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工程質量檢查驗收暫行規定及考核辦法
掘進工程質量檢查驗收暫行規定及考核辦法
1.開拓巷道竣工後,由礦向集團公司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由集團公司組織竣工驗收。準備、回采巷道由生產技術科組織中間及竣工驗收。
2.掘進巷道工程質量驗收嚴格執行〈〈國有重點煤礦質量標準化標準〉〉。
3.工程質量驗收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兩種形式。不定期為隨機檢查;定期檢查與礦安全大檢查(每月15日、25日)及質量標準化檢查(每月5日)同步進行。每月25日為當月施工工程驗收日期。單位工程竣工後進行巷道移交驗收。
4.工程質量驗收參加單位為靈新煤礦、施工單位。靈新煤礦由生產技術科組織,安監處、調度室、地測科、動力科、勞資科、通風隊參加;施工單位由技術管理部門、施工隊參加。
5.每次檢查驗收工程質量、文明生產及內業資料等出現不合格的問題時,要求施工單位編製填寫〈〈糾正和預防措施通知單〉〉,製訂切實可行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礦方依據製訂的措施跟蹤驗證。
6.檢查驗收工程質量出現不合格品時,除要求施工單位返工處理並填寫〈〈糾正和預防措施通知單〉〉外,處以500元罰款。跟蹤驗證沒有按時返工處理或處理達不到措施要求時,加倍處罰,並繼續跟蹤驗證,直至達到措施規定要求。
7.巷道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案需要變更時,由生產技術科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施工單位方可進行變更。
8.單位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首先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礦方依據驗收申請報告確定驗收時間組織驗收。經驗收工程質量達到〈〈國有重點煤礦質量標準化標準〉〉後,由施工單位向礦生產技術科移交相關內業技術資料,資料交清後,由施工單位填寫〈〈巷道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簽字蓋章認可,由礦勞資科結算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