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爆破器材的儲存、保管製度
一、井下爆破器材庫的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在壁槽內。
二、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至少配備6具滅火器、6把消防鍁、1個沙箱、6隻消防桶,並掛牌管理。
三、除爆破器材和必要物品、設施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存入爆破器材庫。
四、庫房通信、照明必須使用防爆設備,通風量由通風隊負責調整,通訊由調度室負責維修,照明由運輸隊負責維修;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破器材的壁槽內裝燈;嚴禁無防爆性能的無線通信器材、帶有靜電的衣物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爆破器材爆炸的火源、火具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爆炸的物品進入爆破器材庫。
五、庫存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單個壁槽存放炸藥不得超過400kg;最大庫存量不超過庫房核定庫存量;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需要量。
六、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破器材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生故障時,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七、爆破器材必須擺放整齊有序,符合規定,庫房內必須保持整潔衛生。
八、爆破器材庫必須建立爆破器材入庫台賬和領用台賬。各種賬單必須分類裝訂成冊,便於保管和檢查。
九、爆破器材入庫要嚴格執行檢查驗收、履行入出庫手續和清點核對交接製度。
十、工作麵使用剩餘的爆破器材必須及時退庫並做好記錄,嚴禁隔班存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十一、爆破器材的庫存、出入庫以及發放必須按要求詳細做好記錄並長期保存。
十二、對於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爆破器材質量問題,爆破工必須在當班反饋到爆破器材庫,供應科要在爆破器材庫內建立台賬,對反映的問題要認真建檔記錄,對失效的爆破器材要進行性能、外觀詳述,每次記錄的問題由當事爆破工與當班庫管員共同簽字認可。供應科必須每月03manbetx 爆破工反映的質量問題,並彙報礦領導,同時積極與供應商協商解決爆破器材質量問題。向供應商通報後,連續二個月供貨質量仍存在問題,供應科向礦提出更換供貨渠道的建議。
十三、報廢爆破器材在爆破器材庫內的庫存量: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達到規定數量時要在兩天內交供應廠家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