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辦理《煤炭經營資格證》初審的規定(試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辦理《煤炭經營資格證》初審的規定(試行)
根據《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煤炭經營資格證 》初審製度,規範全省煤炭經營監督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一、申請煤炭經營資格證的條件
1、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2、符合國家和省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總量控製的要求;
3、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及經營場所;
4、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儲存、裝卸、加工等設施;
5、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質計人員具備上崗證書;
6、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具備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續;
7、對申請從事鐵路運輸經營煤炭的企業,應具備上級管理部門能夠安排鐵路運輸計劃的條件;
9、申請鐵路運輸煤炭經營資格的企業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國有重點煤礦、山西統配煤炭經銷總公司、縣以上(含縣級)各級煤運公司、煤炭進出口公司、鄉鎮煤運公司、能源產業集團公司、山西黃河集團公司、局直屬、有鐵路專用線的地方煤礦和洗煤廠及省政府批準的上述係統外企業可以申請辦理鐵路運輸煤炭經營資格;
(2)符合全省鐵路運輸煤炭經營合理布局、總量控製的要求;
(3)注冊資金不少於500萬元;
(4)煤炭生產和洗選加工企業應擁有鐵路專用線,煤炭經銷貿易企業應具備不少於30個貨位的鐵路裝車條件。
10、申請公路運輸煤炭經營資格的企業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全省公路運輸煤炭經營合理布局、總量控製的要求;
(2)注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
(3)有相對固定的煤炭運輸車隊。
11、申請煤炭洗選加工銷售經營資格的企業(不含焦化廠配套自建洗煤廠)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洗煤廠,年入洗能力不低於60萬噸。2005年1月1日後新建 的洗煤廠,按照晉政發(2005)6號文件規定執行;
(2)生產技術裝備及工藝路線符合產業政策要求。
12、申請經營省內工業與民用煤儲售煤場的企業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省及當地設立儲煤場合理布局、總量控製的規劃要求;
(2)注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3)固定經營場所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無煤縣(區)和年公路供煤量在50萬噸以上的電廠周邊。重點產煤縣(區),距國道、省道2公裏以內,名勝古跡、旅遊景點和主要河道兩旁1公裏內,不得設立儲煤場;
(4)儲煤場地麵積不小於5000平方米。
二、煤炭經營資格證初審應提交的資料
1、企業的申請書、申請表、歸口管理單位的申請報告。歸口管理單位是指: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山西統配煤炭經銷總公司、省煤運總公司、省煤炭進出口公司、省鄉鎮煤運公司、省能源產業集團公司、山西黃河集團公司、省政府批準的計劃單列單位和各市(地)有關主管部門。從事鐵路和公路經營煤炭的,其計劃歸口管理單位應在申請表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中簽字蓋章。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新設立的企業需提交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驗資報告(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4、固定辦公地點、經營場所的房地產證或租賃合同;
5、從事鐵路經營的,須提交企業自有鐵路專用線、鐵路貨位數量、儲煤場地的使用證或租賃合 同等材料。從事公路經營的,須提交運輸車隊資料;
6、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報告;
7、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計量、質量檢驗設備合格證和頒發的計量、質檢操作上崗證書;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以上材料審查原件,留存複印件。
三、初審程序
1、申請辦理《煤炭經營資格證》的煤炭經營企業,按規定向山西省煤炭工業局政務大廳提交申請報告及申請材料;
2、受理人員按規定查驗申請報告及申請材料。受理後,出具《受理通知書》;
3、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規定,審查部門應組織人員,對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 實,出具調查報告;
4、按照山西省煤炭產業政策,提出審查意見後,起草初審報告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5、分管局領導審批後,上報局務會研究,或報局長審批;
6、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初審報告。對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告知原因;
7、申請單位攜帶個人有效證件,憑《受理通知書》領取初審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山西省經濟委員會。
四、初審時限
自收到有效的申請報告及完整材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20個工作日內不能 完成的,經省煤炭工業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各環節辦結時限為:
1、從受理完整資料之日起,到起草初審報告,在6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進行調查核實,可延續3個工作日;
2、分管局領導審批、局務會研究或局長審批,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3、形成初審報告,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煤炭經營資格證內容的變更 煤炭經營資格證內容變更,視其變更內容,按照煤炭經營資格證審查的相應條件、申報資料、審查程序等規定辦理。煤炭經營資格證內容變更的審查時限,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查工作。對增加、變更鐵路發煤站的,應嚴格按照全省煤炭合理布局、總量控製的要求和相應的條件,申報與變更有關的資料,審查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審查。
六、實行A、B角崗位責任製煤炭經營資格證初審實行“A、B角零缺位製度”。省局領導正常情況下簽批由A角負責,在A角缺位達5個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負責。
本規定從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