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選舉標準
職工代表選舉標準
QG/XQ0514-2009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永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X煤礦職代會職工代表選舉辦法》。
二、適用範圍
三、標準內容
(一)職工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職工(包括勞動合同製職工、企業合同製職工、勞務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每屆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2.職工代表應有良好的品行和良好的群眾基礎,有一定的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和工作經驗,群眾威信高,具有較強的民主管理能力。
3.關心、熱愛企業,帶頭踐行永煤文化和XX礦企業文化,熱愛本職工作,在本職崗位上做出了較好的成績。
(二)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提案、大會各項決議貫徹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XX煤礦各級領導幹部的評議和質詢。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有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權力,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製阻撓和打擊報複。
(三)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和礦的各項規章製度,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
2.密切聯係群眾,代表職工的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積極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3.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和我礦各項規章製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四)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構成
礦職工代表總數占職工總數的6%,原則上應當有一線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方麵的職工。職工代表的結構應為一線職工(包括一線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占55%,(其中普通職工占一線職工的40%);工程技術人員和一般管理人員占33%,(其中女工占工程技術人員和一般管理人員的2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占12%。
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代表係永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X煤礦職工代表。
(五)選舉職工代表的程序
1.礦成立永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X煤礦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製定職工代表選舉方案,並召集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召開聯席會議通過。
2.各單位要組織職工學習職代會的有關規定和職工代表選舉辦法。
3.以支部為單位,按分配的名額,各支部書記組織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並填寫代表登記表報礦工會。
4.職工代表須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合格後公布。
(六)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職工負責
1.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2.職工代表在礦內調動工作,保留代表資格。
3.職工代表離退休、內退、停薪留職或調出XX煤礦,代表資格自動終止。
4.職工代表因犯罪、違法亂紀或犯有嚴重錯誤,應撤換其代表資格,並由原單位(選舉單位)增補職工代表。
5.補選、增補職工代表應報礦工會審批。
6.職工代表按支部組成代表團,團長一般由本係統支部書記擔任。
四、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本標準輸入信息
各單位上報的職工代表名單。
(二)本標準本標準輸出信息
經礦領導審核後的職工代表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