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審批的規定(試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審批的規定(試行)
根據《煤炭法》、《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煤炭生產許可證》審批製度,規範我省《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一、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一)國有煤礦企業、外商投資煤礦企業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依法領取的采礦許可證;
2、有依法領取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有經過批準的采礦設計;
4、礦井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電等生產係統符合國家規定的煤礦安全01manbetx
,並完善可 靠,經依法驗收合格;
5、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
6、瓦斯檢驗工、采煤機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持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的操作資格證書;
7、井上、井下、礦內、礦外調度通訊暢通;
8、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環境保護措施;
9、有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國有煤礦企業、外商投資煤礦企業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依法領取的采礦許可證;
2、有依法領取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有經過批準的采礦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4、礦井生產係統符合國家規定的煤礦安全01manbetx
;
5、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
6、瓦斯檢驗工、采煤機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持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的操作資格證書;
7、井上、井下、礦內、礦外調度通訊暢通;
8、有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
9、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10、有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需上報的資料
(一)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
1、有依法領取的采礦許可證複印件(加蓋市、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公章);
2、有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的開采設計或開采方案;
3、有按礦井規模由省、市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或儲量管理部門批準的地質報告(資料);
4、礦井生產係統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並須有市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投產驗收文件;
5、有依法領取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加蓋市、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公章);
6、有省級有關部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書複印件及煤礦上級主管部門的礦長任職任命書(加蓋市、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公章);
7、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煤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花名表(需加蓋培訓單位和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公章);
9、有所在縣(市、區)、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的申請文件;
10、有經縣(市、區)、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審查合格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煤生許表一);縣、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領導或分管領導需簽字;
11、有環境監測報告(附編製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
12、有與劃定範圍一致的井田範圍拐點坐標表及資質單位出具的各井口坐標測繪成果表,統一為六度帶。其它帶須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坐標表。以上換帶表和測繪成果均須附資質單位證書複印件並蓋章;
13、有上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災害預防計劃及批準文件;
14、有新實測的《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地形地圖》、《避災線路圖》、《供電係統圖》、《排水係統圖》,並在圖上標明與鄰近礦井的隔離煤柱及四鄰關係(加蓋市、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公章);
15、由於曆史原因、地形限製、測量誤差等原因造成井口、井底、大巷位於界外的,需有與相鄰煤礦簽訂的互保協議和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文件;
16、基建礦井需有省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延期、變更、補辦煤炭生產許可證
1、有依法領取的采礦許可證複印件(加蓋市、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公章);
2、有年檢合格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市、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公章);
4、有省級有關部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書複印件及煤礦上級主管部門的礦長任職任命書(複印件 加蓋市、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公章);
5、所在縣(市、區)、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申請文件;
6、有經縣(市、區)、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審查合格的相應申請書;縣、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領導或分管領導需簽字;
7、有依法領取的煤炭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加蓋市、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公章);
8、有與劃定範圍相一致的井田範圍拐點坐標及井口坐標表(統一為六度帶,其它帶須有資質單 位出具的換帶表);井證不符的須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測繪成果,縣級以上煤炭主管部門出具錯誤原因及同意使用文件(以上換帶表和測繪成果均須附資質單位證書複印件並蓋章)。
9、有實測的《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並在圖上標明與鄰近礦井的隔離煤柱及四鄰關係(圖簽中必須有礦長簽字,圖中需加蓋市、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公章);
10、遺失補辦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須有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申明作廢公告;
11、變更(包括企業名稱、礦名、礦長、隸屬、經濟類型、係統、能力、開采煤層等)須有相應的批準文件。其中改擴建(包括變更係統、煤層、能力)及國有煤礦技改等均須有市以上煤炭工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當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新係統安全設施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同時需提供設計及批準文件和竣工驗收批文。舊井關閉或改變用途須有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證明文件; 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的改擴建須有省級以上煤炭工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當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新係統安全設施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同時需要提供設計及批準文件和竣工驗收批文。舊井關閉或改變用途須有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證明文件;
12、由於曆史原因、地形限製、測量誤差等原因造成井口、井底、大巷位於界外的,需有與相鄰煤礦簽訂的互保協議和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文件。
13、近期礦井礦產資源/儲量監測報告及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的證明。申請企業應對上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一經發現弄虛作假的,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
(三)、審批程序
1、省煤炭工業局政務大廳負責接收下級煤炭管理部門上報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證、換發、延期、變更、補辦等申請文件和有關資料。政務大廳文件和資料接收人員在接收文件和資料時對其齊全完整性進行初審,具體承辦人員負責辦理完畢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全部手續。
2、經初審齊全完整的資料由政務大廳編號登記,開據《煤炭生產許可證資料接收回執單》,注明接收時間及審理時間。
3、政務大廳審查人員根據《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上報資料的技術合理性,法律、法規的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查,並與上一次換證資料進行對比,審查資料的連續性和可信性,審查合格的交政務大廳負責人複核。審查複核合格的,由政務大廳起草文件,按審批權限報經處長、分管局領導、局長簽批後發文。
4、審查合格的煤炭生產許可證資料(包括審查意見卡)由許可證檔案管理員整理歸檔,並根據批準辦證文件由檔案管理員打印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填寫台賬和進行辦證統計。
5、生產許可證打印完成後,由政務大廳承辦人員審核,加蓋省煤炭工業局公章,經檔案管理員進一步核實後發放生產許可證和辦證文件。“網絡—快遞”辦證的,證件及相關資料通過網絡快遞係統發放。
6、在資料審核中,對上報資料的合法性、技術合理性及連續性有疑議的,省煤炭工業局組織專家組會同市(縣)煤炭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合格、符合辦證條件的,進入辦理程序。
7、文件和資料接收人員要一次性提供申辦煤炭生產許可證事項所需的材料目錄或有關範本,一次性告知申辦煤炭生產許可證事項的意見和要求;承辦人員應一次性提出審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得反複多次提問題,在提出問題的同時應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或建議。
8、上報資料審核不合格的煤礦及現場檢查(抽查)不合格的煤礦由政務大廳開據《煤炭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礦井回執單》退回原報送單位,退回的資料補充完善後重新行文上報。
(四)、審批時限
煤炭生產許可證辦理實行限時辦結製,按國家規定,辦證機關在接收煤炭生產許可證申請完整齊全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核實工作,為提高行政效率,省煤炭工業局承諾對符合條件的在4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其中:原則上政務大廳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的審查,處長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分管局領導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局長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發,另10個工作日為機動時間。
(五)、審批權限
延期、變更礦長、礦名、經濟性質、補辦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後發文;變更能力、係統、煤層的,經分管局領 導審核,由局長審批後發文。
(六)、有效期
在正常情況下,《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低於3年。
(七)、實行A、B角崗位責任製
煤炭生產許可證審批實行“A、B角零缺位製”。省局領導正常情況下簽批由A角負責,在A角缺位達5個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負責。
本規定從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