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技術比武管理標準
QG/XQ0515-2009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技術比武管理內容、功能信息傳遞、評價、考核,適用於職工技術比武管理實施與考核。
二、標準內容
(一)組織領導
成立礦職工技術比武活動組委會,負責全礦技術比武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
主 任:礦長 黨委書記
成 員:生產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開拓副礦長 掘進副礦長
組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礦工會。
辦公室主任:工會主席(兼)
辦公室成員:工會辦主任、培訓科科長、安檢科科長、機電科科長、生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政工科科長以及各區隊黨政正職。
辦公室負責職工技術比武活動的牽頭組織工作;工會具體負責全礦職工技術比武工種的確定、時間的確定、報名登記、成績彙總、活動監督、表彰獎勵工作。
(二)承辦部門
1.生產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培訓科等業務科室具體負責製定下發業務所屬工種的比武方案、理論考試範圍、實際操作評分標準、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的具體組織實施、閱卷評分、分值彙總。
2.培訓科負責全礦各工種所選拔選手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工作。
(三)實施步驟
1.礦工會根據集團公司年度技術比武計劃,結合我礦實際需要,製定出我礦年度技術比武方案。方案包括技術比武工種設置、比武時間及有關要求等。
2.各業務科室根據比武工種所屬業務範圍製定相應的詳細技術比武方案,包括理論考試範圍、實際操作評分標準。各工種詳細的比武方案應於礦年度技術比武方案下發後30天內完成。
3.各基層單位按照方案要求,自行組織本單位各工種的選拔工作,並根據選拔結果推薦優秀選手報名參加礦技術比武。各單位參賽選手自報名之日起,即由所在單位負責為其指定指導老師,負責該選手參賽期間的理論和技術指導,並報礦工會辦備案。
4.礦工會辦負責接受各單位統一組織的各工種的選手報名,並按照工種進行統計整理,分別將各工種選手報名表分發到相應業務科室。
5.各業務科室按照所製定的比武方案,分別組織相應工種的技術比武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完成閱卷評分工作,並將比武結果報礦工會辦。各單項工種的技術比武相關事項應提前30天通知礦工會。
6.礦工會辦彙總各工種比武成績,確定參加上級技術比武的人選,將名單報培訓科組織培訓。
7.培訓科按照上級技術比武方案規定的理論考試範圍和實際操作評分標準,組織對選手進行強化培訓。強化培訓不得少於一個月。指導老師由培訓科結合各業務科室確定,並報礦工會辦備案。
8.礦工會辦統一組織協調參加上級組織的技術比武,各業務科室配合。
(四)表彰獎勵
1.物質獎勵
(1)在國家級技術比武中取得前三名的,給予20000元獎勵;取得第4~10名的,給予10000元獎勵;取得其它名次的,給予5000元的獎勵。
(2)在省級技術比武中取得前三名的,給予10000元獎勵;取得第4~10名的,給予5000元獎勵;取得其它名次的,給予3000元的獎勵。
(3)在市級技術比武中取得前三名的,給予8000元獎勵;取得第4~6名的,給予6000元獎勵;取得其它名次的,給予2000元的獎勵。
(4)在集團公司技術比武中取得前三名的,按名次分別給予6000元、5000元、4000元的獎勵;取得第4~6名的,給予2000元獎勵;取得其它名次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5)在礦技術比武中取得前三名的,按名次分別給予3000元、2500元、2000元的獎勵,取得第4~6名的,給予1000元獎勵;取得第7~10名的,給予600元獎勵。
(6)技術比武獲獎選手的個人獎勵以最高獎項為準,不重複獎勵。一人參加多個工種技術比武同時獲獎的,分別執行獎勵。
(7)對礦級技術比武中獲獎選手的單位黨政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指導老師,按照獲獎選手獎勵標準的20%分別給予獎勵。對礦以上級別技術比武中獲獎選手單位黨政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指導老師,按照獲獎選手獎勵標準的30%分別給予獎勵。
2.授予榮譽稱號
獲礦技術比武各單項比賽第一名的選手將分別被授予礦“崗位技術能手”榮譽稱號。
3.津貼獎勵
(1)凡是在集團公司及以上級別的技術比武中獲得專業第一名的選手,享有一年的技術津貼,津貼標準為300元/月。
(2)凡是在礦級技術比武中獲得專業第一名的選手,享有一年的技術津貼,津貼標準為200元/月。
(3)凡是在各級別的技術比武中獲得名次的選手,符合集團公司選招基本條件,礦將優先給予推薦。
(五)責任追究
1.基層單位技術比武的組織工作由各單位黨政一把手牽頭負責,業務副職配合。
2.不按時組織選手報名的,每個工種每推遲一天對單位黨政負責人各罰款200元。
3.不確定指導老師的,每人次對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各罰款100元。
4.指導老師不負責任,對培訓工作組織不力,沒有培訓教案,沒有培訓計劃,甚至沒有開展培訓的,每發現一次對指導老師罰款200元。
5.對技術比武工作不配合,影響技術比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對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
6.技術比武承辦工作出現失誤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的黨政負責人、組織人分別罰款500~1000元。
7.各單位參加礦級技術比武中,單項工種沒有取得前6名的,對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分別罰款500元。
8.在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技術比武中,單項比賽沒有取得名次的,對對口業務科室負責人罰款500元。技術比武組織工作中出現失誤的,對工會辦牽頭負責人罰款500~1000元。培訓工作組織不力或培訓工作中出現失誤的,對培訓科負責人罰款500~1000元。
9.在礦組織的各工種技術比武中,故意透題、泄題,出現不公正行為的,按礦黨員幹部責任追究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四、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本標準輸入信息
技術比武人員報名表。
(二)本標準本標準輸出信息
各工種技術比武成績;各工種技術比武獎勵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