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和簽名管理標準
QG/XQ0519-2009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印章管理辦法》(永煤辦〔2007〕120號)。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印章管理中保管、交接、使用和簽名管理內容、功能信息傳遞、評價,適用於印章和簽名的管理工作。
三、標準內容
(一)印章刻製必須報礦長或黨委書記批準同意後,由行政辦統一到公安機關辦理。
(二)作廢印章由行政辦統一收回、封存、保管或銷毀。
(三)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執行。
(四)新印章必須經我礦下文啟用後,方可使用。
(五)行政辦負責做好新印章啟用前的戳記,並留樣保存。
(六)印章實行分類管理。行政印章、礦長公務私章由行政辦保管;黨委印章、黨委書記公務私章由政工科保管;紀委印章由紀委辦保管;工會印章由工會辦保管;科室、區隊印章由各科室、區隊自行保管;專用章由使用單位負責保管,印章必須指定專人加鎖保管,不準委托他人代管。
(七)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紀委、保衛部門查處。
(八)保管人業務調整或調動時,應及時辦理印章移交手續。主要包括簽署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內容。
(九)出現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1.機構變動或機構名稱改變;2.上級部門通知改變印章圖樣;3.印章損壞;4.丟失或被盜,聲明作廢。
(十)行政辦負責停用印章的收回、封存、保管或銷毀工作。印章停用後,如因善後工作需要繼續使用公章的,須經礦長或黨委書記批準,行政辦指定專人負責善後工作的用章事宜。
(十一)礦屬各單位或員工需要使用我礦印章時,必須經所屬單位科(隊)長或支部書記審核,經分管礦領導[分管礦領導不在時,可直接經礦長(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簽字同意後,礦行政辦或政工科、紀委辦、工會辦給予辦理用章事宜。不經審批不予蓋章。
(十二)凡以礦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提供擔保、提供抵押、向外借款、出具承諾函等重大經濟行為,在使用行政公章時,應報礦長審批。一般業務和事務性行為的協議、介紹信、證明等報分管礦領導簽字同意,分管礦領導不在時,可直接經礦長(黨委書記)審批。
(十三)一般情況下不得將礦印章攜帶出礦,確需在礦外使用的,要經礦長或黨委書記批準後,由礦印章保管人員攜帶印章到現場監印。
(十四)幹部和職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簽名時,應簽署具體意見:
1.在審批施工措施、01manbetx 、方案等需要的簽名;2.在施工圖紙設計或變更表上的簽名;3.在工資、獎金發放表上的簽名;4.在傳達措施、文件後需要的簽名;5.在對本單位以外上報材料上的簽名;6.在信訪、舉報等材料上的簽名。
(十五)幾點說明
1.未按本標準要求使用、保管我礦印章,造成丟失、盜用、被仿製等給我礦管理造成損失者,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責任追究;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2.不經本人允許擅自替代別人簽名的,屬於違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由替代簽名者承擔,並嚴厲追究替代簽名者的相關責任。
四、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本標準輸入信息
1.印章刻製申請;
2.業務科室需用印的資料。
(二)本標準本標準輸出信息
1.印章移交證明(包括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印模);
2.印章使用登記、簽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