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爆破器材管理獎罰製度
一、由安檢科牽頭,供應科、保衛科參與,每月至少對爆破器材庫檢查一次。檢查內容包括雷管測試和爆破器材發放管理台賬、記錄,防滅火、防鼠設施等情況,並抽查1~2名爆破工庫存的雷管,發現不合格的雷管必須及時揀出,並對責任人處罰200元/發。雷管測試的場所、儀器的配備及儀器日常維護保管由爆破器材庫庫管員負責。如發現庫房內台賬與實物不符,每次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二、通風隊建立爆破作業管理台賬,詳細記錄井下爆破作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將存在的問題反饋給生產科。
三、爆破工有責任對工作麵炮眼進行檢查,施工單位現場第一負責人必須對爆破工的驗孔、裝藥、連線、爆破、處理拒爆(殘爆)進行全過程配合和監督,並且在執行好每一個環節後在爆破工“一炮三檢”本上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拒不執行,爆破工應及時向調度室彙報,由調度室協調解決。不按規定執行,對責任人處罰200元/次。
四、爆破作業全過程由現場第一負責人與爆破工共同負責;每次爆破後施工地點的現場負責人必須與爆破工共同在現場認真檢查爆破情況,確認無拒爆(殘爆)後,當班現場負責人在爆破工“一炮三檢”本上簽字後爆破工方可離開。施工單位不配合進行驗炮,一經爆破工舉報,由生產技術科組織施工單位、通風隊、安檢科、調度室進行追查,一次對當班現場負責人處罰500元。
五、如施工單位當班沒有進行爆破,在出渣過程中發現拒爆(殘爆)時,施工單位必須停止一切作業,保留現場,設置好警戒,及時彙報調度室和安檢科,安檢科就近聯係井下安檢員到現場監督拒爆處理,通風隊就近調配爆破工,爆破工接到通知後必須及時趕到,和施工單位跟班隊幹或班組長共同對拒爆(殘爆)按規定進行處理。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六、施工單位的當班責任人現場交接班時,必須把有無拒爆(殘爆)作為交接班的一項重要內容並有記錄可查。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七、施工單位每班計劃炸藥量不得超過《作業01manbetx 》規定用量的10%,通風隊每月對每一個施工單位的爆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向生產技術科提供,作為“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考核的一項內容。
八、施工單位爆破時實際裝藥量與作業01manbetx 規定裝藥量不符時,裝藥量一般不得超過規定藥量的10%,若裝藥量超過10%(當班可以爆破),施工單位必須在兩個小班後製定補充措施,通風隊按補充措施執行。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九、特殊爆破地點、零星工程當班爆破,施工單位必須當班把渣出淨,以便及時驗炮和處理拒爆(殘爆)。掘進巷道滯後2米以外的零星工程需爆破時(如挑頂、拉底、鑽場、泵窩),必須製定措施,並在措施中編製爆破圖表,明確炮眼數量及每眼裝藥量。零星工程爆破裝藥和連線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裝藥和連線的檢查由爆破工和現場負責人共同進行。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十、凡是動用風鎬的施工場所(施工小井、水溝、鑽場、泵窩等),爆破後首先檢查附近有無殘眼、殘藥、殘管,確認無誤後方可動用風鎬。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十一、對崩掉的直徑大於500mm的大塊矸石及工作麵凸出的可疑地點是驗炮的重點,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每個工作麵每次爆破結束,都必須進行驗炮;否則每次對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爆破工各處罰500元。
十二、在施工現場,一旦發現施工單位辱罵、毆打爆破工,一經查實對跟班隊長(或班組長)處罰1000元,並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爆破工必須嚴格按技術措施或作業01manbetx 規定進行裝藥、爆破,嚴禁刁難、違章操作等影響正常安全生產的現象發生,一經發現按嚴重“三違”處理。
十三、安檢員必須對所負責區域的爆破器材管理及爆破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
十四、礦保衛科應每月組織一次,由安檢科、服務公司參加,對吊籃、洗衣房、單位宿舍等地點進行突擊檢查,對私存爆破器材人員開除礦籍,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五、通風隊給爆破工配足備用腳線,嚴禁在爆破過程中出現掐斷雷管腳線的現象,否則對通風隊處罰2000元,對爆破工處罰200元。
十六、爆破工要妥善保管好攜帶的雷管,如造成雷管丟失,對爆破工處500元/發的罰款。施工地點爆破後出矸、出煤過程中發現殘藥和殘管,應由施工單位當班班長和爆破工負責回收。由爆破工統一交到爆破器材庫。
十七、在地麵拾到的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安檢科,由安檢科會同保衛科進行追查,並由安檢科轉交爆破器材庫進行登記。對拾到爆破器材主動上交的人員,每發雷管獎50元,每卷炸藥獎50元。
十八、嚴禁私自攜帶爆破器材升井,保衛科要會同安檢科不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發現有私自攜帶爆破器材升井的,對攜帶雷管者處5000元/發的罰款,對攜帶炸藥者處3000元/卷的罰款,勞務工開除,正式工開除留用一年,並對所在單位處10000元的罰款(每發、卷),對單位領導處1000元的罰款(每發、卷)。
十九、各單位辦公室、宿舍、職工更衣箱、吊籃內發現存有雷管、炸藥的除按第18條處理外,構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十、井下職工揀到爆破器材後,及時交到井下爆破器材庫,由爆破器材庫庫房管理員出具證明,上井後把證明交到安檢科,對拾到爆破器材主動上交的人員,每發雷管獎50元,每卷炸藥獎50元。
二十一、入井以前爆破器材管理由保衛科負責監督檢查,入井以後爆破器材管理由安檢科負責監督檢查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