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試卷製度
第一條 閱卷人員要認真參加閱卷工作,閱卷人員嚴格公正。
第二條試卷評閱要集中進行,禁止非工作人員出入閱卷場所。
第三條試卷由安全培訓中心集中存放,統一保管,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領取試卷要認真登記,按時送還,不允許私自帶出或扣留試卷。
第四條 閱卷須使用紅色鋼筆或圓珠筆,進行評閱。
第五條 閱卷應嚴肅認真、一絲不苟,寬嚴適當,始終如一。
第六條 試卷合分後,均要進行複核檢查,確保成績準確無誤。
第七條 閱卷結束後進行成績登錄工作,登分人員須按要求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字跡要工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