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爆破器材裝卸、運輸製度
一、爆破器材到礦前,供應科及時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安排運輸隊準備爆破器材運輸專用車。爆破器材嚴禁在井口長時間滯留,凡滯留超過3小時不能下井者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對責任人處罰200元,特殊情況的由運輸隊及時彙報調度室。
二、爆破器材到礦大門口後,由保衛科門崗人員通知供應科爆破器材庫庫房負責人,由供應科負責通知保衛科2人、安檢科1人共同從礦大門口押運至副井口西側,由廠家與供應科、保衛科、安檢科檢查清點數量與爆破器材運輸證數量一致後,在爆破器材到貨登記本上四方簽字(登記本共兩本,保衛科、供應科各一本)。經檢查驗收的爆破器材裝入專用的運輸車輛中,由庫房負責人上鎖,並隨身攜帶鑰匙。裝有爆破器材的專用車由副井罐籠運送到井下。下井前,供應科庫房負責人通知副井口把鉤工做好運輸爆破器材的準備,由把鉤工通知副井絞車司機、井下把鉤工、井上下信號工及井下調度站人員按要求運輸爆破器材。爆破器材專用車到井下後,由運輸隊負責運輸,爆破器材庫房負責人負責押運。爆破器材運輸到爆破器材庫通道口後,由人工推至庫房口柵欄門處,由庫房負責人開鎖,與庫房保管員清點驗收爆破器材數量、品種等,無誤後由押運人員與庫房保管員在庫房到貨登記本上簽字。爆破器材入庫按規定保管。
若檢查發現不按製度執行,一次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三、運送炸藥、雷管的車輛不得同時進礦,不得同時在井口卸車,由供應科負責聯係把關。
四、在井筒內運送爆破器材時,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在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器材,否則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五、爆破器材在儲存、裝卸、運輸、使用過程中,所有接觸爆破器材的人員,必須穿棉衣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含化纖衣服,否則對責任單位處罰2000元,對當事人處罰500元。
六、爆破器材裝卸時嚴禁腳踩、拋擲、撞擊,否則對責任單位處罰2000元,對裝卸人員處罰500元。
七、遇到雷雨天或暴風雪天必須立即停止裝卸、運送,並做好相應保護措施,否則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對單位負責人處罰300元。
八、運送爆破器材時,罐籠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 m/s,司機在啟動或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生劇烈震動,否則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對絞車司機處罰200元。
九、由地麵向井下爆破器材庫庫房運送爆破器材應由爆破器材庫房負責人負責押運,特殊情況,由指定人員押運;井下電機車由爆破器材庫向使用地點運送爆破器材由各使用爆破工負責押運至工作麵,押運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十、炸藥和雷管運送時必須使用專用、帶蓋、有木質隔板的車廂,車廂內部須鋪有膠皮等軟質墊層。爆破器材必須用專用車輛運送,專用車輛上必須有危險物品標誌。否則對責任單位處罰3000元,責任人每人處罰500元。
十一、爆破器材下到副井底出罐籠時,應先清理出車道上的一切車輛和其它障礙物,嚴禁爆破器材專用車之間或與其它物品衝擊、碰撞,否則對責任單位處罰2000元,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十二、井下交接班、人員集中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器材;禁止將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
十三、井下用電機車運送爆破器材時,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距離不得小於3m。列車的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m/s。
十四、裝有爆破器材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