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工具管理製度
一、風動工具管理
各區隊使用的風動工具(風鎬、風煤鑽、風泵、鑿岩機)由機電科統
一管理、統一調換、統一配置,建立台帳。凡屬升井並需維修的一律
交機電科驗收後交維修工修理。領用時有設備管理員開條方可發放。
二 、礦燈管理
(一)燈房管理人員要經常對在用礦燈進行檢查、維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礦燈亮度、使用時間和壽命。
(二)礦燈必須完好:不漏電、燈頭完好、燈圈不鬆動、玻璃無破碎、燈線無破損,礦燈完好率達到95%以上。
(三)下井職工下班後應及時將礦燈放回燈箱。若12小時未放回的,燈房應及時報告機電部及有關單位查驗後視為丟失論處。對丟失礦燈的區隊、班組以礦燈原價賠償。
(四)職工領用礦燈,要保護愛護礦燈,不準摔、砸、拉,凡礦燈配件損壞的燈房人員應及時報告機電科,以便查證落實。損壞礦燈的照價賠償。
(五)機電部每月底對礦燈使用情況進行考核。凡完好率達不到95%的對燈房人員進行處罰。對丟失、損壞礦燈的按規定進行處罰。
三、五小電器管理
(一)小電纜的發放、回收由機電部統一管理,各區隊領用的小電纜認真管理,合理使用,加強維護 ,小電纜回收按80%。對無故損壞、丟失的按小電纜原價的二倍進行罰款。
(二)單聯、雙聯、三聯防爆按鈕在使用中,各工作地點認真維護保養,嚴禁失爆,砸碰損壞。防爆按鈕回收率按100%,對丟失損壞者按原價賠償。
(三)各區隊井下使用的各型號防爆接線盒回收率按100%,對無故損壞、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四)井下工作地點安裝使用的防爆電鈴、防爆打點器、防爆熒光燈,在哪個區隊的工作地點,歸哪個區隊管理維護。電鈴、打點器、防爆燈回收按100%回收,對無故損壞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五)井下各掘進頭使用的防爆小電器、開關的回收率按100%回收。對無故損壞、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六)五小電器在生產使用中損壞的可以繳舊換新,否則處以原價二倍的罰款。
四、凡電鉗工、維修工所配用的工具自發給之日起一年更換新工具。
期間用壞的,必須按所領工具的型號繳舊換新。期間丟失的,按使用
年限折舊進行處罰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