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烷傳感器的使用規範
甲烷傳感器的使用規範
一、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
(一)臨時停工巷道
1.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不設柵欄時,甲烷傳感器保持原有位置。
2.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設置柵欄時,柵欄以裏的甲烷傳感器移動至柵欄上方,如柵欄以裏有多台甲烷傳感器,隻在柵欄上方安設1台,其餘傳感器拆除。
3.當臨時停工巷道不能保證監控係統的供電電源正常運行,施工單位必須提前向監測監控中心提出書麵申請,經監測監控中心、生產科、機電科聯合製定方案後,報通風副總、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止電源供電,否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二)新開口巷道
1.巷道開口使用擴散通風時,當掘進深度小於5m範圍時,迎頭可暫時懸掛便攜儀,在開口處下風側10-15m處安設1台甲烷傳感器。
2.巷道掘進長度大於5m小於20m時,回風流中甲烷傳感器位置不變,在工作麵增加1台甲烷傳感器,懸掛在風筒對側距工作麵小於5m範圍內。
3.巷道掘進長度大於20m時,甲烷傳感器按照《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規定執行。
(三)回風流中機電設備
1.機電設備安設在采掘工作麵的回風巷道內,不再單獨設置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麵回風巷和掘進工作麵長度超過1000m,必須在回風巷或掘進回風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2.機電設備安設在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硐室,甲烷傳感器安裝在硐室口以內3-5m處,岩巷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機電硐室不再單獨設置甲烷傳感器。
3.設置在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的鑽場,機電設備硐室內安裝甲烷傳感器;鑽機施工硐室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5.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者總回風巷內安裝單台機電設備,甲烷傳感器安設在機電設備上風側10-15m處。
5.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者總回風巷內設備集中放置長度不超過20m的安裝1台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迎風側第一台設備上風側10-15m;集中放置長度超過20m的,增設一台甲烷傳感器,安裝位置為20m第一台設備上風側10-15m處。
6.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者總回風巷采用擴散通風的全岩機電硐室,單個硐室深度超過3m的,甲烷傳感器安裝在硐室口以內3-5m處;硐室深度不超過3m的,甲烷傳感器安裝在硐室口上風側3-5m。若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總回風巷采用擴散通風的全岩機電硐室群集中長度不超過50m的,在迎風側第一個機電硐室前3-5m處設置1台甲烷傳感器,若機電硐室群集中長度超過50m的,增設1台甲烷傳感器,安裝位置為50m第一個硐室上風側3-5m處。
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采用擴散通風的全煤或半煤岩斷麵的機電硐室必須在每個硐室內安設1台甲烷傳感器。
7.處在回風流中的軌道運輸信號燈及電鈴、皮帶綜合保護設備、絞車及皮帶機的操作按鈕、燈箱式牌板、皮帶機控製係統的語音喇叭及按鈕、LED指示牌、照明燈不再單獨設置甲烷傳感器,但必須由其上風側的甲烷傳感器集中控製,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者超過斷電濃度時,能夠自動切斷該機電設備的電源。
(四)甲烷傳感器的吊掛位置
1.掘進工作麵:吊掛在風筒的對側,距離工作麵迎頭不超過5m。耙矸機作業時將甲烷傳感器移至耙矸機導向輪上方。
2.采煤工作麵:距離工作麵回風側煤壁不超過10m,距頂板(或頂梁)不得大於300 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於200 mm,且應垂直懸掛。
3.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距老塘、切頂柱不大於800mm,距巷道上(下)幫不小於200mm,距頂板不大於300mm。
4.采掘工作麵回風側吊掛位置:距回風口10~15m處(有車場的距車場交叉口10~15m處)、有新鮮風流彙入處必須在風流交叉口前10~15m處增加瓦斯傳感器。
5.甲烷傳感器的吊掛距離頂板不超過300mm,距離巷幫不小於200mm,拱形巷道吊掛在巷道拱基線上方不少於1m的位置,距離吊掛處頂板不超過300mm,距離巷幫不小於200mm,並且垂直懸掛(特別規定的除外)。
6.甲烷傳感器吊掛位置不符合規定,每次處對跟班隊長、機電(隊、班)長、責任人各罰款100元,並按A類一般隱患考核。
二、甲烷傳感器使用、挪移
(一)甲烷傳感器的安裝必須與生產同步進行,甲烷傳感器沒有按要求安設,一律不得生產。
(二)衝洗巷道積塵時嚴禁水流直對監控電纜接線盒、傳感器、分站等監控設備進行衝洗。
(三)工作麵頂板有淋水時,應製作傘型裝置進行遮擋,嚴禁用塑料袋、編織袋等物品包裹。
(四)甲烷傳感器的顯示屏應迎著巷道風流吊掛,嚴禁對著巷幫或老塘側,應便於現場人員觀察。
(五)甲烷傳感器上必須吊掛管理牌,字跡要清晰,不得私自塗改。
(六)甲烷傳感器的航空插頭必須按照(圖1)標準使用尼龍紮帶“三紮一固定”,固定時不得使航空插頭接口部分明顯受力。
(七)岩巷(炮掘)作業工作麵在距離迎頭50m以外設置甲烷傳感器保護箱,巷道噴漿作業或爆破作業時應將工作麵瓦斯傳感器移至保護箱內加以保護(若甲烷傳感器外殼有明顯的凹陷等痕跡,視為沒有移動到安全地點)。在噴漿作業或爆破作業完成後,應及時將瓦斯傳感器吊掛恢複到正確位置。
(八)移動瓦斯傳感器由當班班長負責,移動瓦斯傳感器前,必須提前向監測監控中心彙報,征得同意後方可進行,並且移動過程中輕拿輕放。
(九)其餘事宜按照本製度第二篇第九章第二節之規定進行處理。
圖1 甲烷傳感器吊掛示意圖
三、甲烷傳感器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的設置
(一)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甲烷傳感器的預警點、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設置按附表執行,由監測監控中心負責按要求將甲烷傳感器及中心站主機分站端口的報警、斷電、複電門限進行設置。設置時必須一人設置,一人複查。
(二)采煤機、掘進機、架線式電機車、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內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點設置為0.5%,各相關單位的操作司機必須在入井時攜帶便攜儀並放置在設備的相應位置。
(三)通風隊負責將全礦所有在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點設置為0.5%。
(四)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鑽場配電點的甲烷傳感器報警點為0.8%,斷電點0.8%,複電點<0.8%(係統及傳感器設置為0.7%)。鑽場內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點設置為0.5%,便攜儀設置在鑽機的上方,距離頂板不大於300mm,距幫不小於200mm。
(五)采掘作業01manbetx 及安全技術措施涉及到甲烷傳感器參數設置部分按照“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的格式(見附表1)進行書寫,並標明斷電範圍。
(六)當甲烷傳感器預警時,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相關區隊停止作業,並向值班礦領導、通風副總、總工程師進行彙報處理。
(七)高定甲烷傳感器斷電值,按瓦斯管理“十條紅線”進行處理。
附表1
XX煤礦采掘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預警點、報警點、斷電點、
複電點設置和斷電範圍規定
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 預警點 報警點 斷電點 複電點 斷電範圍
采煤工作麵上隅角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麵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麵回風巷 0.5%CH4 0.8%CH4 0.8%CH4 <0.8%CH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機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 0.5%CH4 —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 0.5%CH4 0.8%CH4 0.8%CH4 <0.8%CH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 0.5%CH4 0.8%CH4 0.8%CH4 <0.8%CH 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前 0.4%CH4 0.5%CH4 0.5%CH4 <0.5%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0.5%CH4 0.8%CH4 <0.5%CH4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機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 0.5%CH4 — —
采區回風巷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采區回風巷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安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0.5%CH4 0.7%CH4 — —
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內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配電點上風側 0.5%CH4 0.5%CH4 0.5%CH4 <0.5%CH4 機電硐室內、配電點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內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 0.5%CH4
—
—
井下煤倉上方、地麵選煤廠煤倉上方
0.5%CH4 1.0%CH4 1.0%CH4 <1.0%CH4 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它非本質安全型電源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0.5%CH4 1.0%CH4 1.0%CH4 <1.0%CH4 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四、甲烷傳感器的調校、更換
(一)甲烷傳感器入井前,監測監控中心必須檢查傳感器內部各種緊固件是否完好,接線是否牢靠,測試、調校完畢後,在地麵連續穩定運行48h以上,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並做好測試記錄。
(二)岩巷(炮掘)工作麵、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使用的甲烷傳感器,每月至少要升井檢修1次;其餘地點使用的甲烷傳感器每季度至少要升井檢修1次,若遇到安裝地點環境濕度超過85%的情況,每月至少要升井檢修1次。
(三)井下使用瓦斯傳感器必須每7天由監測監控中心調校1次並進行瓦斯電閉鎖測試實驗,調校方法必須按照《低濃度甲烷傳感器調校方法》(AQ1029-2007附錄1)進行調校,其他傳感器按照產品說明書由監測監控中心進行調校。
(四)調校前一天由監測監控中心通過OA辦公係統和書麵的形式通知各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在調校當天必須安排2名人員進行配合。其中在進行瓦斯電閉鎖試驗時,必須在負荷側有電時進行。使用單位未按要求安排人員進行配合的,給與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機電負責人500元/次罰款。
(五)甲烷傳感器黏貼《甲烷傳感器校驗合格證》,合格證在試驗前一天必須填寫好日期等內容,合格證黏貼後嚴禁塗改,否則對責任人給予100元罰款。兩次校驗期間出現合格證脫落、損壞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更換,否則,對責任人給予100元罰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