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礦井瓦斯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公司礦井瓦斯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止煤礦瓦斯02manbetx.com 的發生,確保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煤礦的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井工開采技術條件》、《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製訂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井瓦斯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二條 煤業公司要貫徹落實“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和基本要求,認真堅持“風量足、斷麵夠、係統順、設施牢、不失爆”的原則,消除礦井重大瓦斯隱患。
第三條 防治瓦斯02manbetx.com 的目標是:消除瓦斯積聚,杜絕瓦斯爆炸、瓦斯燃燒和煤與瓦斯突出傷人02manbetx.com 。
第四條 煤業公司要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全麵負責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決所需人、財、物等問題,保證防治瓦斯工作正常進行;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全麵負責瓦斯防治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防治瓦斯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指導礦井開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崗位責任製,分管副職負責落實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煤業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業務部門,對礦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導、監督責任。
第五條 煤業公司要編製防治瓦斯工作管理規定,建立獎懲機製,認真落實好各部門、各級領導的瓦斯管理工作責任製。
第六條 煤業公司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瓦斯綜合治理專業例會,研究03manbetx 各礦井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裝備和人員配備等情況,解決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礦井是防治瓦斯02manbetx.com 的責任主體,也要相應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礦長對礦井防治瓦斯事故全麵負責,礦總工程師對防治瓦斯事故負技術責任,分管領導對分管範圍內的瓦斯管理工作負責。
第八條 瓦斯礦井必須設置防治瓦斯副總工程師,在礦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礦井瓦斯防治技術、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條 礦井要認真執行“一通三防”隱患排查整改製度,每月底前召開瓦斯治理綜合03manbetx 例會,總結當月防治瓦斯工作,根據礦井下月生產安排,逐頭逐麵03manbetx 瓦斯災害情況,安排下月瓦斯災害預報和防治瓦斯工程計劃,保證礦井正常生產。當月瓦斯防治工作總結和下月計劃一並報煤業公司。煤業公司彙總03manbetx 後,每月底前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二章 通風及瓦斯
第十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所有采區、采掘工作麵都必須實行分區通風,嚴禁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和采空區通風。
第十一條 高瓦斯礦井、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每個采區必須設置專用回風巷,采掘工作麵的回風流,必須直接引入專用回風巷並順向交接;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
第十二條 礦井改變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專項設計和安全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 礦井通風阻力要符合《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要求,否則要及時安排計劃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要加強礦井進回風巷道的維護,確保通風斷麵,所有井巷的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禁止風速超限,嚴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
第十五條 礦井對主要通風巷道每月必須組織專人檢查一次,檢查要有記錄,發現問題責任到人,及時處理。礦井通風負壓出現異常變化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道之間和采區進回風巷道之間的聯絡巷道,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正在使用的聯絡巷道,必須安設兩道連鎖的正反向風門,並要明確責任人,經常檢查,確保可靠。
第十七條 通風設施要建立檔案,明確管理責任。防突風門牆體厚度不應小於1200mm,正反向風門門板厚度不應小於50mm,門帶必須使用角鐵製作,迎突出麵加白鐵皮加固;控製風流的風門、風牆、風窗、風橋等設施必須可靠;傾斜運輸巷道中不應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時,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看管,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在回風流中(硐室除外)設置調控風設施。
第十八條 嚴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十九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一趟為“三專”)、風電與瓦斯電閉鎖和停風瓦斯超三分(3%CH4)風機閉鎖功能;使用兩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地點,必須同時實現“雙風機雙電源”、風電與瓦斯電閉鎖和停風瓦斯超三分風機閉鎖功能。
第二十條 巷道貫通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貫通時必須由通風區(科、隊)領導現場跟班指揮,貫通後及時調整通風係統,防止瓦斯積聚。
第二十一條 巷道排放瓦斯必須嚴格分級管理,煤業公司要根據實際製定管理規定,礦井要製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按規定要求指定領導現場協調指揮,責任到人,排放瓦斯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嚴禁“一風吹”。
第二十二條 加強局部通風現場管理,嚴禁無計劃停風停電。由於無計劃停風停電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礦井應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禁空班、漏檢、假檢,發現瓦斯超限時應立即組織撤出人員,並及時彙報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臨時停風的地點必須停電撤人,並設置柵欄和警標;長期停風的地點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
第二十五條 高瓦斯、突出礦井要采取綜合防治瓦斯措施,嚴格控製炮後或非措施時的瓦斯超限現象,一旦出現瓦斯濃度達2%以上的必須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采取防範措施預防再次發生。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第二十六條 井下所有放炮地點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嚴格執行放炮撤人規定。一次拉不響炮時,必須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未查明原因前,嚴禁二次起爆。
第二十七條 加強礦井機電設備和儀器儀表的防爆管理,嚴禁失爆。瓦斯湧出異常和高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放炮必須執行停電製度。
第二十八條 礦井每月在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通風能力,嚴禁礦井及采掘工作麵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三章 防突和抽采
第二十九條 煤業公司、礦井要製訂瓦斯區域治理三年規劃和年度、季度實施計劃,並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批準。年度、季度實施情況要列入專項考核。
第三十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采區設計時,必須同時進行采區瓦斯區域治理設計。
第三十一條 煤業公司必須對突出危險性嚴重的采掘麵實施重點監控,監控信息每月底前上報集團公司。
第三十二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按照10元/噸,高瓦斯礦井必須按8元/噸的標準提取(預提)專項費用,用於專項瓦斯治理和區域超前治理等項目。
第三十三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防突專業會議。每天的礦井調度會議均要把防突工作放在首位,必須逐頭逐麵進行分析,對采掘工作麵出現地質構造變化、煤層變薄、變厚、應力集中區及有明顯的突出預兆時,要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防突措施,杜絕突出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四條 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防止誤揭煤層,造成瓦斯事故。
第三十五條 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不探不掘、長探短掘”的原則,在接近老空、老巷、地質構造帶時,都必須打鑽探明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鑽探施工必須製定專項措施,防止其它災害發生。
第三十六條 石門揭煤必須編製專項設計,距離煤層垂距10m處到進入煤層頂底板範圍內按照揭煤規定實施措施。石門揭煤工作麵必須進行預抽,抽采控製範圍內,煤層瓦斯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並經措施效果檢驗,指標不超限時方可進行揭煤。揭煤時,揭煤采區內除揭煤作業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全部撤離。
第三十七條 有突出危險的石門揭煤工作麵,必須設置兩道堅固可靠的金屬柵欄;突出危險性嚴重的掘進工作麵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兩道減突柵欄、三道防突反向風門,推廣應用防突出逆風裝置。
第三十八條 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防突措施必須能控製巷道輪廓線外8米以上(煤層傾角大於8度時,底部或下幫5米),正前方必須保留10米以上的防突措施超前距離。
第三十九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按規定及時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係數、鑽孔瓦斯衰減係數等瓦斯基礎參數。
第四十條 掘進工作麵打鑽時,如果發現有地質構造變化、經常發生噴孔、頂鑽、卡鑽等突出預兆或進行效果檢驗連續三次超指標時,必須停止掘進,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共同研究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采取措施後效果檢驗指標不超限時,方準恢複正常掘進。
第四十一條 礦井計劃施工的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在開工前必須向上級主管部門書麵備案。
第四十二條 突出礦井新開工和停產3天以上重新恢複掘進的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必須采取深孔預抽或深孔排放措施,確保掘進工作麵正前30m範圍內的瓦斯和應力得到充分釋放,並經效果檢驗指標不超限時,方可掘進。
第四十三條 突出礦井必須配備足夠的預測預報專業人員,所有預測預報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預測儀器必須定期檢查,保持完好。礦井必須製定預測(檢驗)工作的監督機製,確保預測(檢驗)數據準確、可靠。
第四十四條 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放炮時,工作人員必須全部撤到反向風門以外的避難硐室內或壓風自救裝置處,並打開壓風自救裝置;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麵放炮時,回風側必須撤人停電,進風側人員全部撤到進風巷規定地點以外壓風自救裝置處,並打開壓風自救裝置。
第四十五條 高瓦斯、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麵采前必須編製抽采設計並實施。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麵抽出率不得低於30%,預抽期一般不少於6個月(以最後一個抽采孔連抽時間算起);特殊情況下抽放時間達不到規定時,礦井采用綜合措施強化抽采,並對工作麵殘存瓦斯含量進行測定,分析工作麵突出危險性,以書麵材料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開采。開采後,工作麵每推進20m,礦井必須對工作麵進行一次殘存瓦斯含量測定,並以書麵材料報請批準後,方可繼續開采。
第四十六條 在掘進工作麵采用水力掏槽措施的礦井,必須製定水力掏槽專項技術措施,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采用水力掏槽措施期間,必須嚴格執行水力掏槽專項技術措施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麵開采前,礦井必須對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進行評價,煤業公司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四章 瓦斯監測監控
第四十八條 礦井及上一級監測監控中心室,都必須設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出現瓦斯超限及故障信息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及領導彙報。
第四十九條 礦井必須按規定安設各類傳感器,並全部實現連機運行。
第五十條 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調試、校正,確保數據準確和斷電功能穩定、可靠;甲烷傳感器出現故障後,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必須停止生產。
第五十一條 安全監控係統或顯示出現異常,必須及時向有關領導和監控中心彙報,按應急處置預案要求進行處理,並做好記錄。
第五十二條 監控係統必須功能完備,各類數據準確、齊全;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業務熟練,保證安全監控係統正確使用;礦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監控係統網絡傳輸,發現修改數據的或修改上傳數據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科研和培訓
第五十三條 煤業公司和生產礦井要高度重視瓦斯治理科技創新工作,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機構,充實科研人員,加強與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構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撐體係。把防治瓦斯科研工作納入瓦斯治理規劃,保證足夠的科研投入,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煤礦瓦斯治理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裝備,提升礦井安全裝備水平和技術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條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必須開展防突科研工作,研究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規律和防突技術措施,預防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發生。
第五十五條 煤業公司和生產礦井要加強瓦斯治理技術交流和專業技術培訓工作,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分級分類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執行能力。突出礦井的井下作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於1個月時間的防突專項培訓,不斷提高作業人員的技術素質。
第六章 獎罰
第五十六條 集團公司建立防治瓦斯工作激勵機製,製訂瓦斯防治專項考核辦法,每季度對煤業公司、生產礦井的瓦斯區域治理、通風係統優化、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瓦斯抽采工程及抽采量等進行專項考核,嚴格按照考核結果進行獎罰。造成瓦斯事故的,按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煤業公司、生產礦井要嚴格執行《瓦斯防治管理辦法》,根據各自實際情況,相應製訂詳細的防治瓦斯工作職責範圍和考核獎罰辦法報集團公司安監局、人力資源部、技術信息中心備案,並每季度考核所屬單位執行《瓦斯防治管理辦法》的情況,對季度內未發生瓦斯事故的礦井和工作成績優異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瓦斯防治管理辦法》與國家安全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有抵觸之處或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安全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集團公司所屬技術改造礦井和基建礦井,比照生產礦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瓦斯防治管理辦法》的修改和解釋權屬於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瓦斯防治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