控中心將遙控器領取後,必須立即進行編號並記入甲烷傳感器遙控器台賬。

(五)遙控器放置在專用的工具箱中,工具箱的鑰匙由監測監控中心負責人和專職人員進行保管,其他人員嚴禁配發。

二、遙控器的使用

(一)監控中心建立瓦斯傳感器遙控器日常使用台賬。

(二)遙控器的使用必須由監測監控中心專職監測工使用,嚴禁轉借給其他非專職人員。

(三)監測監控中心必須對遙控器采用編號與使用人員一對一進行管理。

(四)當監測工入井需要使用遙控器時,由專職人員將對應的遙控器發放給監測工並進行登記,監測工要在地麵檢查遙控器是否完好,如發現不完好,及時向專職人員進行說明情況,然後進行更換,更換後要重新登記台賬和使用人。

(五)監測工升井後,必須立即將遙控器交給專職人員並進行登記。登記使用時間和地點以及使用遙控器進行的操作項目。

三、遙控器的管理

(一)監測監控中心為遙控器的使用管理部門,同時生產科與安檢科參與遙控器管理的監督。

(二)監測監控中心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遙控器的管理,並建立遙控器台賬和遙控器日常使用台賬,遙控器台賬內容要包括遙控器編號、入庫時間、驗收人、保管人、專職使用人以及損壞日期、報廢日期等內容,並做到物、卡、賬對應統一。

(三)每月最後一天由監測監控中心、生產科、安檢科對遙控器的數量、使用情況跟各類台賬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以書麵的形式報送通風副總、總工程師審閱。

四、罰則

(一)遙控器的物、卡、賬不統一,對專職管理人員給予200元/次的罰款,同時給予監控中心負責人200元/次罰款。如發現遙控器丟失,由安檢科、生產科組織追查,對丟失遙控器的直接責任人給予1000元/次罰款,同時給予監控中心負責人1000元/次罰款,並將結果報永煤公司備案。

(二)井下發現非監測監控中心專職人員使用遙控器對監測監控設備進行操作的,由礦組織進行追查,對直接責任人(包含使用遙控器人員和提供遙控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對責任單位按照三級非傷亡事故進行處理。

第六章 防治瓦斯超限的管理

一、掘進工作麵防治瓦斯超限規定

(一)炮掘工作麵(涉及到爆破掘進的,含綜掘工作麵的炮掘施工,挑頂、拉底放炮施工除外),裝藥前由施工區隊兼職瓦檢員采用光學瓦斯檢測儀隨機選擇一個裝藥炮眼(見煤巷道要求選擇布置在煤層中炮眼或穿煤層炮眼)檢查炮眼內瓦斯濃度,檢測位置:伸入炮眼內300~500mm。若隨機選擇炮眼檢測瓦斯濃度不超過10%,可以正常進行裝藥;若隨機選擇炮眼檢測瓦斯濃度超過10%,必須再選擇2~3個裝藥炮眼進行驗證,若全部超過10%,區隊兼職瓦檢員通知施工區隊班(組)長、放炮員不允許裝藥,由班(組)長安排延接風筒至迎頭距離不超過5m並采用壓風吹炮眼、同時由班(組)長彙報調度室,調度室立即安排通風隊專職瓦檢員攜帶檢查範圍0~100%的光學瓦斯檢測儀進行檢測(至少檢測6個及其以上炮眼,錯開均勻選擇):若炮眼檢測瓦斯濃度不超過10%,按規定正常進行裝藥;若炮眼檢測瓦斯濃度為10~20%間,必須采用分次裝藥、分次爆破,且第一次裝藥、爆破眼數不超過30個(放炮員負責);若炮眼檢測瓦斯濃度超過20%(指瓦斯濃度超過20%的炮眼占檢測炮眼數的1/3以上)嚴禁裝藥放炮,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後方可進行裝藥放炮(若瓦斯濃度超過20%的炮眼數占檢測炮眼數不超過1/3的仍按檢測瓦斯濃度為10~20%間處理辦法進行處理)。檢查記錄填寫在跟班隊長交接班記錄本中“其他注意事項”欄中,並寫明巷道名稱、炮孔數、瓦斯濃度(要求最小、最大值)、檢測人等內容。

(二)綜掘工作麵(專指綜掘機掘進施工),正常情況下由通風隊專職瓦檢員采用光學瓦斯檢測儀每班至少隨機選擇迎頭一個幫錨眼檢測瓦斯濃度(檢測位置:伸入幫錨眼內300~500mm),若幫錨眼檢測瓦斯濃度不超過10%,正常進行掘進;若幫錨眼檢測瓦斯濃度超過10%,必須再選擇2~3個幫錨眼進行驗證,若全部超過10%,通風隊專職瓦檢員必須通知施工區隊班(組)長,由班(組)長安排延接風筒至迎頭距離不超過5m,並安排綜掘機司機采用綜掘機割煤時應隨時注意綜掘機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數值、通過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數值變化控製割煤速度(要求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監測瓦斯濃度控製在0.5%以內),同時由通風隊專職瓦檢員彙報調度室,調度室通知監測監控值班人員注意該掘進巷道迎頭瓦斯傳感器變化情況,瓦斯傳感器監測瓦斯濃度達到0.5%,必須通過調度員告知區隊停止割煤,待瓦斯濃度降至正常值時方可進行割煤,並要求區隊控製割煤速度。

(三)岩巷掘進揭煤(包括煤巷因構造影響進入全岩後重新揭露煤層以及岩巷正常掘進揭露煤層)在揭煤前必須施工1~2個探眼摸清揭煤情況(跟班隊長安排),探眼進入煤層後,由施工區隊兼職瓦檢員(炮掘工作麵)或通風隊專職瓦檢員(綜掘工作麵)采用光學瓦斯檢測儀檢查探眼內瓦斯濃度,檢測位置:伸入探眼內300~500mm。若探眼檢測瓦斯濃度不超過10%,可以正常進行揭煤;若探眼檢測瓦斯濃度超過10%,由班(組)長彙報調度室、本隊值班隊長,施工區隊必須編製揭煤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後方可進行揭煤。

(四)施工區隊兼職瓦檢員或通風隊專職瓦檢員必須嚴格按上述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記錄記入專門的記錄本內。凡有爆破的區隊必須按照規定進行炮眼內的瓦斯檢查,檢查記錄填寫在跟班隊長交接班記錄本中“其他注意事項”欄中,並寫明巷道名稱、炮孔數、瓦斯濃度(要求最小、最大值)、檢測人等內容。

綜掘工作麵(不進行爆破作業,爆破作業按照第1條執行)由通風隊瓦斯檢查工按照要求進行幫錨眼內的瓦斯檢查,並將其記錄到專用記錄本(記錄本由通風隊內部配備,要求與瓦斯巡檢記錄本分開),記錄本中寫明巷道名稱、炮孔數、瓦斯濃度(要求最小、最大值)、檢測人等內容。

(五)罰則:瓦檢員(兼、專職)不按規定檢測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檢查無記錄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檢查弄虛作假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跟班隊長、班組長、綜掘機司機、放炮員、調度員、監測監控值班人員不按規定執行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未按上述要求施工造成瓦斯事故的,除按相關規定執行外,對跟班隊長、單位負責人要從嚴追究責任。

二、采煤工作麵(綜采)防治瓦斯超限規定

(一)采煤機開機時,采煤機司機必須將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固定放置在采煤機上(停機時可取下隨身攜帶),割煤時通過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數值變化控製割煤速度(要求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監測瓦斯濃度控製在0.5%以內),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預警時(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設置在監測瓦斯濃度達到0.5%預警)停止割煤,待瓦斯濃度降至正常值時方可進行割煤。

(二)監測監控中心監測到采煤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傳感器預警時(瓦斯濃度達到0.5%),監測監控中心值班監測工必須立即彙報調度室,調度室調度員立即告知區隊停止割煤,待瓦斯濃度降至正常值時方可進行割煤,並要求區隊控製割煤速度。

(三)采煤工作麵過斷層需放炮施工時,裝藥前由施工區隊兼職瓦檢員采用光學瓦斯檢測儀隨機選擇一個裝藥炮眼檢查炮眼內瓦斯濃度,檢測位置:伸入炮眼內300~500mm。若隨機選擇炮眼檢測瓦斯濃度不超過10%,可以正常進行裝藥;若隨機選擇炮眼檢測瓦斯濃度超過10%,必須再選擇2~3個裝藥炮眼進行驗證,若全部超過10%,必須采用分次裝藥、分次爆破,且分次裝藥、爆破眼數不超過10個(放炮員負責)。

(四)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處必須設風幛(采用不帶孔的雙抗網),風幛設在上、下端頭切頂柱裏側(緊貼切頂柱),風幛上接巷道頂板(或支架側護板)、兩邊接巷幫及上下端頭支架(風幛要求擋風嚴密,原則上要求與巷幫、支架、巷頂的間隙不超過50mm),風幛的安設質量跟班隊長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五)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頂板初次跨落時,采煤工作麵停止割煤,待跨落後方可進行正常的割煤工作(跟班隊長負責)。

(六)嚴禁采煤工作麵及采空區大麵積空頂(老塘懸頂麵積超過50m2、初采初放頂板初次跨落前懸頂除外),采空區頂板不能隨采冒落的,采煤隊必須專門編製措施進行處理(跟班隊長、技術負責人負責)。切頂柱以裏1m,距離頂板300mm,瓦斯濃度超過1.5%,必須停止生產,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七)罰則: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未按上述要求施工造成瓦斯事故的,除按相關規定執行外,對跟班隊長、單位負責人要從嚴追究責任。

三、鑽場防治瓦斯超限規定

(一)鑽場、泵窩開始掘進前,施工單位(綜掘隊)負責加工壓風管,接好備用(跟班隊長負責)。

(二)鑽場、泵窩掘進過程中,施工單位(綜掘隊)負責安排施工負責人將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吊掛在鑽場、泵窩處:距施工迎頭位置不超過1000mm、距施工巷道頂板不超過300mm處(施工現場負責人負責)。

(三)鑽場、泵窩掘進過程中發現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監測瓦斯濃度超過0.3%時,施工單位(綜掘隊)必須打開施工前準備好壓風管,掛在頂板對鑽場、泵窩的兩個隅角處進行吹風,否則不允許施工(若發現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監測瓦斯濃度不超過0.3%時,經施工單位當班跟班隊長確認後,壓風管可以不打開,但當班跟班隊長必須在跟班隊長交接班記錄本備注欄內注明鑽場、泵窩施工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監測瓦斯濃度值)。

(四)鑽場、泵窩掘進過程中,施工單位(綜掘隊)每次必須將開口到迎麵牆的煤清理幹淨(至少保證巷道高度不低於2m),方可向前施工(施工現場負責人負責)。

(五)每處鑽場、泵窩掘進結束後,由施工單位(綜掘隊)提出書麵申請,由生產科地質組組織,探防隊、施工單位(綜掘隊)參加對鑽場、泵窩情況驗收合格後進行移交,生產科地質組做好移交記錄。

(六)鑽場開始打鑽時,泵窩必須提前按要求安設瓦斯傳感器、鑽場按要求吊掛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否則不允許施工(跟班隊長、施工負責人負責)。

(七)鑽場、泵窩打鑽施工過程中,發現鑽場吊掛的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監測瓦斯濃度或泵窩吊掛的瓦斯傳感器監測瓦斯濃度達到0.5%時,必須停止打鑽,打開施工前準備好壓風管,掛在頂板對鑽場、泵窩的兩個隅角處進行吹風,否則不允許施工。

(八)施工過程中需采用壓風吹的鑽場、泵窩,施工單位(移交前為綜掘隊、移交後為探防隊)必須設置瓦斯檢查專用記錄本(通風隊提供記錄本),施工單位(移交前為綜掘隊、移交後為探防隊)安排專人負責每班上下班兩次對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數據進行觀察記錄(施工過程中未采用壓風吹的鑽場、泵窩,不需設置瓦斯檢查專用記錄本)。

(九)施工過程中一旦需采用壓風吹的鑽場、泵窩,必須保證壓風一直吹,需停止壓風吹時,施工單位(移交前為綜掘隊、移交後為探防隊)必須向生產科通風組提出書麵申請,經生產科通風組組織施工區隊、通風隊、安檢科進行現場鑒定,經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停止壓風吹、撤瓦斯檢查專用記錄本(跟班隊長、施工單位負責人負責)。

(十)通風隊瓦斯檢查員必須對探防隊正施工的鑽場、泵窩、采用壓風吹的鑽場、泵窩以及自壓風停止吹起一個月內鑽場、泵窩進行瓦斯檢查,每班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記錄在檢查地點的檢查牌或瓦斯檢查專用記錄本上,檢查若發現鑽場、泵窩監測瓦斯濃度超過0.5%時,必須通知施工單位負責人(移交前為綜掘隊、移交後為探防隊)打開壓風或加大壓風量,並向礦調度室、通風調度彙報,調度室負責向生產科通風組負責人、通風副總、總工程師彙報。

(十一)鑽場、泵窩瓦斯濃度已連續監測一個月不超過0.08%或停止壓風吹後鑽場、泵窩瓦斯濃度已連續監測一個月不超過0.08%且鑽場打鑽已結束時,探防隊可提出書麵申請,由生產科通風組組織探防隊、通風隊、安檢科進行現場鑒定,經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拆除壓風管(拆除後壓風管原則上由探防隊移交給綜掘隊,跟班隊長、施工單位負責人負責)。

(十二)安檢員、通風隊跟班隊長、施工單位跟班隊長、生產科通風組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對經過的鑽場、泵窩(包括回采工作麵)的瓦斯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有瓦斯濃度超過0.5%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本單位值班人員彙報,調度室負責向生產科通風組負責人、通風副總、總工程師彙報。

(十三)罰則: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不按上述規定執行造成瓦斯積聚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並按嚴重三違處理;檢查無記錄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檢查弄虛作假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未按上述要求施工造成瓦斯事故的,除按相關規定執行外,對跟班隊長、單位負責人要從嚴追究責任。

四、瓦斯地質預測預報防治瓦斯超限規定

(一)通風隊建立瓦斯湧出量統計台帳,做好采掘工作麵瓦斯湧出量統計工作,每10天至少測定1次礦井各采掘工作麵落煤和非落煤期間的風量和瓦斯濃度,分別計算瓦斯湧出量。每一采掘工作麵開工前,都要根據本礦、本采區、同一煤層瓦斯湧出量統計的曆史數據、實測的瓦斯含量、采掘進度預測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在此基礎上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瓦斯超限。次月5日前將統計台賬移交生產科通風組進行管理。

(二)生產科(地質組)要及時觀測和探測采掘工作麵地質構造、煤層厚度、煤層傾角變化情況。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探清前方60m內的地質構造,並以書麵形式通知采掘單位、調度、通風、安全等部門,做好災害預防工作。

(三)采掘施工過程中發現的瓦斯異常帶、地質構造帶,實際測定的瓦斯含量等,生產科(地質組)都必須及時上到瓦斯地質圖上,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四)罰則: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由於瓦斯地質預測預報工作不到位,造成瓦斯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要從嚴追究責任。

五、監測監控係統防治瓦斯超限規定

(一)井下使用的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由通風隊在地麵全部設置成報警濃度為0.5%,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報警(超過0.5%)時,施工地點負責人在5min內向礦調度室彙報,並指揮現場停止生產,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二)地麵監測監控中心站監控係統預報警(瓦斯濃度報警值為0.5%)時,監測監控中心立即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立即通知井下報警地點停止生產,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三)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每天監控係統監測到的采掘工作麵的瓦斯變化情況進行比照03manbetx ,每天早八點前將分析結果以書麵形式報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副總。發現異常,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分析並采取針對性措施。

(四)《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警濃度為1%的各通風地點,當瓦斯濃度達到0.8%時,實現規定範圍內預警斷電(監測監控中心負責)。

(五)瓦斯檢查員每班要用光學瓦斯檢測儀對采掘工作麵內的傳感器進行2次比對,其它地點比對1次,發現數據誤差超過0.1%時,立即報告礦通風部門和調度室,由監測監控中心負責在8小時調校完畢。

(六)地麵監控中心的值班人員要隨時監測各作業場所瓦斯變化情況,詳細記錄異常信息。當係統發出預警、報警、斷電等異常信息時,立即通知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以便查明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七)罰則: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未按上述要求施工造成瓦斯事故的,除按相關規定執行外,對單位負責人要從嚴追究責任。

第七章 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一、主要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恢複通風前排放瓦斯標準

礦井地麵110kV變電站停電後,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必須采取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內的瓦斯時,主要通風機啟動前,應先打開防爆門或其它風門,采用風流短路的辦法進行排放。在主要通風機出風口瓦斯不超過2%時,再逐漸將風門關閉,通風係統正常後,主要通風機出風口處的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下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同時礦山救護隊員協助。當瓦斯濃度降到0.75%以下時,其它人員方可入井。

二、局部通風機排放巷道內瓦斯

(一)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恢複通風前排放瓦斯標準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根據停風區的瓦斯濃度情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恢複通風、瓦斯排放。

1.恢複通風: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

專職瓦檢員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且通過向監測監控中心值班詢問確認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利用停風區仍工作的礦井監控係統),彙報調度室後可以不編寫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電工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開啟局部通風機前通風隊跟班副隊長必須在現場指揮,同時在回風流與新鮮風流彙合處下風側10m~15m吊掛便攜式瓦斯檢測儀,隨時監測風流中瓦斯濃度,如發現瓦斯濃度超過1.0%等異常情況,立即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由通風隊編製排放瓦斯專項技術措施,然後再按審批過的措施進行排放瓦斯。

2.瓦斯排放,分為以下二個級別:

(1)一級排放: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

利用礦井監控係統監測或停風區內監控係統失效、通過掘進過程瓦斯湧出預測確認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由通風隊編製排放瓦斯專項措施,明確采取限製風量排放瓦斯的具體方法。總工程師在調度室總指揮,通風副總工程師在井下現場指揮,通風隊隊長負責按審批過的專項措施組織排放瓦斯。

(2)二級排放: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3%時。

利用礦井監控係統監測或停風區內監控係統失效、通過掘進過程瓦斯湧出預測確認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隊編製排放瓦斯專項措施,明確采取限製風量排放瓦斯的具體方法,礦山救護隊負責實施,安監部門現場監督。總工程師在調度室總指揮,通風副總工程師、救護隊現場領導在井下現場指揮,救護隊負責按審批過的專項措施組織排放瓦斯。

(二)啟封密閉恢複通風前排放瓦斯標準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由通風隊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啟封密閉必須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可放在排放瓦斯的措施裏),啟封時必須采用銅質工具或者采用墊物防止產生火花。密閉啟封後,按照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恢複通風前排放瓦斯標準中的瓦斯排放二級標準進行排放瓦斯。

(三)停風的臨時停工地點恢複通風前排放瓦斯標準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因故必須停風的地點,由施工單位提前3天書麵向通風部門申請,並經總工程師批準後,由施工單位負責切斷巷道內一切電源,同時切斷巷道內柵欄前後所有導電體(軌道、風水管路等),並向調度室彙報,由通風隊按照要求對停風地點,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

排放瓦斯時,采用銅質工具拆除柵欄(附在排放瓦斯措施裏),然後按照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恢複通風前排放瓦斯標準中的瓦斯排放二級標準進行排放瓦斯。

三、排放瓦斯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需要編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時,必須根據不同地點的不同情況製定有針對性的措施。嚴禁使用“通用”措施,更不準幾個地點共用一個措施。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1.製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製供風量和排放量的措施,嚴禁“一風吹”。

2.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安設位置。

3.明確停電撤人、設崗地點的範圍和避災路線。

4.明確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和排放瓦斯人員名單,責任落實到人。

5.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安檢、生產、機電、調度、通風等部門共同審批。

排放瓦斯措施批準後,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負責組織措施貫徹,責任落實到人,所有參加排放人員必須在措施上簽字。

(二)排放瓦斯嚴禁“一風吹”,必須嚴格控製風量和排出風流的瓦斯濃度,確保排放風流在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前瓦斯濃度不超過1.5%,混合後不超過1%。排放前要在回風口設置瓦斯便攜儀和派電工檢查局部通風機的運行情況,確保局部通風機完好。掘進巷道剛開口,未形成全風壓通風的地點,排放瓦斯時全風壓風流中瓦斯的濃度嚴格控製在0.5%以下。

(三)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區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全部撤出人員,切斷所有電源加閉鎖(除本安型監測設施外)並設警戒。

(四)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後,後一台局部通風機方準送電,排放瓦斯流經區域內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設警戒。

(五)排放瓦斯風量的控製,巷道內已有風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風機後與盲巷口之間加裝控製三通或解開風筒錯口控製進風量,也可采用由外向裏逐節錯口排放。排放巷道內無風筒的要由外向裏逐節延續風筒控製風量,必須嚴格控製排放風流的瓦斯濃度,排放方法應在措施中製訂。

(六)安檢科負責監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實施,必須有安檢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措施不落實絕對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必須責令立即停止,並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七)排放瓦斯時,嚴禁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

(八)排放瓦斯後,經檢查證實,整個獨頭巷道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氧氣濃度不低於2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穩定30min後瓦斯濃度沒有變化時,才可以恢複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通風。

(九)獨頭巷道恢複正常通風後,必須由電工對獨頭巷道內的電氣設備進行檢查,證實完好後,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巷道中的一切電氣設備的電源。

(十)其他注意事項

1.有計劃排放瓦斯前,生產科通風組要在調度會上做計劃,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2.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瓦檢員要對巷道再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確認無問題後方可認為排放工作結束。

3.排放結束後由井下指揮彙報給調度室,調度室彙報井上指揮,同時瓦檢員向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彙報。

4.瓦斯排放由生產科通風組負責做好記錄,結束後主要參與人員簽字確認,並與排放措施一並保存備案。

四、罰則:凡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次,觸犯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的,按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罰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八章 甲烷傳感器報警彙報及處理規定

凡出現甲烷傳感器報警,無論是瓦斯超限還是誤報警,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當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工作地點出現甲烷傳感器報警,工作地點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由跟班隊長(或班組長)采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比照報警甲烷傳感器、記錄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及報警甲烷傳感器數值,同時組織人員撤出工作地點到新鮮風流中、安排機電工依次對各設備的開關停電打閉鎖,直到配電點饋電位置,切斷工作麵電源,並及時依次向礦調度室、本隊值班隊長彙報,彙報內容包括:①甲烷傳感器報警地點。②甲烷傳感器報警當時施工情況。③報警甲烷傳感器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比照結果。④報警初步原因判斷(誤報警還是瓦斯超限報警)。⑤報警區域開關停電閉鎖及人員撤離情況。並派人在通往報警區域的所有入口處設立警戒(撤警戒由調度室根據總工程師下達的處理方案通知),防止其他人員進入報警區域。警戒區內,在未查明瓦斯超限報警的原因、瓦斯超限未得到處理前,除瓦檢員、現場跟班隊長、班組長外,其他人員未經調度室允許嚴禁入內。

二、地麵監控係統發出瓦斯報警信息後,初步分析甲烷傳感器報警原因(誤報警還是瓦斯超限報警,初步分析主要通過相關聯巷道甲烷傳感器的數據變化情況進行判斷),並立即向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彙報,同時向永煤公司安全監控網絡中心彙報,彙報內容包括:①甲烷傳感器報警時間、地點、數值。②甲烷傳感器報警地點相關聯巷道甲烷傳感器的數據變化情況。③報警初步原因判斷(誤報警還是瓦斯超限報警)。

三、值班調度員接到中心站值班監測工或井下報警地點跟班隊長(或班組長)報告後,必須立即依次向值班礦領導(接到彙報後地麵值班礦領導應及時趕到礦調度室、井下帶班礦領導應及時趕到報警地點)、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安全礦長彙報,並在下列時間內報告永煤公司調度室:瓦斯濃度≥3%的10min內,瓦斯濃度<3%的30min內,彙報內容包括:①甲烷傳感器報警時間、地點、數值。②甲烷傳感器報警當時施工情況。③甲烷傳感器報警地點相關聯巷道甲烷傳感器的數據變化情況(值班監測工彙報)以及報警甲烷傳感器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比照結果(區隊彙報)。④報警初步原因判斷(誤報警還是瓦斯超限報警)。⑤報警區域開關停電閉鎖及人員撤離情況。同時通知通風隊安排專職瓦檢員、監測監控中心安排值班監測工趕赴現場查明原因,做好處理瓦斯超限的準備工作。

四、發生甲烷傳感器報警後,報警區域現場跟班隊長(或班組長)必須協助通風隊專職瓦檢員共同查明瓦斯傳感器報警原因。

五、通風隊專職瓦檢員到達甲烷傳感器報警地區後,應對甲烷傳感器報警地區進行全麵瓦斯檢查(檢查必須有兩人同時進行,通風隊專職瓦檢員、施工單位跟班隊長或監測工,當檢查到瓦斯濃度超過2.0%或氧氣濃度低於18%時,瓦斯檢查人員禁止進入,由礦調度室請示永煤公司調度室派救護大隊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在查明瓦斯的具體情況和報警原因後,及時依次向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彙報,彙報內容包括:①甲烷傳感器報警區域瓦斯檢查情況(使用光學瓦斯檢測儀檢測)。②報警甲烷傳感器數值及光學瓦斯檢測儀檢查比照結果。③報警甲烷傳感器現場情況(是否完好)。④報警原因判斷(根據光學瓦斯檢測儀檢測瓦斯情況確認甲烷傳感器報警原因:誤報警還是瓦斯超限報警)。礦調度室接到通風隊專職瓦檢員彙報後,及時彙報礦總工程師,由礦總工程師確認誤報警還是瓦斯超限報警,同時下達現場處理方案。

六、值班調度員向井上、下各單位傳達由總工程師確定的瓦斯傳感器報警現場處理方案,井下施工地區由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組織現場人員按照礦調度室的指示統一行動,所有人員必須服從指揮。

七、確認瓦斯超限報警,按要求進行瓦斯排放(必須編製瓦斯排放措施、按措施執行),瓦斯超限處理結束後,恢複送電前必須由通風隊專職瓦檢員對瓦斯超限區域及局部通風機開關附近10m內的瓦斯濃度進行檢查,符合送電條件後向變電所及調度室彙報,由調度室通知變電所確認後方可送電。變電所未接到調度室的送電通知前,不準擅自向停電區域送電。

八、礦調度室應建立瓦斯監控係統報警統計台賬及瓦斯超限追查處理記錄本,接受彙報和向上級彙報瓦斯傳感器報警時,必須填寫瓦斯監控係統報警統計台賬及瓦斯超限追查處理記錄表,並保存備查。瓦斯監控係統報警統計台賬應包括:日期、報警地點、報警時間~恢複時間、報警最大值、報警時長、報警原因、報警分類等;瓦斯超限追查處理記錄表應包括:日期、超限地點、超限時間~恢複時間、超限濃度最大值、超限時長、超限原因、報處理過程及結果、防止再次超限的技術措施等。

九、正常的甲烷超限斷電閉鎖測試試驗必須通知監控中心,按《甲烷超限斷電閉鎖測試試驗製度》執行,不按瓦斯超限處理。

十、罰則:瓦斯傳感器報警後,凡不按規定內容進行彙報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隱瞞或謊報彙報內容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次,對跟班隊長、單位負責人各罰款1000元,同時按瞞報事故對單位進行責任追究;瓦斯傳感器報警後(不管誤報警還是瓦斯超限報警),跟班隊長(或班組長)不按規定立即停止作業、組織人員撤出工作地點到新鮮風流中、安排機電工依次對各設備開關停電打閉鎖的,對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罰款1000元,同時按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相關內容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九章 甲烷傳感器誤報警、瓦斯超限追查與處理製度

第一節 瓦斯超限事故分級追查和處理製度

一、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一)瓦斯超限濃度的界定

礦井風流瓦斯濃度達到《煤礦安全規程》所規定的各通風地點瓦斯濃度設限值及以上,屬於瓦斯超限;《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警濃度為1%的地點瓦斯濃度達到0.8%時,屬於瓦斯預警。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1.在提前製定必須的安全技術措施情況下預計有可能發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認定為有計劃瓦斯超限,但安全技術措施或計劃必須經礦長、礦總工程師簽字後,提前報永煤公司調度室、安全監控網絡中心和通防處。

下列情況涉及範圍內的瓦斯超限時屬於有計劃瓦斯超限:

(1)提前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有計劃的進行檢修局部通風機、礦井停電或停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等。

(2)按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後啟封巷道、密閉時。

(3)對瓦斯監測監控係統進行正常調校時。

2.在應急預案實施得當,且不造成不良後果的前提下,屬於下列情況所涉及範圍出現的瓦斯超限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統計:

(1)因暴風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電、停風時。

(2)因上級(本管轄係統外)供電係統發生故障造成停電、停風時。

除上述情況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須按瓦斯超限事故進行追查處理。生產科(通防組)必須按規定建立瓦斯超限分類統計台帳,並及時分析。

二、瓦斯超限事故分級追查、處理製度

(一)瓦斯超限事故分級追查製度

1.采掘工作麵或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且小於1.0%(不含)時,由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追查,通風副總工程師及生產科、安檢科、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通風隊、事故單位等相關人員參加。

2.采掘工作麵或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大於1.0%且小於1.5%(不含)時,由礦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組織值班礦領導、通風副總工程師和生產科、安檢科、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通風隊、事故單位等單位進行追查。

3.采掘工作麵或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大於1.5%且小於3.0%(不含)時,由礦長組織礦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值班礦領導、通風副總工程師和生產科、安檢科、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通風隊、事故單位等單位進行追查。

4.采掘工作麵或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大於3.0%(含),由永煤公司總工程師、安全局長組織通風、安監及有關部室進行追查,礦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值班礦領導、通風副總工程師、生產科、安檢科、調度室、監測監控中心、通風隊、事故單位等參加追查。

5.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必須有記錄、有處理結果、有防範措施,寫出調查報告,及時向永煤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進行彙報,並報集團公司有關管理部門備案。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幹涉追查小組的正常工作。

7.追查小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由責任單位及其業務部門負責處理、落實。

(二)瓦斯超限事故處理製度

1.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由礦長下令停產整頓。

2.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由上級公司追查處理。

3.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的或主要通風機和分區通風機停止供風30min以上的按一級非傷亡事故處理。

4.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的或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通風機)停風10min以上30min以下的按二級非傷亡事故處理。

5.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及以上或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通風機)停風10min以下的按三級非傷亡事故處理。

6.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瓦斯聚積仍進行爆破作業的按瓦斯管理“十條紅線”進行處理。

7.采掘工作麵或其他作業地點瓦斯濃度超過1%,達不到等級事故的,無論何種原因對責任單位給予20000元/次罰款,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隊長5000元/次罰款。其他處理,按追查報告執行。

8.有計劃的停電、停風造成的瓦斯超限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有計劃的采取釋放瓦斯措施造成的瓦斯超限,持續時間不超過3min時,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

9.在發生瓦斯超限後隱瞞、謊報、故意延期遲報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責任人罰款1000元,同時按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相關內容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節 甲烷傳感器誤報警追查與處理製度

一、監控係統現場管理相關規定

(一)甲烷傳感器下井後,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監測監控中心負責日常校驗和維護。

(二)甲烷傳感器入井前,監測監控中心必須檢查傳感器內部各種緊固件是否完好,接線是否牢靠,測試、調校完畢後,在地麵連續穩定運行48h以上,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並做好測試記錄。

罰則:監測監控中心沒有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檢查發放的,對發放人員罰款200元/次,沒有測試運行而投入使用的,對發放人員罰款200元/次,對包區人員罰款100元/次;甲烷傳感器自身質量問題因檢修人員及包區人員沒有檢查造成井下投入使用即出現誤報警的,對檢修人員罰款1000元/次,對包區人員罰款500元/次,對監測監控中心負責人罰款1000元/次。

(三)岩巷(炮掘)工作麵、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使用的甲烷傳感器,每月至少要升井檢修1次;其餘地點使用的甲烷傳感器每季度至少要升井檢修1次,若遇到安裝地點環境濕度超過85%的情況,每月至少要升井檢修1次;監測監控中心在每次更換前書麵通知各使用單位領取甲烷傳感器入井更換,甲烷傳感器更換時,航空插頭同時必須更換。監測監控中心必須對全礦所有在用的甲烷傳感器做好使用記錄表,記錄表的內容應包括甲烷傳感器的編號、出廠日期、檢驗日期、第一次投入使用日期、每次升井檢修日期、井下每段時間的使用地點、檢驗人、檢修人等內容。

罰則:監測監控中心沒有按時間通知各區隊更換甲烷傳感器,對監測監控中心包區人員罰款200元/次;各區隊沒有按時領取甲烷傳感器,對使用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班長分別罰款200元/次。甲烷傳感器記錄表未及時填寫、內容不清楚,對監測監控中心地麵檢修人員罰款200元/次,對監測監控中心主任罰款200元/次。

(四)甲烷傳感器航空插頭末端約300mm長的電纜線必須固定於吊環上,並且必須保證航空插頭不受電纜的拉力。加強職工培訓教育工作,正確操作,傳感器挪移過程中輕挪輕放,嚴禁碰撞;挪移過程中禁止手拽傳感器電纜。

罰則:航空插頭沒有使用尼龍紮帶固定或插接部位不牢靠,對使用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200元/次。井下使用的甲烷傳感器表麵有明顯凹陷等受碰撞痕跡的,一律視為遭受猛烈撞擊,甲烷傳感器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在原甲烷傳感器處懸掛附近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人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連續監測,3個小時內必須更換完畢,同時對使用單位按甲烷傳感器原值5倍罰款,對使用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500元/次。

(五)岩巷(炮掘)工作麵在距離迎頭50m以外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保護箱,爆破作業、噴漿作業時,迎頭甲烷傳感器的回撤後放入甲烷傳感器保護箱進行保護。

罰則:沒有設置保護箱,對使用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200元/次;爆破噴漿時未按要求保護甲烷傳感器,對使用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200元/次。

(六)甲烷傳感器安裝地點5m範圍內不得使用紅外線通訊的發射裝置或設備。

罰則:發現未按要求使用上述發射裝置或設備的對使用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200元/次。

(七)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有淋水時應避開淋水處懸掛,若不滿足要求,使用單位應製作傘型裝置或其他裝置進行遮擋,嚴禁用塑料袋、編織袋等物品直接包裹,同時要防止頂板淋水沿航空插頭進入插接部分造成甲烷傳感器損壞或報警。甲烷傳感器在頂板上要固定牢靠,防止甲烷傳感器跌入底板水坑造成報警。衝刷巷道、使用鑿岩機、錨杆機時要注意防止甲烷傳感器進水。

罰則:發現未按要求防護的,對使用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200元/次。

(八)甲烷傳感器經大於4%CH4氣體衝擊後,必須立即停用,並在原甲烷傳感器處懸掛本單位電工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連續監測,同時立即安排瓦斯檢查員對該區域瓦斯進行檢查,3個小時內必須更換完畢,監測監控中心要貼上標簽專門管理,經更換黑白元件、送檢合格後方可再次使用。

罰則:監測監控中心在地麵將受過4%CH4氣體衝擊的低濃度甲烷傳感器或發生過誤報警的甲烷傳感器提供給區隊使用,對監測監控中心檢修人員及包區人員罰款500元/次。

(九)采掘工作麵監控電纜與電力電纜間距不小於100mm,監控電纜之間間距不小於50mm,電纜掛鉤間距不超過2m,電纜下垂不得超過5mm,吊掛規範。

罰則:間距達不到要求的,對使用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200元/次。

(十)監測監控電纜嚴禁淋水、破皮和出現冷補頭,接線盒的螺絲,進線嘴使用前進行防鏽處理,嚴禁接線盒螺絲、進線嘴出現鏽死,接線盒內部嚴禁出現虛接,壓線不牢、內部進水等現象。

罰則:發現以上問題,對使用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200元/次。

(十一)采用鉛酸免維護電池作為後備電源的電源箱,必須安裝在設備托架上,確保電池組鉛板垂直放置,嚴禁吊裝;內、外接地必須可靠。

罰則:發現未按上述要求對使用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200元/次。

(十二)在監測監控電源的設計時,必須明確電源箱的供電電源不得和變頻裝置或設備取自同一台開關、同一台移動變壓器;電源箱設置在變頻裝置附近時,必須采用屏蔽電纜給分站供電,屏蔽電纜兩端必須接地。

罰則:發現未按上述要求對使用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200元/次。

(十三)發熱量大的機電設備(移變、幹變等)上方禁止安裝甲烷傳感器。

罰則:發現未按上述要求對使用單位負責人、機電負責人、跟班隊長、班長各罰款200元/次。

(十四)監控係統主備機必須使用UPS不間斷電源供電;主傳輸光纜、電纜在入井處必須有防雷接地;UPS不間斷電源、傳輸接口、主機必須有良好接地。

罰則:監測監控主備機因無UPS不間斷電源造成停機,對監測監控中心負責人罰款1000元/次。防雷、接地不到位造成的監測監控係統異常對監測監控中心負責人罰款1000元/次。

二、甲烷傳感器誤報警處理規定

甲烷傳感器誤報警的定義:因故障造成甲烷傳感器顯示的瓦斯異常假值。

(一)下列情況界定為監控係統本身技術缺陷引起的誤報警

1.係統電源故障使甲烷傳感器處於供電時好時壞狀態。

2.監測監控係統線路受強電磁場幹擾。

3.電橋電阻無故斷開、轉換電路運行當中無故損壞。

4.係統采集瓦斯傳感器剛通電時的瓦斯顯示值。

(二)下列情況屬人為責任引起的誤報警

1.甲烷傳感器進水。

2.甲烷傳感器受到摔、碰等強烈震動。

3.傳輸線路意外斷線或接線盒接觸不好。

4.傳感器距離煤壁距離小於200mm。

5.檢修線路時,接線震動頻率與瓦斯值頻率相同。

6.瓦斯傳感器受熱蒸汽影響。

7.采用物品包裹瓦斯傳感器致使其透氣性不好。

8.鬆香水等碳氫物質濃度超標。

(三)罰則

1.監控係統本身技術缺陷引起的誤報警,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故障原因進行分析,並及時與廠家聯係,查明原因,製定專項防範措施。

2.因人為責任原因引起的誤報警,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對礦長罰款500元/次、總工程師罰款500元/次,其他副礦級瓦斯防治領導小組成員各罰款500元/次,通風副總工程師罰款300元/次,生產科通風負責人罰款300元/次,監測監控中心主任罰款400元/次,使用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次、直接責任人1000元/次(同時每次按嚴重違章一起考核)、機電負責人罰款1000元/次、跟班隊幹罰款1000元/次、班長罰款500元/次,對責任單位月底安全“雙基”建設考核總分扣5分/次。

3.甲烷傳感器一旦出現誤報警,在8小時內由通風副總或值班礦領導負責組織,監測監控中心、生產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使用單位按照事故進行追查,並形成追查報告。

第十章 光學瓦斯檢定儀、便攜式瓦斯檢測儀使用的管理

一、便攜儀的使用範圍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二、光學瓦斯檢定儀使用範圍

通風區隊長、通風區隊技術人員、瓦斯檢查員。

三、便攜儀使用管理製度

(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領用

1.入井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是完好的。

2.儀器表觀完好的標準:

(1)表麵、鍍層或塗層不應有氣泡、裂痕、明顯剝落和斑點。

(2)顯示窗應透光良好,數碼、符號均應清晰良好。

3.儀器使用完好標準

(1)時間顯示誤差±10min

(2)電壓>3.8V

(3)地麵瓦斯濃度測量值介於-0.05%到0.05%之間

(4)有掛繩、儀器銘牌

4.如有與上述標準不符的,領用人員有權拒絕領用,責令儀器發放人員更換完好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5.罰則

(1)甲烷檢測報警儀與上述標準不一致的,視為不完好儀器。

(2)凡在井下發現不完好儀器攜帶者,對攜帶者罰款200元/次。

(3)地麵發現儀器不完好,儀器房拒不更換的,對儀器房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4)儀器一經發出出現問題,由攜帶者負責。

(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

1.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一經發出即由使用人負責管理。

2.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采用以舊換新的管理方式,使用人皮套需要更換可以用舊的皮套到通風隊儀器房進行更換。

3.各單位轉崗人員的皮套由各單位負責人負責將其收回交通風隊。

4.各單位新增佩戴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崗位工種,有單位開證明到通風隊領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丟失,罰款50元,由通風隊補發。

5.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無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皮套的,通風隊不予發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此造成的後果,由使用人負責。

四、采掘機便攜儀管理

采煤機、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要求采掘區隊嚴格按以下三條執行,否則按違章處理:

(一)采煤機、掘進機上必須設有放置機載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固定裝置。

(二)采煤機、掘進機開機時,司機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必須懸掛在固定裝置上。

(三)隻有在采煤機、掘進機停機時,方可將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從固定裝置上取下。

五、鑽場便攜儀管理

鑽場必須按標準比照瓦斯傳感器吊掛便攜儀,有每組鑽場由鑽場負責人負責吊掛,領用牌有探防隊到通風隊辦理,凡發現鑽場沒有懸掛便攜儀,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處。

六、光學瓦斯檢定器的管理

(一)嚴格領用光瓦程序

儀器發放員(當班通風調度員)必須做好發放記錄(包括領用人姓名、單位、領取時間、機號、儀器是否完好、交還時間),發放儀器時要仔細檢查儀器的工作狀態,嚴禁發放不完好、損壞的儀器。發放前,儀器發放工要對光瓦是否完好簽字確認。

領用單位領用時也要仔細檢查儀器的工作狀態,發現不完好或者有損壞的儀器,領用人員有權拒絕領用,責令其更換完好的光瓦,方可領用。領用人員要對光瓦是否完好簽字確認。明知光瓦不完好卻領用入井的,責任歸使用人。

通風隊儀器發放室要對完好光瓦與待修光瓦分開放置,且必須保證完好光瓦的數量滿足工作需要。各職能科室及通風隊管理人員可以隨機檢查儀器發放室,每發現一台光瓦不完好卻放在發放台,罰當班儀器發放工及儀器維修工各100元/台。

(二)使用過程中要妥善保管光瓦

領用單位領用光瓦後,要愛護光瓦,輕拿輕放,防止和其他東西碰撞。暫時不使用光瓦時,要將光瓦妥善放置在無水、幹燥、幹淨的地方保管,嚴禁亂扔亂放。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三)凡是發現在井下使用不完好、有損壞的光瓦,一律視為假檢,按嚴重三違處理。

(四)井下使用過程中,光瓦如有異常情況不能正常使用,使用人員應及時向所在隊部彙報,隊部值班人員與通風隊通風調度溝通,及時采取措施、將完好的光瓦送至井下使用。通風調度要如實填寫記錄台賬。不及時更換造成的後果由使用單位承擔。

(五)所有領用光瓦的人員,必須配備瓦斯檢查手杖,否則按嚴重“三違”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防止瓦斯檢查空班漏檢製度

一、加強勞動紀律,嚴格請銷假製度

(一)由於班前飲酒而造成無法上班的,即使補辦請假條,也要扣除前一天的出勤並加罰100元,否則停工並按曠工處理。

(二)嚴禁每班瓦檢員出勤人數少於井下分區數。沒有特殊情況不得批準休班,捎假、電話請假均視為曠工。

(三)如果當班出勤人數少於井下分區數,值班隊長必須提前安排其他班或替補瓦檢工替班,凡拒不執行者,一律停工。

(四)對不請假,私自休班的人員,每人每天罰款200元並累加。

(五)嚴格按照早班16點,中班24點,夜班8點交接班(±30min),不交接班的按“三違”處理。

二、嚴格井下班中彙報製度

(一)嚴格井下彙報時間,規定下井後現場交接班並向值班隊幹回電話,現場交接班彙報時間:

早班原則上8:20之前必須彙報結束;

中班原則上16:20之前必須彙報結束;

夜班原則上0:20之前必須彙報結束。

(二)嚴格班中彙報製度

瓦斯檢查工在第一遍瓦檢一半時必須向隊部彙報一次,當第一遍瓦檢全部結束,必須向通風調度彙報登記數據。且彙報時間早班不得遲於13:00,中夜班順延8小時。第二遍一半時向隊部進行第二次彙報,當第二遍結束後,向通風調度彙報登記數據。這樣多次彙報,確保井下瓦檢員按照自己的路線檢查,不出現空班漏檢現象。

(三)嚴格井下現場交接班時間

嚴格井下現場交接班,確保井下瓦檢的連續性,並將本班的情況一一的交接下一班,兩個人手對手簽字交接後才算結束本班瓦檢任務。這樣為防止空班漏檢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跟班隊長隨機檢查製度

跟班隊長在井下負責本班的安全和生產外,在自己來回走動的時間內必須對瓦檢牌版進行檢查,如果發現空班漏檢按嚴重“三違”處理本區域瓦檢人員,確保瓦檢工將本區域的瓦斯檢查點全部檢查。

四、設施、局部通風等問題反饋

通風隊要求每位瓦斯檢查工將本區域的通風設施、風筒、瓦斯探頭、風速傳感器以及無計劃停風、微風、無風等各種特殊情況彙報。通過對異常情況的彙報來確定瓦斯檢查工的行走路線,並可以通過彙報的早晚和其他人的彙報時間對照,同時也利於隊內部及時處理隱患。

五、檢查證件和儀器等

(一)瓦檢員必須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在上崗前加強實習,確保熟悉井下瓦斯巡檢路線,能夠正確的操作光瓦,正確的選擇瓦檢點和具體瓦檢位置。

(二)由分管隊長不定期的抽查光瓦的完好情況,對於光瓦不能正常使用而帶入井下的認定為空班漏檢。

六、安全員督察

安檢科監督檢查瓦檢員現場瓦斯檢查情況,包括是否按照要求操作光瓦,是否選擇合適的測點等。這樣來杜絕空班、漏檢現象發生。

七、人員定位查詢

監測監控中心通過人員定位係統來確定瓦斯檢查員是否進入工作麵進行瓦斯檢查等。

通過采取以上措施來確保瓦斯檢查工能夠按時、按路線、按要求的檢查各個工作麵和瓦檢點的瓦斯,從而確保我礦的瓦斯檢查規範,確保瓦斯檢查無空班漏檢現象的發生。

第三篇 操作規程

第一章 瓦斯檢查工操作規程

一、瓦斯檢查員負責檢查所管轄範圍內的瓦斯濃度、溫度及“一通三防”設施運行情況。

二、必須熟悉礦井通風係統和所管轄範圍內的通風、瓦斯、防塵、防滅火設施。

三、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其他有關通風、瓦斯等的規定,會填寫瓦斯檢查記錄手冊、牌板及有關報表。

四、當井下局部地區瓦斯超限時,在濃度小於3%時,能及時處理;發現“一通三防”中的隱患時,能立即采取措施,並應向通風調度彙報。

五、應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

六、瓦斯檢查員應攜帶瓦檢儀、檢查棍、膠皮管、溫度計、記錄表格,如有自然發火煤層還應攜帶一氧化碳檢定器。

七、在領取瓦檢儀器檢查藥品、電路、氣密性、條紋是否否符合要求;領取—氧化碳檢定器時應檢查氣密性和螺栓。

八、使用瓦斯檢定器檢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方法如下:

在待測瓦斯地點的進風流中清洗瓦斯室,將微讀數回零部,基線對零。

在檢測地點、帶輔助管擠壓氣泵5~7次,觀測檢定器,讀出甲烷濃度。

在檢測地點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先按上述方法測出甲烷濃度;再將輔助管拔掉,用檢查甲烷的方法測出混合氣體濃度;混合氣體濃度減去甲烷濃度後再乘以0.955即得二氧化碳濃度。

九、測定一氧化碳濃度的操作方法,按本規程火區測工第10、11條執行。

十、需要測定瓦斯的地點如下:

(一)采煤工作麵需測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工作麵進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麵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2.工作麵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200mm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的空間風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麵回風側最後一架棚落山側1m處)。

4.工作麵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麵10m以上的回風順槽內不與其他風流彙合的一段風流)。

5.尾巷(指高瓦斯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專用於排放瓦斯的巷道)棚欄處。

(二)掘進工作麵需測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掘進工作麵風流(指風筒出口或入口前到掘進工作麵的一段風流)。

2.掘進工作麵回風流。

3.局部通風機前後10m以內的風流。

4.局部高冒區域。

(三)礦井總回巷或一翼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測定在各測風站內進行。

(四)采區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測定在該采區各分區風流彙合後的測風站內進行。

(五)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的測定在各硐室內進行。

(六)設置有電動機(如小絞車、水泵、采煤機,掘進機、移動變電站等)的采掘工作麵進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檢查應在以電動機為中心的進回風兩端各20m範圍進行。

(七)放炮地點檢查瓦斯的部位有:

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沿工作麵煤壁上下範圍內的風流中進行;

掘進工作麵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該點向外20m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中及本範圍內局部瓦斯積聚處進行;

1.瓦斯檢查次數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規定執行。

2.循環檢查瓦斯的順序和有關規定如下:

(1)采煤工作麵是從進風巷開始,經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回風巷、尾巷柵欄處等為一次循環檢查。

(2)雙巷掘進工作麵由一名瓦斯檢查員檢查時,一次循環檢查瓦斯應從進風側掘進麵開始到回風側掘進麵。

(3)循環檢查中,應在采掘工作麵兩次檢查的間隔時間確定無人工作區或其他檢查點的檢查時間。

(4)采掘工作麵檢查瓦斯的間隔時間要均勻,在正常情況下,每班檢查3次,其間隔時間不允許班內完成一班的檢查次數。

十二、每次檢查瓦斯後,必須填寫瓦斯記錄手冊、黑板牌,並隨時向調度室彙報。

十三、局部瓦斯積聚或臨時停風盲巷積聚瓦斯時,在瓦斯濃度不超過3%的情況下,可按照製定的排放措施就地排放,但不準一風吹;當積聚的瓦斯濃度超過3%時,應報請礦總工程師主持製定措施,並按措施規定進行排放。

十四、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的吊掛位置,對於回采工作麵應掛在進、回風巷的頂板良好處,有尾巷的掛在柵欄處;對於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已采區、火區密閉牆,盲巷、硐室等應掛在頂板良好的柵欄處。

十五、瓦斯檢查牌板填寫包括檢查地點名稱、甲烷及二氧化碳濃度、溫度,檢查日期,班次、時間、瓦斯檢查員姓名等。瓦斯檢查記錄牌板應隨著檢查點位置的變化而及時移動。

十六、每班應對管轄範圍內的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對監測電纜的外觀進行檢查,並將記錄和撿查結果報通風、調度和監測值班員。

十七、每個區域的瓦斯檢查員和專職瓦斯檢查員在發現本區域內“一通三防”方麵中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措施,並將情況向通風調度彙報。

十八、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十九、特殊地點檢查瓦斯的操作。

(一)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使用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采掘工作的跟機瓦斯檢查員,必須堅守崗位,當采煤機、掘進機工作時,在以下地點檢查瓦斯:

1.檢查采煤機前後20m內,距煤壁300mm、距頂板200mm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0.5%時,應停止采煤機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立即進行處理。

2.利用檢查手杖、膠皮管檢查采煤機滾筒之間,距煤壁300mm、距頂板200mm範圍內的瓦斯。當瓦斯濃度達2%時,應停止采煤機的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進行處理,凡處理不了的,應立即向通風調度彙報。

3.對於使用掘進機的掘進工作麵,當掘進機工作時,應檢查掘進的電動機附近20m範圍內及風筒出口至煤壁間風流中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達到0.8%時,應停止掘進機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立即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彙報。

(二)煤倉內的瓦斯檢查及煤倉堵塞後的瓦斯檢查與處理,應按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的措施進行。

(三)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員認真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瓦斯檢查員不在現場不準放炮。

(四)對於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員應定點檢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及溫度等。需進行定點檢查的地點包括采煤工作麵采空區邊緣,工作麵風流,工作麵上

隅角,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及溜子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頂處、高冒頂,掘進工作麵迎頭、巷道全長風流,局部高冒頂、漏頂處,局部通風機附近等,發現超限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彙報。

(五)采煤工作麵采空區放炮放頂時,采空區瓦斯濃度的檢查範圍應按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的措施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瓦斯濃度超限時,應立即停止放炮。

二十、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一)檢查瓦斯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並注意自身安全。

1.檢查高冒地點,采煤工作麵上隅角、采寬區邊緣的瓦斯時要站在支護完好的地點用小棍將膠管送到檢測地點,由低到高逐漸向上檢查,檢查人員的頭部切忌超越檢查的最大高度,以防缺氧而窒息。

2.檢查廢巷、盲巷和臨時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及密閉牆外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時,隻準在柵欄處檢查;必須進入盲洞內檢查時,應由救護隊員進行。

(二)攜帶的瓦斯檢定器要妥善保護好,不準碰撞損壞、丟失及轉借他人;出現故障不準擅自修理,應上井後交檢修人員並指出存在的問題;瓦斯檢定器不得個人保存,上井後應交儀器房保管。

(三)排放局部積聚的瓦斯之前,應按有關規定將本區域回風係統中的人員全部撤入進風區;切斷電源。

第二章 安全監測工操作規程

一、安全監測工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工作。

二、安全監測工應將在籍的裝置逐一建賬,並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台賬、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三、機房管理

(一)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填報簽名製度。

(二)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四、上機操作

(一)接班後,首先和通風調度取得聯係,接受有關指示。

(二)對井下瓦斯變化較大的地區,要詳細跟蹤監視,並向通風調度彙報。

(三)應每隔30min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四)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於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五)與井下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六)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櫃電源。

(七)送電順序是:配電櫃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電源開關置於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八)進入機房要穿潔淨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

要經常用幹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五、監測設備安裝及維護

地麵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一)應備有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並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二)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預熱,並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六、地麵搶修步驟

(一)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按國標“GB3836.1-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檢查設備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鏽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鏽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數為無阻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二)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小時通電後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1.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2.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3.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則按本工種(1)條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後重新開始計算。

(三)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做好記錄,入庫備用。

七、安裝前的準備與井下安裝

(一)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二)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無破口,相應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並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三)瓦斯校準氣樣的配製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配製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度應小於5%,製備所用的原料應選用濃度不低於99.9%的高純甲烷氣體。

(四)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桂,非固定電纜用皮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桂點的間距為3m。

(五)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於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並位於人行道—側。

(六)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七)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mm,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於5mm,腔內連線鬆緊適當。

(八)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後,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min後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後,接入報警和斷電控製並檢驗其可靠性,然後與井上聯機並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八、日常維護有關規定

(一)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二)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先複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三)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係後,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複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四)首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通入校準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流體量計控製氣流速度,保證進氣平穩。

(五)定期更換傳感器裏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汙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於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六)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後,要上井進行全麵檢修。

(七)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應一人工作,一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並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第三章 瓦斯儀器檢修工操作規程

一、瓦斯儀器檢修工負責瓦斯檢定器的檢修、校正、電池更換, 藥品收發管理工作。

二、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幹燥,備有常用工具、儀表材料以及工作台。

三、壓力表的裝置形式可采用垂直形,要求能任意調壓,停壓不漏氣、操作連接方便,易於觀測壓力的變化情況。

四、對收回的光學瓦斯檢定器,手壓氣泵5~6次後,其基線應回零。儀器要擦淨,各部件應螺絲齊全、連接牢固可靠,鬆緊適度,轉動部分幹穩、柔和,不應有卡滯和急跳現象,並有足夠的調整範圍。

五、對氣泵進行檢查時,要求在將氣泵捏癟並搗膠管折堵後,1min內水柱不下降。

六、用水柱計對氣路(不包括藥管)進行密封性檢查時,要求在將水柱計水柱高度加壓到700mm後,1min內水柱不下降。

七、電源應開關靈活,儀器條紋清晰。

八、儀器精度通過目鏡觀測,幹涉條紋應符合目力定度要求(0%~7%範圍內應有5根條紋),不彎曲。

九、變色吸收劑的變色部分超過二分之一時,要更換。氯化鈣有潮解現象時,要更換。

十、檢查測微部分時,要求在將基準條紋對準1%,並把小數從“0”調到“1”後,基礎條紋應回到零位。

十一、正常使用的便攜式熱催化甲烷檢測儀,每7天清理一次網上煤塵,以保持通氣性能良好。

十二、為保證儀器可靠工作,使用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在接通儀器電源5min觀察欠壓指示或電源指示是否正常,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十三、接通儀器電源開關前,應首先檢查電表指示是否在零位,如果不在,應用螺絲刀調整好機械零位。

十四、電池電壓與機械零位合格後方能進行電零位檢查,檢查時,先接通電源5min,然後在新鮮空氣中觀察機械指示是否在零位,若有差值,可用螺絲刀輕輕調節儀器的零位電位計使其機械指示為零。

十五、對檢修的儀器各部分要細致檢查,查清故障部位,按檢修順序依電路、光路、氣路進行檢修。

十六、拆裝螺絲時要用大小合適的螺絲刀,刀尖與螺絲頭應垂直。當一個組合件上有幾個螺絲時,不可把其中的一個螺絲先擰送、擰緊,而應將對稱的各個螺絲均勻的擰緊或擰鬆。當螺絲孔有脫扣現象時,不準擴大孔徑,要在加鉚套重新套絲扣後才能使用。

十七、氣球組的膠皮球破裂、活塞芯子老化時應更新,氣球的排氣嘴、進氣嘴與球的接觸麵老化時,應塗膠水密封或更換新品。

十八、檢修幹燥管組時,應把管組一端膠管折住,將另一端水柱計高度加壓到700mm,要求1min內水柱不下降;否則應排除故障,常見的排除方法有:

(一)膠管老化,有裂紋,更換新品。

(二)幹燥管本身有裂紋,更換新品。

更換矽膠時,兩端要墊脫脂棉,下端厚10mm,上端厚5mm,兩端若墊海綿,下端厚15mm,上端厚10mm。

十九、二氧化碳吸收管組氣密性的檢查與幹燥管理一樣,常見的漏氣原因和故障排除方法有:

(一)膠質墊圈老化,更換新品。

(二)金屬螺蓋開焊,應重新焊接。

(三)管的端麵不平或呈馬蹄形,要用鋼銼或砂紙研磨,直至密封良好為止。管本身老化,出現裂紋,螺絲滑扣,更換新品。

二十、檢修氣室時,要求氣室不漏氣、不串氣、內表麵早黑色。清洗氣室時,將平麵玻璃加熱後取下,氣室的膠裝麵要作標記;氣室髒和彎管要清洗幹淨;包角螺絲,氣室外表要擦幹淨,安裝時膠量要適當,要求既膠裝牢固,又看不出多餘膠劑,裝完後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二十一、檢修調微組時,要檢查螺杆與連接是否緊湊柔和,要求每次檢修要進行清洗,並檢查固定連接座的螺絲是否鬆動。

二十二、檢修開關組,在出現諸如按鈕彈不起,按鈕接觸片相碰造成燈泡長明或開關座出現裂紋。螺絲滑扣、電接觸片鏽蝕等情況時,應重整絲扣或打磨、調整彈簧、調整電接觸片等進行檢修或更換新品。

二十三、下光源組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有:燈泡損壞要更換;燈泡接觸上的螺絲鏽蝕或鬆動,應用砂紙打麻或擰緊;燈泡絕緣圈鬆動,即便把壓緊圈擰到底還不能壓緊燈泡,可用粘合劑把燈座絕緣圈粘牢。出現電路短路若是燈泡接觸環與燈座連接筒中間有金屬屑時,應將其清除幹淨。

二十四、目鏡組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有:保護玻璃劃傷嚴重或破碎,應更換新品,新換的保護玻璃要用蟲膠或指甲油粘牢,粘膠時,塗膠不可過多,以免影響透光,要待膠幹燥後方可使用;當旋轉目鏡視場中有汙點隨之轉動時,是目鏡、場鏡未擦拭幹淨,有髒物,應分解目鏡組,取出接目鏡並將其擦拭幹淨,裝配時兩鏡片的鼓麵相對,並且鏡頭平麵要與光軸垂直。

二十五、在檢修分劃板時,若旋轉目鏡頭髒點不隨之轉動,說明分劃板上有髒物,是實點,說明髒物在有刻線一麵;是虛點,則髒物在另一麵,擦拭分劃板時,不得用酒精、笨、乙醚等有機溶液擦拭,以免損壞刻度及四周有漆層,當分劃板與底座脫落時,應用蟲膠或指甲油粘合,粘合時有刻線的一麵應朝上,並與底座同心。

二十六、盤形管組要暢通,氣密性良好。檢修時,將氣球一端與盤形管連接,壓癟氣球,氣球若在10s風鼓起,即認為通氣性良好。

二十七、檢修各鏡片組時,各鏡片要擦拭幹淨,不得有灰塵、指印。擦拭可用小竹簽卷上脫脂棉輕擦拭鏡片表麵,擦拭的手指隻能拿住鏡頭毛麵;不得用金屬工具進行擦拭,以免劃傷鏡麵,擦拭中可用脫脂棉沾少許酒精或笨,乙醚等溶劑進行擦拭,然後用脫脂棉擦幹。

二十八、檢修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各鏡片不得有影響光譜的劃痕,掉塊,平麵鏡、折光棱鏡、反射鏡的鍍膜部分必須完好,物鏡不得開膠,否則一律更換新品。

(二)裝配平麵鏡時,平麵鏡的下部和後部要與鏡座靠緊,固定壓板兩螺絲的壓力應相同,鬆緊適度;如果用彈片固定,彈片應位於鏡片中部,以免鏡片受力不均影響光譜。

(三)裝配折光棱鏡組時,兩支柱的高度要相等,彈片位置應在鏡片中部,壓板的兩個螺絲應鬆緊適度、壓力相同.兩個偏心墊圈要夾靠住鏡片;以使鏡片前表麵與鏡座上的檔片靠緊。

(四)反射棱鏡組的鏡座底部由於調零螺杆的長期頂壓,會出現麻點、凹坑等,應用平板油石研磨,使之平整。彈簧片彈性減弱或失效時,可將其翻過來再用或更換新品,裝配時鏡片後麵與鏡座應靠緊,以防鬆動。

(五)測微玻璃彈簧片的彈性減弱或失效時,可調整彈簧片的形狀以增大彈性,或更換新品。

(六)各鏡片安裝要緊密牢固,防位、角度端正,光線能以正確角度通過。各鏡片底座嚴禁銼磨。幹涉條紋寬窄不合適時,可通過調整平麵組襯墊箔紙來解決。

(七)找光譜的方法是:各鏡片檢修合格並按要求裝好後,將粗動手輪擰到底再反轉兩周左右,使反射棱鏡座與殼體平行;接通電源,使光通過聚光鏡射向幹麵鏡,調整燈泡、聚光鏡光屏,平麵鏡使平麵鏡射出的最亮的一束與瓦斯室螺絲孔右側相切,其高度與凸螺絲孔相平;移動反射棱鏡,光譜即可出現在目鏡裏。

二十九、光學瓦斯檢定器的校驗操作

(一)基本誤差的規定是:用水柱計給瓦斯室加壓時,根據下列計算不同的甲烷濃度所對應的水柱高度。

△p=0.1802x(273+t)

式中△P——水柱高度,mm;

x——甲烷濃度,%;

t——校正室溫度,攝氏度。

逐點反複校正3次,其基本誤差對不同量程的儀器應不超過表l和表2的規定。

表1 甲烷濃度基本誤差表

(量程為1%—10%)

量程y(%) 0

基本誤差(%) ±0.05 ±0.1 ±0.2 ±3.0

表2 甲烷濃度基本誤差表

(量程為1%~100%)

量程y(%) 0

基本誤差(%) ±0.5 ±1.0 ±2.0 ±3.0

(二)對於回程誤差,要求在相同條件下,儀器正反行程在同一示值上的被測量差的絕對值,應不超過表1或表2中基本誤差的絕對值。

(三)對於零值誤差,在將基準條紋對準零位,並把水柱計水柱高度加壓至550mm後又降到零位的情況下,基準條紋的零位值誤差的要求是:甲烷量程為0%~10%的儀器不超過± 0.05%。量程為1%~100%的儀器,不超±0.5%。

(四)儀器在正常工作時因位置傾斜而產生的指標值變化,其值應不超過表3的規定。

表3 傾斜誤差表

對工作位置的傾斜

方向和角度 儀器量程CH4(%) 測試點CH4(%) 傾斜誤差CH4(%)

向前 90° 0~10 1 0.1

向後

向左 0~100 30 ±1.0

向右

(五)良好的氣密性能要求用水柱計分別對儀器的氣路係統、壓力平衡係統和空氣室回壓到700×9.8帕時,1min內壓力下降值不得超過9.8帕。

(六)對儀器的擴散性能進行校驗時,將調整好的儀器置於甲烷濃度為2%~3%的試驗氣體容器中,容器內外氣壓平衡,要求曆時8小時後讀取因甲烷擴散到儀器空氣室內而引起的零位移動值的絕對值,對CH4量程為0%~10%的儀器不超過0.05%。

(七)通電後的檢查要求:外露的動作部件能正常動作;轉動調零手輪應能尋找到幹涉條紋,且幹涉條紋明亮清晰,不得有明顯的彎曲和傾斜;基本幹涉條紋的寬度、灰度,邊界清晰度用眼觀察後與廠家提供的幹涉條紋卡片對比,符合要求;轉動調微手輪應能見到幹涉條紋的微移動;主分度板經調節能連續見到分度線和數字;目鏡、視場內不應有明顯的影響測試的鏽蝕、汽泡、砂眼、麻點、擦痕、指印和灰塵等。

三十、便攜式甲烷催化檢測儀的調試校驗

(一)備好濃度在1%~3%之間的甲烷標準氣樣。校正精度時,接通儀器電源,預熱5min,通入甲烷氣樣,流量控製在100 ml/min~300ml/min(根據儀器的使用說明書確定流量)。如果儀器指示與氣樣甲烷濃度不相符,用小螺絲刀調整精度(滿度),使表頭顯示數字與甲烷濃度相符。

(二)設備報警點時,用稍高於設定點濃度的甲烷氣樣通入氣室,控製氣體流量,使指示穩定地停在設定點位置,再調節儀器的報警電位器,使其報警;然後反複通氣校驗,直到準確報警為止。

第四章 測風員操作規程

一、入井前應對所用的儀表進行檢查,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風表開關、回零裝置和指針靈活可靠,外殼及各部位螺絲無鬆動,風表校正曲線對號。

(二)秒表的開關和指針靈活。

(三)皮托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無堵塞,壓差計的玻璃無破損、刻度尺清晰,各零件、螺釘、膠帶管齊全,各旋鈕靈活可靠,注入儀器內的液體合乎要求,補償式微壓計的反射鏡及針尖完好。

二、入井前必須根據任務帶好所用的風表、秒表、瓦斯檢定器及皮尺、記錄本、有關儀器等。攜帶和使用儀器時,必須輕拿輕放避免碰撞。

三、井下測風地點的選擇:

(一)測風地點應選擇在:礦井、一翼、水平的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井下爆破材料庫和主要用風硐室,以及其他需要測風的地點。

(二)主要風道中的測風工作應在測風站內進行。

(三)在無測風站的地點測風時,應選在巷道斷麵規整、支護良好、無空頂片幫,前後10m巷道內無障礙物和拐彎的地點。

四、根據測量風速的大小,選用合適的風表。

(一)用側身法測風時,測風員在測風斷麵內應背靠巷道壁站立,手持風表將手臂向風流垂直方向伸直,風表葉片迎向風流並與風量垂直,在斷麵內均勻移動。為消除人體對風速的影響。應將所測得的風速乘校正係數,校正係數按式。計算:

K=(S-0.4)/S

式中K——校正係數; S——測風巷道斷麵積,m2;

0.4——測風員人體所占麵積,m2;

(二)風表測風的方法有定點測風和線路測風兩種:

1.定點測風:巷道斷麵在10m2以上時測120s;巷道斷麵在4~10 m2時測60s。

2.線路測風:風表在測風斷麵內按規定線路,規定時間(60s、120s)勻速移動。根據斷麵積大小線路分四線法、六線法、迂回八線法。如圖2示。

(三)測風時,應先將風表記數器指針回零或記下始讀數,待風表葉輪轉動30秒左右後,再同時啟動風表記數器和秒表進行測定,測定結果同時關閉,風表開、停應與秒表開、停一致。

(四)根據測得的表速在風表校正曲線上查得對應的真風速。

(五)在每個測風斷麵測風應至少測3次,且誤差不超過5%,取其平均值。

(六)測得的風速乘以巷道斷麵積即得通過該斷麵的風量值。

(七)測風時風表不能距人體及巷道頂,幫、底部太近,一般應保持200mm以上的距離。

(八)各類風表要配有長度0.5m左右的非導電手把。

(九)在傾斜巷道內測風時,要注意使葉輪與風流力向始終保持垂直。

(十)在遇列車和人通過或風門開啟等情況時,要等待一定時間後再進行測風。

(十一)在有電機車架空線的巷道中測風時,風表與架空線要保持100mm以上的距離,以防觸電。

(十二)及時記錄和換算測定結果,發現問題應重新測定。

(十三)測風時要同時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溫度等,所測結果應及時填入測風牌板。原始數據應立即記入測風日誌。

(十四)風表葉片不得和其他物體接觸。倒轉或用嘴吹,風表用後應放入盒內,不得交給非測風人員管理。

(十五)應按規定的測風製度進行工作。

(十六)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工作風量用下述方法測定:

1.在風硐內測風時,可使用自動測風儀或超聲波風速儀。

2.主要通風機出風口測風時,軸流式通風機測風斷麵應選在環形擴散器斷麵,用等麵積環的原理在斷麵內布置測點;離心式通風機測風斷麵應選在擴散器出口,在斷麵內按網絡狀布置測點3~5次後,取其平均值。

(十七)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局部通風機吸風量)用下述方法測定:

1.用風表測時,先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10m巷道內(圖3中A-A斷麵)用風表測風速,求得風量值;再在局部通風機後5m巷道內(圖3中B-B斷麵)風表測風速,求得風量值。A,B斷麵的風量差即為局部通風機工作量。

圖3 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測定布置圖

圖4 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測定布置圖

1-皮托管 2-膠皮管 3-壓差計

2.用皮托管和壓差計測定時,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外加一節風筒作測風段(圖4),測定斷麵選在A、B處。為求得平均風速,可用等麵積環原理在測量斷麵內布置6~10個測點,測出速壓值後,用下式計算平均風速:

v均

式中v均——斷麵均風速,m/s;

ρ——測點的空氣密度,kg/m3;

h——各測點測得的速度值,Pa;

n——同一斷麵內布置的測點數。

根據平均風速求得風量。

3.在局部通風機的進、出風口直接用高速風表測定時,應手持風表緊靠防護網按繞線法在吸風口全斷麵內均勻地移動1min而測量。測風人需站在一側,不可正對吸風口。

(十八)測定全風壓供給掘進工作麵的風量時,測點應選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10m的進風巷內,如圖3中的A-A斷麵。

第五章 通風調度工操作規程

一、接班時必須與上一班調度員交接清楚各種資料、存在問題及區隊安排的工作。

二、參加通風隊小班班前會,明確生產任務和通風隊當班安排的工作及工作重點,以加強調度。

三、按時記錄當班測氣員彙報的瓦斯檢查結果及存在問題,並對存在問題進行彙報處理。當班處理不了的,必須與下一班調度員交接清楚。

四、經常對重點頭麵的瓦斯、通風設施等情況進行調度。

五、對井下彙報的管路跑水、檢測裝置故障等,必須立即通知隊值班,安排相關的值班人員立即下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進行記錄。

六、調度員必須將當天的通風瓦斯日報做好由隊值班領導簽字,送交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簽字後存檔。

七、對測氣員交上來的瓦斯檢查手冊進行核對,發現問題處理後方可簽字。

八、認真做好與下一班調度員的交接班工作,把任務和問題交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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